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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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结合本案事实,分析企业破产具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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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本案中,南昌某地下商场亏损达87.9
万元,在债务清偿期到来时已经无力清偿债务。其债 权人中既有南昌市副食品批发公司这一最大债权人, 同时还有其他债权人存在,债权人数额在两人以上。 南昌市副食品批发公司的破产申请是向人民法院提出 的,由法院作出其破产的裁定,此后的一系列程序均 在法院主持和监督下进行。该地下商场的破产财产在 优先清偿相关费用后,剩余财产由一般债权人按照债 权比例受偿,债权人得到了公平满足。可以说,本案 的处理鲜明地体现了企业破产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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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1.破产(Insolvency):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 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 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复苏企业, 清偿债务,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 破产是商品经济中的必然现象,是市场竞争、 优胜劣汰的产物。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对建立和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重要意义,是市 场经济条件下的基础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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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的法律特征:破产是一种概括的执行程序,目的 在于剥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对其全部财产的 管理处分权,让全体债权人取得公平受偿的机会。它 有以下特征:
➢ 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与其他偿债手段相比, 破产是以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为偿债基础的特 殊偿债手段。也就是说,市场主体以其全部资产作为 偿债基础,以全部财产一次清偿,并因此丧失主体资 格,并因主体资格的丧失而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不再清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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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一词在不同领域使用有不同含义。作为法律 术语的破产有二层含义:一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的一种事实和状态;二是指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到 期债务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财 产抵偿其所欠的各种债务,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并 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义务的一种法律程序(即破产 程序)。学理和实践中常把这两种含义结合起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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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案例】
某百货商店有限公司于1999年6月9日开业经营,为 国有企业;独立核算;资金总额为14万元,其中固定 资产4万元,流动资金10万元(集资);企业开设后,即 由主管机关发包给以甲为代表与乙、丙三人所组成的 合伙承包经营。由于承包人经营失误,企业连连亏损, 至2001年2月,已亏损25万多元。债务人某百货商店有 限公司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某县服务公司同意后,于 2001年4月5日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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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在市场竞争中, 有的生产经营者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这种状态的存续还会导致债务人财产的进一步耗损,进 一步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甚至会影响到整个经济秩序 和民事流转的安全,为此有必要通过消灭债务主体资格 的方式,遏制其财产进一步损耗。
➢ 法律上的破产是指一种债权救济制度或概括性财产执 行程序,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它表明债务人之经营活 动已然失败。在这种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对其财产 实行强制清算,并令其退出正常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 或消灭其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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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制度的固有传统是债权人地位平等。在债务 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悖社会文明和秩序,所以,国家应当力求 避免债权人行使请求权发生混乱,尽量协调债务 人和债权人、债权人相互之间的利害冲突,使所 有的债权人在平等的条件下接受清偿以及分担不 能受偿的债权损失,才有必要选择破产制度。因 此,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构成破产制度的核心,
第5 章
企业破产法
Enterprise Bankruptcy Law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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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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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企业破产法
5.1 破产法概述 5.2 破产申请与受理 5.3 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 5.4 重整与和解 5.5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5.6 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
试分析:根据新《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在受理 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后,将会产生什么法 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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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破产法概述
5.1.1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5.1.2破产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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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世界银行发布的一份专题报告,20世纪 90年代中期,中国年均发生的破产案件数 目1989-1993年的277起上升到1994-1995年 的2100起,到1996-1997年增加到5640起。 在1996-1997年,破产案件的半数以上是国 有企业。
➢ 难点:破产的界限、破产宣告与清算,破产债权的 范围与权利行使;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
[教学时数] 4 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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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南昌某地下商场由于企业管理混乱,经营决策失误, 加之地下室营业费用大和地下水的影响,亏损额达到 87.9万元。该商场负债164.3万元,欠缴税款0.9万元, 已经无力清偿债务。南昌市副食品批发公司作为该地 下商场132万元银行贷款的担保人,承担了向银行还款 的责任,成为地下商场的最大债权人。其他数家债权 人担心不能收回债权,纷纷要求该地下商场偿还债务。 为避免损失扩大,南昌市副食品批发公司向南昌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该地下商场破产的申请。经审理, 法院确认了地下商场破产的事实,通告各债权人申报 债权并予以登记,作出了破产裁定。原地下商场的破 产财产77.3万元中,优先清偿了破产费用0.318万元, 清偿所欠职工工资1.8万元和欠缴的税款0.9万元,剩 余财产由债权人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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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与要求]
➢ 掌握我国目前破产法概况,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 成,和解和整顿制度的特点、程序分解协议的法律 效力。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破产申请的提 出、受理程序及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破产救济, 破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企业破产责任。
➢ 重点:破产的界限、破产宣告与清算,破产债权的 概念、破产债权的范围与权利行使;破产财产的处 置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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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本案中,南昌某地下商场亏损达87.9
万元,在债务清偿期到来时已经无力清偿债务。其债 权人中既有南昌市副食品批发公司这一最大债权人, 同时还有其他债权人存在,债权人数额在两人以上。 南昌市副食品批发公司的破产申请是向人民法院提出 的,由法院作出其破产的裁定,此后的一系列程序均 在法院主持和监督下进行。该地下商场的破产财产在 优先清偿相关费用后,剩余财产由一般债权人按照债 权比例受偿,债权人得到了公平满足。可以说,本案 的处理鲜明地体现了企业破产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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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1.破产(Insolvency):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 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 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复苏企业, 清偿债务,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 破产是商品经济中的必然现象,是市场竞争、 优胜劣汰的产物。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对建立和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重要意义,是市 场经济条件下的基础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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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的法律特征:破产是一种概括的执行程序,目的 在于剥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对其全部财产的 管理处分权,让全体债权人取得公平受偿的机会。它 有以下特征:
➢ 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与其他偿债手段相比, 破产是以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为偿债基础的特 殊偿债手段。也就是说,市场主体以其全部资产作为 偿债基础,以全部财产一次清偿,并因此丧失主体资 格,并因主体资格的丧失而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不再清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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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一词在不同领域使用有不同含义。作为法律 术语的破产有二层含义:一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的一种事实和状态;二是指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到 期债务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财 产抵偿其所欠的各种债务,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并 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义务的一种法律程序(即破产 程序)。学理和实践中常把这两种含义结合起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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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案例】
某百货商店有限公司于1999年6月9日开业经营,为 国有企业;独立核算;资金总额为14万元,其中固定 资产4万元,流动资金10万元(集资);企业开设后,即 由主管机关发包给以甲为代表与乙、丙三人所组成的 合伙承包经营。由于承包人经营失误,企业连连亏损, 至2001年2月,已亏损25万多元。债务人某百货商店有 限公司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某县服务公司同意后,于 2001年4月5日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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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在市场竞争中, 有的生产经营者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这种状态的存续还会导致债务人财产的进一步耗损,进 一步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甚至会影响到整个经济秩序 和民事流转的安全,为此有必要通过消灭债务主体资格 的方式,遏制其财产进一步损耗。
➢ 法律上的破产是指一种债权救济制度或概括性财产执 行程序,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它表明债务人之经营活 动已然失败。在这种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对其财产 实行强制清算,并令其退出正常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 或消灭其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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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制度的固有传统是债权人地位平等。在债务 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悖社会文明和秩序,所以,国家应当力求 避免债权人行使请求权发生混乱,尽量协调债务 人和债权人、债权人相互之间的利害冲突,使所 有的债权人在平等的条件下接受清偿以及分担不 能受偿的债权损失,才有必要选择破产制度。因 此,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构成破产制度的核心,
第5 章
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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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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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企业破产法
5.1 破产法概述 5.2 破产申请与受理 5.3 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 5.4 重整与和解 5.5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5.6 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
试分析:根据新《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在受理 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后,将会产生什么法 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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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破产法概述
5.1.1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5.1.2破产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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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世界银行发布的一份专题报告,20世纪 90年代中期,中国年均发生的破产案件数 目1989-1993年的277起上升到1994-1995年 的2100起,到1996-1997年增加到5640起。 在1996-1997年,破产案件的半数以上是国 有企业。
➢ 难点:破产的界限、破产宣告与清算,破产债权的 范围与权利行使;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
[教学时数] 4 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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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南昌某地下商场由于企业管理混乱,经营决策失误, 加之地下室营业费用大和地下水的影响,亏损额达到 87.9万元。该商场负债164.3万元,欠缴税款0.9万元, 已经无力清偿债务。南昌市副食品批发公司作为该地 下商场132万元银行贷款的担保人,承担了向银行还款 的责任,成为地下商场的最大债权人。其他数家债权 人担心不能收回债权,纷纷要求该地下商场偿还债务。 为避免损失扩大,南昌市副食品批发公司向南昌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该地下商场破产的申请。经审理, 法院确认了地下商场破产的事实,通告各债权人申报 债权并予以登记,作出了破产裁定。原地下商场的破 产财产77.3万元中,优先清偿了破产费用0.318万元, 清偿所欠职工工资1.8万元和欠缴的税款0.9万元,剩 余财产由债权人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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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与要求]
➢ 掌握我国目前破产法概况,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 成,和解和整顿制度的特点、程序分解协议的法律 效力。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破产申请的提 出、受理程序及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破产救济, 破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企业破产责任。
➢ 重点:破产的界限、破产宣告与清算,破产债权的 概念、破产债权的范围与权利行使;破产财产的处 置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