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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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止重大水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和职工安全,并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矿长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总责;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本矿井防治水工作具体负责。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调查矿井水文地质资料;调查整理矿井井田范围内的老窑、老空、本矿老空区、相邻矿井超层超界开采空区的开采范围、开采情况、积水情况;调查整理钻孔质量、断层含水状况;对积水区按规定确定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按规定留足各类防水煤柱;制定矿(井)防治水措施;编制探放水计划、设计;绘制《井下避水灾路线图》;建立健全防治水岗位责䛻ሶ;指导现场防治水姥作的实施。
第三条矿井要建立健全井下钻探队伍,探水作业人员不少于6人,幖经培训合格,配备专用探水钻机,并保证探水钻机台台完好。严禁使用煤电钻、强力岩石电钻和轻型掂水钛进行探水。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工作严格执行“有疑必探、不探不掘(采)”的探放水原则。在老空区开采瘄煤矿应当采用“不探不掘、不探不采”的探放水制度。
第五条矿井必ሶ建立健全防治水档案,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矿井水文地质调查说明
(1)老窑、老空区、相邻矿井空区及本矿老空区范围,并对积水区划定三线;(2)未封孔或封孔不良的钻孔;(3)已知或分析确定的含水断层;(4)井下涌水点、涌水量及补给情况;(5)矿井地表水
分布与井下水的关系。
2.矿井充水性图
3.矿井主要防水工程设计、施工记录和竣工验收资料
4.矿井探放水工程施工平面图
5.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
6.矿井排水设施、能力、防汛设备、队伍
第六条有突水历史、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应根据现场条件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各采区间应建防水闸门,以便在发生突水时控制灾情,保障安全。
第七条严禁顶水开采作业、受底板承压水威胁开采作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探放水: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
(三)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七)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
(八)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第九条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探放水设计由地测机构提出,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同意,按设计进行探放水。
第十条各类防治水方案、设计、措施的审批
1.矿井钻孔、断层等地质构造的保护煤柱的留设,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2.积水区的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的确定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3.矿井防治水工作计划、探放水设计、探放水规程,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4.矿井防、堵、排、截、挡水工程设计,经有资质部门论证后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5.受顶水威胁或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开采,必须经有资质的部门论证同意后,编制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采掘工作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停止作业,进行探水。
1.工作面出现透水预兆的
2.工作面遇到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的
3.工作面临近老空、钻孔、报废巷道的
4.工作面进入积水区探水线的
5.水文地质资料不清的
第十二条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工作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报告矿调度室,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并采取防水措施。
第三章地面防治水
第十三条矿井每年雨季前应对矿区及其附近的地面汇水情况,沟、渠汇水能力及堵塞情况,历史及近几年洪水水位,洼地、水库、老窑、斑纹、钻孔进行全面调查,并分析对矿井安全的影响程度,提出地面防治水工程措施。
第十四条矿井成立雨季防汛队伍,办公室必须执行24小时值班,每次降雨时和降雨后组织有关人员检查地面防洪、防雷电情况,并记录降水量与井下涌水量的变化。
第十五条矿井每年五月底前必须准备齐全抢险物资和工具,专库放存,造册上报。
第四章探放老空水
第十六条布置探放水钻孔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钻孔水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 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 m;
(二)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三)煤层内,原则上禁止探放水压高于1 MPa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确实需要的,可以先建筑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放水;
(四)上山探水时,一般进行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 m掘1个联络巷,并设挡水墙。
第十七条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第十八条在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三)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四)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五)在预计水压大于0.1 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套管口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