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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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1992年9月1日,铁道部

第13条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接近限界。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尺寸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时,应经铁路局批准。

第48条各种电线路、管道及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或在桥梁上下、涵洞内通过铁路时,应提出设计、施工和安全措施等文件,由铁路局批准,在铁路有关单位派人协助指导下进行施工,不得妨碍铁路运输。

第116条铁路供电设备应做到:

1、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电源,保证不间断供电;二级负荷应有可靠的专用电源。铁路供电设备不应向路外转供电力。

2、受电电压根据用电容量、可靠性和输电距离,可采用35(66)、10千伏或380/220伏。

3、用户受电端电压波动幅度应不超过额定电压的:

(1)35千伏及其以上高压供电线路,±5%;

(2)10千伏及其以下高压供电线路和低压电力设备,±7%;

(3)室内外一般工作场所照明,电气集中、通信电源室等受电盘,±5%~-10%;

(4)自动闭塞信号变压器二次端子,±10%。

第117条 35千伏及其以下电力线路跨越铁路(非电力牵引区段)时,其导线最大驰度至钢轨顶面的距离不少于7500毫米。

电力线路与铁路交叉或平行时,电杆外缘至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 1、380伏及其以下低压线路,不少于2450毫米;

2、10(6)千伏高压线路,不少于3000毫米;

3、35千伏及其以上的高压线路,不少于杆高加3000毫米。

第122条架空电线路(包括通信线路)跨越接触网时,与接触网的垂直距离:110千伏及其以下电线路,不少于3000毫米;220千伏电线路,不少于4000毫米;330千伏电线路,不少于5000毫米;500千伏电线路,不少于6000毫米。

为避免低压线路跨越高压线路,便于设备维修管理,10千伏及其以下的电线路,尽量由地下穿过铁路。

第123条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执行有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包括所携带的物件)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少于2000毫米。在设有接触

网的线路上,严禁攀登车顶及在装载货物的车辆上作业;如确需作业时,须在指定的线路上,将接触网停电接地后,方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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