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娟与苏靖,张智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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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39-1号
原告高志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龚双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靖,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张智永,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七期)1栋2单元9A-9B。
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景怡,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立夫,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了(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39号民事裁定书,并已采取保全措施。现被告向本院提出置换被查封物的申请,由被告苏靖、张智永的担保人张世辉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湖贝支行95×××32账户内150000元存款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苏靖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香山中街西侧纯水岸(七期)1栋2-9A的房产(房地产证号40××57)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苏靖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香山中街西侧纯水岸(七期)1栋2-9B的房产(房地产证号40××64)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陈庆云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珊珊(代)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255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