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高速公路项目风险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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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高速公路项目风险分析

一、BOT高速公路项目风险管理概述

(一)风险管理概述

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是指处理风险的行为或实践活动,包括对风险的计划、评估(识别及分析)、提出应对风险的处理方法及对风险的监控(通常是用来发现风险是如何变化的)。风险管理并不是一项局限于风险管理部门本身的独立的活动,它实际上是总体的项目管理的一部分。风险管理应该与关键的项目实施过程紧密相连。所谓关键过程包括总体项目管理、系统工程、成本、质量、围及进度等,但不仅仅限于此。风险管理是一项主动性强的管理工作,合理的风险管理应尽力减少某个事件发生的概率;如果发生,则应尽力缩小其影响围。风险管理应在项目开始时建立,并将项目工期所发生的风险记录在案。风险管理过程包含以下几个互相关联的部分:计划、评估(识别及分析)、处理和监控。风险管理已成为公路建设工程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高速公路工程项目风险管理贯穿于一个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从拟订规划、确定项目规模、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直至建成投产的全部过程,是总体的项目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的研究和推广对促进我国高速公路经济稳定、持续、快速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BOT投融资方式概述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 (建造-运营-移交)的缩写形式,是—种新的项目融资和管理模式。BOT方式是指国外的投资人或财团作为项日发起人从某个国家的地方政府获得基础设施项日的建设和运营特许权,然后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建设的融资、设计、建造与运营。通常由东道国政府或地方政府提出拟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选定项目发起人,由中标的项目发起人与当地政府进行谈判并签署特许权协议,然后组建项目公司,进行项目融资、组织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在特许期以整个项目的现金流量来偿还筹资的本息并获取一定利润。在项目特许期结束后,项目公司将整个项目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这种建设方式被称为BOT模式。采用BOT模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至少具有以下几个优点:

1.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

政府通过BOT方式将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管理权有条件地让渡给私人投资者,可将原来必须由政府承担的费用转由私人企业承担,而将节省下来的资金用于其它项目的投资与开发,从而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

2.可以及时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采用BOT方式,可以使有财力的境外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使一些本来急需建设而因政府财力不足又无法动工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能够早日建成并投入使用,从而及时地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促进经济的发展。

3.有助于提高基础设施项目的运作效率

由于基础设施传统上属政府专营,在经营上一般不按市场规律运作,所以营运过程中计划经济的色彩很浓。采用BOT方式后,这项基础设施就成了私人投资者的一个投资项目,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企业会努力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从而提高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效率。

除此以外,采用BOT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还可以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为政府增加财政收入,为当地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等,因而成为我国当前最具有吸引力和发展前景的基础设施投资方式。

一个典型的BOT项目要经过下列阶段:项目阶段,招标准备及要约阶段,评价阶段,谈判阶段,转让。

(三)BOT高速公路项目的组织体系及各方风险与利益

一个以BOT方式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的全过程涉及项目发起与确立、项目资金的筹集、项目设计、建造、运营管理等诸多环节,因此其涉及的参与方众多,关系复杂,主要参与方有:政府、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债权人、供应商、保险公司、运营商、建筑承包商和产品购买者等等,每个参与方与项目公司之间的关系都是一种双边关系,也就是说,项目公司是基于一系列协议之上的由多参与方组合而成的严密的商业组织。

这些参与者,均承担一定的项目风险,同时享有项目利益,因此他们就是BOT高速公路项目的利益相关人。下面将分别论述各个利益相关者在BOT高速公路项目中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利益。

1.政府(项目的最终所有者)

在BOT方式中,项目最终所有者是项目东道国政府或政府。具有双重身份的政府既是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者,也是项目特许权的授予方。政府批准BOT

高速公路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和评标,授予私营以特许权。在特许权协议中,政府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将有关场地长期租赁或出售给项目公司)和承担一定的风险,并提供一定的政策保证。如果东道国的法律与BOT的通常规则相抵触,或者在回报率满足不了要求时,政府须提供进一步支持和相应的法律措施以保证项目可行。这表明,BOT高速公路项目中政府的角色至关重要。政府对BOT 的态度以及在BOT高速公路项目实施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将直接影响项目的成败。政府提供的支持越多,投资人的风险越小。项目成功与否,政府是最关键的角色之一。

2、项目发起人(股东)

项目发起人是一些公司、实体或个人,他们提出项目,取得经营项目所必须的特许权,并将各当事人联系在一起,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发起人一般为股本投资者,即项目的实际投资者和主要承办者。它通过项目的投资活动和经营活动,获得投资收益,通过组织项目融资,实现投资项目的综合目标要求。由于项目本身具有投资大、收益大、风险大的特点,所以项目发起人一般是具有很高资信的,如跨国公司、骨干企业,以及项目所在国政府指定的,有时也可以是许多与项目有关的公司组成的投资集团,或者是政府指定的与私营组成的混合体。

与其他项目融资模式有所不同,在BOT融资期间,项目发起人在法律上既不拥有项目,也不经营项目,而是通过发起项目而给项目投入一定数量的股金、从属性贷款。作为项目发起人,首先应作为股东,给项目一定金额的投入并分担项目开发费用。因此,在制订BOT高速公路项目方案时,就应明确债务与股本的比例,项目发起人应有一定的股本承诺,并应在特许权协议中制订专门的备用资金条款,一旦建设资金不足时由股东们垫付不足资金,以避免项目建设中途停工或延误工期。当然,项目发起人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如股东大会投票权和特许权协议中资产11转让条款所规定的有关权利。这样,当政府有意转让资产时,股东拥有除债权人之外的第二优先权,从而保证项目公司不被怀有敌意的人控制,保护项目发起人的利益。

3、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即项目的直接承办者,是项目发起人为建设、经营某特定基础设施项目而联络有关方面建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公司或合营企业。项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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