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小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

124

财政部于2011年10月18日制定并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参照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小企业会计准则》施行后,小企业政府补助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有了新的规定。

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指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含政府作为小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政府补助的核算通过“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收入”和“递延收益”科目核算。“递延收益”科目就是专为核算不能一次而应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而设置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直接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与资产相关或与以后期间收益相关的,先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分期记入“营

业外收入”科目。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

例1,A企业2013年1月5日收到当地政府拨付63万元财政拨款,要求用于购买科研设备1台。2013年1月31日,A企业购入科研设备(假设不需要安装),实际成本63万元。假定该设备使用寿命为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1)1月5日收到财政拨款

借:银行存款630000

贷:递延收益630000。

(2)1月31日购买设备

借:固定资产630000

贷:银行存款630000。

(3)2月计提折旧

借:研发支出5250

贷:累计折旧5250。

(4)2月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5250

贷:营业外收入5250。

(5)月末结转研发费用

借:管理费用5250

贷:研发支出5250。

2013年3月~12月计提折旧、分摊递延收益、结转研发费用会计分录同上。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小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发生亏损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例2,B企业于2013年1月收到政府拨付的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扶持企业3年内的生产经营发展,补偿各项费用支出。假若B企业在2013年~2015年发生的费用支出分别为300万元、400万元和500万元。应作如下会计分录:(1)2013年收到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借:银行存款10000000

贷:递延收益10000000。

(2)2013年按发生的费用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3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0000。

(3)2014年按发生的费用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4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4000000。

(4)2015年因发生费用支出大于递延收益余额,故按递延收益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3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0000。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财政拨款,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对有关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

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A企业取得当地政府财政拨款和B企业收到政府拨付的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只要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应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已在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折旧、摊销额,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例1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2013年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250×11=57750(元)。由于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果例2中2013年按递延收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那么在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应分别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400万元和300万元。

【打印】【关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