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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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住宅、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按表执行。

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

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S R=S×H/H RS R--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 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0.45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2.1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2.1米且大于等于1.5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1.5米的不计算面积。

有上述设计内容的建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

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报建图纸中应明确建筑外墙保温隔热层厚度,外墙保温隔热层所占建筑面积应在经济技术统计表中单列,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住宅、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按表执行。

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

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S R=S×H/H RS R--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 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0.45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2.1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2.1米且大于等于1.5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1.5米的不计算面积。

有上述设计内容的建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

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报建图纸中应明确建筑外墙保温隔热层厚度,外墙保温隔热层所占建筑面积应在经济技术统计表中单列,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国家与城市规划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二—1。

2.2.4 表二—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二—1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执行。

2.2.6 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应按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文化、体育等各类社区配套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2.3.1 建设基地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二—2的规定。

2.3.1 建设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2.3.2.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3.2.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住宅、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按表执行。

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

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S R=S×H/H RS R--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 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0.45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2.1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2.1米且大于等于1.5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1.5米的不计算面积。

有上述设计内容的建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

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报建图纸中应明确建筑外墙保温隔热层厚度,外墙保温隔热层所占建筑面积应在经济技术统计表中单列,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和准则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和准则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对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设计和建设的规模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西至卧牛山煤矿,东含大黄山、大庙镇,南至连霍高速公路(不含铜山新区),北抵茅夹铁路、大运河的地域。

面积553平方公里。

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市区范围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中心城区,指二环路范围内。

由二环西路、二环北路、津浦铁路及和平路、解放南路、溢洪道、湖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二类区:老城区及翟山组团(一类区以外)、坝山组团、大郭庄机场、开发区,由三环西路、九里山、津浦铁路、蟠桃山路、杨山路、京沪高铁、拖龙山、欣欣路、泉新路、三环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徐州新区,由拖龙山、故黄河及连霍高速公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三类区: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四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六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应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2015)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2015)
6 成果要求 .............................................................................................................. 14
6.1. 成果形式......................................................................................................................14 6.2. 规划文本......................................................................................................................14 6.3. 规划说明书..................................................................................................................16 6.4. 规划图纸......................................................................................................................16 6.5. 基础资料汇编..............................................................................................................17
5 技术要点 ................................................................................................................ 7

淮安市区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准则(试行)

淮安市区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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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商品房、定销商品房和共有产权房机动车停车配建 指标采用双指标控制,即按户数和建筑面积两种方式分别计算应 配建停车位个数,取高值作为配建停车位数。
住宅类建筑应按每 100 户居民不低于 1 个车位,总数最高不 超过 20 个设置访客机动车停车位,原则上在地面设置,且不得出 售或出租。
第九条 中小学及幼儿园学生接送临时停车位应按附件 2 要 求进行设置;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建筑物应设置不少于 5 个临 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临时停车位应计入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总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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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类建筑配建停车位应按 100%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 施或预留充电桩的建设安装条件。
在公交保养场、首末站、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建设公交车、出 租汽车专用充换电设施。公交车和出租汽车充电桩与车位数不得 少于 50%。
电动汽车充电桩的配置标准应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 1 个的按 1 个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试行。原《淮 安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准则(试行)》(淮规发〔2012〕 109 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15•【字号】?苏政办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15日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是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保障,也是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落实《城市治理与服务十项行动方案》,深入推进实施“停车便利化工程”,我省城市停车设施规模持续扩大,停车秩序不断改善,但仍存在供给能力偏弱、治理水平不高、市场化进程滞后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增加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改善交通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紧扣“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总目标,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加强规划引导,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提高综合管理能力,有效满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理停车需求,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和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江苏省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导则(2011年修订)2011.12.31

江苏省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导则(2011年修订)2011.12.31

江苏省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导则(2011年修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一、规划目的 (1)二、适用范围 (1)三、规划定位 (1)四、规划依据 (1)五、规划期限与范围 (1)六、总体要求 (2)七、工作阶段 (2)第二章规划编制组织与审批 (4)一、编制组织 (4)二、规划审查与审批 (4)三、规划修改 (4)第三章规划编制技术指引 (6)一、规划目标 (6)二、综合交通调查 (7)三、城市交通系统现状分析 (11)四、城市交通发展趋势 (14)五、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构建 (15)六、交通需求分析 (17)七、城市交通发展战略 (19)八、对外交通规划 (22)九、道路网规划 (25)十、公共交通规划 (31)十一、慢行交通规划 (39)十二、停车设施规划 (42)十三、客运枢纽规划 (45)十四、物流与货运交通规划 (49)十五、交通管理与信息化规划 (50)十六、规划方案评价 (51)十七、近期建设规划 (53)十八、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55)第四章规划成果要求 (56)一、规划文本 (56)二、规划图件 (58)三、附件 (58)第一章总则一、规划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提升全省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对2005年颁布的《江苏省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导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导则。

二、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市、县(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及其管理工作。

三、规划定位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是城市(含县,下同)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城市专项规划之一,原则上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或修编,其主要内容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单独编制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对城市总体规划相关内容进行深化和细化,并根据需要按法定程序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反馈。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是编制城市对外交通、道路交通、公共交通、慢行交通、交通枢纽、停车设施、交通管理、交通信息化建设等城市交通分项规划的依据,也是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以及交通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

江苏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

江苏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

《江苏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征求意见稿)江苏省城市交通规划研究中心(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9年9月15日目录第一部分文本大纲 (1)一、总则 (1)二、规划原则 (1)三、规划目标 (1)四、停车分区与规划策略 (2)五、停车需求与供应分布预测 (2)六、公共停车设施布局规划 (2)七、建筑物配建停车标准 (2)八、近期建设规划 (2)九、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3)十、成果需要 (3)第二部分编制技术指引 (4)第一章现状调查与分析 (4)第二章规划目标 (6)第三章停车需求预测 (6)第四章停车供应策略 (9)第五章公共停车设施规划 (11)第六章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 (14)第七章城市停车设施近期建设规划 (16)第八章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16)《江苏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第一部分文本大纲一、总则1、编制目的为指导全省各城市科学、合理地编制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切实有效地解决城市停车问题,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江苏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主要适用于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对于交通枢纽、中心区、街道沿线的停车设施规划可参照执行。

3、规划年限和范围规划年限和范围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远期规划一般为20年左右,近期规划为3-5年,规划范围覆盖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4、主要任务在城市问题与症结分析基础上,制定停车设施规划目标,明确停车设施供应策略,预测停车设施需求和供应分布状况,确定近远期公共停车设施规划的规模、布局和建筑物配建停车标准,并提出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5、技术路线明确规划理念、方法和过程。

如果已经编制综合交通规划,要对综合交通规划提出的交通发展目标进行校核,并落实综合交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如果没有编制综合交通规划,要补充交通发展目标和战略、车辆发展预测等内容。

二、规划原则以城市停车设施资源科学、合理地配置来调控土地利用和交通发展为指导思想,坚持以规划促进形成合理的土地利用模式、以规划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和慢行交通友好发展,以规划引导停车设施市场化建设与经营等原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4年版) 及常州市补充规定
主讲:常州规划设计院 严玲 白婉萍 2008.1


概述
1.编制原则
• • • • • • • • 符合强制性规定的原则 便于操作的原则 利益公平的原则 全省兼顾的原则 最不利控制的原则 力求引导的原则 保障环境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
概述
3 建筑管理
3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 3.1.1 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 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 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的要求,同时执行本规定。 • 3.1.2 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 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不能通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 标准的,对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 邻地块特别是未开发地块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建筑 高度、容积率、建筑物退让)。
2.修订主要内容
根据《规范》中住宅建筑有效日照时间的规定,修改 居住建筑日照系数,保障有效日照时间;根据城市停车问 题日趋严重的现状,提高各类建筑停车设施的配套标准, 为解决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对其它有关条 款也作了适当的修订。此外,本次修订取消了原第六章和 第七章。有关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 技术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技 术规定我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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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 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执行。(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 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 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 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4]5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4]5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4〕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综合承载力、提高城市运行效率,有利于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拉动投资和消费增长、扩大就业、促进节能减排,对推动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和“两个率先”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等战略部署,立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坚持科学决策、规划引领,树立城市基础设施从规划设计到建设管理的全寿命周期管理理念,城市建设既保护和弘扬城市传统优秀文化又融入现代元素,不断提升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着力抓好既利当前又利长远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供给,防止大拆大建,提高设施水平、服务质量和城市综合承载力;坚持综合配套、完善功能,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协调推进,构建高效的市政公用设施网络,发挥整体效益;坚持完善机制、创新管理,在保障政府投入基础上,建立透明规范的投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增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动力活力;坚持集约为先、安全为重,鼓励区域性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推动城市节能减排和节约型城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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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征求意见稿)江苏省城市交通规划研究中心(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9年9月15日目录第一部分文本大纲 (1)一、总则 (1)二、规划原则 (1)三、规划目标 (1)四、停车分区与规划策略 (2)五、停车需求与供应分布预测 (2)六、公共停车设施布局规划 (2)七、建筑物配建停车标准 (2)八、近期建设规划 (2)九、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3)十、成果需要 (3)第二部分编制技术指引 (4)第一章现状调查与分析 (4)第二章规划目标 (6)第三章停车需求预测 (6)第四章停车供应策略 (9)第五章公共停车设施规划 (11)第六章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 (14)第七章城市停车设施近期建设规划 (16)第八章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16)《江苏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第一部分文本大纲一、总则1、编制目的为指导全省各城市科学、合理地编制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切实有效地解决城市停车问题,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江苏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主要适用于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对于交通枢纽、中心区、街道沿线的停车设施规划可参照执行。

3、规划年限和范围规划年限和范围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远期规划一般为20年左右,近期规划为3-5年,规划范围覆盖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4、主要任务在城市问题与症结分析基础上,制定停车设施规划目标,明确停车设施供应策略,预测停车设施需求和供应分布状况,确定近远期公共停车设施规划的规模、布局和建筑物配建停车标准,并提出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5、技术路线明确规划理念、方法和过程。

如果已经编制综合交通规划,要对综合交通规划提出的交通发展目标进行校核,并落实综合交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如果没有编制综合交通规划,要补充交通发展目标和战略、车辆发展预测等内容。

二、规划原则以城市停车设施资源科学、合理地配置来调控土地利用和交通发展为指导思想,坚持以规划促进形成合理的土地利用模式、以规划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和慢行交通友好发展,以规划引导停车设施市场化建设与经营等原则。

三、规划目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明确近远期规划目标。

近期规划目标宜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远期规划目标宜宏观和具有指导性。

四、停车分区与规划策略依据城市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划定城市停车分区,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划定的交通分区相协调。

贯彻“供需统筹、以供定需”、“区域差别化”的基本理念,明确不同分区的停车设施供需关系、供应结构、管理与经营的规划策略。

五、停车需求与供应分布预测预测近远期停车设施需求总量和分布,包括城市自备车位和公共车位。

针对不同区域的供应策略,预测不同规划年限路外公共停车设施、路内公共停车设施、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分布状况。

在停车供应总量与停车需求总量平衡的基础上,根据分区、分类调控的要求,确定不同停车分区的供应量。

六、公共停车设施布局规划遵循公交优先、停车调控、节约用地、远近结合的原则,依据土地利用、道路交通条件、停车设施可达性要求,明确不同规划年限路外公共停车设施布局方案,明确停车设施位置、规模和形式,并划定重大停车设施用地范围。

在路外公共停车设施规划的同时,基于交通发展战略和设置要求,综合考虑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在定期的动态评估基础上合理设置路内停车设施,明确路内停车泊位选址、布局和管理要求。

七、建筑物配建停车标准按照用地性质、建筑性质、使用对象、建筑类型等特征,合理确定建筑物分类,体现各类建筑物停车需求特征的差异,明确建筑物分类的层次和具体类型。

根据城市不同停车分区的停车现状、土地利用、道路交通状况和机动车拥有水平,在停车供应分布预测基础上,制定不同停车分区各种类型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标准,引导车辆拥有与使用在城市空间上的合理分布。

八、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城市停车设施近期发展思路与策略,明确规划停车设施的位置、规模、形式、出入口数量和位置等要求,提出重大停车设施建设计划与投资规模。

九、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明确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建设政策、管理措施等。

十、成果要求1、规划文件2、规划图件·图幅及图纸比例与城市总体规划图一致。

·图面标明图名、风向玫瑰、规划年限、比例、图例、编制单位、日期等。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的主要图件如下:(1)城市停车设施现状图(2)城市停车分区图(3)城市停车需求分布图(4)城市停车供应分布图(5)城市路外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图(6)城市路内停车设施规划图(7)城市停车设施近期建设规划图3、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综合报告)、基础资料汇编。

第二部分编制技术指引第一章现状调查与分析1、基础资料(1)土地利用资料基年和目标年用地布局、近期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的规划成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资料。

(2)经济社会资料地区生产总值、人均生产总值、三产结构、产业布局、居民家庭收入、人均收入以及人口与就业等资料。

(3)综合交通资料城市交通发展政策、客货运量和周转量、方式结构、对外交通设施、城市道路、公交场站的规模、布局以及各类交通工具的历年拥有量等资料。

(4)其他资料城市自然资源、旅游资源、历史文化资源以及生活习惯等资料。

2、调查内容(1)停车设施供需总量调查对规划范围内各类土地利用性质的停车发生率进行抽样调查,通过各类性质土地利用规模与其对应的停车发生率之积得到停车设施需求总量。

对路外公共停车设施、路内公共停车设施、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泊位进行全面统计,得到停车设施供应总量。

停车设施供需总量调查宜分区进行,以反映不同分区同一性质的用地的停车发生率差异。

(2)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调查对各类建筑物的建设年限及配建指标所参照的停车位配建标准进行调查,对各类建筑物的现状配建指标进行调查。

(3)公共停车设施布局调查对路外公共停车设施、路内公共停车设施的规模、布局进行调查。

(4)停车设施运营管理调查对公共停车设施的收费模式、收费标准、运营主体及盈利状况进行调查。

(5)停车政策与法规调查对城市停车相关规划政策、管理政策及相关法规进行调查。

(6)停车特性调查通过调查分析城市停车相关指标,总结城市停车行为与特性,找出停车设施需求、供给、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①平均停车时间平均停车时间是一定时段内所有车辆的停车时间与实际停车量之比的平均值,是反映城市停车设施使用情况的重要指标。

平均停车时间长说明停车设施的泊位周转率低,使用效率低,反之则说明停车设施泊位周转率高,使用效率高。

②高峰停放指数高峰停放指数是指高峰时段累计停放车辆数与停车设施容量之比,它反映的是高峰时段停车设施的拥挤程度,同时也是确定停车设施规模的重要依据。

③泊位周转率泊位周转率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每个停车泊位平均停放车辆的次数,在停车设施规划中用在一天内的累计停放车辆数与停车设施容量的比来表示,它反映的是停车设施泊位的空间利用效率。

停放周转率越高,泊位利用效率也就越高。

④泊位利用率泊位利用率是指在一定时段内平均每个泊位停车占用时间与总停泊时间的比,反映停车泊位的时间利用效率,表达了停车设施的拥挤程度。

平均泊位利用率越高,泊位的时间利用效率也就越高。

⑤停车步行距离停车步行距离是指从停车处到出行目的地的实际步行距离,以米计,反映了停车设施的布局对停放车辆的方便程度和停车设施布局的合理程度。

⑥停车需求产生率停车需求产生率是指单位面积土地使用量与其对应的停车需求数量的换算系数,以高峰时间停车需求产生率为计算指标。

⑦停车敏感性分析计算各类公共停车设施对停车费用、停车步行距离(时间)的敏感性,为优化停车设施布局和制定停车政策提供依据。

3、调查方法(1)问询调查现场问询停车设施使用者关于出行起终点、停车步行距离、停车步行时间、停车时长、停车目的、使用者相关社会经济特性以及其对停车布局、停车费用、停车政策等的意向。

现场问询停车设施管理者,关于停车设施收费标准、停车设施使用率、使用高峰时段、运营收入以及停车设施管理者对停车管理法规、政策方面的意向。

(2)记录调查根据各城市的特征自行设计调查表格,分全天和高峰时段对各类停车设施的停放时间分布、停车时长、停车数量进行调查。

4、问题和症结分析通过停车特性调查,分析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城市规模、用地布局特点和不同客运方式的停车问题,总结停车设施供需关系、供应结构、设施分布以及管理、经营等方面存在的症结。

第二章规划目标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结合城市交通规划发展愿景,确定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目标,包括近期规划目标和远期规划目标。

表1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目标一览表第三章停车需求预测1、停车设施需求总量预测(1)基于城市人口规模的停车设施需求总量预测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分为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和非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其用地总面积宜按城市人口每人-1.5平方米计算,其中机动车停车设施用地为80%-90%,非机动车、公交(含轨道)出行方式较高的城市可适当降低。

(2)基本城市用地规模的停车设施需求总量预测根据城市各类型用地规模计算停车需求总量。

计算不同利用性质的土地规模与该类利用性质的土地的停车生成率之积,得到城市停车设施需求总量。

(3)基于机动车拥有量的停车设施需求总量预测按照每增加一辆注册汽车,增加个停车泊位需求的标准,根据城市机动车保有总量的预测值,计算目标年城市停车设施需求总量。

停车设施需求总量预测方法的优缺点和适用性如表2所示,建议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分别计算,相互验证,综合确定目标年城市的停车设施需求总量。

表2 城市停车需求总量预测方法一览表2、停车设施需求分类预测(1)自备车位的需求预测自备车位主要指居民私家车和单位车辆夜间停放的车位,其需求可采用增长率法、购买力法和回归分析法进行预测,建议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分别计算,相互验证,综合确定自备车位需求。

表3 自备车位需求预测方法一览表(2)公共车位的需求预测公共车位的停车需求是指车辆出行产生的停车需求,主要包括就业出行、公务出行、购物出行、接送出行、旅游出行、转换地需求等,公共车位的需求预测可采用经验法、出行吸引法,建议采取两种方法分别计算,相互验证,综合确定公共车位需求。

经验法是根据自备车位和公共车位之间的既定比例确定,一般情况下,如果某城市的自备车位的需求量为P1。

则公共停车位的数量应在之间。

出行吸引法以车辆出行作为停车需求生成的基础,建立高峰小时停车需求泊位数与区域机动车出行吸引量之间的相关关系,据此预测公共停车位需求。

3、公共停车设施需求分布预测(1)基于人口的停车设施需求分布预测通过建立居住人口分布与自备车位停车需求的相关性,就业人口分布和公共停车需求的相关性进行预测。

(2)基于土地利用的停车设施需求分布预测通过停车生成率建立停车需求和土地利用之间的关系,将规划区域内各类不同土地利用性质的地块都看作是停车发生源,各小区内的停车需求量等于小区内各种性质土地利用的停车发生量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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