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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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进行财税处理?3分钟给你整明白~
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深入和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政策性搬迁事务逐渐增多。
政策性搬迁在进行会计处理时,相对容易简单,主要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等规定。
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多且复杂,很多都要求溯及既往,大大增加了企业财税处理的难度和不确定性,操作不当,会给企业带来巨大风险。
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的会计处理
财企〔2005〕123号文件按照收到款项、购置资产、支付费用、款项节余处理和财务报告附注披露的逻辑,吸收借鉴《企业财务通则》关于资本公积归属的规定,对企业贯彻宏观经济政策或实现调控目标,因公共利益搬迁而收到财政补偿款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全面规范,是政策性搬迁业务和交易会计处理的最主要依据。
企业政策性搬迁涉及的主要会计处理:
1.企业收到的被征用资产价值补偿、搬迁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资产搬迁毁损保险赔款、提前搬迁奖励款,以及上述款项孳生利息,作为搬迁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现金流入,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
2.因搬迁涉及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土地除外),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正常核算,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涉及需要处置的无形资产,结转相关科目,最终将余额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直接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搬迁费用、职工安置费用等,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科目。
3.企业搬迁完成并将有关科目结转后,如果专项应付款科目出现贷方余额,则调增资本公积金科目,此资本公积金由持股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如果专项应付款科目出现借方余额,则应计入当期损益,若从税前利润扣除,应按照税法规定专项申报。
4.企业每年对外报送财务报告时,应在会计报告附注中单独披露收到的搬迁补偿款总额,搬迁完成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的会计处理
2006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38项具体准则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其中关于政府补助的16号会计准则,规范了企业收到政府拆迁补偿款项如何会计确认计量报告问题。
16号会计准则根据补偿对象是资产还是费用,将形成资产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随着折旧或推销进度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先计入递延收益,与计入相关费用的期间同时确认当期损益。
由于财企〔2005〕123号文执行时,财政部尚未公布企业会计准则(2006),因此,财企〔2005〕123号文件与16号会计准则的规定脱节。
为解决脱节问题,财会〔2009〕8号文进一步明确,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中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先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再根据补偿资产和费用损失性质转入递延收益分别处理,把财企〔2005〕123号文件与16号会计准则的“短路”打通对接,有利于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贯彻实施。
当然,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企业依据财企〔2005〕123号文件进行会计处理。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企业,较仅执行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企业,有关政策性搬迁涉及的主要会计处理差异在于:
1.新购置的固定资产等资产,依据固定资产准则等准则计量确认;收到政府补助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随着折旧或推销进度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处置,将递延收益余额在处置当期一次性转入营业处收入。
2.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费用支出;收到补偿款项时,直接计入营业处收入。
3.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先计入递延收益,待计入相关费用的期间同时确认营业处收入。
4.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