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所有权观念与一物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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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一物一权原则

简析一物一权原则

简析一物一权原则摘要: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个物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相容的物权,尤其是不能设立两个所有权。

其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的物;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共有是多个所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相容的物权;只有“独为一体”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

关键字:物;物权法;一物一权原则;所有权一、一物一权主义概念的界定首先,在界定一物一权主义概念之前,我们有必要界定物权法中的物的概念。

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客体的规定只有一款,即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现行法对物没有明确的界定,但依据法理和现行法的相关规定,民法上的物是指那些能够为人力所支配的自然力和具有独立性的空间,不但包括有体物,而且包括电、热、声、射线等其他自然力。

简而言之,物就是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一)一物的界定传统物权法理论在一物的界定上有不同观点,归纳起来,学界主要有以下两种分歧:一是物理观念上的一物论即客观的物论,持这种观念的学者认为,“无论不动产还是动产均为有体物”(《德国民法典》第90条),是客观上能为人所触知的有体物、独立物。

物权的客体应限于特定的、独立的一物,集合物上不能设定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物的一部分或物之成分亦是如此。

对于特殊情况则对一物进行特殊解释,或者将之作为一物一权原则的例外情况。

这种观点实际遵循了罗马法中“有体物”抑或“客观一物”的理论,认为“实体存在于自然界之物质,而为人之五官所可觉及者也。

如土地、房屋等”[1]。

罗马法还严格区分了所有和占有的关系,在某物的所有权的归属已经确认的情况下,即使该物已经为他人占有,占有人非依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所有人。

其存在的理由主要是利于物权支配对象即物权客体范围的确定,使其支配的外部范围明确化,以减少不必要的纷争。

简论“一物一权”原则

简论“一物一权”原则

简论“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应成为我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反映了物权支配性的本质特征,是物权排他性效力的前提,不能为后者所替代。

在物权法没有规定具体的规则时,一物一权原则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以正确解释和适用物权法。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独立物之上仅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所有权之客体以一物为限。

也就是说,一方面是指一个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也是指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在性质上相互排斥的定限物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特指物权法中一项仅适用于所有权的原则:“一物一所有权”。

一物一权原则起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共和国晚期,所有权( dominium)这一财产权形态就已经出现,从此前受限制的家父权转化为所有权, 意味着财产权人取得了完全控制权。

在罗马法中,已经出现了所有权的弹力性( Elastizitaet)或归一力(Consliditaet) 。

“一切其他物权均从属于所有权,并且可以说它们体现所有权,一切其他物权,至少在其产生时,均以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它们是对他人物品的权利( iusin realiena) 。

”在这个时期,一物一权原则主要强调的是所有权的唯一性,罗马法已经确认了“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二人(Duorum in solidum dominium esse non potest) ”的规则。

罗马法还严格区分了所有和占有的关系,在某物的所有权的归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即使该物已经为他人占有,占有人非依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所有人。

即使是一种合法占有,占有人只享有占有权,而不能享有所有权。

由于占有与所有权存在着区别,因此对占有的保护和对所有的保护也应当区分开来。

一物一权原则要求明确界定权利的客体,与此相适应,所有权的客体应当是单个的客体,而不能是集合物。

虽然罗马法实行一物一权原则,但在罗马法的所有权制度发展过程中,也曾经出项过双重所有现象,这种双重所有可以看作是一物一权的例外。

物权的起源与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

物权的起源与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权的起源与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陈华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员一、物权是如何发生的?物权是如何发生的,或者说人们对于财产的排他性的支配关系最初是怎样起源的、怎样发轫的,就笔者现今所阅读到的材料范围来看,基本上还没有人探讨过这一问题。

大体上可以说,对财产的排他性占有的发生是起于原始社会时期或者更远的时期人类对土地、野生动物、居住的洞口、石头、树木,乃至一片片野草的先占。

对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82页也说:"私有财产的真正的基础即占有,是一种事实"。

这同样也在说,物权的最初的发生是起源于当时人们对自己生活周围的无主物的先占。

往后的发展,是人类世界出现了规模宏大的社会分工,正是它导致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社会变革--私有制的出现。

"分工和私有制是两个同义语,讲的是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 [3]。

这就是说,人类社会的私有制在这里最初产生了。

不过,一般认为,最早成为私有财产的,是动产,"无论在古代或现代民族中,真正的私有制只是随着动产的出现才出现的" [4]。

在我国,"大汶口文化以及随后的龙山文化和齐家文化坟墓,都普遍用猪随葬,这一方面反映了当时畜牧业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发展情况,另一方面也表明猪是我国原始农业部落中最早成为私有的一项重要动产。

事实上,包括猪、羊、生产工具、贵重物品等随葬品本身,就是死者生前占有私有物的重要标志,表明这些文化的创造者也,在埋葬时开始烧毁或销毁成为私有财产的一切东西,例如家畜、妻子、武器、衣服、装饰品,等等," [5]。

作为不动产的土地成为私有财产较动产为晚。

"在原始公社的各种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中,土地的公有制是保留得最长久的" [6]。

虽然,在考古遗址或墓葬中不会给我们留下土地私有化进程中的遗迹,但从民族学的材料,从保留有原始公社制残余的民族地区,还是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粗略的答案。

一物一权原则之探讨

一物一权原则之探讨
2 区分 建 筑 物 。 、
权 主义 , 而一物之上可有多个所有权关系 , 则不利于物权 向社 会进 行 公 示 。

二 、 物一 权原则 在 物权 法 中的地位 一

物 一 权 是物 权 法 中 的 一 项 重 要 规 则 , 是 所 有 权 和 他 物 它
权赖 以建立 的理论基础 , 那么 , 一物一权主义在物权法 中的地 对 位当如何界定 , 传统 民法一直把它作为物权法 的一项 基木原 则 , 这一观点也为我 国许多学者所接 受。究竟 一物一权 丰义是不是 物权法 的基木原则 ,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值得探讨 。 首先 , 我们需要 明确物权 法基本 原则 的含义 。所 谓物 权法 的基 本 原 则 是 指 贯 穿 于 物 权 法 始 终 , 整 个 物 权 法 中起 指 导 作 在 用的根木规则 。 一 物一 权就其效 力而 言 , 只能及 于所有权 及其 他 不 相 容 的他 物 权 , 不 能 及 于 物 权 的全 部 。 各 国 物 权 立 法 均 而

区分建筑物将不 动产整体划 分为若 干部分 , 这种 情形 与一 物 一 权 原 则 是 否 相 容 , 起 了争 论 。持 否 定 论 的学 者 认 为 , 寓 引 公 性住宅 至少存在 三重所 有权 : ~是全 体住户 对于住 宅 的按 份共 有权 ; 是单 独的住户对于住房所具有的专有权 ; 二 三是部分住 户 对于部分建筑物拥有 的专有权 , 如部 分住户 对共有 天线或者 其 他设施 的专有权 。由此 看来 , 一物一 物权 的原 则就彻 底地过 时 了。还有学者认 为 , 区分建筑 物在法 律上否认 了建筑 物作 为 ・ 个不动产存在 , 在事实上不能将 区分所有部分在结构上分割 , 因 此 , 与 一物 一权 原则 是 不 相 容 的 , 其 为一 物 一 权 原 则 的例 外 。

一物一权之界定

一物一权之界定

一物一权之界定一、对“一权”的界定我认为将一物一权的“一权”认定为所有权更为合理,即一物上仅能设定一个所有权。

如果将“一权”理解为物权,使一物一权扩张适用于他物权,则明显造成逻辑上的紊乱,尽管通过合理性的解释,如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内容相互排斥、冲突的物权,但一物之上还是可以同时存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两个以上的物权类型,除非否认一物一权,否则难以在理论上自圆其说。

究其本源,一物一权乃是对罗马法“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二人”的规则的继受。

①它与物权法定原则相互呼应,前者确定物权支配客体的范围,后者确定支配的内容。

一物一权不仅具有“定分止争”的功效,而且在财产的动态流转中也发挥着积极推动的作用。

②可见,将“一权”扩张适用于他物权,不仅造成理论上的困难,而且实践中也难以发挥该原则的积极作用,实属多余。

二、对“一物”的界定一物一权的一个基本内容是:一个物的部分不得成立独立的所有权。

③民法上出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后,关于何为“一物”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即依据何种标准决定某物为“一物”的问题。

罗马法以来的近现代民法理论多认为应依自然观察及社会一般交易观念予以判定,例如将土地和建筑物视为一物,只能产生一个所有权,更不用说可以在一个建筑物上存在多个所有权。

传统判断“一物”的标准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只有通过创设新的基准方为合适。

有学者认为,通过人为的区分和法技术的运作,而借登记簿上所登记的笔数、个数来表现土地和建筑物的“一物”性。

④可见,“一物”之判定基准,应当不断追随社会生活的变化发展而作出相应的调整。

三、对一物一权的界定一物一权到底能不能成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抑或只是物权绝对原则的一个基本要求?我认为后者更为妥当。

首先,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与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

⑤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统率整个物权法的最高准则,并在物权的整体制度中具有指导性意义,不允许其有例外情形。

再论_一物一权_主义+——以公司法人财产制度为视角

再论_一物一权_主义+——以公司法人财产制度为视角

再论 一物一权 主义以公司法人财产制度为视角顾曦1金琪斐21.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江苏南通226007;2.南通大学,江苏南通226019摘要:罗马法的所有权制度对后世具有重要影响㊂它崇尚个人自由,并且奠定了 一物一权 这个基本原则㊂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法人财产制度为代表的各种社会经济制度对 一物一权 主义进行了突破㊂如今很多情况下不能用完全㊁传统的 一物一权 理论对其进行论证㊂因此,需要对 一物一权 理论进行新的诠释㊂关键词:所有权;一物一权;法人财产制度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270-01作者简介:顾曦(1987-),男,江苏南通人,民商法学硕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金琪斐(1987-),女,江苏南通人,管理学硕士,南通大学财务处教师㊂一㊁ 一物一权 主义罗马法的所有权乃是完全的㊁绝对的支配物的权利㊂ [1]因此,罗马法上的 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二人 的理论得以形成,确立了近代物权法上重要的一物一权原则㊂而一物一权主义取代了之前的双重所有权㊂双重所有权是日耳曼法模式的重要内容㊂在日耳曼法中,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封建领主的上级所有权和臣民的下级所有权,而在其中处分权并不具有所有权的核心地位,但是,无论实体物是否在权利主体实际㊁物理意义的掌控之中,均不会逃脱权利主体的精神掌控,双重所有权的世袭性㊁以及可继承性带给权利人的永久归属感,将实体物与人紧紧地联系在一起㊂[2]但随着财产上的自由和人身权利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人们对自己财产支配的欲望更强,所有权观念获得普遍肯定和接受㊂在社会发展㊁个人欲望膨胀的背景下,加之土地流转频繁,一物一权主义逐渐取代了日耳曼法的双重所有制㊂其一,罗马法的所有权是绝对的所有权,是对世权㊂其二,罗马法的所有权体现独立㊁自由的意志㊂因此所有权人处置财物时,是由自己的意思表示进行独立㊁自由的处分㊂一物一权是指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同时不能存在两个不相容的他物权㊂孙毅博士总结了一物一权的核心内容: 1㊁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㊂2㊁一物之上能否两个物权关键是这两个物权能否相容㊂3㊁各个所有权的客体或者不相容的各个物权的客体时能是不同的物㊂4㊁只是不相同的物还不行,这种不同的物还必须是一个独立的物,即一物㊂不是物的一部或物的附属㊂5㊁把一物理解为一个特定的物㊁一个有体物㊂ [3]一物一权至今都是物权法上的重要原则㊂如在处理一房二卖的问题上,一个房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是解决纠纷的最基本原则,不存在两个主体同时对一个客体有所有权㊂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越来越多复杂的法律关系,不同程度地挑战一物一权主义的权威㊂二㊁公司法人财产制度对 一物一权 主义的挑战(一)公司法人财产所有制在罗马法中,又一项非常重要的理论创新就是法人制度㊂而公司作为拟制主体,因其有限责任,受到投资者的普遍接受㊂随着对公司法人主体的研究,公司法人被赋予了独立的主体资格,即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㊂理论界,对公司法人的财产为法人所有的观点形成通说㊂股东出资,建立公司法人,公司成为独立主体,进行经营活动,对公司财产享有占有㊁使用㊁收益和处分的能力㊂(二)股东的股权性质尚存质疑相对公司法人来说,判断股东股权的性质的最大障碍就是 一物一权 理论㊂所有权说的观点是:股权是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的所有权㊂股东认缴出资㊁持有股份并未丧失其所有权,而是为了更好地行使㊁实现所有权㊂公司是由全体股东共同设立的,股东对公司财产理应享有所有权,而股东会㊁股东大会是股东行使所有权的法定方式㊂[4]但这种所有权说恰恰是与所有权理论中 一物一权 主义相违背㊂因为公司作为拟制法人,是具有独立的能力的合法主体,其对财产权享有处置的权利,即公司已经是所有权的主体了,那股东就不可能同样也成为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人㊂笔者认为,与其对 一物一权 理论盲点进行指责,不如赋予 一物一权 理论赋予新的生命㊂因为公司以及公司的财产不过是法律拟制的产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做的决策性的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股东的意志,公司解散时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完全复归于股东,因此绝对所有权的完整性㊁自主性与弹力性等本质属性并非集于法人所有权一身㊂因此否认整个 一物一权 主义会导致物权理论的灭顶之灾㊂三㊁结论:基于 一物一权 主义的诠释社会的发展必然会给现存的制度带来冲击,这其实也是法律滞后㊁不周延性质的体现㊂而所有权之所以为所有权, 一物一权 是与其他制度区别的重要分水岭㊂一物一权 主义作为所有权㊁甚至是物权整个体系的理论基石,其地位不可以动摇㊂从罗马法开始,所有权的观念就深入民心,每个主体当然地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绝对的㊁排他的各种所有权权能㊂不可否认,会有新的制度与规则产生,对现存的理论构成威胁㊂未来的所有权将日益朝向破碎化㊁专门化㊁具体化的趋势发展㊂因此更需要对现有理论进行全新诠释,并且在逻辑上保证整个体系的连贯性㊁正确性㊂[参考文献][1]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78.[2]马新彦.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J].法学研究,2006.[3]孙毅.一物一权主义的当代命运[D].中国政法大学,2003.[4]丁焕春.企业法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284.㊃072㊃2016㊃07(上)法制博览LEGALITY VISION法律杂谈。

国际私法之父巴特鲁斯所言

国际私法之父巴特鲁斯所言

外国法律制度‎国际私法之父‎巴特鲁斯所言‎:罗马法的所有‎权乃是完全的‎、绝对的支配物‎的权利。

按照许多罗马‎法学家的观点‎,最能够完整而‎准确地揭示罗‎马法所有权观‎念的词是pr‎o Prtet‎a s,其所揭示的内‎容—所有权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于物的占有‎、使用和滥用权‎(即对物的绝对‎的支配权),使所有权的概‎念更加明晰化‎。

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近代‎以来的民法典‎直至现当代的‎日本、瑞士与中国民‎法均采罗马法‎模式,将所有权设释‎为一种对物的‎完全、排他、专属、绝对的支配权‎。

罗马法上的“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二人‎”的理论就是在‎这样一种制度‎基础上形成的,进一步产生了‎近代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罗马法极富个‎人主义精神及‎自由意志的所‎有权制度虽然‎对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任何价值的追‎求都是要付出‎代价的,自由主义在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也创造了‎贫穷,制造了无序和‎混乱,绝对的自由必‎然使自由走进‎维谷。

于是,张扬自由主义‎的绝对所有权‎理论遭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和‎否定,立法者们开始‎考虑用法律的‎方法对其施加‎约束,其中禁止所有‎权滥用原则的‎确立居于诸种‎限制之首,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所有权的行使‎“以不违反法律‎及第三人的权‎利为限”,第226条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得以加害于他‎人为目的”。

除此之外的限‎制包括:相邻关系的限‎制、所有权负担上‎的限制、以及行政法上‎的限制。

于是,有人认为罗马‎法的绝对所有‎权理论已经因‎为社会对平等‎、民主、公共利益的追‎求而开始走向‎衰落。

[16]也有人认为既‎然对所有权的‎限制正是日尔‎曼法所有权制‎度的重要特征‎,而资本主义经‎济深人发展的‎经验又揭示了‎自由所有权的‎种种弊端,就应当引人日‎尔曼的所有权‎制度。

[17]但实际情况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权予以必要的‎限制,目的不在于剥‎夺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自由‎,而在于使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自由更加‎合理,更加充分。

外国法制史 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影响及其当代发展 (2)

外国法制史 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影响及其当代发展 (2)

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影响及其当代发展【内容提要】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内容丰富,法理精深,立法技术高超,尤以私法见长。

罗马私法发达,以物法为主体,由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个部分组成。

本文试图从比较研究的角度,探究罗马法物权制度与我国物权制度的衔接和异同。

【关键词】罗马法物权物权法物权概念着名比较法学家艾伦沃森认为:“罗马法对于法律制度的影响是整体性的,一方面影响了法学家研究法律的方法,另一方面影响了私法规范,这种影响是决定性的。

”近年来,我国大陆和台湾学者对物权制度的探讨和纷争喋喋不休,形成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更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并在一定程度上止息了纷争。

一、物权概念物权的概念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上,物权是反映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

罗马法曾确立了所有权、役权、永佃权、地上权、质权、抵押权等权利,并创设了与对人之诉相对应的对物之诉,以对上述权利进行保护。

但是,现代民法研究成果表明,物权一词并未在罗马法中出现,而是由中世纪的注释派法学家伊勒里乌斯和亚佐等人在解释罗马法时所创造的。

1自中世纪注释派法学家提出了物权的概念后,直到1896年才首次为《德国民法典》接受。

尽管各国立法对物权制度具有详尽的规定,但迄今为止,除奥地利民法2,我国物权法以外,各国都没有对物权的概念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学者对物权的概念历来有不同的看法,我国物权法将物权定义为:“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强调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属于直接支配与排他说,这也是为大多数学者说赞同的。

二、物权内容(一)所有权罗马法学家认为,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得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整的权利。

大约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法学家AlfenusVarus等人开始使用所有权(dominium)一词。

与此同时,地役权、抵押权等概念也开始产生。

不过在罗马法中,一直将所有权及他物权也各种物等同,并统称为物(res)或财产(propritetas),有时也称为财物(bona)。

西法史 罗 马 法3

西法史 罗 马 法3
人所有之物的权利 ; - 居住权,指特定人居住他人房屋的权利。
用益物权
2)永佃权:长期或永久对他人土地行使充 分权利而以每年向土地所有人给付租金为 条件的权利。
3)地上权:在他人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 并对该建筑物享有所有权。
担保物权
定义: 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而设立的物权。
在罗马法上的表现形式是质权。质权具有 从属性,其效力取决于债权的效力。 种类: 信托质权,物件质权,协议质权和权利质 权。
(二)物的分类
物 不能交易的物
能交易的物
人法物 共用物 公有物 团体物
神法物 神圣物 神息物 神护物
要式物与略式物 不动物与可动物 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简单物与复合物
主物与从物
原物与孳息
(三)所有权
1. 定义 一般来说,我们可以把罗马法上的所有权定 义为对物最一般的实际主宰或潜在主宰。 2. 种类 1)市民法所有权; 2)裁判官法所有权; 3) 共有权。 a. 不分遗产共同体; b. 按份共有。
a) 先占:占有无主物或遗弃物而取得所有权; b) 添附:指因两物合并而发生的所有权取得,其中一物为
主物,一物为从物; c) 加工:对他人的材料进行加工制造出一个新物并取得其
所有权。 d) 取得孳息:一般来说,孳息与母物分离后属于母物的所
有权人。但罗马法上也允许两种人取得孳息的所有权,一 是永佃权人,一是善意占有人。
(四)他物权
1. 定义 所有权之外的物权是他物权,也叫做
限制物权。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的 权利。 2. 种类 1)用益物权 2)担保物权
(四)他物权
1) 用益物权
定义:指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使用、收益的 权利。 种类: 役权(包括地役权和人役权); 地上权; 永佃权。

从所有权理念变迁看财产权界分

从所有权理念变迁看财产权界分

从所有权理念变迁看财产权界分有体物与无体物之区分源于罗马法。

无体物与有体物又同时被涵盖于更上位的概念“物”,物之上设有所有权。

这样便使得“所有权”与“他物权、物权与债权”的界分无法存在,造成理解上的困难与混淆。

本文就试从所有权理念变迁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一定的分析评述。

标签:所有权理念变迁民事财产权一、问题背景分析罗马法上物是指除自由人外而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属于广义上的物。

罗马法上的物其实相当于现代民法中的财产,罗马法中的物法也是关于财产的法。

罗马法学家尤盖斯对物进行了划分。

第一种把物分为神法物和人法物,进一步把人法物分为公有物和私有物;第二种把物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第三种把物分为要式物和略式物。

尤盖斯认为,有体物是指具体存在且可以凭借人的感官触觉的物;无体物是法律上的拟制的关系。

罗马法所创制的无体物是人主观所拟制的权利抽象物,必须能以金钱来衡量。

罗马法把实体物和实体物上的权利均归于物,对于物上之救济就包含了对世权与对人权。

对世权与对人权均属于物上权利之应有之义,而最基本的物上之权利即为所有权,即所有权体系中应当包含有体物与无体物之上的权利。

对罗马法上的物的广泛性的理解,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财产;物上的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权、继承权、各类债权等都可以理解为财产权利;对于这些权利之间的界限的区分,可以看作对于各类民事财产权利之间的界分。

二、所有权之理念变迁1.罗马法上的所有权理念罗马人关于物的思维之下,物是与人相对,是能为人所拥有或者主宰的客体。

“被主宰性”是物一般特性,除有体物外,役权、继承权、债权等与有体物一样可以为人类所拥有、所主宰,故也将其归于物之中的无体物,并置于所有权之下。

并且,在转让过程之中,有体物与无体物也适用同样的方式。

同时,所有权与占有是严格区分的,占有并不被认为是权利而是一种事实状态。

在罗马人观念中,所有权仅仅是“我拥有什么”的法律表述而没有现代所有权概念的抽象之义。

最早采用物权概念的是

最早采用物权概念的是

最早采用物权概念的是最早采用物权概念的是古代罗马法。

罗马法是古罗马帝国时期的一种法律体系,对后来的许多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物权概念在罗马法中得到了广泛的研究和应用,被视为私法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罗马法中,物权概念对应的拉丁词语是"dominium",意为产权或所有权。

罗马法将物权定义为人对特定物体享有的绝对权利。

这种绝对权利赋予了物权人有关物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权力。

物权概念的核心要素在罗马法中被总结为三个要素,即物体、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

物体指的是客观存在的物体,可以是有形的、可以触及的物体也可以是无形的、不可触及的权利。

权利主体是指拥有物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权利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在罗马法中,物权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物权是绝对的,即物权人对物体的权利是不受限制的。

其次,物权是排他的,即只有物权人才能对物体享有权利,其他人必须遵守物权人的权益。

再次,物权是永久的,即物权的期限是永久的,不受时间限制。

最后,物权是可转让的,即物权可以通过协议或继承等方式转移给他人。

罗马法的物权概念对西方法系和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中世纪,罗马法的物权概念被基督教教会采纳,成为教会财产管理的基础。

随着西方社会的发展,物权概念逐渐应用于民事、商事和不动产领域,成为现代法律制度中重要的法律概念之一。

总的来说,最早采用物权概念的是古代罗马法。

罗马法将物权定义为人对特定物体享有的绝对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罗马法的物权概念对后来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现代法律中不可或缺的基本概念之一。

罗马法中的物权

罗马法中的物权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罗马法中的物权童彬摘要罗马法影响着当今法律体系的各方面,罗马法中的各种术语仍旧被大陆法系所采用。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物权理论就深受罗马法中物的理论的影响。

厘清罗马法中的物权,对于理解现行物权法律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关键词罗马法物物权占有中图分类号:D81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3-270-01罗马法对欧洲的法律和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大陆法系或者说罗马法系就是继受罗马法的精神而形成的。

因此,罗马法比产生它的社会经济制度多存在了很多世纪,同时我们也有理由相信会继续存在下去。

“恩格斯曾经写道:‘和在西欧所发生的情况一样,可以拿由商品生产者组成的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法,即罗马法作为基础,因为它最精细地研究了普通商品生产者的一切重要的关系:买卖、借贷、债务、契约和其他义务。

’”罗马法上的碑铭、蓬佩伊、达契亚的蜡版、皇帝们的谕旨、诏令和御札都反映了罗马史上的民法制度,尤其是有关物的一些记录。

“罗马法上所称之物,所包括者广,除自由人外,凡存在于自然界者,皆谓之物,法律上之利益,亦谓之物。

”“在古代罗马,人们所称的物,是指除自由人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不管是对人有用的,无用的,甚至是有害的,均属于广义的物。

至于奴隶,在罗马奴隶社会,它不是权利义务的主体,而被法律规定为权利义务的客体,也是一种物。

后来罗马法逐渐把物限定为一切人力可以支配、对人有用,并能构成人们财产组成部分的事务,在《学说汇编》中,它包括有体物、权利和诉权,又称“财物”(bona),这是狭义的物。

”罗马法中的所有权基本具备了现代法中所有权的全部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因此,可以说现代民法中所有权的概念源于罗马法。

“然而,对所有权真正的限制是对享用该物的限制,这种限制不依所有主的意志为转移,并服务于其他公民个人或公众的利益;因而是所有权结构所固有的。

罗马法的物权制度

罗马法的物权制度

罗马法的物权制度浅析罗马法的物权制度韦渊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01级本科生)内容摘要:罗马法的物权制度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至约公元前510年的王政时期。

发展于《十二表法》之后的共和时期,并经大法官对《十二表法》之补缺,以及法学家们的努力,市民法与万民法之融合,不断发展完善。

到了帝政时期,罗马国土继续扩张,社会经济生活空前繁荣,尤其的商业与手工业极为兴盛,客观对于法律需求日益高涨,尤其是随着罗马帝国境内不同民族的人日益增多,因此要求法律的统一,地位的平等呼声日高,所以市民法与万民法逐渐融合,物权制度也因此逐渐成熟。

法学家阶层的出现,法学家活动的频繁,更是对罗马物权制度完善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此时期也被称为“法学昌明时期”,到了帝政后期,罗马帝国已分崩离析,物权制度发展也自然受到影响,但此时法典的编纂,却十分的兴盛,尤其是优士丁尼所编的《国法大全》,影响极为深远,直接为中世纪的罗马法复兴,埋下了伏笔。

自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罗马法开始陷入沉寂。

直到11世纪末,罗马法又在欧洲大陆复兴,乃至大陆各国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继受,尤其以法德两国为代表,罗马法的物权制度,也因此直接影响着两国,并为近代民法的法典化提供了丰富的养料,同时也为后世各国的物权制度发展、完善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关键字:王政时期的物权制度共和时期的物权制度帝政时期的物权制度近代法德对罗马物权之继受一、古罗马王政时期的习惯法物权制度所谓的古罗马王政时期是指罗马建城(公元前753)至公元前510年的时间。

此时期乃罗马建国早期的奴隶制时代,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大都是些宗教及道德方面的习惯,且这些习惯只适用于罗马市民,非市民一律不适用。

因此这些习惯成了最早的市民法。

由于此时,罗马刚建国,还未有成文法律,因此法律制度也较为凌散,物权制度自然也十分的不完善,并且显得十分狭隘,刻板。

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所有权制度方面(1)享有所有权的主体具有狭隘性,等级观念明显。

罗马法名词解释

罗马法名词解释

罗马法名词解释罗马法,又称为“朝罗法”或“大陆法”,是西欧地区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罗马法成为当代西方法系国家法律发展的基石之一。

罗马法具有规范、系统化、科学化等特征,其中包括许多专有名词。

下面,我们将解释一些常见“罗马法名词”。

1. 法人(persona juridica)法人指的是一个组织或团体,拥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财产权利。

在罗马法中,法人的地位和个人地位是等同的。

例如,公司、公共机构和基金会都是法人。

2. 物权(ius in re)物权是指对一个物体或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享有权的法律地位。

在罗马法中,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利,持有这种权利的人可以从他人要求保护自己对财产的权利。

3. 承诺(pactum)承诺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

在罗马法中,承诺通常是双方同意的协议,可以承认某种义务并要求另一方履行承诺。

4. 纠纷(lis)纠纷是指因合同或其他法律行为引起的争议或纠纷。

当纠纷发生时,罗马法赋予受害者权利寻求对其权利的保护,以及权利受到侵害的赔偿。

5. 现金拨付(solutio pecuniaria)现金拨付是指以货币的形式进行支付,这在罗马法中是一种最常见的支付方式。

例如,当一方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现金支付。

6. 债务人(debitor)债务人指承诺履行债务的一方,这种债务可以是货币或其他义务。

在罗马法中,债务人有义务履行承诺,否则将受到法律行为的制裁。

7. 无效的合同(inlicitus)无效的合同是指由于合同的某些部分与法律规定相悖,因而被法律认定无效。

在罗马法中,如果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是无法执行的,它们将被视为无效的。

8. 破产(insolvibilitas)破产是指债务人无力还清债务,在罗马法中,债务人如果无法偿还欠款,他将被迫向法院申请破产。

总之,罗马法在西方法系国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许多国际法律亦参考了罗马法的思想。

因此,深入了解罗马法名词对法律学生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士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一物一权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一物一权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同一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即同一物上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是唯一的。

这一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维护物权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一物一权原则的起源、内涵、法律规定以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一物一权原则的起源一物一权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

在古罗马法中,物权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其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一物一权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从而保障了物权关系的稳定性和交易的安全性。

三、一物一权原则的内涵一物一权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物权的唯一性:在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其他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均不能与所有权相冲突。

2. 物权的独立性:一物一权原则要求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和消灭,应当独立于其他物权。

3. 物权的公示性:一物一权原则要求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和消灭,应当通过法定的方式公示,以保障交易安全。

4. 物权的排他性:一物一权原则要求物权人对其所有的物享有排他性权利,即他人未经物权人同意,不得对物权人所有的物进行侵害。

四、一物一权原则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法,其中明确规定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物一权原则。

(1)第一百零三条:“同一物上,不得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2)第一百零四条:“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公示。

”(3)第一百零五条:“物权人对其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法典的基本法,其中对物权法的规定更加详细,进一步明确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第二百零九条:“同一物上,不得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2)第二百一十条:“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公示。

”(3)第二百一十一条:“物权人对其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论罗马法中的所有权制度

论罗马法中的所有权制度

论罗马法中的所有权制度罗马法中的所有权体系已经比较完善,虽然与当今世界各国民法典中的所有权的内涵有一定的区别,但对后世的所有权制度的构建仍有着深远的影响及借鉴意义。

文章对罗马法中所有权的概念,特点,限制及影响试作探讨。

标签:罗马法;所有权;限制一、罗马法中所有权的涵义罗马法中所有权的相关术语有两种。

较早出现的是“dominium”一词,产生于罗马社会后古典法时期,具有统治,支配,控制,管领的意思。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家长对财产的支配权以及家长的一般权利和对于任何主体权利的拥有;二是主人对奴隶的人身与财产支配权;三是裁判官法对行省土地的占有,用益权和善意所有权。

前两项随着人们对物的控制观念的增强而逐渐遭到弱化,第三项则被后世的所有权制度所吸收。

在“dominium”之后,又产生“proprietas”一词,含义为对物享有排他性支配权,是对物的最高权力的技术性术语。

“proprietas”产生于罗马帝国晚期,主要运用于万民法中,该词所表达的所有权的含义与现代法中所有权的内容已基本相似,且已经基本排除对奴隶的支配权。

罗马法上的所有权是一种对物的完全,绝对的支配权,即“对物的一般的实际主宰或潜在主宰”。

它既包括权利主体可对其所有物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积极行为,也意味着当他人的行为妨碍或可能妨碍到所有权的行使时,权利人可以请求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同时,作为完全,绝对的支配权,即使某部分权能作为地役权,用益权而暂时由他人行使,只要这些权利终止,所有权即可恢复原状。

罗马法中所有权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法律认可三部分。

所有权最初的主体限于贵族,直到《十二表法》颁布,平民和贵族才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外国人一开始是被排除在所有权主体之外的,其享有市民法上的所有权始于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将市民权主体范围扩大到帝国内的所有居民。

罗马法所有权客体范围也经历了一个不断扩大的过程,主要是动产所有权方面。

至于法律认可,主要体现在所有权移转方式从要式买卖的转移到拟诉弃权的转移再到占有的转移的转变。

罗马法

罗马法
(4).裁判官法 。裁判官法是罗马执政官,特别是裁判官和市政官所发布的告示的总和。
【2】.人格:
1、对人的基本认识和分类:“人法的主要区别即一切人非自由人即奴隶” 依据不同的标准,罗马法将人分为以下几类:(1)自然法上之人与人定法上之人,前者泛指有生命的人类;后者指罗马法上的权利主体,仅为自由人。(2)自由人与非自由人,人从广义上作此划分.(3)自权人与他权人,人从狭义上作此划分.
(4)被监护人和非被监护人,这也是人从狭义所作的划分.
2、人格的含义与内容
(1).依据罗马法,一个自然人要成为权利主体,必须要具备“人格”,它是法律上享有权利的关键所在。
(2).依据罗马社会中自由人身份与地位的不同,罗马法的人格大体有三种内容1.自由权2.市民权3.家族权
上述三种权利同时具备,才具有完全人格.
10、准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虽然没有协议,也没有侵权行为,但依据公平原则和公共政策强加其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因其法律效力与契约相同,故称准契约。
11、简约:主要是指两个以上当事人采用法定契约形式以外的方式达成的协议,也被称为无形式简约。
12、私犯,也被称为恶行或者非行,是指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 私犯类似于现代法中的侵权行为,但内容更广范,包括一些现代法上的刑事犯罪行为。
13.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1)被继承人未立遗嘱。(2)被继承人遗嘱无效。原因有四:中断的遗嘱、无权的遗嘱、无结果的、疏忽的遗嘱。(3)遗嘱中指定继承人附有停止条件,而停止条件并未成就。(4)继承人于接受继承前死亡或拒绝继承。
14.优士丁尼时代法定继承的顺序:
(1)直系卑亲属。不问性别,不论对父,对母均有继承权。 (2)直系尊亲属及同父母的兄弟姐妹(或称全血缘兄弟姐妹),也不问性别,不论是父系或母系,均有继承权。 (3)同父或同母的兄弟姐妹(半血缘兄弟姐妹),其子女也有代位继承权。(4)其他旁系血亲。(5)配偶。 全无上述继承人时,遗产归国库

九年级罗马民法大全知识点

九年级罗马民法大全知识点

九年级罗马民法大全知识点在九年级法律课程中,学习罗马民法大全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罗马民法作为西方法律传统的基石,对于我们理解和掌握法律原理和文化有着重要的影响。

通过学习罗马民法大全的知识点,我们可以深入了解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原则对当代法律体系的影响。

一、罗马民法的渊源罗马民法的渊源可以追溯到罗马帝国的建立。

根据历史记载,公元前753年,罗马城市开始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最初的法律称为『十二铜表法』。

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和统一,罗马民法逐渐形成,并在公元6世纪被编纂整理成为『法律大全』。

从此,罗马民法成为欧洲大陆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物权和义务权罗马民法大全中最为重要的两个概念是物权和义务权。

物权是指个人对于物品的享有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等。

而义务权则是指个人对别人行为的控制权。

在罗马民法中,个人的物权和义务权具有相互制约的关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合同法和侵权法在罗马民法大全中,合同法和侵权法是两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合同法是指个人之间达成的约定,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合同条款,否则会产生法律责任。

侵权法则是指个人侵犯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利时,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

四、婚姻和家庭法罗马民法大全也包含了对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

在罗马帝国时期,婚姻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双方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才能成婚。

此外,罗马民法还规定了婚姻期间双方具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离婚的法律程序。

五、继承和遗产规划继承和遗产规划也是罗马民法大全中的重要内容。

在罗马民法中,个人可以通过遗嘱来规定自己的财产继承方式,包括指定继承人和遗产分配比例等。

此外,罗马民法还规定了继承人之间的优先顺序和继承权的限制。

六、法律责任和诉讼程序最后,罗马民法大全还包含了对于法律责任和诉讼程序的规定。

在罗马民法中,个人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针对法律纠纷,罗马民法也确立了一套成熟的诉讼程序,以保证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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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 , 它的起 源应 该溯及到罗马法上的所有权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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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 马 法 的所 有权 观 念
权 ) 。 ’” 在 罗 马 法 所 有 权 发 展 概 念 中具 有 决 定 意 义 是 “ o n— dmi i
R m , &B l kL D,9 6,.7 见文献 [ ] o e A. .Ba T 1 1 P 5 . c 7。 笔者注 : 这种权力” “ 是指 家父 的权 力 , 彭梵得 认 为: 在整个 罗马法时代 , 罗马私法就是“ 家父” 或家长 的法 , 在罗马历 史 早期一般被称为“ au ( 力) , 来一般被 称为“ o s s m ns 权 ”后 pt t ea ( 配权 ) 。 支 ” ⑧ G  ̄g isi O nr i i A in n rc si lR ma yry D6d , w es p n eeta d Pel s a o n h a c L w,A a6 a Ka6 B dps,17 ,P 1 1 转 引 自文献 a kdmi i , u aet 9 0 .3 . i d [ ] 9。 ②
会观念 总是从 简单 、 肤浅 , 慢过 渡到 复杂 的。 意大 利 慢 ”
罗马法学家彼得罗 ・ 彭梵得 则认为 , 从 很早开始 , “ 人们 习 惯于使用不同的术语特指这种权 力 的两 个截然不 同的方 面: 对人的权 力 叫做 ‘ au ’ 对物 的权 力 叫做 ‘ aep— m rs , i m nii u ( m’ 财产权 ) ” 乌尔比安说 :要式 买卖 是要式物 的转让 。“ ‘
最高权利 的技术 性术 语 , 即相对 完 整 的所 有权 。“ 出现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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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对所有 权有 三种 表述 : m ne im” “ o i — “ aii u 、 d mn p i u 以及“ r r t ” 在 罗马人 中 , m” po ia 。“ pes 所有权的早起称谓是
政治 ・ 法律
重庆与世界 21年第2 卷第1期 00 7 1
Th ol e W rd& Ch n q n o g ig Vo. 7 No 1 01 12 . 2 0 1
罗 马 法 所 有 权 观 念 与 一 物 一 权
钟 建 华
( 宁波大学 法学院 , 江 宁波 浙 351) 12 1
方 式 ( niappor eis l ntnseteu ac— Mac t rpi s ce i a oi srrn m ni pi ap ae i
权主义观念总是在一定社会 、 定法律传 统下 的财产权 理 一 论结构 中得 以体现 的。 一 物一权 的观 念并 不是 独立 产 ”
位 。而前者将 所有权定 义为“ 对物最一 般 的实际 主宰 或潜
在 主宰 ”4,强调对 物的绝对 的支配。“ ¨ , J 罗马法上 的 ‘ 所有
权 遍 及全 部 , 得 属 于 二 人 ’ 理 论 就 是 在 这 样 的 一 种 制 不 的
权 ( n i u pw r 转化 为对物的完全控制权 。 mac im—o e) p ” 与近代所有权概念最 接近 的是 “ rpi a” 这 是罗 马 por ts , e
念, 明晰 一 物 一权 观念 的初 始 状 态 , 改造 一 物 一 权 概 念 寻 找 历 史根 源 。 为 关 键 词 :绝 对 所 有权 ; 物 一 权 ; 马 法 一 罗 中图分类号 :93 1 1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0 7 1 ( OO 1 0 3 0 1 7— 1 12 L ) 1— 0 8— 4 0

m n l’ 。 L n ii a e lm’ ”6 Mac u u p j p m是 由拉丁 文 mau 手 ) c— n( 和 a
pr( ee 攫取 ) 两词合成而来 。据 此 , 有学者认 为 , ‘ a u mn, 手 , 主体 的象征 , 是 将某物拿 在手里 即为行使 权力 的表现 ,
法 上 用 来 表 示 所 有 权 的另 一 个 重 要 术 语 , 来 表 示 对 物 的 用
度基 础上形成 的 , 进一步产 生 了近代 物权法 上 的一 物一权
原则 。 罗 马法 的所 有 权 观 念 , 历 了 一 个 复 杂 而 漫 长 的 ” 经 历 史演变。 ( ) 马 法 所 有 权 称 谓 的 动 态 演 变 一 罗
摘要 : 古罗马发达 的商品经济, 催生 了绝对的 、 个人 主义的所有权观念 。这一充 满着个人主 义精神 的绝对所有 权 观念对近现代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发挥 了 巨大 的作 用。现代社会 的发展 强烈地 冲击 着 罗马法 系的所有权
观念。一物一权作为一个现 象, 最初是 和所 有权 观念 紧密结合 在一起 的。本 文考 察 了罗马法 时期 的所有权 观
Hm ”

考察近代 以前 的法制史 , 们就会 发现对所 有权 的理 我 解 主要 有 两种 : 罗马 法上 的所 有权 和 日耳曼 法上 的所 有
权 。近 现 代 所 有 权 概 念 主 要 继 受 了 罗 马 法 上 所 有 权 的 观
D mii 出现 在公 元前 1世 纪 左右 , 罗 马社会 、 o nu m 是
物权具有 了近现代 法 上 的含 义是德 国《 民法典》 布 颁
罗马人是通过 自然 的 、 物理 的描述来 表示某种 权力 。这 一 概念要 比 dmnu o iim概念容 易产 生的多。在原 始社会 中, 社
之后的事 。“ 近代物权 概念 中心 ,物权的性 质和法 律特征往往是透 过 所有权 而 加 以 充 分 体 现 的。 … “ 律 的精 神 就 是 所 有 ” 法 权 。 所有权 的发展构成物权发展的核心进程 。“ 物一 ” 一
经济 、 法律 和文化 等 因素长期 演进 的结果 。“ 管 dmi — 尽 o n i u m也属于家父早期 的统一 主权的组成 部分 ” ,“ 莫里尔
( oir指 出 ,o iim 一 词 的 出 现 意 味 着 从 有 限 的 家 父 M ne) dm n u
念 。 日耳 曼法 上的所有权 强调 以利用 为中心 , 以团体 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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