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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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异地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切实防范异地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xx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制度》及相关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异地授信业务是指本行所辖机构向所在地区以外的地区注册企业和个人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和本行所辖机构向所在地区注册企业或个人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而实际异地使用的,包括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第三条异地授信业务范围:
1. 本行分支机构向其所在行政区域以外,且无本行其他分支机构的客户提供授信;
2. 本行分支机构向其所在行政区域以外,本行已设立有其他分支机构的客户提供授信。

第四条本行各机构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必须坚持适度、审慎、防范风险和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异地授信业务的准入
第五条开展异地授信业务的机构必须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风险控制能力,其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区域范围、业务品种及异地授信总量必须经总行核准备案。

首次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前报总行业务发展部备案。

对同一客户授信额度和授信条件、客户基本信息和实际使用地发生改变,需要重新报备。

第六条开展异地授信业务必须符合外部监管规定、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的信贷政策。

选择经营稳定、主要业务突出、发展前景良好的优质客户。

第七条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避免本行内机构间重复营销和交叉竞争,防止多头授信。

本行在当地有分支机构的,不得新增异地授信,存量异地授信业务逐步退出,异地授信业务到期收回后不再办理。

第三章异地授信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八条总行业务发展部作为授信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分支机构异地授信业务的统一管理。

第九条异地授信业务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异地授信业务由本级或指定分支机构负责办理,未经总行核准,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异地授信业务。

第十条加强信息沟通,凡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加强异地授信业务的管理,并加强信息报告。

第十一条对异地授信业务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

对因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风险资产处置等环节管理缺位造成异地授信业务风险的,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进行责任认定与追究。

第四章异地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异地授信业务的介入。

必须有明确的客户目标,对主营业务不突出、关联关系复杂的或融资结构不合理的异地企业或集团公司严禁介入。

第十三条加强异地授信业务的尽职调查和风险管理。

对异地授信客户资信情况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型进行调查,充分了解受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受信情况,认真收集客户基本资料。

对异地授信的调查、审查重点应着重对第一还款来源、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质押物权利的可行性进行严格把关。

严格控制贷款展期、异地企业互保和关联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加强异地授信业务的贷后管理。

加大异地授信客户的贷后检查频率,贷后检查必须双人进行,其机构负责人必须定期参与贷后检查。

严格掌握异地授信业务风险分类标准,分类工作必须附有客户财务信息和银行定量定性分析资料。

第十五条对同一集团客户内各公司在不同机构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统一纳入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并指定集团客户管理行为主办行,负责集团客户各类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工作,贷后管理工作由授信业务经办行办理,贷后检查报告报送集团客户管理行。

第十六条加强异地授信业务的内部审计检查。

信贷业务管理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异地授信业务开展例行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检查内容至少包括授信资金流向、企业经营情况、项目进展情况、担保情况、审批条件落实情况、风险状况及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受信情况等。

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异地授信业务经营管理情况的审计,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审计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由xx市商业银行制订并解释、修改。

附件:xx市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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