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特色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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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几点认识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我们党在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历史进程中,很早就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并越来越重视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发展最快的时期,也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发展最快的时期。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步伐逐步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作用日益彰显。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及其优越性,对于坚定广大干警的理想信念,履行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职责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科学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立足中国国情,在认真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成功经验,科学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司法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创立和发展经历了艰难曲折的探索历程,凝结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与集体智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中国化的伟大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实践中取得的伟大成就,是人类法治文明发展史上的伟大创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一个科学系统,不仅包括一系列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规范、司法组织、司法机构、司法程序、司法机制、司法制度和司法人力资源体系,而且包括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理念、司法理论、司法政策、司法文化、司法保障等丰富内容。我们可以自豪地说,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经过60多年的不懈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已经建成。突出表现在司法制度机制逐步健全,司法组织体系逐步完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逐步合理,司法功能不断拓展,司法程序不断完善,司法行为不断规范,司法条件不断改善,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等等。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具体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的体系构成。一是司法规范体系。包括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组织以及规范司法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自然包括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司法制度的法律规范体系也已经形成。如我国宪法中关于司法制度的规范,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中关于司法制度的规范,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司法程序的规范等。二是司法组织体系。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司法组织体系或系统建设,司法组织体系和相关组织体系已经建成并不断完善。
司法组织体系主要指审判组织体系和检察组织体系。同时,其他组织体系如公安组织体系、国家安全组织体系、司法行政组织体系、国家海关组织体系等,也行使部分司法职能。司法组织体系和相关组织体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政法组织系统。三是司法制度体系。各项司法制度既是司法机关明确职责分工和履行司法职能的平台,也是监督和规范司法行为的基本规则。我国各项司法制度已经比较完善并基本适应司法实践需要,主要包括六大制度,即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等。还有人民调解制度、人民陪审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审判监督制度、司法解释制度以及案例指导制度等,都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四是司法人员管理体系。我国的司法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辅助人员。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发展和教育培训,各系统的司法人员队伍数量不断扩大,素质不断提高,分类日益科学。不仅有法官、检察官
和人民警察等司法人员系列,也有书记员、司法警察、工勤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司法辅助人员系列,还有人民陪审员、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人民调解员等法律工作者系列,等等。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色,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司法工作中,就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反复证明,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才能开创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才能建立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正确的政治方向,实现人民掌握司法、应用司法,顺利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核心的价值追求。我国的司法是人民司法,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各项司法制度都是由人民在司法实践中创造、确定的,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民司法必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为人民司法,靠人民司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一切剥削阶级司法制度最本质的区别,也是这一司法制度能够始终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拥护和支持的根本原因。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赋予了鲜明的时代内涵,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改革发展与完善提供了历史机遇,确立了历史使命和奋斗目标。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能够为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色,决定了这一制度具有无可比拟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完全适应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总体要求相适应,有力地保障与促进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步与发展,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和时代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为人民司法,靠人民司法,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障人民群众的真正参与,是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支持拥护、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司法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改革创新、自我完善的品质,注重借鉴历史上一切对我有益的司法文明成果,吸收当今世界其他国家司法制度的成功经验,积极利用不同法系国家、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以及国际社会司法制度中的诸多长处,是秉持开放精神、博采他人之长的司法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有效协调性,既能够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公正高效处理案件,实现公平正义,又能够集中力量共同研究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政策制定和司法解释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有效解决和妥善处理复杂司法问题的合力,积极主动地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人类法治文明和司法制度中的优秀成果,具有无比强大的生命力。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改革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自我完善和自主创新的能力,不断改革、适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途径。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制度总体上是与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但在体制、机制等方面,尚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完善的地方,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自身优越性的充分发挥,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和期待还存在着差距。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都提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则要求,并于2004年和2008年分别转发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和《中央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