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新准则对税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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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新准则对税收的影响
2017-12-05 张新军 房地产纳税服务网
2017 年 5 月,财政部颁布了财会【2017】
15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
助》,该准则有二大新规定,一是特定情
形下政府补助确认为营业收入;二是与资
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可用净额法核算。这些
新规定给政府补助的税收处理带来什么样
的影响呢?
一、什么是政府补助
(一)会计口径
财会【2017】15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下称新准则)第二条规
定,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
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二)税收口径
财税【2008】151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
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
条:“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
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
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
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
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三)会计口径与税收口径区别
1、称谓不同
会计上称政府补助,而税收上称财政性资
金。
2、取得来源的规定不同
新准则规定,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
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
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
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
源。即新准则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
而 70 号文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
因此,15 号文和 70 号的对政府补助取得的
来源的规定不同。
二、新准则前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国税【2013】3 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
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所得税
财税【2011】70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
理问题的通知》规定,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
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
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
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
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
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
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
出单独进行核算。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
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
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
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
(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
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
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
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新准则对政府补助税务处理的影响
(一)新准则的营业收入带来的影响
1、新准则
新准则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
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
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
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
准则第 14 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换言之,新准则规定,在特定情形下,政
府补助确认为营业收入。
2、新准则对增值税的影响
(1)销售额定义的变化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6 条规定, 销售额
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
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不包括
收取的销项税额。
财税【2016】36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
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财政部和国
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 2017 年 11 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6 条规定,销售额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
额。
换言之,新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删除
了 36 号文中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
规定的除外的条款,这是由于这类条款属
于典型的法条授权,不符合税收法定的原
则。同时新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删除
了原《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向购买方收
取的”的定语。
(2)新准则对增值税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