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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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评价客户信用状况,有效防范风险,提高授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使用各媒介后台充值服务的客户。
第三条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统一的标准,以偿债能力和还款意愿为核心,从信用履约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及发展能力等方面,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和内部信用等级确定。
第四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是客户是否获取授信额度的重要参考因素。
信用评级为优良的客户可获得一定的授信额度,或者一定期限的还款账期。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授信额度及相关管理办法是服务协议重要条款。
第二章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设置
第五条本行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分为信用履约评价(45%)、偿债能力评价(25%)、盈利能力评价(15%)和综合评价(15%)等4个方面。
综合评价包括领导者素质、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及与本司合作情况等4个方面。
第六条本行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
按照《客户信用等级测评表》,对各类评级对象按相应计分标准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和单项指标,分为AA级、A级、B级、C级、D级。
第七条信用等级与客户分类。
评定后的信用等级AA级、A级为优良客户; B、C、D级为一般客户。
第三章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第八条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对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新拓展客户可随时评级。
第九条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为:业务人员搜集客户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资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指标和标准进行测算、填写《客户信用等级测评表》,撰写初评报告,由业务部门总监初审,由法务人员或者内审人员进行复审。
第十条评级报告主要包括:客户资信调查、财务分析、综合评价和信用等级初评结果等内容。
业务员应尽可能的收集、整理、分析客户财务信息、信用记录等相关资料,撰写信用等级初评报告。
第十一条信用评级为优良的客户,授信额度发放规则为:
授信金额小于30万,或者给予客户10个工作日回款账期,可由业务体系负责人连带担保;
授信金额在30-50万之间,或者给予客户15个工作日回款账期,由部门负责人连带担保,财务负责人审核;
授信金额在50-100万之间,或者给予客户一个月回款账期,由部门负责人担保,营运总裁审核;
授信金额在100万以上,或者给予客户一个月以上回款账期,由部门负责人担保,总裁审核。
第十二条还款账期起算点为公司向客户垫资之日起算,公司垫资按照垫资总额0.333‰/天收取服务费;还款账期届满时,客户逾期未付款的,按照应付金额1‰/天计算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15个工作日的,公司停止客户账户的投放,并不承担因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并具有良好资金实力,信用评级在A级以上的客户,可以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授信条件。
签约条款模板如下:
“基于乙方对甲方的信用评级考核以及双方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乙方同意为甲方垫资充值的授信额度为元,还款账期日,还款账期自乙方为甲方垫资之日(即年月日)起算,乙方垫资按照垫资总额0.333‰/天收取服务费;还款账期届满,甲方逾期未付款的,按照应付金额1‰/天计算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15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停止甲方账户的投放,并不承担因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
若业务部门与该客户约定的合同金额,已保证了该笔业务的毛利高于同类业务毛利20%,公司为客户垫资的服务费用计入该业务部门的财务费用,可不再向客户收取。
第十四条对已评定信用等级客户年中发生改制、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等情况的,若客户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未发生明显变化,可沿用原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由原审批人员确认;若客户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重新评级。
第十五条信用等级评定后,客户经理要跟踪监测企业客户信用状况变化。
A级(含)以上客户每半年复测一次信用等级。
年度中间复测信用等级原则上不作升级处理。
第十六条复测信用等级时发生以下情况的,做降级处理。
(一)客户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指标明显恶化。
(二)客户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贪污、受贿、舞弊、抽逃资本金等违法经营案件的;客户对本司或其他债权人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的。
(三)客户主要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更,对本司债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客户因政策、法律法规等原因,行业发展前景不乐观。
(五)对本司追索款项时拒不配合,逃避还款义务的。
(六)被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列入黑名单或被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公布为不守信誉客户。
(七)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发生重大经营或财务困难,或其所在地区有政局不稳、宏观经济波动较大等潜在风险因素,可能对客户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八)其他重大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财务部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信用等级测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