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无罪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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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无罪上诉状
如果对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关于请求故意伤害无罪的上诉状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上诉状一
上诉人:王xx,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乡xx村。
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伤害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2008 )长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2、依法驳回附带民事原告人王xx、王xx的赔偿请求。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打,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造成一重伤二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是错误的。
上诉人没有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打。
而是他人即王xx在喝酒过程中无故将一杯酒泼向上诉人。
这是一种极端带有侮辱人格的挑衅行为。
对此,上诉人仍能控制住了自己。
采取积极回避的措施,对他们的辱骂没有还口更没有与王xx等发生争打。
在场人员均能予以证实。
不仅如此,王xx在被别人劝阻的情况下,仍然一再向上诉人进行暴力侵害。
另外,上诉人没有持械,证据显示。
是王xx几次三番持械侵害上诉人。
先是用酒杯、再用酒瓶、再用桌椅,这些情节是非常清楚的。
上诉人再整个事件中是被动挨打的对象。
没有故意伤害他人。
而在王剑伟的报案材料中对自己的恶性行为却只字未提,故意隐瞒了事情的真相。
把自己伪装成了一个楚楚可怜的受害者。
此人做人的道德标准及诚信度实在值得怀疑。
作为检察机关肩负着国家赋予的明辨是非的神圣使命。
这时不但没有客观、公平的处理案件,反而是在这样清晰明了的事实面前,做出与本案极不相符的上诉理由,以琐事二字模糊了一切。
使其事情的真相与是非观念发生偏移。
实在令人心痛。
其实在整个案件的过程中,上诉人才是那个最大的受害者。
二、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没有全面客观地审查复核相关证人证言,轻率作出判断,与法不符。
《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公诉人在向法院提交主要证据复印件的同时,已向法院列出了应当通知出证的证人名单。
但据了解,相关证人并未收到出庭通知。
导致证人证据无法当庭质证。
而法院在案件的受理和庭审过程中没有认真审核案件的事实经过。
在案件的受理及两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律师及家属曾多次强烈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以审核证言的真实性。
法院均予以推辞,失之常理。
而在本案缺失物证的情况下,相关证人证言人数较多.,需要证实的一个事实有多种说法,相互冲突大,涉及到上诉人有罪无罪的关键事实情节,证人应当出庭而未出庭,又未对证人进行复核。
而法院单方面通过几个前后矛盾及说法不一且不能直接证明上诉人行凶伤人的证言,通过臆想和推断来猜测事情的经过及重要的受伤过程。
有悖国家《刑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基本原则。
而直到判决书下达法院都没有对证人进行复核及确认其证言的真实性。
而是对证言部分断章取义,断然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六年的严重刑罚。
有失法律公平、公正的的基本原则。
法律的前提是法不悖理可就在这样理都说不过去的情况下却做出了这种违理的判决。
做为上诉人又怎么能服。
所以请求二审能对案件中的证人证言部分进行复核,这是上诉人一再强烈要求的也是上诉人最基本的要求。
希望二审法院能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依法还上诉人一个清白。
三、王xx左眼受伤是事实,但当时的实际情况是王xx和王xx兄弟二人在完全丧失理智的情况下打击上诉人一人,且王氏兄弟二人年轻力壮,上诉人却年逾半百,根本就没有还手的机会。
证人程智慧等均可证实。
庭审中王xx对自己眼部受伤的情形不但说不清楚,且前后矛盾。
不能排除王氏兄弟二人共同打击上诉人时,相互误伤和自伤的可能。
伤情鉴定书中的叙述也不能印证证人薛x所谓的茶杯由上而下致伤痕迹。
同时与原判认定的王xx躲开便拿玻璃杯朝王剑伟的面部砸去也不一致,该证言和原判认定均属臆想、推断。
没有其他证据支持。
故认定上诉人将王xx眼部致伤的事实不能成立。
四、关于民事赔偿的判决,虽原判考虑到了王xx、王xx的过错。
实行三
七责任的判决。
但由于上诉人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应当改判无罪。
故原审时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判决也是错误的。
原审认定的事实证据错误。
上诉人不是加害人,而是真正的受害人。
王sxx的伤情不是上诉人伤害而造成的。
上诉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故将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并驳回王xx、王xx的附带民事赔偿的请求。
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此致
xx市中级法院
(此状经上诉人改动过)
上诉人:
二零XX年八月八日
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上诉状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男,1980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阳市某地。
现羁押于海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不服(20**)海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20**)海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查清本案事实、撤销该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不承担李某人身损害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本案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实施犯罪行为,上诉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