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规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行为,提高破产清算工作效率,降低破产清算费用,依法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法律规定清理债务的行为。
企业破产可以由债务人申请,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
本规程主要规范由债务人申请的破产清算,由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清算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业务承接
一、与债务人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每天通过网络、报刊等相关媒体收集企业破产的信息,及时向事务所负责人报告。
由事务所负
责人组织专人对债务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初步与客户进行洽谈,建立合作关系,继而建立起良好的互信关系。
二、争取法院指定为破产企业管理人
破产企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选取的方法,一是申请编入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理人名册,由人民法院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
要想成功取得破产管理人资格,必须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事务所应由负责人与破产企业相关人员共同向破产企业所在地法院汇报事务所办理破产案件的专长、业绩,与债务人之间已建立起的良好互信关系,以及在接受指定后能够客观、公正、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争取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指定事务所为破产企业管理人。
并取得以下法律文书:
(一)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二)人民法院指定债务人的管理人的决定书;
三、提请法院裁定认可管理人报酬
事务所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与破产企业就管理人的报酬及支付问题,协商达成协议,及时提请法院裁定认可,避免以后在管理人报酬支付方面产生分歧,影响破产清算工作进程。
第三章前期工作
一、及时掌握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
事务所在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及时掌握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破产企业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状况、以及破产企业资产有无抵押担保的情况等,做到心中有数,胸有成竹。
二、接管破产企业
事务所被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当及时接管破产企业,接管破产企业的印章、文书和账册资料等,依照破产法规定,担负起管理人职责。
三、接受法院询问,提交相关资料
事务所应当接受法院的询问,如实介绍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破产清算工作的基本思路和步骤,并按法院要求提供破产企业的相关材料,供法院审理案件了解案情。
四、制定破产清算工作计划
(一)在正式进行破产清算的工作之前,应当制定详细的工
作计划,管理人在编制破产清算工作计划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全面了解债务人及所属行业的基本情况;
2、基于对债务人的全面了解,初步确定清算工作中的重、难点事项;
3、分析清算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如职工安置、员工上访等);
4、针对以上问题制定预案,寻找法律依据,做到心中有数;
5、制订全面工作计划,应征求律师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破产清算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清算工作的组织纪律
管理人是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依法成立的临时组织,其组成人员除会计师事务所外,还有各相关部门人员参与,如果没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思想难以统一,措施难以贯彻,分管工作难以开展,工作效率难以提高,在清算工作过程中,各分管人员也难以围绕清算组织的宗旨、权利、义务尽职尽责、严肃认真地对待破产清算工作。
2、人员分工及工作安排
管理人的工作分工应与其工作职能挂勾,使其在工作中能以胜任和立即进入角色,各分工之间也有相互支持、配合,使清算组工作人员分工明确、责任明确,有机合作形成一个整体。
3、破产清算工作的时间期限及工作进度
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破产清算工作中许多事项都有
时间的限制,管理人一定要控制好每一个时间节点,严格按照破产清算的时间限制制定工作计划。
4、资金计划
资金计划主要是指对清算组在整个清算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费用所作的计划。
企业破产,资金已十分紧张,清算工作的时间又比较长,各种开支也较多,因此,管理人的资金计划应在保证清算工作顺利展开的前提下,尽量节俭开支,并做到公开、公正,接受人民法院破产、企业职工、股东等各方的监督。
五、刻制印章,开设账户
管理人应当以管理人的名义刻制印章,并在银行开设临时账户,破产清算过程中所有收支均应通过该临时账户,不得座支。
六、确定留守人员
(一)债务人的留守人员通常包括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财物保管、保卫人员等。
根据债务人的规模和实际情况确定。
对于留守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参照债务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发放基数。
(二)留守人员一经确定,有关人员不得借故推托和擅离职守。
留守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擅离职守或以其它方式逃避的,或者拒绝向破产管理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或者有《民诉法》第102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留守人员的主要职责
1、按人民法院要求及有关法律、文件规定回答破产管理人、债权人的有关询问;
2、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根据人民法院或者破产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3、协助破产管理人看管债务人财产;
4、协助破产管理人核对债权债务;
5、协助解决业务上的遗留问题;
6、完成破产管理人交给的其它任务。
七、提请法院外聘工作人员
管理人根据破产清算工作的工作量及工作繁杂程度,可以提请法院外聘相关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包括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
提请报告中要列明拟聘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内容、拟聘请期限、拟聘请费用、聘用理由等。
八、确定管理人的组织形式、常设机构
(一)破产管理人的组织形式、常设机构及其分工
1、破产管理人的组织形式,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成员5至7人,可以兼职;
2、破产管理人组长负责破产管理人的全面工作,组织领导各成员按拟定的计划完成破产清算工作,并对人民法院负责报告工作;
3、破产管理人副组长,协助组长处理管理人内设机构的日
常事务,并对组长负责汇报工作;
4、破产管理人其他成员,协助组长、副组长工作,并对组长、副组长负责并汇报工作;在组长、副组长的领导下处理债务人的相关破产清算事务,并完成组长、副组长交给的其它任务。
(二)破产管理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破产清算的常设机构:
1、资产组:负责接管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核实各项财产的实有数额。
编制资产明细表,协助办理资产评估等事项。
并负责有关资产的清理、保管、评估、变现,以及资产权利人取回财产的交付等。
2、债权债务组:负责编制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清册,进行各个债权人、债务人的初步审查核实工作及各项债权的收取等工作。
3、未了事宜组:负责对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管理、监管工作,保证未了事宜处理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4、财务组:负责接管债务人的凭证、帐簿、报表及所有会计档案。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债务人的审计报告,协助办理资产评估审计、鉴定等事项。
持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银行存款通知书》办理债务人的银行帐户停止支付手续,或办理银行帐户的清户手续。
5、文秘组:负责债务人各项文件档案、公章、印鉴的接管,并负责有关清算文件材料的草拟,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管理人工作报告》,办理注销原债务人工商登记等有关事宜。
九、建章立制
在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保障破产清算工作的正常运行。
相关的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如下方面:
(一)工作纪律制度。
(二)召开会议制度
(三)财务管理制度
(四)费用报销制度
(五)印章管理及使用制度
(六)考勤制度
(七)门卫管理制度
十、债权债务核查
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当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营业状况及职工债权等进行全面调查。
(一)核查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
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出资情况、现金状况、债权状况、存货状况、固定资产状况、在建工程状况、对外投资状况、土地及无形资产状况等财产状况进行全面核查。
在核查时应当关
注有关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属及实际状况,也应关注其可变现情况。
管理人根据对破产企业财产调查情况,在整理、分析相关证据后,出具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二)核查破产企业的营业状况
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签署的重要合同(协议)情况等营业状况进行核查。
并根据对债务人营业状况调查的情况,拟定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三)核查职工债权
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保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进行核查,并根据职工债权核查情况,列出职工债权清单并予以公示。
管理人应当将核查结果报告人民法院,上报的文件材料包括:(一)债务人财产状况、营业状况说明;
(二)债务清册、债权清册;
(三)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四)公司涉诉、涉执行及公司财务保全情况等;
十一、提请表决或者批准是否终止债务人营业
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考虑债
务人继续营业是否有利于广大债权人、职工和相关各方的利益,是否终止债务人的营业,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提请人民法院批准。
上报人民法院的报告应附《关于继续/停止债务人营业的分析报告》,详细分析决定是否终止营业的理由。
十二、通知申报债权
管理人应当选择合适的媒体(一般应在《人民法院报》上)公示企业破产相关信息,公示的信息包括:
1、人民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裁定书日期、文号;
2、破产管理人地址、电话、邮编;
3、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限,未按期申报的后果;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5、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给法院的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债人身份证明书、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列明各债权人申报材料中提供的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有关证据等情况。
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在审查基础上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十三、催收欠款
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务调查结果,向债务人所有的债务人寄发
债权催收通知,催收欠款,并保存所有寄出凭证、发票。
十四、参加由法院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
破产法规定,在债权人申报期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破产企业的资产状况、债权债务状况、申报债权状况等,提起债权人会议讨论。
十五、以后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债权人会议可在下列情况下召开:
1、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
2、管理人认为需要召开的;
3、在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二)召集债权人会议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拟定债权人会议议程;
2、向所有债权人发出通知,告知开会时间、地点、会议讨论内容;
3、必要时可邀请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派员列席会议;
4、通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列席会议,解答债权人的有关咨询;
5、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十六、债权人会议的主要内容
1、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2、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3、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人员接受债权人询问;
4、由管理人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5、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管理人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讨论内容记入笔录。
6、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对上述讨论情况进行表决。
十七、管理人报酬的异议处理
管理人报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的标准,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按规定的比例确定,也可以根据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预测的基础上,包干确定管理人报酬。
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或包干金额及收取时间。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
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
议决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
第四章破产清算
一、委托审计
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务人资产进行审计,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至裁定宣告破产之日的账面数进行核实确认,以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评估
破产财产变现前,破产管理人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原则,实事求是地评估资产价值,力求评估结果准确地反映实际价值。
三、委托拍卖
破产财产评估后,破产管理人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并与竞买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明确拍卖成交价款。
管理人应当及时收取买受人应缴的拍卖成交价款,并协助买受人办理财产的移交及不动产过户手续。
(一)破产管理人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评估价为参考,通过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
(二)破产财产变现及追缴对外债权完成后,破产管理人应及时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2、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3、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4、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5、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分配方式、分配步骤、分配提存等);
6、特定财产清偿方案。
五、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管理人将拟订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
六、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如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仍不能通过的,应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应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适当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在债务人办公地点进行张贴。
八、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
管理人应严格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列明的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进行破产财产的分配,并将分配执行情况向人民法院报告。
破产财产的分配当中以职工安置费用的发放最为复杂,在职工安置费用的发放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做好职工安置费用发放的准备工作
管理在发放职工安置费用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核实领取安置费用的职工人数、金额等,制定职工领取安置费用须知,在管理人指定的办公地点进行张贴,主要是在破产企业公示栏内。
(二)发放安置费用
职工安置费用应直接转入个人账户,不采取现金发放方式,发放安置费用前应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清算组现场核对、签字后交管理人,管理人据此去银行逐一办理个人账户。
在上交身份证复印件的同时,领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以办理失业登记或重新上岗事宜。
破产企业职工在确认个人安置费用数额后,在《安置情况签字确认表》中签字确认,以便管理人及时办理转账手续。
(三)职工异议复核
职工对安置费用有异议,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意见报告,管理人对职工提出的安置费用的异议应及时进行复核,研究处理。
(四)对未能参加分配的债权人的释明工作
对于经法院裁定后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未能参加分配的债权人,应当逐一寄发法院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相关裁定书,并做好事后的释明工作。
第五章破产终结
一、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分配执行情况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终结审计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务人破产程序执行全过程及破产程序执行的结果进行全面审计。
三、向人民法院报告管理人履职情况
破产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履职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管理人基本情况;
(二)破产人基本情况;
(三)破产财产及分配情况;
(四)债权申报及审查确认情况;
(五)破产人对外债权催收情况;
(六)破产清算中财务收支情况;
(七)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及分配情况;
(八)诉讼和仲裁情况;
(九)清算工作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四、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还债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五、办理债务人注销登记手续
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由破产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决定书、破产终结裁定书和工商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向债务人原登记机关办理债务人的注销登记手续。
同时,向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六、解散管理人,文书、资料、账册归档
破产清算工作完成后,破产管理人应在10日内办理注销银行帐户的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提请人民法院解散破产管理人,交回破产管理人公章,在清算期间形成的帐册、文书、资料等
也一并交回人民法院。
第六章附则
本规程未尽事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
本规程内容中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不符的,应按照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
本规程由安徽大正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