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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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责任清单

目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假冒及冒充专利行为的监督检查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三)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

(四)对信息化工程审批监管

(五)对信息化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

(六)对信息化标准执行情况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假冒及冒充专利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二)专项督查:省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专项督查;

(三)定期抽查:定期对我县的生产部门和流通领域进行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县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年度计划性监督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产品抽检等方式,对专利市场实施监管。现场检查时,至少有两名专利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含有专利标记的产品进行登记,核查其法律状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向被检查对象反馈结果;

(五)对检查结果较差的单位督促落实整改;

(六)视情况安排复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县科工信局发出《行政监督意见书》。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监督

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并向县科工信局报告纠正落实情况。

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按照《行政监督意见书》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的,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其行政行为的性质、程度、影响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等处理决定。

对于在全县开展的综合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县科工信局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措施。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监察)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未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包括节能登记审查)或者未能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包括未能通过节能登记审查)的项目;

(二)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

(三)在项目节能登记中弄虚作假,项目能源消耗量与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表内容严重不符的;

(四)项目在通过节能审查之日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

(五)由于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变化使得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加20%及以上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包括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行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

(二)进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等方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

(三)听取介绍;

(四)查阅台帐;

(五)实地勘察;

(六)面谈询问;

(七)情况汇总;

(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二)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是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项目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用能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

(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产品及设备能效标准执行情况;

(三)节能目标责任制等相关措施建立及落实情况;

(四)能源计量、能源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五)开展能源审计、编制内部节能规划、落实节能措施和完成节能目标情况;

(六)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七)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备案情况;

(八)能源管理负责人接受节能培训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节能监察采取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被监察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被监察单位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并进行查阅、复印或者抄录;

(三)根据需要对被监察单位有关产品、设备、工艺流程进行检测以及拍照、摄像、录音;

(四)要求被监察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限期作出书面答复;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采取书面监察,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监察通知要求如实报送书面和电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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