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印发《文化部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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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印发《文化部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宴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文办发[1995]16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废止(原因:已经被《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代替)

【发布部门】文化部

【发布日期】1995.04.25

【实施日期】1995.04.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化部印发《文化部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

执行公务的宴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办发(1995)16号1995年4月25日)

现将《文化部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文化部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

执行公务的宴请的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加强文化部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维护文化部机关的声誉和良好的社会形象,现根据中央提出的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要求,结合本部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一、在进行公务活动中,不准接受工作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二、有审批权的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准接受报批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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