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工会主席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任职期满(律师港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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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解除劳动合同

工会主席解除劳动合同

工会主席解除劳动合同在我国,工会主席作为企业或单位内部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职责。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工会主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产生矛盾,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

本文将从工会主席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原因、程序以及职工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工会主席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二、工会主席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1.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达成续签协议,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个人严重过失:工会主席在任职期间,如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会主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4. 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与工会主席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 客观原因:因企业破产、改制等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工会主席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1. 用人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工会主席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并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原因。

2. 工会主席有权对解除劳动合同提出异议,并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3. 双方进行协商,尝试解决分歧,达成一致意见。

4. 如协商不成,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工会主席经济补偿、赔偿金等。

四、职工权益保护1. 工会主席在任职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

2. 工会主席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等。

3. 工会主席有权依法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

案例

案例1、规章制度是否有效【案情简介】孙某是某铸造厂职工,2014年3月6日,该厂以其连续旷工5天,属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孙某不服,提出虽然他获准的事假超期5天,但已口头通知班组长,即使算旷工,也不属于严重违纪行为。

厂方认为,已将记载规章制度的《员工手册》发给孙某,孙某应当知晓,其后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符合《员工手册》第十条第一款中“连续旷工5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孙某随即申请仲裁,要求铸造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合同。

庭审过程中,孙某否认收到过《员工手册》,对其上内容亦不知情。

【争议焦点】《员工手册》对孙某是否产生拘束力?【处理结果】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铸造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扣除孙某5天工资及其一季度的绩效奖共计3500元,孙某对旷工行为作书面检讨,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评析】本案中,孙某否认知悉《员工手册》内容,在庭审中铸造厂无法举证已将手册送达孙某,也无其它证据显示孙某知晓相关制度。

用一份劳动者并不知悉的制度对其行为作出处理,显然背离了公平公正之原则。

那么若无规章制度,如何衡量劳动者旷工行为的严重性?根据相关规定,实践中仲裁机构一般认为劳动者连续旷工15日,一年累计旷工30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因而经过说理沟通,本案铸造厂撤销了解除决定,同时孙某对自己的行为也作出了检讨。

一个有效的规章制度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素:内容合法、制定程序正当、劳动者知晓。

用人单位往往会忽视最后一项,通常是将制定好的制度自上而下地发布,在层层下达过程中,忽视保留相关传阅或送达的凭证,导致发生争议时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一份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于员工的日常管理是相当重要的,有些单位将规章制度作为入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并留存培训记录;有些则在劳动合同中确认,员工已知悉并表示遵守某项规章制度;有些单位与员工约定规章制度等相关重要文件的传送方式,例如电子邮件、公司内网甚至微信等(需要事先对员工的收信地址或号码作出确认),一旦发生争议,上述做法留存的记录,都可作为劳动者知晓规章制度的有利凭证。

企业工会主席任期未满,劳动合同不得终止

企业工会主席任期未满,劳动合同不得终止

22如果企业工会主席在任职期间个
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根据《工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劳
动合同期限无须延长。

“个人严重过
失”,是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
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
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
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情形。

本案
中,洪某不存在上述个人严重过失的
情形,也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
此,其劳动合同不得随意终止。

《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限;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
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本案中,洪某因担任企业工会主席,其劳动合同的终止,还应受《工会法》第十八条的限制,故洪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至少应当自动延长至2020年3月9日。

因此,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与洪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工会法》的相关规
定,应当认定为违法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公司违法终止与洪某的劳动合同,应当向洪某支付赔偿金。

文_谭立独
律师评析:
维权·以案说法
企业工会主席任期未满,劳动合同不得终止。

2024年劳动法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1带答案

2024年劳动法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1带答案

2024年劳动法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带答案卷I一.综合检测题(共100题)1.金某在应聘格林公司房屋销售员时填写的学历为大学本科,符合该公司招聘要求的学历条件。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金某曾数次办理《某市居住证》,在申领表上填写的学历为大专,格林公司作为申报单位加盖了单位印章。

现在格林公司以金某未如实告知真实学历为由,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该劳动合同无效。

对本案相关问题的判定正确的有()。

A.金某与格林公司的劳动合同有效,因为格林公司对金某学历不真实的情况是知情的B.金某与格林公司的劳动合同有效,因为学历不是必须真实告知事项C.金某与格林公司的劳动合同无效,因为金某有隐瞒真实学历的造假行为D.无论是否有效,格林公司都不能要求金某返还任职期间的劳动报酬2.劳动法律事实3.简述我国法定节假日中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种类及时间。

4.我国《就业促进法》确立的就业促进方针的内容包括()。

A.劳动者自主择业B.市场调节就业C.政府就业促进D.社会就业服务5.下列关于工会的表述,正确的是()。

A.基层工会可以成为集体劳动合同的签约人B.我国工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统一的组织体系C.企业工会组织因所在企业终止而撤销的,工会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D.劳务派遣人员有权利参加所在用工单位的工会A.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接划拨社会保险费B.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C.用人单位既未足额缴纳又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其财产用于抵缴社会保险费D.会计师事务所对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讨7.赵某入职某公司担任预算部经理,合同期限两年,试用期3个月。

试用期内,公司以赵某制作的《土方量审核意见稿》的预算工程量存在严重误差,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工会法律知识大赛试题及解答

工会法律知识大赛试题及解答

工会法律知识大赛试题及解答一、选择题1. 下列哪项不是工会的基本职能?A.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B. 协助企业进行管理C. 开展职工教育培训D. 参与企业决策答案:B2. 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基层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下列哪项不是工会的基层组织?A. 企业工会B. 机关工会C. 事业工会D. 社区工会答案:D3. 下列哪项不是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term 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任职期间?A. 工会主席B. 副主席C. 委员D. 秘书长答案:D4. 我国《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____负担。

A. 企业B. 机关C. 事业单位D. 工会经费答案:A5. 我国《工会法》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撤销下级工会_____决定。

A. 一切B. 重要C. 错误D. 不当答案:C二、填空题1. 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_____制度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答案:集体合同2. 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_等工作进行监督。

答案:依法参加民主管理、厂务公开、业务招待、领导干部廉洁自律3. 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关心职工_____、_____、_____、_____,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解决职工遇到的困难问题。

答案:思想、工作、生活、权益三、简答题1. 请简述工会的基本职能。

答案:工会的基本职能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助企业进行管理、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参与企业决策。

2. 请简述工会基层组织的作用。

答案:工会基层组织是工会工作的基础,负责组织职工开展各项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

四、案例分析题某企业一名职工因工作需要,被派往国外工作。

在国外工作期间,该职工的工会组织关系是否需要转移?请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期满不解除继续工作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期满不解除继续工作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期满不解除继续工作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期满不解除继续工作是指雇主与劳动者在合同期满后,双方继续维持劳动关系进行工作的情况。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案例来探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的影响和可以采取的措施。

案例:小明是某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他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发生劳动关系的解除,小明继续留在公司进行工作。

一、影响。

1.福利待遇:根据合同约定,小明在合同期满之后,可能会失去一些特定的福利待遇。

例如,公司可能不再支付合同期满之后的绩效奖金或者再签订合同前的特定福利。

2.工作安排:在合同期满之后,公司可能会重新安排小明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小明可能需要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职责,这可能会对他的工作成绩和工作满意度产生一定的影响。

3.用人单位责任:雇主有义务继续提供合同期满后的工作岗位,而劳动者有义务履行合同期满后的工作职责。

如果雇主随意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未提供合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和程序,雇主将面临法律责任和赔偿金的支付。

二、可采取的措施。

1.合同续签: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协商续签新的劳动合同,以解决福利待遇和工作安排的问题。

在续签合同时,双方可以重新商定福利待遇和工作内容,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2.司法救济:如果雇主拒绝续签合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合同约定,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和劳动法院等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要求雇主继续支付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违约责任。

3.转岗安置:如果公司重新安排了小明工作的内容和时间,小明可能需要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职责。

公司可以提供培训和转岗安置,以帮助小明更好地适应新的工作并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4.沟通交流:在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通过沟通交流解决问题。

小明可以与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直接上级沟通,表达自己的需求和困扰,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期满后不解除继续工作的情况下,会对双方的福利待遇和工作安排产生影响。

案例分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律师港湾整理)

案例分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律师港湾整理)
【裁判】
6月24日,张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某淀粉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裁决某淀粉公司应于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满后,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淀粉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张某至2011年6月17日在某淀粉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张某提出,无需合意,某淀粉公司即应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点评】
为了倡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律设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下,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既是对作出长期贡献职工的特别保护,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作为用人单位来说,就不能通过诸如提前通知、缩短末期合同期限等不正当手段来规避这一义务。用人单位也不要认为这一义务是法律强加于自已身上的额外的责任,是“铁饭碗”制度的重演,而应该多想想,对一个在自己单位工作了近十年、将青春最美好时光奉献给单位的老职工,是不是更应该本着平等、感恩、包容的心态来对待他们,而不能只是因为害怕承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责任,而想方设法将他们推之门外。
连续工作十年应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案情】
张某于2001年6月18日到某淀粉公司工作,双方于2001至2007年每年的6月18日均签订一次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张某先后担任过技工、操作员和磨刀工。双方又于2008年6月18日签订了自2008年6月18日至2011年6月17日止的劳动合同,张某担任工务组工作。2011年5月20日,张某向公司提出在2011年6月17日合期满后,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要求。6月10日,张某再次提出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要求。6月14日,公司书面通知张某,双方于2008年6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6月18日起,张某即不被允许进入公司。

新劳动法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与解除问题

新劳动法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与解除问题

新劳动法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与解除问题近年来,劳动法案例分析备受关注,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与解除问题也成为热点议题。

在此,我们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就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与解除问题进行探讨。

案例一: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违法问题某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违约金为合同约定的100%。

然而,在劳动法中规定,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该约定属于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具体期限。

其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属于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无法约定具体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为3个月是违法的。

对于此类问题,劳动法有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为3个月的,即使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继续工作,劳动合同也继续存在。

因此,虽然双方约定了3个月的期限,但劳动合同实际上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此类违法情况,员工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偿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劳动合同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并按照劳动合同期限不明确的规定支付赔偿。

在该案例中,用人单位约定了3个月的劳动合同期限,与法律规定不符。

因此,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并且违约金应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案例二:劳动合同解除违法问题某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或支付赔偿。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试用期解除需要提前三天通知或赔偿一个月工资。

在此案例中,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或支付赔偿即解除了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或支付赔偿,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利。

劳动合同期限及终止规定存在的争议案例研究

劳动合同期限及终止规定存在的争议案例研究

劳动合同期限及终止规定存在的争议案例研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的一种法律关系,规定了双方在工作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期限及终止规定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劳动关系的维护和结束。

然而,由于劳动合同期限及终止规定涉及法律解释和实践的对接,故常常引发争议。

下面将通过一些案例来详细研究劳动合同期限及终止规定存在的争议。

案例一:劳动合同期限延长的争议在某公司,小张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到期的前一个月,用人单位通过邮件通知小张,表示希望继续与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将其聘期延长为三年。

然而,小张认为合同到期后,应当重新签订合同,而非只是延长合同期限。

因此,小张拒绝了用人单位的要求,结果导致了劳动关系的解除和劳动争议的产生。

此案例中的争议点在于劳动合同期限延长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后,除非双方约定终止,否则即为自动续签。

然而,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续签后的合同期限是否可以延长,因此需要进一步解释和实践。

案例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争议小李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然而,在工作时间内,小李突然收到用人单位的通知,表示因公司业务调整,需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小李认为公司没有合理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故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这个案例涉及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终止规定。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有正当的事由,并提前通知劳动者,否则会构成违法解除。

然而,劳动法对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终止规定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解释,因此需要针对具体的情况进行法律解读和裁决。

案例三:过期合同续签争议在某公司,小王的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为一年期限。

合同快到期时,小王经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双方同意继续签订合同,并删除了原合同中的期限条款。

然而,两个月后,小王突然收到公司的解雇通知,原因是公司没有再和他签订新合同。

小王认为公司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导致其无故解雇,故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这个案例涉及到过期合同续签的争议。

工会法对工会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作了哪些保护性规定?.doc

工会法对工会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作了哪些保护性规定?.doc

工会法对工会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作了哪些保护性规定?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基层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往往与企业行政方面发生矛盾,有些人还受到打击报复。

如以各种理由解除为职工维权的基层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或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还有的在工会干部劳动合同到期后以种种借口不续签合同。

在保障工会维护职工利益的同时,也迫切需要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因此,工会法增加了这一条规定。

一、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的保护。

由于专职的工会工作人员是完全脱产的,所以对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是,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也就是说,当职工被会员民主选举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根据规定或者与企业协商确定为脱产的专门从事工会工作的专职工会干部,其原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期限的约定中止执行,当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任期满后,其原来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再继续履行。

专职工会工作人员连选连任后,其劳动合同继续延长。

二、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工会工作人员如果是不脱产的,即非专职的工会工作人员,如果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与工会职务任期相比,是少的,比如,刚刚当选的工会工作人员任期要工作三年,而其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只有半年就到期了,那么其劳动合同期限要延长到本届工会工作届满,意味着其劳动合同就要延长二年半的时间。

三、上述两种情况不适用于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的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这里的个人严重过失是指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免费下载】人力资源案例分析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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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案例分析及答案案例1:小李大学毕业以后,通过社会招聘进入本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办公室文秘工作,企业与小李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企业又与其续签了两年。

去年4月企业工会改选,由于小李平时为人正直,愿意为大家做好事办实事,群众关系很好,所以被职工选举为企业工会非专职主席,任期为五年。

小李上任以后,为了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参与与企业的法人谈判。

今年三月底,企业人事部门书面通知小李合同期满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

于是,小李就去人事部门交涉,认为企业不能与其终止合同,人事部门明确告诉他这是董事会的决定,退工的原因是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人事部门无法更改,并将退工通知单交给小李。

小李当即表示,自己尚在工会主席任职期间,企业是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的。

经过多次与企业交涉未果,小李只能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劳动仲裁委撤消企业与其终止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问题1:小李在担任工会主席期间企业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关系?请说明你的理由。

问题2:假如你是劳动仲裁员,该案件你怎样裁决,请说明你的理由。

参考答案:问题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其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小李虽然劳动合同期满,但任职期限未满,企业应当顺延其劳动合同至任职期满。

问题二、企业不得与小李终止劳动关系,应恢复劳动关系,继续与小李履行劳动合同。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案例2:A公司是山东一家民营企业,公司成立于0995年,目前是中国最重要的中央空调和机房空调产品生产销售厂商之一。

目前有员工300余人,在全国有17个办事处,随着销售额的不断上升和人员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整体管理水平也需要提升,公司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起步较晚,原有的基础比较薄弱,尚未形成科学的体系,尤其是薪酬福利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

人力资源案例分析及答案

人力资源案例分析及答案

人力资源案例分析及答案案例1:小李大学毕业以后,通过社会招聘进入本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办公室文秘工作,企业与小李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企业又与其续签了两年。

去年4月企业工会改选,由于小李平时为人正直,愿意为大家做好事办实事,群众关系很好,所以被职工选举为企业工会非专职主席,任期为五年。

小李上任以后,为了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参与与企业的法人谈判。

今年三月底,企业人事部门书面通知小李合同期满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

于是,小李就去人事部门交涉,认为企业不能与其终止合同,人事部门明确告诉他这是董事会的决定,退工的原因是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人事部门无法更改,并将退工通知单交给小李。

小李当即表示,自己尚在工会主席任职期间,企业是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的。

经过多次与企业交涉未果,小李只能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劳动仲裁委撤消企业与其终止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问题1:小李在担任工会主席期间企业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关系?请说明你的理由。

问题2:假如你是劳动仲裁员,该案件你怎样裁决,请说明你的理由。

参考答案:问题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其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小李虽然劳动合同期满,但任职期限未满,企业应当顺延其劳动合同至任职期满。

问题二、企业不得与小李终止劳动关系,应恢复劳动关系,继续与小李履行劳动合同。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案例2:A公司是山东一家民营企业,公司成立于0995年,目前是中国最重要的中央空调和机房空调产品生产销售厂商之一。

目前有员工300余人,在全国有17个办事处,随着销售额的不断上升和人员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整体管理水平也需要提升,公司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起步较晚,原有的基础比较薄弱,尚未形成科学的体系,尤其是薪酬福利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期满后能否约定“自动顺延”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期满后能否约定“自动顺延”

劳动合同期满后能否约定“自动顺延”□案情简介2009年3月,小陈进入上海某冰箱制造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质量检测员岗位,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自2009年3月-2011年2月。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劳动合同期满后,若双方对本合同的继续履行无异议的,则自动顺延,所约定的原各项条款继续有效。

”2011年2月,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小陈向公司要求续签劳动合同。

公司表示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是自动顺延的,所以无需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小陈认为合同期满后,不签新的劳动合同始终对自己没有保障,故仍然要求公司与其签合同,公司没有答应他的要求。

小陈对公司的做法表示不满,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在合同期满后与自己重新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合同期满后,能否约定“自动顺延”?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期满后自动顺延,小陈在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也知晓这一条款。

故双方合同期满后,可自动顺延,即实质上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中的条款继续履行,故无需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小陈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无论是首次签订还是期满续签,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法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期满自动顺延的约定条款,免除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故要求公司与其重新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的,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故公司应当与小陈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重新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在仲裁委的调解下,最终公司与小陈重新订立了新的劳动合同。

□唐毅律师点评1、《劳动合同法》所规定劳动合同可以顺延的情形说起劳动合同的顺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限变更的法律规定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期限变更的法律规定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期限变更的法律规定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文件,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需要保证公平和平等。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期限可能需要进行变更。

本文将以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讨劳动合同期限变更的法律规定,并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原则和解决方案。

案例背景:某公司与员工张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无法继续雇佣张某,并希望提前终止合同。

1.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限制试用期的次数。

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定期限的,应当转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工作期限。

劳动合同期满,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继续劳动关系的,可以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法律原则- 自愿原则: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

- 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

- 公平原则: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能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

3. 解决方案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和原则,给出几种可能的解决方案:- 协商解除合同:公司和张某可以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提前解除合同。

协商解除合同需要保证公平,公司可以提供一定的补偿或其他优惠条件,以平衡张某的权益。

双方可以签署解除协议,并双方保留一份复印件。

- 续签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公司决定继续雇佣张某,可以与张某签订续签合同,约定新的合同期限。

合同的续签需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如合同期限不能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最长期限。

- 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张某连续工作满一定期限,公司可以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有更大的灵活性,有利于双方的长期合作。

4. 涉及的法律问题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合同解除和续签的问题,以及补偿的问题。

劳动合同期限案例分析: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的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案例分析: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的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案例分析: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的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合同期限的规定对于双方的权益保护和劳动关系的稳定性至关重要。

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的具体规定不仅对双方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需要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合同期满后的继续工作,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根据劳动者自愿和用人单位同意的原则,继续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另一种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动续签合同关系。

下面将详细分析这两种情况下的具体规定。

一、继续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到期时,双方如果继续保持工作关系,可以协商续签新的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合同期限:新合同的期限可以是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但是续签合同的总期限不能超过不固定期限的上限。

2.薪酬调整:在续签新合同时,薪酬可以重新协商和确定,但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福利待遇:续签合同时,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协商确定,不能低于原合同的标准。

4.合同内容:新合同的内容可以从原合同中继承,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

二、自动续签合同关系除了继续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一种情况下自动续签合同关系的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1.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或者告知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但继续工作的,劳动合同期限以原劳动合同为期限,且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方式订立。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那么合同期限将以原劳动合同为期限,并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方式订立。

这样的规定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既避免了因合同到期而失去工作的情况,又保障了劳动者的稳定就业。

自动续签合同关系的具体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1.合同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动续签的合同期限以原劳动合同为期限,但是劳动合同的总期限不能超过不固定期限的上限。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工会主席劳动合同到期,能随意终止吗?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工会主席劳动合同到期,能随意终止吗?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工会主席劳动合同到期,能随意终止吗?【案例简介】刘某自2005年5月起到杭州某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到2011年4月30日期满。

刘某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担任单位工会主席,任期至2011年11月30日。

2011年4月1日,公司向刘某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其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

2011年5月,刘某离开公司,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对此,你怎么看?案例解析: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包括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支持劳动者与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作斗争,指导、帮助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在政府制定与劳动者利益相关的政策时,发表意见等等。

由此,我国工会通过对劳动者的协助,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对解决劳动纠纷的参与以及对各级政府的建议,起到了沟通劳动者和资方、政府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因此,为了保障工会能起到上述作用,保证工会主席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责时不受到干扰,《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至其任职期满。

而作为用人单位,不仅要依照《工会法》的要求积极建立工会,更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保证工会的工作人员能够独立、高效地行使自己的职责,而不能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将工会工作人员随意辞退。

本案中,刘某系公司工会主席,任期至2011年11月30日,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截止至2011年4月30日,但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刘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工会任职期间届满。

因此公司在2011年4月通知刘某自2011年4月30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当支付刘某经济赔偿金。

工会主席期满未换届被解除劳动合同有补偿金吗

工会主席期满未换届被解除劳动合同有补偿金吗

⼯会主席期满未换届被解除劳动合同有补偿⾦吗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双⽅提前终⽌劳动合同的法律效⼒,解除双⽅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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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主席期满未换届被解除劳动合同有补偿⾦吗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单位依照本法第四⼗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单位依照本法第四⼗⼀条第⼀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单位维持或者提⾼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四条第⼀项规定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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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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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顺延法律规定(3篇)

劳动合同顺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劳动合同可能会出现顺延的情况。

劳动合同顺延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行为。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顺延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劳动合同顺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订。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上述两部基本法律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法规也对劳动合同顺延作出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

三、劳动合同顺延的条件1.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顺延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充分沟通,达成共识,明确顺延的期限、条件等事项。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顺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等。

3.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顺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劳动合同期限,如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

四、劳动合同顺延的程序1.提出顺延申请劳动合同顺延前,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向对方提出顺延申请,并说明顺延的原因、期限等事项。

2.协商一致双方就顺延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签订书面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顺延的期限、条件等事项。

劳动法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期限和解除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期限和解除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期限和解除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和解除的法律规定在劳动法中被详细规定,并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了具体的规定。

以下是劳动法中常见的劳动合同期限和解除的法律规定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期限: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为三年。

如果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即使双方同意,也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例:A公司与B员工签订了一个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四年。

根据劳动法规定,该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因此,即使A公司和B员工双方同意,该劳动合同仍被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的终止日期,员工可以长期在公司就业,直到满足劳动法中规定的解除条件。

例:C公司与D员工签订了一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D员工可以长期在C公司工作,直到满足劳动法中规定的解除条件。

解除劳动合同:1. 解除双方共同协商:根据劳动法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共同协商解除,例如双方都同意终止合同。

例:E公司与F员工发生了一些分歧,双方通过协商决定终止劳动合同。

2. 解除一方通知:劳动法规定,一方可以通过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通常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例:G公司通知H员工一个月后终止劳动合同。

3. 解除不当行为:劳动法规定,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例:I公司发现J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劳动法中常见的一些规定和案例分析,具体的劳动合同期限和解除的规定可能会根据国家、地区和特定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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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的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合同期限延长至任职期满
【案情】
丁某自2004年4月起到南通某钢铁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到2010年9月30日期满。丁某自2009年12月29日开始担任单位工会主席,任期至2010年12月28日。2010年9月2日,公司向丁某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其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2010年10月,丁某离开公司,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点评】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包括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支持劳动者与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作斗争,指导、帮助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在政府制定与劳动者利益相关的政策时,发表意见等等。由此,我国工会通过对劳动者的协助,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对解决劳动纠纷的参与以及对各级政府的建议,起到了沟通劳动者和资方、政府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因此,为了保障工会能起到上述作用,保证工会主席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责时不受到干扰,《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至其任职期满。而作为用人单位,不仅要依照《工会法》的要求积极建立工会,更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保证工会的工作人员能够独立、高效地行使自己的职责,而不能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将工会工作人员随意辞退。
【裁判】
法院认为,丁某系公司工会主席,任期至2010年12月28日,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截止至2010年9月30日,但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丁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工会任职期间届满。因此公司在2010年9月通知丁某自2010年9月30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当支付丁某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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