我国股权众筹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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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视阀下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完善

互联网金融视阀下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完善

互联网金融视阀下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完善一、本文概述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正逐渐显露出其巨大的市场潜力和社会价值。

股权众筹不仅为初创企业提供了低门槛、高效率的融资途径,也为广大投资者开辟了新的投资领域。

然而,由于我国股权众筹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和风险。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互联网金融视角下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完善问题,以期为相关立法和监管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将首先介绍股权众筹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及其在互联网金融中的地位和作用。

随后,通过深入分析当前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如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监管缺失、投资者权益保护不足等,揭示股权众筹市场面临的法律风险和挑战。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探讨完善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从立法、监管、自律等多个层面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

本文还将对完善股权众筹法律规制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效果进行预测和评估,以期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研究互联网金融视角下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完善问题,以期为推动我国股权众筹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贡献二、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现状分析近年来,我国股权众筹行业迅速发展,为初创企业和创新项目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渠道。

然而,随着行业的壮大,也暴露出了一些法律规制方面的问题。

目前,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主要由《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构成。

尽管这些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股权众筹市场,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亟待完善之处。

我国股权众筹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

目前,股权众筹平台多头监管的现象仍然存在,导致监管标准不统一,容易出现监管套利等问题。

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频率也有待加强,以防止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

我国股权众筹市场的准入门槛相对较低。

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市场的竞争和创新,但也增加了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一些平台在缺乏足够的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扩张,导致市场出现乱象。

2024年股权众筹市场分析现状

2024年股权众筹市场分析现状

2024年股权众筹市场分析现状引言股权众筹是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通过互联网平台将资金需求方与投资人进行撮合,满足创业者和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

股权众筹市场在我国近年来快速发展,本文将对股权众筹市场的现状进行分析。

1. 股权众筹的定义和特点股权众筹是指投资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购买创业企业的股权或股权工具,以实现投资回报的一种融资方式。

其特点包括快速融资、投资门槛低、投资人数量众多、项目选择灵活等。

2. 股权众筹市场的规模股权众筹市场在我国逐渐发展壮大。

据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股权众筹市场交易额达到XX亿元,同比增长XX%。

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和创业者参与其中。

3. 股权众筹市场的发展趋势3.1 技术创新的推动随着互联网和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股权众筹市场将逐渐实现更高效、更便捷的交易方式。

智能合约、区块链等技术的应用将进一步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3.2 政策支持的推动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股权众筹的政策措施,鼓励创新创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政策的支持将为股权众筹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3.3 投资人观念的转变随着投资人收益预期的变化,更多投资人开始关注创新创业领域,股权众筹市场的投资机会也逐渐受到青睐。

投资人的增加将推动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4. 股权众筹市场的挑战与风险4.1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股权众筹市场面临着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缺乏相关的监管机构和明确的监管标准。

这给市场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4.2 投资风险的存在股权众筹市场存在着项目风险和投资回报风险。

投资人在选择股权众筹项目时需要谨慎评估风险,避免投资失败带来的损失。

4.3 信息不对称问题股权众筹市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创业者可能夸大项目价值或隐瞒项目风险,投资人很难获取准确的信息,增加了投资的不确定性。

结论股权众筹市场在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呈现出巨大的潜力和机遇。

然而,市场的发展还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风险,需要相关利益方共同合作,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法律风险分析

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法律风险分析

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法律风险分析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股权融资的方式,以吸引大量散户投资者参与项目的融资活动。

这种方式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投资者的需求下,逐渐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

与传统股权融资方式相比,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在互联网平台上,投资者往往只能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的信息来了解项目的情况。

与传统的股权融资方式相比,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项目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对较低,信息披露不完善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就使得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可能无法全面了解项目的风险和收益情况,导致投资者产生误解或遗漏。

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可能存在违规行为的风险。

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股权众筹的企业往往是初创或小微企业,这些企业在经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能力相对较弱。

在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股权众筹的过程中,有些企业可能会存在违规行为,例如故意夸大项目的收益前景、隐瞒项目的风险等,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

这种违规行为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同时也损害了互联网平台的声誉。

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还面临监管空白的风险。

由于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是一个比较新兴的融资方式,国内对其监管政策仍然不完善,存在着监管空白的情况。

这就意味着在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过程中,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可能存在滞后的情况,一旦发生纠纷,投资者的维权难度较大。

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还面临着项目质量和退出机制风险。

互联网平台上的股权众筹项目往往是初创或小微企业,这些企业的业务风险较大,项目成功的几率也相对较低。

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还存在退出机制的问题,即投资者如何在项目成功后退出并实现收益。

对于一些项目而言,由于市场环境或企业经营等原因,可能出现退出困难的情况,投资者的资金可能无法及时兑现。

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虽然具有便捷、高效和低门槛的特点,但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投资者在参与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时,需要注意项目的信息披露、合规性、退出机制等方面的问题,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一、股权众筹的定义及特点股权众筹是指利用互联网平台,将小额投资者组合起来,一起向创业者或企业众筹股权融资的一种模式。

与传统的股权融资方式不同,股权众筹以互联网为依托,解决了投资者和融资主体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为小额投资者提供了公开透明的投资机会。

股权众筹的特点如下:第一,参与门槛低,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投资。

第二,融资主体种类广泛,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创业者,还包括中小企业和创意团队等。

第三,投资回报风险高。

由于创业公司存在失败的可能性,因此投资回报率呈现高风险高回报的特征。

1、缺乏统一的监管机构目前,我国股权众筹行业尚未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标准,因此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现象。

一些平台配合不良的创业公司,通过虚构投资回报等方式吸引资金,甚至存在组织传销和非法集资的风险。

此外,在信息披露、投资门槛、风险评估、资金运作等方面也存在缺失的问题。

2、融资主体资质审核不严格在股权众筹过程中,投资者最为关注的是融资主体的资格证明和业务实力。

然而,目前我国的股权众筹机构多数情况下,对融资主体的资格审核不够严格,存在过度扩张等问题。

同时,一些平台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会存在草率上线企业、重视营销和运营而忽视尽职调查等问题。

3、信息披露不规范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而言极为重要。

但是目前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对于披露信息的规范化程度较低,监管机构并没有对信息披露做出明确要求。

同时,在信息披露上,企业往往会刻意隐瞒风险,给投资者带来误导。

三、我国股权众筹的未来发展方向为了保证股权众筹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需要加强监管,明确股权众筹的法律地位,建立相应的立法体系。

在此基础上,我国股权众筹的未来发展方向有以下几个方面:我国需要建立统一的股权众筹监管机构,并制定更加严格的融资主体审核及信息披露规范。

同时,对于不合规或存在风险的平台需要及时撤销,对于涉嫌非法集资、传销等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

2、引导股权众筹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随着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未来股权众筹平台会出现较大的分化,一些优质的平台会逐渐发展成为规模化、专业化的股权众筹专业机构,具备更丰富的资源、更专业的能力和更完善的服务体系。

股权众筹的风险与保护措施

股权众筹的风险与保护措施

股权众筹的风险与保护措施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创业者。

然而,与其潜在收益相伴随的是一系列风险,这些风险如何对投资者和创业者进行保护,成为了我们亟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投资风险在股权众筹中,投资者面临着多方面的风险。

首先,资金的流动性风险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与传统的股票交易相比,股权众筹的投资金额较小,且交易次数较少。

这就意味着,如果投资者需要在投资期限之前提取资金,可能面临较高的退出成本和流动性困境。

其次,信息不对称是导致投资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尽管众筹平台提供了大量的项目信息,但投资者仍然可能无法获得准确和全面的信息。

这可能导致他们对项目的风险和潜在回报的判断存在偏差,从而影响他们的投资决策。

为了减少投资者的风险,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十分重要。

众筹平台应该积极公开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项目的商业计划、财务状况、团队背景等,以便投资者全面了解项目的情况。

二、项目风险除了投资风险外,创业者也需要面对项目本身的风险。

首先,创业者在发起股权众筹项目时,需要对自身的商业计划和项目前景进行准确的评估,以吸引投资者的关注。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和竞争等因素的不确定性,项目的成功并不总是可以保证。

其次,创业者还需面对潜在的合作风险。

在股权众筹中,创业者需要与投资者达成合作协议,并实现商业价值的共享。

但是,在合作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合作伙伴的信任问题、利益分配的纠纷等,这些问题会对项目的进展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为了降低项目风险,创业者需要提前制定详细的商业计划和风险管理方案。

此外,与投资者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也是重要的举措。

三、法律风险股权众筹作为一项涉及资金投资的活动,也面临着法律风险。

例如,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股权众筹平台进行欺诈和非法集资。

此外,股权众筹的合规性和监管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挑战。

为了保护投资者和创业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应该加强对股权众筹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

股权众筹法律详解

股权众筹法律详解

股权众筹法律详解发布时间:2014-11-20 17:37:37 作者:吕小标来源:本站原创我要评论(0) 摘要:股权众筹,是指创意人或者创业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向众多投资人筹集创业资金,投资人由此获得创业公司的股份,即为网络股权众筹或股权众筹。

严格意义来讲,我国目前所谓的众筹平台,并非股权众筹,如创投圈、天使汇、大家投等,这些众筹平台通过限制投资人的资格、人数、金额等方式避免被视为非法公开发行投票的行为。

股权制众筹在中国起步于2013年,目前,有一批网站正在股权制众筹模式的道路上摸索前行。

2014年1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明确加大对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的支持力度。

然而,由于中外法律制度的重大差异,尤其是“众筹”(Crowd-Funding)与敏感词“非法集资”在表征上存在雷同之处,其在中国法土壤下的法律风险值得创业者和投资人重点关注。

一、股权众筹的分类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

无担保的股权众筹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有担保的股权众筹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由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益的担保。

二、股权众筹的模式中国的股权众筹平台按运营模式可分为凭证式、会籍式和天使式三大类。

1、凭证式众筹凭证式众筹主要是指在互联网通过卖凭证和股权捆绑的形式来进行募资,出资人付出资金取得相关凭证,该凭证又直接与创业企业或项目的股权挂钩,但投资者不成为股东。

需要说明的是,国内目前还没有专门做凭证式众筹的平台,美微传媒股权众筹等在筹资过程当中,都不同程度被相关部门叫停。

2、会籍式众筹会籍式众筹主要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熟人介绍,出资人付出资金,直接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

国内最著名的例子当属3W咖啡。

3、天使式众筹与凭证式、会籍式众筹不同,天使式众筹更接近天使投资或VC的模式,出资人通过互联网寻找投资企业或项目,付出资金或直接或间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同时出资人往往伴有明确的财务回报要求。

我国众筹融资现状及问题分析

我国众筹融资现状及问题分析

我国众筹融资现状及问题分析【摘要】我国众筹融资是一种创新的融资方式,已经在我国逐渐发展壮大。

本文首先介绍我国众筹融资的发展历程,然后分析了其不同类型和特点,以及其优势和局限性。

接着,文章探讨了我国众筹融资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发展的趋势。

结论部分探讨我国众筹融资的前景并提出建议,希望能够为我国众筹融资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众筹融资、我国、发展历程、类型、特点、优势、局限性、问题、挑战、趋势、前景、建议。

1. 引言1.1 我国众筹融资现状及问题分析我国众筹融资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由于监管不完善,存在着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众筹平台进行诈骗活动的情况。

部分众筹项目缺乏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投资者难以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

我国众筹市场竞争激烈,一些平台存在恶性竞争和利益输送的情况。

我国众筹融资在取得成功的也需要面对这些问题和挑战。

加强监管力度,提高众筹平台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水平,促进众筹市场的健康发展,是当前我国众筹融资发展的重要任务。

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应共同努力,推动众筹融资行业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为我国创新创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机会。

2. 正文2.1 我国众筹融资的发展历程我国众筹融资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近十年前,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众筹融资逐渐成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

最初,我国的众筹融资主要是在音乐、影视、文化创意等领域开始兴起,吸引了一大批创业者和投资者的参与。

随着政府对众筹融资的政策支持和监管规范的逐步完善,我国众筹融资逐渐向更多领域拓展,包括科技创新、农业、教育等行业。

在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众筹融资也经历了一些阶段性的变化。

一开始,众筹项目以小额、个体化的为主,投资者多为个人。

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众筹融资逐渐向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吸引了更多机构投资者的进入。

目前,我国的众筹融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逐渐成为创新创业领域的重要融资手段之一。

我国众筹融资的发展历程充满挑战和机遇。

股权众筹平台的合规与监管建议

股权众筹平台的合规与监管建议

股权众筹平台的合规与监管建议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股权众筹平台在过去十年中迅速发展。

这种新型的融资模式为初创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了更多机会,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和监管挑战。

为确保股权众筹平台的正常运营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需要建立合规的制度和相应的监管措施。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提出合规与监管建议,以确保股权众筹平台的可持续发展并维护市场秩序。

一、信息披露与透明度信息披露是股权众筹平台合规的重要环节,对于投资者来说,充分了解项目信息是做出投资决策的基础。

因此,股权众筹平台应该要求项目发起方提供详尽的信息,包括项目的商业计划、财务状况、团队背景等,并确保这些信息及时有效地向投资者公开。

另外,平台应该对项目信息进行核实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可信。

二、风险评估与投资者适当性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估,并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风险提示。

平台应该制定投资者适当性评估标准,确保投资者具备足够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对于风险较高的项目,平台应当设置相应的投资门槛,以减少投资者的潜在损失。

三、资金管理与交易结算股权众筹平台应该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募集的资金被安全、专款专用地保管。

平台应当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可靠。

另外,平台应当制定合理的交易结算机制,保证投资者的交易能够顺利完成并获得相应的权益。

四、平台披露与合约规范为维护市场秩序,股权众筹平台应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注册并及时披露所需信息。

平台应当明确规定与项目发起方之间的权益、义务和责任,建立合同文本并确保合约规范化执行。

平台也应当制定相应的奖惩机制,并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的纠纷与投诉。

五、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合作股权众筹平台应积极与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合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建立合规培训机制,提升平台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

同时,自律组织可以推动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加强自律监管。

股权众筹案例及法律分析

股权众筹案例及法律分析

股权众筹案例及法律分析一、股权众筹平台运营模式(一)平台业务范围和操作流程1.平台业务范围2.平台运营的具体操作流程(二)平台操作流程关键环节1、投资者审核2、项目审核3、线下撮合投资者和创业者达成投融资合议4、投资人入资(三)平台资金管理二、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三、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一、股权众筹平台运营模式以三个在我国影响较大的股权众筹平台——创投圈、天使汇、大家投为例,从平台业务范围和操作流程、平台操作流程关键环节、平台资金管理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对股权众筹运营模式进行总结。

(一)平台业务范围和操作流程1.平台业务范围股权众筹平台目前的主要业务就是为初创企业种子期融资提供平台,审核并向投资者推荐项目,使初创企业有机会直接接触到中国顶级的投资者,同时使投资者可以通过平台找到高质量的项目。

除此之外,创投圈、天使汇还有直接为项目进行直接投资的业务。

同样的,大家投也为线上投融资合议达成后提供线下的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甚至工商登记的服务,以及之后的入股协议的促成服务。

可以看出,目前的股权众筹平台不仅致力于线上线下撮合投创双方,也致力于投资合议打成之后的整个投融资过程。

2.平台运营的具体操作流程总结三家平台的运营流程,初创企业种子期融资一般都需要通过线上线下两个阶段进行,具体包括“注册账号→填写个人信息→创建项目→发送商业方案→投资人线下约谈→约谈成功投资人投资→线下增资手续”七个阶段。

下图是大家投提供的流程图,其与其它两家平台的操作流程基本一致:(二)平台操作流程关键环节下面结合平台目前存在的两种融资模式:“快速合投”模式与“领投+跟投”模式对平台运营流程的几个关键环节进行介绍和分析。

所谓“快速合投”是天使汇推出的一种融资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主要是为合投设置了时间壁垒,即对每个融资项目都设置30天的投资周期。

而所谓“领投+跟投”是天使汇与大家投平台上都存在的一种模式,该模式的特点在于拥有一定领域投资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通过平台审核后成为该领域的“领投人”,“领投人”通过分享投资经验,带领“跟投人”进行合投,领投人因此获得跟投人的利益分成以及项目方的股份奖励。

股权众筹的融资模式及风险监管

股权众筹的融资模式及风险监管

股权众筹的融资模式及风险监管作者:刘洁来源:《商情》2016年第34期摘要:近些年我国的众筹平台为许多初创企业找到了投资者,股权众筹这种新的融资方式帮助许多人创业成功。

首先分析了股权众筹在我国发展的情况,通过对其融资模式的分析和比较,发现股权众筹的价值所在。

但是,股权众筹目前存在的风险也是与价值共存的,针对风险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股权众筹融资模式风险监管一、引言股权众筹作为新兴融资工具,在欧美已经非常活跃,我国从2013年开始对股权众筹进行初步的探索,相关制度也在不断形成。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又将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作为重要内容,而股权众筹也必将在这个导向中快速发展。

股权众筹,是指企业将其项目情况和融资需求在众筹平台发布,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供投资者认购股份。

股权众筹的整个环节需要项目融资人、投资者和众筹平台的参与。

项目融资人往往是具有高技术或者高创新项目的创业者,需要通过众筹平台获得融资。

股权融资的方式通过互联网而降低了融资成本,提高了资金运作的效率,但是也正是由于这些便利的条件,股权融资还存在许多风险。

二、股权众筹的融资模式(一)英式股权众筹英国Crowdcube股权众筹平台,采用的是个人直接成为股东的模式,合格投资人在该平台上选择有自己认为有潜力的企业,对其进行投资。

该项目筹资完成时,投资者通过Crowdcude 平台签订转账协议和股权凭证等,最终成为该企业的股东。

(二)美式股权众筹美式股权众筹与英式股权众筹的区别在于,投资者并不是将资金转入众筹平台,而是将资金注入风投基金,由风投基金将筹集的资金转入融资项目公司。

因此投资人因为是基金的持有人而间接的成为该项目融资公司的股东,但是对该公司并没有决策权。

(三)我国股权众筹我国的股权众筹模式主要是“领投+跟投”的模式。

在股权众筹网站注册成为普通投资人后,可以通过进一步提交资料申请成为领投人。

领投人一般具有比较丰富的投资经验,也有很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我国众筹融资现状及问题分析

我国众筹融资现状及问题分析

我国众筹融资现状及问题分析1. 引言1.1 我国众筹融资的意义我国众筹融资的意义在于为广大创业者和初创企业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途径。

传统融资方式如银行贷款或股权融资存在种种限制,而众筹融资则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创业项目直接与投资人连接起来,使得资金更加容易获取。

众筹融资还可以提高投资人对项目的参与度和认同感,因为他们参与其中不仅是为了获得金钱回报,更是因为对项目本身的支持和信任。

对于创业者来说,众筹融资可以帮助他们验证市场需求,建立品牌声誉,吸引更多投资者和合作伙伴。

我国众筹融资的意义在于促进了经济活力的释放和创新能力的提升,推动了新兴产业和创意行业的发展,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了重要支持。

1.2 我国众筹融资的现状我国众筹融资平台日益增多,通过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众筹融资平台进行项目融资。

这种去中介化的融资方式,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促进了创新创业活动的发展。

我国众筹融资市场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市场乱象频发,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众筹平台进行诈骗活动。

一些众筹项目缺乏透明度和可持续性,投资人风险意识不强,容易导致投资失败。

我国众筹融资市场还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投资者和融资方之间的信息流通并不充分。

我国众筹融资市场发展迅速,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相关部门和行业共同努力解决,推动我国众筹融资市场健康发展。

2. 正文2.1 众筹融资的优势众筹融资是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具有许多优势。

众筹融资可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相比传统融资渠道,众筹融资的费用更低,不需要支付高额的手续费和利息,从而为企业节省了资金。

众筹融资可以帮助企业更快速地获得资金。

传统融资方式通常需要花费较长时间来完成,而众筹融资则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筹集到所需资金,加快了企业的发展步伐。

众筹融资可以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通过在众筹平台上宣传自己的项目,企业可以吸引更多的关注和支持,提高了品牌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众筹发展存在的法律问题

众筹发展存在的法律问题

众筹发展存在的法律问题在众筹活动中,因为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交换的不对称,可能出现筹资者借助众筹活动欺诈投资者的⾏为,有时甚⾄出现众筹平台帮助或隐瞒筹资者的诈骗⾏为。

那么,众筹发展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以下,是由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众筹发展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与⾮法集资界限模糊国内民间融资渠道不畅,⾮法集资以各种形态频繁发⽣,引发了⼀些严重的社会问题,⽽众筹在形式上很容易越过雷区⽽变成⾮法集资。

主要从以下⽅⾯区分⾮法融资与众筹融资。

1、从法的形式要件上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众筹的某些特征,如未经许可、通过⽹站公开推荐、承诺⼀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都符合《解释》第1条有关⾮法集资的犯罪构成要件。

特别是在股权众筹中,也有相当⼀部分⼈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转让股权进⾏私募。

2、从形式上看也超越了《解释》第6条中的界限。

因此,⽬前法律上尚⽆明确规定的股权众筹若⼀旦控制不好,便极易与⾮法集资混淆。

(⼆)缺乏配套法律环境⼀般来说,发⽣在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融资⾏为属于私⼈契约,政府不宜介⼊这种本属于私⼈⾃治范畴的事务。

但由于众筹涉及到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募集资⾦,并且其中融资者系使⽤他⼈的资⾦开展经营活动,这就使得公众⼩额集资与⾦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密切关联,进⽽产⽣了⾦融监管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然⽽当前我国众筹的法律监管近乎空⽩,主要依赖融资者的⾃觉以及众筹平台的程序性监管。

缺乏配套的法律环境,主要表现在:1、监管法律缺位国务院正就互联⽹⾦融的监管进⾏统⼀部署,由中国⼈民银⾏牵头,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信部等多个部委参与的《互联⽹⾦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即将公布实施。

银监会负责监管P2P⾏业,股权众筹由证监会监管,中国⼈民银⾏则负责第三⽅⽀付的监管。

2、监管体制不匹配当前并不是没有法律监管众筹,⽽是现有的《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法律存在针对股权众筹的制度障碍,这就直接阻碍了股权众筹在我国的正常发展。

我国众筹发展监管的新思路

我国众筹发展监管的新思路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我国众筹发展监管的新思路核心内容:我国的众筹发展正处于萌芽上升期,有力的监管能保障众筹的健康发展,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和促进民间金融的合法化、正规化一直是金融改革的难点,发展股权众筹融资模式一定程度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下面由赢了网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我国股权众筹现存在的问题我国股权众筹已受到社会高度关注,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规范,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积累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风险和问题:一是监管规则缺失,法律地位不明确,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是业务边界模糊,容易演化为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平台良莠不齐,潜在的资金欺诈等风险不容忽视。

因此,有必要抓紧出台监管规则,对股权众筹融资进行必要的规范,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股权众筹在我国正处于发展初期,发展既需要市场驱动,也需要政策的鼓励与支持,监管应当着力解决规则缺失的问题。

在监管规则制定的过程中,建议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

具体把握以下几个监管原则:一是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针对当前小微企业融资难、亟须拓展直接融资渠道的迫切问题,将股权众筹定位于服务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

二是坚持“适度监管”和“创新监管”,我国股权众筹行业刚刚起步,数量少,规模小,经营模式、盈利模式等尚在探索当中,应当为这种新的金融业态和业务模式预留发展空间,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自治和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防止监管越位,管得过死。

三是“尊重市场,但不盲从”,鼓励创新与防控风险并重,强调对投资者的风险警示在教育和“买者自负”的同时,始终将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放核心位置,统筹处理好融资便利和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关系。

四是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强调底线思维,注重划定“业务红线”,逐步向“法无禁止即可为”转变,依法治市,对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坚决打击。

三、完善股权众筹监管的意义股权众筹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模式,对于拓宽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推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发展普惠金融、促进社会资源整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众筹小额快速集资的特征可以高效、便捷地满足融资方与投资者的需求,在适度有效的监管之下,股权众筹将成为现有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有益补充。

国内股权众筹发展概况及其独特性

国内股权众筹发展概况及其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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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众筹概述 • 国内股权众筹发展概况 • 国内股权众筹的独特性 • 国内股权众筹的挑战与前景 • 股权众筹案例分析 • 总结与展望
01
股权众筹概述
股权众筹的定义
定义
股权众筹是指企业通过互联网平 台,向广大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活 动,投资者通过投资获得企业股 权,分享企业未来成长的红利。
03
国内股权众筹的独特性
法律监管的独特性
法规体系尚在完善
国内股权众筹的法律监管体系尚 未完全成熟,目前正处于不断发 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以适应行业
创新的需求。
监管机构的角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 )是股权众筹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 ,负责监督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 保护投资者权益。
许可制度
股权众筹平台需要获得相关许可才 能合法经营,这有助于确保行业的 合规性和稳健发展。
众筹策略
该项目在众筹过程中,充分利用社交媒体、行业研讨会等渠道进行品牌曝光,吸引潜在投 资人关注。同时,项目团队积极与投资人沟通,阐述公司愿景和商业模式,赢得投资人的 信任。
成功因素
该项目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广阔。团队成员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技术实力,为项目的成 功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例三:股权众筹在某一行业的应用研究
融资总额
随着股权众筹市场的快速发展,国内股权众筹融资总额不断增长,为众多创业企 业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渠道。
平台数量
国内股权众筹平台数量众多,包括专业股权众筹平台和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为 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了丰富的选择。
国内股权众筹的发展阶段与特点
• 初始阶段:国内股权众筹市场起步较晚,初始阶段主要以摸索和试错为 主,市场规模较小。

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法律风险分析

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法律风险分析

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法律风险分析一、法律监管不完善当前我国对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的监管还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还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股权众筹有所涉及,但并没有明确的针对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的专门法规。

这样一来,就给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在法律监管不完善的情况下,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可能存在各种合规风险。

互联网平台在进行股权众筹活动时,可能由于对法律法规不够了解或监管不到位,导致一些合规问题的出现。

这些问题可能涉及到融资方和投资方的权益保护、信息披露、资金监管等方面,一旦出现问题,将会给股权众筹双方带来严重的损失。

监管不完善也会导致互联网平台在进行股权众筹时存在模糊的法律边界。

这就给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的经营活动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会使互联网平台在进行股权众筹时无法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出现违规行为的风险。

二、信息披露风险在股权众筹过程中,信息披露是非常关键的一环。

而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中的信息披露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风险。

在进行股权众筹时,融资方需要向投资方披露大量的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前景展望等。

如果这些披露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将很容易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同时也会给互联网平台和融资方带来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的保密性风险。

在股权众筹过程中,融资方可能会向投资者披露一些商业机密和核心竞争力等信息。

如果这些信息泄露,可能会对融资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会对整个股权众筹过程带来负面影响。

三、风险投资人退出机制在股权众筹中,投资人的退出机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中,风险投资人的退出机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中的退出机制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由于股权众筹是一个新兴的融资模式,其退出机制可能并不完善,投资人在退出时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这就给投资人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众筹法律规定(3篇)

众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指通过互联网等平台,以小额资金集合的方式,向大众筹集资金,以支持创业、艺术、公益等项目的活动。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众筹在我国逐渐成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

然而,众筹活动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为了规范众筹市场,保障投资者和筹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众筹法律规定出发,对众筹活动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众筹法律关系1. 众筹主体众筹主体包括筹资者、投资者和平台运营方。

筹资者是指发起众筹项目,寻求资金支持的个人或企业;投资者是指为众筹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的个体或机构;平台运营方是指提供众筹平台,为筹资者和投资者提供服务的机构。

2. 众筹法律关系(1)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投资者提供资金支持,筹资者按照约定使用资金,并按照约定回报投资者。

在众筹活动中,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合同通常采用众筹平台提供的标准合同条款。

(2)筹资者与平台运营方之间的关系筹资者与平台运营方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筹资者委托平台运营方提供众筹服务,包括项目展示、资金管理、回报发放等。

平台运营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保障筹资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投资者与平台运营方之间的关系投资者与平台运营方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投资者通过平台运营方提供的服务参与众筹活动。

平台运营方应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三、众筹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解散与清算等方面的内容。

在众筹活动中,筹资者可能设立公司,因此《公司法》对众筹活动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众筹活动中的合同关系,如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投资合同、筹资者与平台运营方之间的服务合同等,均应遵循《合同法》的规定。

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保护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的法律要求和机制

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保护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的法律要求和机制

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保护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的法律要求和机制股权众筹是一种通过互联网平台集中募集资金,并向投资者提供股权份额的融资模式。

在股权众筹中,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保护及其法律要求和机制展开探讨。

一、法律要求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其法律要求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信息披露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应提供充分且准确的信息,包括项目背景、经营计划、财务状况等,以便投资者做出理性投资决策。

2.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平台应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认其具备相应的理财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以减少不专业投资者的参与,防范投资风险。

3.合同约定:平台应与投资者签署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规定必要的解决争议的程序和方式,确保投资者权益得到保障。

4.投资者权益保护:平台应保护投资者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禁止乱摘帽子、变相违约等行为。

5.监管要求:政府应加强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防范投资者权益被侵害。

二、机制保证为保障股权众筹投资者的权益,以下机制得以确立:1.平台责任:股权众筹平台作为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桥梁,承担着重要责任。

平台应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审核项目真实性与可行性,并全程监督和跟踪项目的执行情况。

2.第三方托管:资金安全是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平台可以引入第三方托管机构对投资资金进行监督和保管,确保资金安全。

3.风险警示:平台应在项目页面明显位置提醒投资者有关项目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以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4.投资者教育:平台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教育板块,向投资者传授基本的理财知识和风险管理技巧,提升其风险意识和判断能力。

5.投资者保护基金:政府可以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为受到众筹项目违约或其他损失的投资者提供一定程度的赔偿和救济。

三、案例分析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

以某股权众筹平台为例,其建立了专门的风险控制团队,制定了严格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标准。

我国股权众筹面临的风险与法律规制

我国股权众筹面临的风险与法律规制
资本市场五项重点工作 , 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是其中一项 。经历 了2 0 1 5 年私募股权众筹发展的快速期 , 随着2 0 1 6 年股权众筹试点的开始 , 股权众筹行业将迎来规范发展期。笔者将从金融学和法学的角度 , 采用 比较研究法 、 文献法 、 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我 国股权众筹的法律问题及监管问题进行研究。 笔者将首先对股权众筹的基本 内容进行概述 , 从互联网金融开始引出众筹的概念 、 分类 , 进而引出股
么2 0 1 5 年就是股权众筹元年 , 是股权众筹快速发展和积极变革 的一年。在这一年 , 随着大量股权众筹 平 台的 出现 以及 互联 网巨 头和传 统 金融 机构 的加入 , 股 权众 筹 行业 的规模 大 幅扩 大 。该 年度 股权 众
筹的规模达到了5 0 — 5 5 亿元 , 是2 0 1 4 年的4 — 5 倍 。零壹财经发布的《 中国互联网众筹年度报告 ( 2 0 1 5 ) 》 显示 , 在 正常 运 营 的2 8 1 家平 台中6 5 . 8 %的众筹 平 台涉及股 权 众筹 业 务 。股权 众筹 业 务 已经成 为众 筹

定 回报的融资模式 o 【 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 , 从上面的定义也可以发现众筹融资跟传统的融资
方式相 比具有门槛低 、 金额小 、 效率高等优势 , 因此迅速受到小微企业或项 目以及投资者的欢迎。“ 众 筹的支持面极广 , 可以涉及科技 、 文化 、 艺术 、 医疗 、 公益等众多领域 , 为创 意项 目的实现提供了更多
外市场 , 做到不仅 国内用户出国能随时随地使用Wi F i 万能钥匙免费上网 , 海外的互联 网用户也能用 上Wi F i 万能钥匙。根据筹道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显示 , 众筹总筹资金额为人 民币6 5 0 0 万元 , 总筹资金

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研究

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研究

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研究作者:季成众筹是一种科技融资的创新模式,在互联网不断发展的今天,众筹实现了将互联网金融引入传统投资领域,即解决了企业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也为网络金融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方向。

一、众筹模式简介“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众筹商业模式有时候也被译为众融或者众募。

众筹就是指,若干具有经济实力的人在经过了解和选择之后,通过互联网或其他交易平台将资金投入给经过审核的小型企业或项目的发起人,以实现项目的发展和投资者期待资金的增加的一个商业融资模式。

众筹既可以由单人完成,也可以由多人合作完成,只要是以公开的平台进行,都可以被确定为众筹融资模式。

二、众筹模式的参与主体1.筹资人筹资人通常是需要解决资金问题的创意者或企业的创业者,但也有个别企业为了加强与用户的交流和体验,以项目发起人的身份号召公众介入项目的共同经营、产品的研发、试制和推广,在筹措资金的同时获得更好的市场宣传。

2.出资人出资人往往是数量庞大的投资者,他们利用在线支付或其他方式对自己感兴趣的创意项目进行项目投资。

出资人所投资的项目筹资成功后,出资人亦可以共同参与经营和管理,同时会获得实物回报或者股权回报。

3.众筹平台众筹平台要利用网络技术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项目发起人的创意和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在虚拟空间里,共投资人选择。

当然,发布项目前,众筹平台需要对申请上线在的项目进行细致的实名审核,并且确保项目内容完整、可执行和有价值,确定没有违反项目准则和要求。

随后,在项目筹资成功后要监督、辅导和把控项目的顺利展开。

三、众筹的现状自2009年出现以后,众筹模式就凭借其前卫的融资理念和新型的融资平台成为更多企业家和创业者的选择,经过了几年的发展,众筹融资模式开始走向成熟,不断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众筹发展中取得的成绩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融资的限制较多,这使得很多企业无法及时获得资金的帮助,可以说众筹的出现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也正是因为如此,众筹从一出现就开始得到了众多企业和金融家的青睐,这就为众筹的良好发展打下了基础,可以说众筹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首先,众筹形成了丰富的模式,这为众筹适应更多金融活动打下了基础,比如基于奖励的众筹,基于捐赠的众筹,基于贷款或债务的众筹以及基于股权的众筹等,可以说,多种形式的众筹灵活的适应了不同的融资需求;其次,众筹实现了全球资金的融合,资金不足使得很多企业的发展停滞不前或者最终倒闭,银行作为金融融资的主要渠道,却受到多方因素的限制无法为企业发展提供足够的资金,而众筹则可以,并且众筹以互联网为平台,没有国家地域的限制,只要项目合适,资金充足,众筹就可以建立起来,所以说,众筹实现了全球资金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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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权众筹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作者:张红艳
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26期
摘要: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股权众筹作为一种重要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拓宽了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了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成本,但与之对应的法律监管却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相关领域法律法规不健全、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对投资者设定的门槛过高等。

因此,本文针对上述股权众筹面临的风险,提出了一些可行的监管对策,以期实现股权众筹领域的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股权众筹;法律监管;互联网金融
股权众筹是互联网时代下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是指项目发起人即缺乏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或初创企业,为了使自己的项目能顺利进行,借助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公布自己的创意或项目,筹集资金,并以出让公司部分股权作为回报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

一、我国股权众筹法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股权众筹领域法律法规不健全
2014年,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初步界定了股权众筹的性质,对股权众筹主要参与主体即融资者、投资者以及众筹平台作出了相应规定,但由于《管理办法》的出台比较仓促,有些条款并未规定清晰,存在较大的局限性。

如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过高以及对众筹平台的职责范围规定不明确等问题。

此外,2015年由央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也存在内容规定过于宽泛等与《管理办法》类似的问题,缺乏可行性。

(二)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
《股权众筹管理办法》肯定了股权众筹平台融资中介的地位的同时确定了众筹平台对融资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要职责。

但审查合法性这一规定过于模糊,《管理办法》并未明确阐述众筹平台需从哪几方面对融资项目进行审核,亦没有明确的标准判断众筹平台是否尽到了审核义务。

因此,众筹平台在审核标准上具有绝对的自主权,容易导致审核标准掺杂人为影响因素。

不少学者认为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充分对融资者进行尽职调查,细化调查标准,将事前审查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制定出更具可行性的调查方案。

可见,学者倾向于认为股权众筹平台应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但是我国目前的各种法律法规包括之前制定的《管理办法》,对于这方面的规定仍处于空缺阶段。

由此,股权众筹平台很可能会沦为只做沟通与协调工作的中介机
构。

因此,有必要通过相关立法或规定对股权众筹平台的权利及义务作出认定,从而使其发挥出平台该有的作用。

(三)对投资者设定的门槛过高,投资者保护不足
《股权众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股权众筹的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近三年的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条件,而单位投资者更是要求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由此可见,我国对合格投资者设定的门槛较高,导致很多个人或单位无法参与到融资中来,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股权众筹的发展,使得很多中小型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仍然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不利于中小型企业的持续发展。

此外,《管理办法》限制了众筹股权的转让,使得投资者退出困难,不利于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完善我国股权众筹法律监管的建议
(一)明确股权众筹的法律性质
股权众筹法律性质不明确是造成其与现有《证券法》《公司法》甚至是《刑法》产生冲突的根本原因。

只有根据股权众筹的特征,对其进行明确的法律定性,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违法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股东人数超额的风险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

因此,应当明确股权众筹的证券属性。

不同于美国立法机构对证券形式的开放态度,我国《证券法》更倾向于将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的类证券行为归入非法集资的口袋,鉴于此,我國《证券法》应当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适度地扩大“证券”这一概念的适用范围。

此外,我国针对金融领域的监管存在着由于政出多门引起的监管效率低下的问题,若授权证监会对证券进行认定与解释,将会大大提高监管的效率。

(二)确定股权众筹平台的义务
作为连接融资者和投资者的桥梁,众筹平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本质上说,股权众筹依然具有公开性和集资性的特点,因此,需对众筹平台的资格、义务和责任进行限定,使其适应互联网下金融监管的需要。

首先,股权众筹平台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机构,负有审慎核实发行人和投资者基本信息的义务。

其次,应当明确股权众筹实行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由第三方机构对资金进行管理,避免网站的融资诈骗。

最后,众筹平台还应积极履行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的义务。

由于平台是投融资双方获取项目信息、资金情况的来源,在保证其内容真实、合法的前提下,平台应及时更新项目的近况,并根据产品业务创新和经营模式的变化情况修订相关业务制度,做好风险提示。

(三)完善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机制
1、制定适格投资者标准
《股权众筹管理办法》中关于股权众筹投资者资质的限制性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暂行办法》中关于私募基金针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违背了股权众筹普惠性金融的本质,由此饱受争议。

证券业协会对于股权众筹投资者资格的限定,表明了其对股权众筹定位的不准确,将股权众筹作为私募进行管理,但《指导意见》确认了股权众筹的“公开性”,这就意味着后出台的监管规则不会对股权众筹的投资者苛以类似于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门槛限制。

笔者认为,针对股权众筹适格投资者的规定应在遵循其小额、涉众的特点上做出,同时体现投资者的资金实力、风险识别能力与风险承担能力,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2、设定合理的投资限额
针对股权众筹的投资者设立准入门槛,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不具有风险抵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投资,但是由于我国信息体系建设不完善,该做法可行性较低。

所以,将设定投资者门槛与设定投资限额相结合,才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可行方法。

这种结合的方式更加适合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的中国,如果仅从一方面对其进行规制,难以达到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的目的。

三、结语
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兴产物,能够有力推动传统金融行业的发展,同时也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入新鲜的血液,有效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

任何事物在其初创阶段必然出现各种问题,但这些问题足以掩盖股权众筹独特的作用,也不能成为阻碍股权众筹发展的借口。

针对股权众筹所存在的问题,我国家立法部门要不断完善立法和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在完善股权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同时,加强对融资方的严格监管,同时明确众筹平台的义务和责任,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

参考文献
[1] 杨东,黄尹旭.中国式股权众筹发展建议[J].中国金融,2015(3).
[2] 白江.我国股权众筹面临的风险和法律规制[J].东方法学,2017(1).
[3] 曲君宇.我国股权众筹中投资者权益保护[J].西南金融,2018(4).
作者简介:张红艳(1994—),女,江苏南通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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