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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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路工程
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细则
深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3)
第三章监督站的主要权限 (4)
第四章安全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5)
第五章监理、施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5)
第六章监督程序 (6)
第七章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8)
第八章技术推广和培训 (9)
第九章罚则 (9)
第十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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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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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
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保障工程
顺利进行,根据国家、部委、省、市有关规定,结合
深圳市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一条公路施工安全监督的主要法律依据和行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
技术规程》(JTJ 076-95)、《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
工安全条例》等。
第二条凡在深圳市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细则。第三条本管理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国
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以及其它投资方式新建、改
建、扩建、大中修的公路工程,包括路基、路面、公
路桥梁和隧道,公路渡口及公路防护、排水和附属设
施等。
第四条施工安全管理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
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深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简称监督站)是深圳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专门
机构,隶属深圳市交通局,业务上接受交通部基本建
设质量监督总站、广东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部颁技术规范、规程及相关文件,代表政府对公路工程施工安全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接受监督站的监督。
第六条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就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问题,向建设、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查询,有权向施工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者举报施工中的违法行为,对施
工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第七条政府鼓励施工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施工安全先进经验及安全防护技术,促进施工安全管理向规范化、
标准化和科学化目标发展。
第二章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第一条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技术
标准。制定深圳市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根据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文件,
进行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条负责对申报晋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提出施工安全初审意见。
第三条依法对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开工前安全前提条件审查,施工过程中日常监督以及竣工前安全业绩的评
价。
第四条监督检查公路工程业主、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查处违章行为。
第五条监督检查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储料厂、构件厂、设备加工厂等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纠正违章指挥和违
章作业。
第六条组织、指导施工安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负责工程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工程伤亡事故,监督检查重大工程伤
亡事故的处理方案执行情况。
第八条履行上级交通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监督站的主要权限
第一条对未按安全监督程序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除通知责任单位限期补办外,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责任单
位罚款或责令停工。
第二条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范、规程进行施工,无安全管理体系,存在安全隐患或不文明施工情况的施工单
位,责令其整改或停工整顿,直至建议清退出场。
第三条对于安全管理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有权提出撤换,情节严重的收缴相关证件,建议有关部门撤
消其资格。
第四条监督站根据需要有权调阅受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一切技术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原
始记录、试验报告、测试记录、监理资料及其它有关
资料;有权参加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组织召
开的设计、施工方案讨论会;有权进入与工程有关的
任何场所,如试验室、工程部、储料厂、构件厂、设
备加工厂等处进行调查;有权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的任
何人员就工程安全情况进行调查谈话;有权对受监工
程的各个部门(位)拍照和录像。在检查工作中,监
督站有权无偿调用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检测仪器、
设备和交通工具,必要时可组织建设、设计、监理和
施工检测人员共同进行检查工作。各单位应积极配合
检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五条监督站对工作积极负责,有显著成绩的监理、安全管理人员,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于
弄虚作假、利用职权索贿,以权谋私的监理、安全管
理人员,监督站有权通报,有权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
予严肃处理。
第六条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监督站应及时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并参与调查、处理
和解决。
第四章安全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一条严格认真执行本细则。廉洁奉公,不畏艰苦,实事求是,热情公正地对待所承担的监督工作,熟悉所监
督工程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工程计划、施工工艺
以及安全文明施工规程和评定标准,制定安全监督计
划。
第二条深入施工现场,严格按安全监督人员应检查的项目、内容、频率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施工安全隐患和不文
明施工情况,应立即通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积
极向监理、施工单位提出有利于安全文明施工的建议
和办法,认真做好各项检查记录,及时汇报监督工作
情况,
第三条安全监督人员应及时完整地收齐并整理好各种监督检查资料,对受监工程做出正确的检查评定,及时做
好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四条对于辱骂、侮辱和故意刁难安全监督人员、弄虚作假欺骗安全监督人员者,安全监督人员有权提请有关
部门将其清退、撤出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