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技(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等级划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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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贵州省科技(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科技(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管理,利用科技(知识产权)信用信息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科技(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对实施和参与省科技(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省科技(知识产权)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接受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委托履行相关管理职能的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科技(知识产权)工作监督管理对象进行信用管理和评价。

第二章信用管理

第三条科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立项管理。对遵守项目申报规定、履行信用承诺、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以及项目立项评审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二)经费管理。对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自筹经费筹集、经费匹配、财务情况报告,以及项目经费使用、核算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三)实施管理。对项目组织开展、项目日常跟踪管理、中期检查、项目重大事项和进展报告等行为中反映出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四)验收管理。对项目总结、考核指标完成、经费决算、效益证明等行为中的诚信情况,以及项目验收工作中反映出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五)专利执法。对实施专利侵权、假冒专利、协助侵犯专利权、协助假冒专利、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擅自转移毁损查封扣押物品、违法从事专利服务、非法执业等专利违法行为主体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六)其它管理。对科技(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相关主体在实施和参与项目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其它诚信状况,以及纪律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三章信用记录和评价标准

第四条科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和失信行为记录三类。

信用记录内容按照《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内容进行归集整理。

第五条基本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和与省科技(知识产权)管理相关的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

第六条良好信用记录主要指相关责任主体在科技(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立项管理、经费管理、实施管理、验收管理、专利执法、其他管理等全过程履行承诺义务、遵守科技

(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遵守科研行为准则和科研道德规范,按期完成其承诺内容的守信行为记录。

第七条失信行为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失信行为。指相关责任主体主观故意违反省科技(知识产权)相关管理规定要求、违反职业道德,以及违纪违法的行为,分为科研失信行为和管理失信行为。

1.科研失信行为指违反科研行为准则和科研道德规范的行为。如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编报虚假预算或项目材料、单位财务数据,编报虚假项目验收材料、知识产权证明、项目决算绩效数据、科研经费的不当使用、伪造没有实施的研究活动等。

2.管理失信行为指违反科技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定的行为。如出具违反客观事实的项目评审意见,瞒报或谎报重大事项,恶意串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技经费,未经批准擅自篡改科技(知识产权)计划项目合同,以及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等。

(二)组织实施过失。指省科技(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的预测严重失误、管理不力、监管不严、措施不当、不尽责等且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八条无良好行为记录和失信行为记录的信用主体直接核定为一般信用(标记为A,信用分值为80分)。良好行为记录分为良好信用(标记为AA,信用分值达到90分)和优秀信用(标记为AAA,信用分值为100分)两个等级。失信信息分为一般失信(标记为B,信用分值区间为61-70

分)、较重失信(标记为C,信用分值区间为51-60分)和严重失信(标记为D,信用分值低于51分)三个等级。

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在认定失信行为前应该履行告知义务,听取相关责任主体的陈诉和申辩意见。相关责任主体可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进行核定并公布。

第九条同一主体连续3年参与科技(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等过程且无失信行为的,信用分值增加10分并调整对应的信用等级。

责任主体产生失信行为,将对应扣除相应的信用分值,信用分值扣除到一定程度,主体的信用等级将对应降低。

同一主体的优良信息和失信信息分别记录,不互相抵销。

第十条建立省科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数据库,对省科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的相关责任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评级进行统一信息化管理,并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相关平台。

第四章信用信息使用与救济

第十一条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如下:

(一)信用评级为优秀信用等级、且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列入诚信“红名单”,报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相关平台进行联合激励。信用评级为优秀或良好信用、且没有失信行为记录的,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在省科技(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立项、申报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知识产

权)奖励评定、组织申报国家科技(知识产权)项目等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二)信用评级为一般失信的,自信用等级核定之日起1年内取消其承担科技(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立项、国家科技(知识产权)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知识产权)奖励的资格;信用评级为较重失信的,自信用等级核定之日起3年内取消其承担科技(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立项、国家科技(知识产权)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知识产权)奖励的资格;信用评级为严重失信的,列入诚信“黑名单”,报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相关平台进行联合惩戒,自信用等级核定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承担科技(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立项、国家科技(知识产权)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知识产权)奖励的资格。

第十二条科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进行科技(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时,应当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情况进行查询,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相关责任主体对已核定公布的信用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据。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处理。对于经异议处理后查实存在公布的信用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及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监督变更或撤销的处理或者处罚决定,按原信用记录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信用记录,并在相应的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失信行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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