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的通知
文市发〔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现将《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
2.文化市场举报核查通知
3.文化市场举报移送单
4.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用语
二○一二年三月十
六日
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举报权利,规范文化市场举报办理工作,根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来访或者信息网络等方式对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举报,适用本规范。
执法部门办理上级执法部门交办或者其他职能部门移交的有关文化市场违
法行为的举报,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文化市场举报办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便民高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执法部门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文化市场举报,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受理:
(一)文化市场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二年追溯期限的;
(二)执法部门已经受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
(三)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其他不属于执法部门职权范围的。
第二章基础保障
第五条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12318文化市场举报体系,向社会公布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网站、电子信箱和通信地址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统一使用12318公益服务号码。
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可以纳入当地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举报中心统一
管理。
执法部门设立的其他举报电话,参照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管理。
第七条执法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文化市场举报办理工作,并配备具备来电显示、自动应答、传真、语音录制等功能的电话机及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等设备。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城市可以设立12318举报中心,专门负责文化市场举报办理工作。
第八条文化部设立12318文化市场举报网站(),接收文化市场网络举报。
第九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举报办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思想政治、文明礼仪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条上级执法部门应当不定期检查通报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和网
站运行情况,并将其作为考评年度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文化市场举报应当通过文化市场技术监管平台办理。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举报应当按照接收、初审、受理、核查和回复的程序办理。
举报办理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文化市场举报的接收、初审、分发、督办和回复等工作;具体业务部门或者执法人员负责文化市场举报的核查工作。
第十三条执法部门应当保持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工作时间内安排专人接听,非工作时间安排专人值班或者通过电话录音、自动应答、传真等方式接收举报信息。
接听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或者接待举报人来访时,应当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用语。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区,执法部门应当配备熟悉当地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员接听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第十四条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对不愿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其意愿。
第十五条举报办理人员接到文化市场举报后,应当立即填制《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录入文化市场技术监管平台,并进行初审,提出拟办意见,上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
《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中应当详细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举报涉及的地区、门类、场所和违法行为等基本内容,以及主要诉求等信息。
第十六条执法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接到初审意见后二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
规定作出审核意见:
(一)对决定受理的举报,应当安排具体业务部门或者执法人员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举报,应当立即进行核查;
(二)对需要交给下级执法部门办理的举报,应当安排举报办理机构或者人员填制《文化市场举报核查通知》,在二个工作日内转交下级执法部门;
(三)对需要移交其他职能部门处理的举报,应当安排举报办理机构或者人员填制《文化市场举报移送单》,在二个工作日内移交其他职能部门;
(四)对决定不予受理的举报,应当安排举报办理机构或者人员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在《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上予以注明,但举报人联系不上的除外。
第十七条《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文化市场举报核查通知》、《文化市场举报移送单》等文书应当按照文化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并编号。
第十八条经初步核查,认为举报内容基本属实,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立案调查。
对情况较为复杂,短期难以核实,确需延长核查期限的举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举报核查期限,但一般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对上级执法部门要求限期核查的举报,执法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核查完毕并上报核查结果。
第十九条对举报人明确要求回复的举报,执法部门应当在初步核查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上级执法部门交办或者其他职能部门移交的举报,应当在初步核查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回复内容应当包括核查的时间、场所、是否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以及拟采取的具体措施等信息;需要立案调查的,还应当在举报办理结束后回复办理结果。
第二十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举报督办制度,对未按照要求办理的举报进行督办,及时跟踪了解、督促检查举报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