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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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流程

一、办理机构

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二、办理依据

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

3.《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58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65号)

三、申请条件

申请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四、应提交的材料

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书》原件三份(并附电子版)及以下材料二份(复印件需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2.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5.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6.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7.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五、办理程序及要求

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的,不予受理。

交通运输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及原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核查。

交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工作日内完成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机构初审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取得许可后,项目、项目法人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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