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司消防管理规定(新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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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QG/CG A 09-2011 共8页 第1页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安消防机构颁布的有关法规。为加强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司财产及员工生命安全,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各单位、全体员工和在公司办事、作业的单位和人员。3消防安全职责
3.1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3.1.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
3.1.2将消防工作与公司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1.3为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3.1.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3.1.5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1.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3.1.7组织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3.2总务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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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的消防法规及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2.2掌握公司消防工作情况,收集和整理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资料;
3.2.3对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和监督,制止违章作业,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3.2.4拟订消防安全工作计划,修订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公司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2.5负责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和维修管理工作;
3.2.6负责审批临时动火申请;对违规人员(单位)的行为进行处罚;
3.2.7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好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汇报有关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3.2.8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和事故责任者以及违反消防安全管理
规章制度者,提出奖惩意见;
3.2.9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各项工作;
3.3各专业厂、部门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3.3.1对员工应当每年进行1-2次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3.3.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3.3负责制定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执行消防安全法规,依法纠正违章;
3.3.4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每月应进行一次检查,对防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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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位的消防安全坚持日查、周检,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3.5对从事电焊、气割、油漆、电工等重点工种、岗位的操作人员,要进行防火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作业;
3.3.6保证本单位管辖区内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负责管理配置的消防设施(消火栓、水管、水带、水枪)和灭火器,保证完好有效;对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建立档案,对过期、使用后的灭火器和损坏的消防设施,应在一周内书面报告总务部进行更换;
3.3.7发生火灾,应及时地向总务部或消防机构报警,组织力量扑救,负责调查火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并书面报告相关部门。
3.4员工消防安全职责
3.4.1全体员工,有义务、有责任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3.4.2学习消防知识,熟悉消防法规,掌握责任区消防设施基本功能、位置,各种灭火器具摆放点位及使用方法,消防疏散通道位置及疏通方法,消火栓、水带连接使用方法,以及紧急灭火程序;
3.4.3制止任何违反消防安全法规的行为,发现火险隐患应迅速报告。
3.4.4爱护消防设施,发现消防设施遭破(损)坏时,应立即报告部门领导进行维修;
3.4.5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和消防灭火训练,自觉接受相关业务培训;
3.4.6积极参加灭火战斗,树立不怕吃苦、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抢救、疏散受灾人员及物资;
3.4.7灭火过程中必须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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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现场,同时保护自身安全;
4 管理内容
4.1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4.2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逐级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公司防火责任人由董事长担任,各分厂、部门防火责任人由各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担任,车间、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各车间主任、班组长担任。4.3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各分厂、部门设立相应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专(兼)职消防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4.4对易燃、易爆等(汽油、香蕉水)危险物品应有专库存放和专人保管,有警示标志,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
4.5全体员工不得私自在生产工作区使用电炉、电取暖炉、微波炉、煤油炉、天然气、液化气、电炒锅、电饭煲煮饭和烘烤物品。
4.6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公司用火用电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在公司经营场所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4.7公司对临时动火实行分级管理和审批制度,根据用火的危险程度,审批动火管理权分为二级。
4.7.1一级(严禁)动火,凡在油库、供气站、开闭所、油漆车间、油漆库房、热处理车间等进行动火施工的项目,动火部门必须向总务部提交动火申请,由总务部报公司分管及以上高层经理批准后,方可动火;QG/CG A 09-2011 共8页 第5页4.7.2二级(一般)动火,凡在一般经营场所进行设备安装、调试、维修、建筑施工和整治各种隐患项目须动火时,动火部门必须向总务部提交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4.8.为保证安全,在正常生产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准在夜间动火,特别危险作业区严禁夜间动火。
4.9.动火现场的安全,由申请动火的部门和施工单位负责,并派人监护,施工完毕,申请动火部门应通知总务部人员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5奖励
5.1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5.2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了安全的;
5.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