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办事处的法律地位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一、概述。
法律部门是一个组织中非常重要的部门,它负责处理组织内部的法律事务,保障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组织的法律地位。
不同的组织可能会根据自身特点和规模大小来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但是一般来说,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二、业务类型。
根据组织的业务类型来划分法律部门是一种常见的标准。
比如,一个大型的跨国公司可能会将法律部门划分为知识产权部门、合规部门、诉讼部门等。
而一个中小型企业可能会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合同管理部门、劳动法务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等。
不同的业务类型需要不同专业背景的法律人员来处理,因此根据业务类型来划分法律部门是非常合理的。
三、地域划分。
另一个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地域划分。
特别是对于跨国公司或者地域性较强的组织来说,根据地域来划分法律部门是非常必要的。
比如,一个在中国和美国都有业务的公司可能会将法律部门划分为中国法律部门和美国法律部门,以便更好地适应不同地域的法律环境,保障公司在不同地域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专业领域。
根据法律专业领域来划分法律部门也是一种常见的标准。
比如,一个专业性较强的律师事务所可能会将法律部门划分为民事诉讼部门、刑事辩护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等。
不同的法律专业领域需要不同专业背景的法律人员来处理,因此根据专业领域来划分法律部门也是非常合理的。
五、综合考虑。
除了以上几种常见的划分标准外,有些组织还会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求来综合考虑,制定适合自己的法律部门划分标准。
这种综合考虑可能会结合业务类型、地域划分、法律专业领域等多种因素,以确保法律部门能够更好地为组织服务,保障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结论。
综上所述,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可以根据业务类型、地域划分、法律专业领域以及综合考虑来进行。
不同的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求来制定适合自己的法律部门划分标准,以确保法律部门能够更好地为组织服务,保障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是根据不同的职能和专业领域进行划分的。
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1. 刑事法律部门:负责处理与刑事犯罪相关的案件,包括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工作。
刑事法律部门的划分可以按照不同的层级进行,例如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和地方法院等。
2. 民事法律部门:负责处理与个人和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相关的案件。
这些案件可以涉及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家庭纠纷等多个方面。
民事法律部门主要包括民事法庭、家事法庭等。
3. 行政法律部门:负责处理与政府和公共事务相关的案件。
行政法律部门的划分可以按照不同的行政层级进行,例如中央行政法院、省级行政法院等。
4. 宪法法律部门:负责处理与宪法相关的案件。
这些案件通常涉及宪法的解释、修正、保护和执行等方面。
宪法法律部门可以包括宪法法庭、宪法委员会等。
5. 劳动法律部门:负责处理与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和劳动保护相关的案件。
例如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
6. 知识产权法律部门:负责处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方面。
知识产权法律部门可以包括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和调解机构。
7. 环境法律部门:负责处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案件。
这些案件通常涉及环境破坏、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
环境法律部门可以包括环境保护法院和环境保护署等。
8. 金融法律部门:负责处理与金融监管和金融纠纷相关的案件。
金融法律部门可以包括金融法院和金融监管机构等。
除了以上主要的划分标准外,法律部门还可以根据不同的地区和国家的法律体系进行进一步的划分。
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也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叠,例如某些案件既涉及刑事法律部门,又涉及民事法律部门;某些案件既涉及行政法律部门,又涉及环境法律部门等。
因此,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各个法律部门之间需要进行协调和合作,以保证案件的公正、高效和有序处理。
此外,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也会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变化而不断调整和完善。
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和实际情况,还可能存在其他特殊的法律部门,如军事法律部门、国际法律部门等。
人大街道工委法律地位再探讨(WORD档)
人大街道工委法律地位再探讨为了强化区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街道等基层政权的监督,更好地服务、联系人大代表和选民,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市区级人大常委会陆续在街道成立了人大街道工委会。
上述城市成立的人大街道工委会,以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派出机构的名义履职,向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
实践证明,人大街道工委会在服务代表履职和强化对基层政权的监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人大街道工委的法律地位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并未得到明确,甚至连名称也未完全统一,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也有待进一步理顺,严重制约了人大街道工委的职能发挥和进一步发展。
人大街道工委的法律地位,是一个绕不过去,也没有必要回避的重大问题。
笔者认为,欲探讨人大街道工委的法律地位问题,有三个重要的坐标系,只有把人大街道工委植入这三个坐标系中,才能对其进行相对合理的法律定位。
这三个坐标系一是人大街道工委的历史变迁,只有了解了她的历史,才可能明白她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二是我国街道一级政权组织形式的内部结构和客观需求,只有需求,才有成立的必要,有成立的必要,才必须在法律上进行进一步的明确;三是人大机关自身的发展态势和需求,人大作为我国的权力机关,自身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在发展的过程中,既要首先考虑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权的特殊需求,也要借鉴世界上其他代议机关的长处和经验,进一步完善人大街道工委的职能。
一、人大街道工委是人大街道工作室发展的必然结果人大街道工委的前身,就是人大街道工作室(站)。
一些城市的区人大常委会为加强街道代表工作和推动代表活动开展,建立了街道人大代表工作室(站)。
其职责和任务主要有联系所辖地区的人大代表,做好代表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代表开展学习活动等。
人大代表工作室作为在城市街道设立的负责城区代表联络服务工作的机构,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人大代表工作室也面临着天然的局限性。
一是机构设置比较随意,工作人员不固定,组织机构相对涣散,在人代会召开前后,工作开展相对集中,平时则相对分散。
街道办事处在基层治理中的履职困境和改善路径
街道办事处在基层治理中的履职困境和改善路径发布时间:2021-07-23T07:57:03.211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5期作者:蒲姣姣[导读] 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逐步推进,国家越来越注意城市基层治理。
街道办事处作为上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基层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因为对于街道办事处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定位尚不明确,街道办事处在实际履职过程中不免出现权责不对称、与政府部门职能交叉属地原则滥用、执法建设薄弱、法律意识不高等困境,亟待解决。
蒲姣姣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西安 710000摘要: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逐步推进,国家越来越注意城市基层治理。
街道办事处作为上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基层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因为对于街道办事处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定位尚不明确,街道办事处在实际履职过程中不免出现权责不对称、与政府部门职能交叉属地原则滥用、执法建设薄弱、法律意识不高等困境,亟待解决。
关键词:街道办事处;权责清单;执法建设;法律意识街道办事处在城市基层治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且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提到了将执法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可见,在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中街道办已不可忽视。
但各街道办在实际的治理过程中也存在许多共同的困境,如权力与责任不对等、与政府部门职能交叉、执法建设薄弱等。
笔者通过对街道办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促进街道办的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一、街道办事处的履职困境1.机构设置庞杂,人员构成复杂各街道办事处机构构成通常分为内设机构和派驻机构,有行政科室又有事业科室,机构设置是非常复杂且繁多的,动辄便是十几个职能部门。
虽然大部分街道办事处已经对机构设置进行精简,但实质上只是将一个甚至两个机构融合到另一个机构,造成“一套班子,多个牌子”的现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查询可知街道办需要处理的事务更是繁多,要处理上级政府交办的各种事项,还要解决辖区民众的各种诉求。
在职能如此繁多的情况下,编制却没有相应的增多,造成事多人少的现象。
街道办事处属于什么单位
街道办事处,是我国乡级行政区街道的管理机构。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关。
[1] 街道与乡和镇等同属乡级行政区。
[2]由于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有很多县也相继设置街道作为行政区划单位,渐渐朝“市建制”转变。
如2009年9月,湖南省长沙县撤销星沙镇,设立星沙、湘龙、泉塘3个街道;重庆丰都县设有名山街道、山东高唐县设有鱼丘湖街道、广东龙门县设有龙城街道等;2016年浙江省行政区划变更后,德清县设立武康街道、舞阳街道、阜溪街道、下渚湖街道,永嘉县辖东城、南城、北城、瓯北、乌牛、黄田、三江7个街道;2019年贵州册亨县行政区划调整后从原者楼街道析出部分村寨,设置高洛街道。
[3] 有些地级市的辖区的行政机构用“区办事处”来代替区政府职能,如广东东莞莞城区办事处等。
此外,很多地区伴随经济快速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最具典型的为北京近郊乡镇,这些地区仍旧保留原来的乡镇建制,乡镇政府加挂“地区办事处”牌子,乡镇以下的区划单位以社区为主。
授权法源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已废止)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二条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行政级别街道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法律部门划分标准
法律部门划分标准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不同的法律部门负责着不同的职责和任务,因此需要有明确的标准来进行划分。
一般来说,法律部门的划分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包括职能划分、地域划分和案件性质划分等。
下面将对这些划分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从职能划分的角度来看,法律部门可以被划分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立法机关主要负责制定法律,司法机关主要负责审理案件和解决纠纷,行政机关主要负责执行法律和管理公共事务。
这种划分标准主要是根据法律部门的职能和任务来进行的,能够清晰地界定各个法律部门的职责范围,从而确保各个部门能够高效地运作。
其次,从地域划分的角度来看,法律部门可以被划分为中央法律部门和地方法律部门。
中央法律部门主要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法律事务,地方法律部门主要负责地方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这种划分标准主要是根据法律部门的管辖范围来进行的,能够确保各个地区的法律事务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和处理。
最后,从案件性质划分的角度来看,法律部门可以被划分为刑事法律部门、民事法律部门和行政法律部门。
刑事法律部门主要负责处理刑事案件,民事法律部门主要负责处理民事案件,行政法律部门主要负责处理行政案件。
这种划分标准主要是根据法律事务的性质和类型来进行的,能够确保各种案件能够得到专业化和精细化的处理。
综上所述,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是多方面的,需要根据不同的角度来进行考量和界定。
只有通过明确的划分标准,才能够确保各个法律部门能够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任务,从而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希望各级法律部门能够认真对待划分标准的问题,不断完善和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办事处的定义
一、“办事处”的性质公司驻外“办事处”应该是公司在外地设立的非经营形式的机构,其设立的目的是为公司在外地收集和反馈公司所需的信息,提供非营业性质的服务和指导工作等等。
例如,市场信息的收集、监控和分析等。
公司法及其相关的配套法规中只有设立分公司的规定,没有“办事处”的概念。
按工商局专家的解释,“办事处”是办公室的延伸,只能从事联络服务等工作,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二、“办事处”与法律冲突的关键是“经营”如果从事经营活动,按相关规定应该办理工商注册,税务注册等。
《公司登记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本规定可以解释为“在住所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设立分公司”。
国家工商总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公司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其名称可以不含“分公司”字样,但应当按分公司登记程序办理登记。
”即公司要设立经营机构,名称可以不叫分公司,但工商登记时按分公司对待。
现在各地销售分公司为区域销售在设立驻外“办事处”机构,其核心任务是代表XX分公司负责该地区的营销工作,在当地以XX分公司名义进行活动。
只要不从事经营活动,没有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据,就不和国家的相关规定相冲突。
但如果从事经营活动,即会出现于法规的冲突。
工商行政机关将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和取缔: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等。
三、经营活动的“概念”和“证据”什么是“经营活动”或“经营行为”,从学理上实在难下定义,书本上没有答案,从网上搜寻,也没有一个确切的说法,这方面文章也特别少。
越是这样越为工商执法留下了操作空间,他们可以凭自己的理解来认定事实。
所以我们要在谨慎对待。
虽然我们不能给经营活动或行为给出准确的概念,但对能够表明经营活动的证据可以进行一定的归纳。
能够表明经营活动的证据无外乎:经营合同,帐薄,票据,存放的货物,发货送货记录单、收款的单据等。
如果存在上述“经营行为”,为求合法合理,需要设立具有经营能力的分公司,但可能不太现实,过多的设立分公司使得营运成本增高、管理难度加大、经营和管理的风险加大,所以只有在必须的情况下我们才不得不设立。
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概念界定
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概念界定城市街道办事处是中国特有的行政区划单位,属于城市下辖的基层行政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行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城市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实施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民利民的事务性服务。
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城市基层政权组织和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机构,主要包括居民委员会、商务事务部门、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综合治理部门等。
居民委员会是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基层组织,包括居委会、居村委员会等,负责组织居民自治、开展社会管理、民主监督等工作。
商务事务部门负责城市商业、市场管理、招商引资等工作。
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公共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包括道路、公园、绿化带、公厕等。
综合治理部门负责城市的综合治理工作,包括社区安全、环境卫生、文化教育等。
城市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管理职责:负责行政管理事务,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辖区范围内的居民、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服务。
2. 社会管理职责:组织居民自治,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居民合法权益,推动社区和谐发展。
负责居民的基本信息登记、管理和统计,组织、协调居民的社区事务和公共事务。
3. 经济发展职责:负责辖区内的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发展、市场监管、商务服务等工作,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4. 公共服务职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民利民的事务性服务,如居民服务、文化教育、社区卫生、环境保护等。
同时,也负责组织社区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丰富居民的业余生活。
5. 综合协调职责:在城市街道的规划、建设、市政设施建设、执法监督、公共安全等方面,起到协调、组织、调度作用,为上级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和反馈。
总之,城市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的基础单位,负责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行政管理服务,致力于提高城市居民的幸福感和生活品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城市街道办事处在城市治理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也将日益凸显。
外国公司代表处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法律实务
外国公司代表处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法律实务一、诉讼资格《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外国企业代表处不属于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形式,也无中国工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性资质证书,但是其设立仍然需要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因此外国企业代表处在我国具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但是对于有些外国企业代表处在业务活动中直接以外国企业的名义与国内企业签订合同或实施其他民商事法律行为,其法律责任的归结点应当为外国企业而非其代表处,其诉讼主体应当是其所代表的外国企业。
二、劳动争议中法律适问题由于外国企业代表处不在我国境内实施直接的营利性活动,其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一般涉及的往往是劳动争议及其他行政法律问题。
但就劳动争议问题而言,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但是由于外国企业代表处的特殊身份,所适用的并非是劳动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
”而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由企业向另一方委派劳动者属于劳务派遣的性质而非劳动关系。
而对于没有按照此规定招聘我国劳动者的情况,劳动者与外国企业代表处形成的实际上是雇佣关系。
创新社会基层治理
创新社会基层治理摘要:中国城市管理模式被形象地称为”二三四”,即两级(市、区)政府、二级(市、区、办事处)管理、四级(市、区、办事处、社区)网络,街道办作为这种管理体制的一级机构,在半个多世纪的城市建设与社会工作中,扮演着独特而积极的角色①。
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作为城市的基层政权组织,它是政府与社会及人民群众相互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街道办事处这一行政派出机关存在着亟待解决的各种问题,在”十二五”开局之年,如何创新社会基层管理成了社会共同关注和重视的问题。
关键词:街道办事处;派出机关;法律地位街道办事处被定位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即城市基层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政府。
随着经济转轨速度和社会转型的加快,街道办事处的公共事务日益复杂化,其事实上扮演着一级政府角色。
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速度的加快,街道辖区的公共事务变得日益繁杂化,人民的需求也随之日益增加并呈多元化,随之也面临着难以治理的危机,对严重”超载”进行减压,就成为当前城市基层管理的一项紧迫任务。
创新街道办事处治理,绝不只是一个实践问题,它不仅涉及法律修改,而且还涉及一系列深层次的理论问题,对于整体社会的基层治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街道办事处的法律定位及其特点建国后,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群众的联系,尽快把城市居民组织起来,1954年12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对街道办事处设立的要求、管辖范围、工作安排、人员编制以及工作经费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文化大革命”中,街道办事处被”革委会”取代。
1980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颁布了《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恢复、整顿、加强城市基层组织,把广大人民群众组织起来,加强基层政权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依靠人民群众管理社会事务。
街道办事处民事诉讼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The world is full of unfairness. What we can do is not only accept, but also try to resis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街道办事处民事诉讼是否具备主体资格?街道办一般是不设区的市或者市辖区的派出机关,一般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活动,通常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在很多城市,都存在街道办事处这个部门,老百姓日常办理一些事务都可以到街道办。
有时候,老百姓会和街道办发生冲突,各方调解不成的话就可能走司法程序了。
当事人就此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后,却被告知街道办无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而不受理案件。
那么街道办事处民事诉讼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接下来通过本文告诉大家。
一、街道办事处民事诉讼是否具备主体资格?街道办一般是不设区的市或者市辖区的派出机关,一般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活动,通常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在行政法上派出机关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和行政赔偿义务人,行政公署还是适格的复议机关。
街道办事处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实际上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取得了事实上成为一级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哪些?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1、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2、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3、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我们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
办事处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办事处作为一种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的常见形式,日益受到我国企业的青睐。
办事处作为企业设立在国外的分支机构,其运营和管理涉及诸多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出发,对办事处设立、运营、解散等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办事处设立的法律规定1. 设立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其中,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和子公司。
根据这一规定,企业设立办事处属于设立分支机构的范畴。
2. 设立条件(1)企业设立办事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②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③具备合法的经营场所;④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人员等条件。
(2)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设立办事处还需符合以下条件:①申请设立办事处的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的身份;②申请设立办事处的企业应当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资质;③申请设立办事处的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
3. 设立程序(1)企业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提出设立办事处的申请;(2)使领馆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后,向企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批准设立办事处证明》;(3)企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批准设立办事处证明》向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后,颁发《营业执照》。
二、办事处运营的法律规定1. 运营范围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分支机构应当在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
因此,办事处运营范围应当与母公司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2. 运营管理(1)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分支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2)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分支机构应当设立总经理,负责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
3. 财务管理(1)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2)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分支机构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执法地位的法律界定
政府 职 能部 门的 派 出 机构 , 由 政 府 的 职 能 部 门 根 据 行 广 度 和深 度都在 加 强 , 是 行政 管 理 的 范 围 也 在 日益 扩 大化 。虽 政管 理 的需 要 , 一定 区域 内设 置 的 管 理 某 项 行 政 事 务 的机 然行 政机 关 及其公 务 员 的 数 量 也相 应 地 膨 胀 , 然 赶 不 上 行 在 仍 构 。从机 构 的性 质讲 , 本 身 并无 行 政 法上 的 主 体 资 格 。但 政管 理 的现实 需要 。同时 , 着 行政 管理 专业 性 、 术性 的 日 其 随 技
的 角度 , 我 国政 府 职 能部 门派 出机 构 的 职 能权 限加 以分 析 、 对 阐述 。 关 键 词 : 府 职 能部 门 ; 出机 构 ; 权 性 行 政 主 体 ; 法 权 限 政 派 授 执 中 图分 类 号 : 9 1 1 D2.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2 9 (0 2 0 .040 10 .0 3 2 0 )3o 8 .2
一
种是 中央 国家 行政 机 关 , 括 国务 院 、 包 国务 院 的 组 成 部 门、
委归 口管 理 的 国家 局 ; 第 法 权 益 不 受 侵 犯 , 且 可 以 对 行 政 执 法 活 动 加 以 有 效 监 督 。 国务 院 的直 属机 构及 国务 院各 部 委 、 而 包 地 本文 从 行政 法学 角 度 , 如 何 正确 界 定 政 府 职 能 部 门派 出机 二 种是地 方各 级 国家行 政 机关 , 括地 方各 级 人 民政 府 、 方 就
法 规 的授 权 , 以成 为 授 权 性 行 政 主 体 , 立 职权 性行 政 主体 即行 政 机 关 来 承 担 并 加 以 实施 可 独
办事处_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办事处的现象日益增多。
办事处作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在异地开展业务的重要平台,其设立和管理涉及到诸多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办事处设立的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详细阐述相关法律知识,以帮助企业和社会组织合法合规地设立和管理办事处。
二、办事处的定义及性质1. 定义办事处是指企业或社会组织为了开展业务、拓展市场、协调关系等目的,在异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办事处一般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法律地位依附于设立它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2. 性质办事处具有以下性质:(1)分支机构:办事处是企业或社会组织在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业务范围和活动内容受到设立它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的约束。
(2)独立法人:虽然办事处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其设立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临时性:办事处设立的时间一般较短,其存在期限与设立目的相关。
三、办事处设立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与办事处设立相关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分支机构设立、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设立、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分支机构的设立、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2. 设立条件设立办事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设立主体:设立办事处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必须依法成立,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
(2)明确设立目的:设立办事处应当有明确的目的,如拓展市场、协调关系等。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办事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政策。
(4)具备必要的条件:设立办事处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如办公场所、人员、资金等。
3. 设立程序设立办事处一般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提出申请:设立办事处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外国公司代表处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法律实务
外国公司代表处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法律实务在全球化的经济浪潮中,外国公司代表处作为外国企业在我国开展业务的一种常见形式,其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问题备受关注。
了解这些法律实务对于外国公司在我国的合法运营以及与我国相关方的合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外国公司代表处的定义与设立外国公司代表处,通常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公司业务相关的联络、市场调研、产品推广等非直接经营活动的机构。
设立外国公司代表处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首先,外国公司应当向我国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外国公司的合法存续证明、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拟设代表处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等。
主管部门在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如认为符合条件,将予以批准并颁发登记证书。
二、外国公司代表处的法律地位外国公司代表处并非独立的法人实体,而是外国公司在我国的分支机构。
这意味着它不能以自身的名义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其活动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
代表处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外国公司在我国进行联络、沟通和协调工作,为外国公司在我国的业务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
它不能直接签订合同、从事销售、采购等商业交易活动,也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法律上,外国公司代表处的行为被视为外国公司的行为。
因此,如果代表处从事了超出其业务范围的活动或者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法规,外国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外国公司代表处的责任承担1、民事责任如果外国公司代表处与我国的企业或个人发生民事纠纷,例如在合同履行、侵权等方面,外国公司将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代表处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外国公司应以其在境外的财产承担补充责任。
2、行政责任如果外国公司代表处违反了我国的行政管理法规,例如未按时办理登记变更、未按规定报送报表等,将面临行政处罚。
处罚形式可能包括罚款、责令改正、吊销登记证书等。
3、刑事责任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如果外国公司代表处的行为构成犯罪,例如走私、偷税漏税等,外国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将街道办事处建成一级政府
将街道办事处建成一级政府作者:孙雪峰来源:《消费导刊》2009年第17期[摘要]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即城市基层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政府。
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速度的加快,街道辖区的公共事务日益复杂化,其事实上扮演着一级政府角色。
不管从理论还是中国实践的角度,街道办事处都是不能撤销的,只能强化职能、建成为一级政府,从而加强城市基层管理。
[关键词]街道办事处派出机关撤销一级政府法律地位作者简介:孙雪峰(1982-),男,浙江温州人,重庆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
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温州等地街道办事处实际上承担着一级政府的功能。
2009年深圳综合配套改革正计划撤区、撤街道建立新街道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
[5]“南京淮海路模式”、“青岛浮山后模式”、“北京鲁谷社区模式”等撤销街道改革模式也曾试点。
[6]的确,国内很多城市在试探街道办事处的法律地位改革。
街道办事处是中国城市政府一个比较独特的管理层次。
作为城市、区政府的派出机关,扮演着城市基层准政府角色。
从现实状况来看,街道是国家与城市社会最基本的接触面,是城市政府与社会互动的基础平台。
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速度的加快,街道辖区的公共事务日益复杂化,人民的需求日益增加并呈多元化,其面临着难以治理的危机,对严重“超载”进行减压,成为当前城市基层行政改革的一项紧迫任务。
对街道办事处进行重新定位,绝不只是一个实践问题,它不仅涉及法律修改,而且还涉及一系列深层次的理论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社区体制、基层民主、行政体制改革等问题,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即国家权力与社会有机体的关系,是社会政治生活中一对具有全局性影响的矛盾。
建立和维持一种合理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历来都既是政治发展的目标,也是政治发展的成果,在城市基层培育成熟的公民社会和公民治理机制,形成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场域,对于整体社会的政治法律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24年律师事务所办事处规章制度模版(二篇)
2024年律师事务所办事处规章制度模版一、总则1.为加强办事处的管理,使办事处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2.凡办事处的设立和管理,均使用本规定。
3.办事处要坚持公司的营销策略,勇于开拓,团结进取,求实高效,为完成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工作任务恪尽职守,履职尽责。
二、办事处的设立、职责及其管理1.办事处的设立、机构设臵、人员编制由律所核批。
2.办事处是律所的派出机构,由律所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
3.办事处的职责:(1)确定区域的营销目标及战略整合规划,并报律所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2)在律所的指导下,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并报律所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3)在律所的统一规划下,负责本区域的法律业务的营销推广工作;(4)负责本区域战略合作单位的管理工作;(5)负责本区域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传递工作;(6)负责组织或帮助战略合作单位开展业务培训、项目研讨、产品促销活动;(7)律所临时指派的工作任务;4.办事处实行业务主管负责制,主管负责全面工作。
5.办事处会议制度。
(1)办事处负责人每年____月份回律所参加办事处联席会议,会议由律所主任主持;(2)办事处及战略合作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战略合作联席会议,会议由办事处负责人主持,会议记录应及时传至律所;(3)临时会议由通知确定;(4)会议内容: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问题、制定计划、落实任务;三、办事处人事管理1.办事处应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使日常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2.办事处负责人由律所任命,其他从业人员由办事处负责人上报律所审核后聘用;3.办事处要坚决执行律所各种管理规章制度和营销策略、方案、计划;4.办事处负责人任职期限三年,可以连选连任;5.办事处人员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具有律师从业资格,身体健康,年富力强,素质好且具有独立工作能力;6.律所按规定定期向办事处派驻巡视人员;将新聘员工分期分批派到办事处锻炼。
办事处能签合同吗
办事处能签合同吗办事处是指企业或组织设立在一定地理范围内的办公场所,可以承担一定的职能和业务操作。
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的法律协议,约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办事处能否签署合同,涉及到办事处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范围。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办事处签署合同的问题。
在法律上,办事处作为企业或组织的法律实体之一,享有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办事处有签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办事处可以代表企业或组织与其他相关主体进行合同签署,包括销售合同、租赁合同、采购合同等。
当办事处代表企业签署合同时,办事处所在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事处签署合同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办事处的职权和职责范围由企业法人或授权的决策机构确定。
办事处在签署合同时,必须对企业或组织具有明确的授权,否则签订的合同可能无效。
因此,在签署合同之前,办事处需要获得相应的授权文件,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办事处的签署合同能力可能受到限制。
例如,一些合同需要经过高层会议或管理层的批准方可签署,办事处可能无权单方面决定签署合同。
此时,办事处需要按照企业内部的规定程序进行合同签署,确保得到上级机构的批准。
办事处能否签署合同,还与合同的性质和涉及的法律规定相关。
某些特殊合同,如担保合同、诉讼委托合同等,可能需要特定的法律资质或许可证来才可以签署。
在签署此类合同时,办事处需要确保自身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授权,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办事处作为企业或组织的法律实体之一,具有签署合同的能力和责任。
然而,办事处签署合同需要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和规定。
办事处在签署合同前,需要确保自身得到合法的授权,并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下,办事处才能有效地签署合同,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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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办事处的法律地位?作者:陈其象律师文章来源:金圣律师网点击数:128 更新时间:2011-3-19一、办事处作为临时机构,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并非诉讼主体。
二、办事处负责人的行为系代表公司法人行为,法律效果归属于公司法人。
【陈其象律师提示】①经过一定程序批准成立的办事处享有民事或行政上的主体资。
②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成立的办事处或其他临时机构(如指挥部等)或分支机构:A.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效果归属上,通常难以成为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B.不能成为诉讼主体。
【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分支机构含义界定的答复(工商企字〔1997〕第222号)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省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分支机构含义界定的请示》(本工商发〔1997〕38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的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一、《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称“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
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依《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和营业登记。
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未经核准登记即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依《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依法设立的“分行”、“支行”、“分理处”、“营业部”、“储蓄所”等均分为分支机构,也应依上述规定办理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此规定我局曾在1997年3月5日和7月14日给广东省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答复(《对粤工商函〔1996〕416号请示的答复》、《对辽工商〔1997〕29号请示的答复》)中予以明确,请一并查阅执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国派驻我国的代表处以代表处名义出具的担保是否有效及外国企业对该担保行为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请示的复函(2003年6月12日(2002)民四他字第6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1年12月27日(2000)沪高经终字第587号《关于外国派驻我国的代表处以代表处名义出具的担保是否有效及外国企业对该担保行为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答复如下:外国派驻我国的代表处,不是该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职能部门,而是该外国企业的代表机构,对外代表该外国企业。
代表处在我国境内的一切业务活动,应由其所代表的外国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南通市对外贸易公司是在大象交易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的介绍下与金达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的。
在整个业务活动中,大象交易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一直以大象交易株式会社的名义与南通市对外贸易公司商谈、签订买卖合同和提供担保。
该代表处在买卖合同上加盖大象交易株式会社的印章以及在担保书上加盖大象交易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的印章的行为,均代表大象交易株式会社本身,应由大象交易株式会社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此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发[2005]26号)13.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因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作为被告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外国企业为共同被告。
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涉及代表机构的纠纷案件应由外国企业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1992〕22号)4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企业设置的办事机构对外所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否一律认定为无效合同问题的电话答复(1988年11月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8〕闽法经字第29号“关于企业设置的办事机构对外所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否一律认定为无效合同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三明市对外贸易公司福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是三明市对外贸易公司的办事机构,没有申报营业执照,对外无权从事经营活动。
办事处擅自以自己的名义与宁德地区生产资料贸易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应认定无效。
虽然三明市对外贸易公司对办事处在履行合同中有时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信、电往来的行为,未提出异议,但因该合同是办事处对外签订的,因此,不应视为三明市对外贸易公司事后追认了办事处的代理权。
参照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三明市对外贸易公司对办事处的经营活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复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设置的办事机构对外所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否一律认定为无效合同的请示(〔1988〕闽法经字第29号)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受理原宁德地区生产资料贸易公司(已停业,现由其主管单位福建省赛岐农资采购供应站为上诉方)与福建省对外贸易总公司三明地区分公司福州办事处(后改为三明市对外贸易公司福州办事处,现由具备法人资格的三明市对外贸易公司为被上诉方)因购销进口计算器合同货款纠纷上诉一案,现就三明市对外贸易公司福州办事处对外所签订的购销合同的性质认定问题请示如下:1985年3月14日,福建省对外贸易总公司三明地区分公司福州办事处作为供方与宁德地区生产资料贸易公司在福州签订了一份购销5万只838型(日本东芝机芯)计算器合同。
三明市对外贸易公司福州办事处是该公司设在福州的办事机构,没有申报营业执照,仅在银行开设有存款户头。
但在履行合同中,双方电、信来往有时都以三明市对外贸易公司为合同一方,发生货款纠纷后双方均以三明市对外贸易公司为本案的诉讼主体。
对该合同的效力问题,第一种意见认为:“福州办事处”签订的该购销合同应视为有效的法律行为,因为作为主管单位(三明市对外贸易公司)明知“办事处”签订了上述合同,且在以后的履约过程中,均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函电往来,未提出异议,应视为事后追认“办事处”的代理权,故该公司理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既然不是以主管单位名义而是以“办事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即应认定其为主体不合格,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我们认为企业法人设置的办事机构对外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只要没有超越企业的经营范围,没有其他违法行为,且经企业法人认可的,一般即应认定为有效合同,不应单纯以主体不合格而确认合同无效。
因此,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当否,请批复。
198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已于1997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17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8月2日公布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199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17次会议通过法释[1997]1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川高法〔1996〕117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街道办事处开办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街道办事处只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其开办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先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街道办事处在企业注册资金范围内独立承担。
街道办事处财产不足以承担时,不能由设立该街道办事处的市或区人民政府承担民事责任。
街道办事处进行自身民事活动产生纠纷的,应当独自承担民事责任。
此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问题的复函(2002年3月22日 [2002]执他字第5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苏高法〔1999〕38号《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上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
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来源,编制也在共青团江苏委员会,其自身并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备法人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市政府经济既是协作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1996年1月8日法函〔1996〕9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市政府经济协作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1991年7月12日,辽宁省沈阳宏泰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宏泰公司)与吉林省白山市经济技术物资协作公司(下称经协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松籽合同,合同规定,由经协公司供给宏泰公司松籽1000吨。
经协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白山市(原浑江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下称经协委)自愿向宏泰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书,担保书规定,“我委同意承担如下责任:一、监督公司履行合同条款,兑现合同;二、监督公司按合同规定使用…宏泰食品有限公司‟所拨定金、货款的使用;三、如公司不能兑现合同,发生违约,负责担保退还定金和经济损失。
”主合同签订后,宏泰公司为履行合同汇给经协公司定金人民币50万元和货款421万元,后因松籽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宏泰公司向经协公司索要货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但宏泰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担保人经协委不是独立法人,应追加其上级主管部门白山市人民政府作为本案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