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合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6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钢制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GB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JB3622《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7条锅炉受压元件的制造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符合锅炉专业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锅炉安全附件的质量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安全阀、温度计、压力表、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气阀不全的锅炉不准出厂。

第8条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1)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

(3)安全阀数量和流道直径(喉径)的计算书(对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00℃的锅炉);

(4)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自然循环的锅壳式锅炉除外);

(5)锅炉质量证明书;

(6)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7)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

第9条新制造的锅炉必须有金属铭牌,并应装在明显的位置。金属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项目:

(1)锅炉型号;

(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3)额定热功率(MW)

(4)额定出水压力(MPa);

(5)额定出口/进口水温(℃);

(6)制造厂名;

(7)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8)制造年月。

对散装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集箱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

第10条锅炉的安装应符合TJ231(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六册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及GBJ24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总体验收,由安装锅炉的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时,应有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第11条锅炉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12条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在安装完工后,应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13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

第14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搞好锅炉及热水系统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15条锅炉受压元件损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至下一个检修期时,应及时修理。禁止在有压力的情况下修理锅炉受压元件,修理时不应带水焊接。

第16条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炉胆、封头、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矫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及管子的胀接改焊接等,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17条蒸汽锅炉改为热水锅炉或者热水锅炉受压元件的改造应有图样、水流程图、水动力计算书、强度计算书等计算资料,与锅炉配套的原水处理措施、安全附件、定压装置、循环水泵和补给水泵也应进行技术校核,并应有校核资料。施工的技术要求应符合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有关技术标准。

锅炉改造完工后,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将改造的图样、计算资料、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三章材料

第18条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条、焊丝、焊剂等应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部标准的规定。材料制造厂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金属材料、焊缝金属及承压铸件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延伸率并具有良好的抗腐蚀性。

钢制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位原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类似。

第19条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按如下规定选用:

(1)钢板

(2)钢管

(3)锻件

(4)铸钢件

(5)铸铁件

(6)紧固零件

(7)拉撑件

锅炉拉撑件使用的钢材必须为镇静钢,且应符合GB715的规定或者GB699中20钢的规定。板拉撑件应采用表3-1中的钢。

(8)焊条、焊丝和焊剂

焊接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条应符合GB5117、GB5118、GB938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1300的规定,碳素钢埋弧焊用焊剂应符合GB5293的规定。

第20条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必须经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

若采用没有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部标准的钢材代用时,代用单位应提出技术依据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材料代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图样审批单位备案。

(1)用强度低的材料代替强度高的材料。

(2)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受热面管子除外)。

(3)代用的钢管名义外径不同于原来的钢管名义外径。

第21条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国外钢材,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的钢号或者化学成份、力学性能、焊接性能与国内允许用于锅炉的钢材相类似,并列入国外其他钢材标准的钢号。

(2)应按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3)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试验,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使用。

(4)应采用该钢材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数据进行锅炉强度计算。

(5)采用未列入标准的钢材或已列入标准的电阻焊锅炉管,应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国内钢厂若生产国外钢号的钢材,须事先征得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冶金部的同意,应完全按照该钢号国外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和验收,批量生产前应通过技术鉴定。

第22条锅炉制造、安装和修理单位必须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锅炉受压元件用的钢材应有标记。用于受压元件的钢板切割下料前,必须作标记移植,且便于识别。

第23条对于锅炉受压元件用的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存放、烘干、发放和回收管理制度。

第四章钢制锅炉的结构

第24条钢制锅炉的结构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设计时必须考虑结构各部分在运行时的热膨胀;

(2)锅炉各部分受热面应得到可靠的冷却并防止汽化,炉膛内各受热面管的外径应大于38mm。

(3)锅炉各受压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受压元、部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尽量避免或减小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

(4)锅炉必须装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

(5)锅炉的排污结构应利于排污;

(6)锅炉的炉膛结构应有足够的承压能力和可靠的防爆措施,并应有良好的密封性;

(7)锅炉承重结构在承受设计载荷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及防腐蚀性;

(8)锅炉结构应便于安装、运行操作、检修和清洗内外部。

第25条锅炉受热面有并联回路时,应合理地分配水流量、尽量减小各回路之间的出水温差。

第26条对于锅壳式卧室外燃锅炉,设计、制造单位必须采取技术措施解决管板裂纹或泄漏及锅壳鼓包等问题。

第27条集箱和防焦箱上的手孔应避免直接与火焰接触。

第28条为防止燃油锅炉尾部发生二次燃烧,应装设可靠的吹灰及灭火装置。

第29条一切不作为受热面的元件,由于冷却不够,壁温超过该元件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时,应予绝热。

第30条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锅筒、炉胆和集箱的纵向和环向的焊缝,封头、管板、下脚圈的拼接焊缝等)应采用全焊透的对接焊接。

第31条外径大于或等于108mm的下降管与集箱连接时,应在管端或集箱上开坡口。以利焊透。

第32条锅筒和炉胆上相邻筒节的纵向焊缝,以及封头、管板、炉胆顶或下脚圈的拼接

焊缝与相邻筒节的纵向焊缝,都不应彼此相连,其焊缝中心线间外弧长至少应为较厚钢板厚度的3倍,且不小于100 mm。

第33条扳边的元件(如封头、炉胆顶等)与圆筒形元件对接焊接时,扳边弯曲起点至焊缝与中心线的距离(L)应符合表4—1的规定。

第34条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对接焊缝不应布置在管子或管道的弯曲部分(盘旋管除外):

受热面管子直段上的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至管子弯曲起点或锅筒、集箱的外壁以及管子支、吊架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 mm。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直段上,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至管道弯曲起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管道的外径。

对于球形封头,可取L=0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可采用冲压弯头,对接焊缝可布置在弯曲起点。

锅炉受热面管子直段上,对接焊缝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

第35条在受压元件主要焊缝上及其邻近区域应避免焊接零件。如不能避免时,焊接零件的焊缝可穿过主要焊缝,而不要在焊缝上及其邻近区域终止,以避免这些部位发生应力集中。

第36条锅筒内的拉撑件不得采用拼接。

第37条锅筒纵缝两边的钢板中心线应对齐。锅筒环缝两边的钢板最好中心线对齐,也允许一侧的边缘对齐。

厚度不同的钢板对接时,两侧中任何一侧的名义边缘偏差若超过第54条规定的边缘偏差值,则厚板的边缘须削至与薄板边缘平齐,削出的斜面应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1:4。必要时,焊缝的宽度可包含在斜面内,见图4—1。

第38条受压元件上管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胀接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胀接管孔中心与焊缝边缘及管板扳边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0.8d(d为管孔直径),且不小于0.5d+12mm。

(2)焊接管孔应尽量避免开在焊缝上,并避免管孔焊缝与相邻焊缝的热影响区互相重合。不能避免时,在管孔周围60mm(若管孔直径大于60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缝经射线探伤合格(标准按本规程第64条)并且焊缝在管孔边缘上不存在夹渣,方可在焊缝上及其附近开孔。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焊缝上的管接头在焊接后应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

第39条锅炉上开设的人孔、头孔、手孔、清洗孔、检查孔的数量和位置应满足安装、检修和清洗的需要。

锅炉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头孔盖应采用内闭式结构,手孔盖宜采用内闭式,盖的结构应保证衬垫不会吹出;炉墙上人孔的门应装设坚固的门闩;炉墙上监视孔的盖应保证不会被烟气冲开。

第40条锅筒内径大于或等于800mm的水管锅炉及锅筒内径大于1000mm的锅壳式锅炉,都应在封头(管板)或筒体上开设人孔。

锅筒内径为800~1000mm的锅壳式锅炉,至少应在封头(管板)或筒体上开设一个头孔。

锅壳式锅炉的管板下部若无人孔或头孔时,应开设清洗孔。

第41条门孔的尺寸规定如下:

(1)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人孔不得小于280X380mm。人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18mm。人孔盖凸肩与人孔圈之间总间隙不应超过3mm(沿圆周各点上不超过1.5mm),并且凹槽的深度应达到能完整地容纳密封填片。

(2)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头孔不得小于220X320mm,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100mm。

(3)锅炉受压元件上,手孔短轴不得小于80mm,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65mm。

(4)锅炉受压元件上,清洗孔内径不得小于50mm,颈部高度不应超过50mm。

(5)炉墙上长方形人孔一般不应小于400X450mm,圆形人孔直径一般不应小于450mm。

若颈部或孔圈高度超过上述规定,孔的尺寸应适当放大。

第42条为了操作、检修的方便和安全,锅炉应装设扶梯,对于操作部位较高,操

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或运转层)高度超过3m的锅炉,应装设平台和防护栏杆等设施。锅炉的平台、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扶梯和平台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员能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

(2)扶梯和平台应防火、防滑。

(3)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都应有铅直高度不小于1m的栏杆、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mm的档脚板。

(4)扶梯的倾斜角度以45~50°为宜。布置上确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

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43条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锅炉受压元件时,施焊单位应制订焊接工艺指导书并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符合要求后才能用于生产。

第44条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工,必须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方能担任考试合格范围内焊接工作。

焊工应按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

第45条施焊单位应建立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焊工平时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质量检查和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统计记录等技术档案。

第46条焊接设备的电流表、电压表、气体流量计等仪表、仪器以及规范参数调节装置应定期进行检定。上述表、计、装置失灵时,该焊接设备不得使用。

第47条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第48条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质量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检查和试验。

(1)外观检查;

(2)无损探伤检查;

(3)力学性能试验;

(4)水压试验。

第49条每台锅炉应有焊接质量证明书。该证明书除应载明第48条各项检验内容和结果外,尚应记录焊缝的修补情况以及产品焊后热处理的方式和规范等。

第50条焊接质量检验报告及无损探伤记录(包括底片),由施焊单位妥善保存至少5年或移交使用单位长期保存。

第二节焊接工艺要求和焊后热处理

第51条在产品施焊前,施焊单位应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I的规定对下列焊接接头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锅炉受压元件的对接焊接接头。

(2)锅炉受压元件之间或者受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连接的要求全焊透的T 形接头或角形接头。

第52条锅炉制造过程中,焊接环境温度低于0℃时,没有预热措施,不得进行焊接。

第53条焊件装配时不应强力对正。焊件装配和定位焊的质量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后才允许焊接。

第54条锅筒对接焊缝的对接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纵缝或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中心线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并且不超过3mm。

(2)纵缝或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并且不超过3mm。

(3)环缝两边钢板实际边缘差值(包括板厚差在内)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5%加1mm,并且不超过6mm。

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并且边缘已削薄的,按钢板厚度相同对待,此时的名义板厚指薄板;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但不须削薄的,此时的名义板厚指厚板。

第55条锅筒的任何同一横截面上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差不应大于名义内径1%。

带有纵向焊缝的锅筒的棱角度不应大于4mm。

第56条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后热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焊制的低碳钢受压元件,其厚度大于30mm时,必须进行焊后热处理。低合金钢受压元件焊后需要进行热处理的厚度界限,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2)锅炉受压元件焊后热处理宜采用整体热处理。如果采用分段热处理,则加热的各段至少有1500mm的重叠部分,且伸出炉外部分应有绝热措施以减小温度梯度。环缝局部热处理时,焊缝两侧的加热宽度应各不小于壁厚的4倍。

(3)焊件与它的检查试件(产品试板)热处理时,其设备和规范应相同。

(4)焊后热处理过程中,应详细记录热处理规范的各项参数。

第57条接管、管座、垫板和其他非受压元件与需要焊后热处理的受压元件连接的全部焊接工作,应在其最终热处理之前完成。

第三节外观检查

第58条锅炉受压元件的全部焊缝(包括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应进行外观检查,其表面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的规定,焊缝表面不低于母材表面,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度;

(2)焊缝及其热影响区表面无裂纹、未熔合、夹渣、弧坑和气孔。

(3)锅筒的纵、环焊缝及封头(管板)的拼接焊缝无咬边,其余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

第59条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按JB1611《锅炉管子制造技术条件》进行通球试验。

第四节无损探伤检查

第60条无损探伤人员应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考核,取得资格证书,且只能承担与考试合格的种类和技术等级相应的无损探伤工作。

第61条锅筒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封头(管板)的拼接焊缝以及集箱的纵向对接焊缝的射线探伤数量如下:

(1)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每条焊缝100% 。

(2)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每条焊缝至少25%(必须包括焊缝交叉部位)。

第63条对于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环焊缝,射线探伤数量规定

按每条环缝的长度计算,也允许按环缝的条数计算。

第64条对于焊缝的射线射伤应按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执行。射线照相的质量要求不应低于AB级。

对额定出口热水的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对接焊缝的质量不低于Ⅱ极为合格;对额定出口热水的温度低于120℃的锅炉,对接焊缝的质量不低于Ⅲ极为合格。

第65条经过部分射线探伤检查的焊缝,在探伤部位两端发现有不允许的缺陷时,应在缺陷的延长方向做补充射线探伤检查。补充检查后,对焊缝质量仍有怀疑时,该焊缝应全部进行射线探伤。

锅炉范围内的受压管道和管子对接头。如发现不能允许的缺陷,应做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如补充检查仍不合格,应对该焊接的全部对接接头做探伤检查。

第五节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试验

第66条为检验产品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应焊制产品检查试件(板状试件可称检查试板),以便进行拉伸和冷弯试验。

检查试件数量和要求如下:

(1)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每个锅筒的纵、环焊缝应各做一快检查试板。

当批量生产时,允许同批生产(同钢号、同焊接材料和工艺)的每10个锅筒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不足10个锅筒也应做纵、环焊缝检查试板各一块)但必须符合以下

条件:

(甲)连续累计生产50个以上与该批锅筒钢号相同、焊接材料和工艺相同的锅筒以及连续半年以上生产的所有这类锅筒,其检查试板的力学性能试验都合格:

(乙)经制造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当材料或工艺改变或出现检查试板性能试验不合格时,应立即恢复每个锅筒作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

(2)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锅炉,当单台生产时,每台锅炉的管筒应作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当批量生产时,同批生产的每10个锅筒应作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不足10个锅筒也应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

(3)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的锅炉,可以免做产品检查试板。

(4)当环缝的母材和焊接方法与纵缝相同时,可只做总缝检查试板,免做环缝检查试板。

(5)纵缝检查试板应作为产品纵缝的延长部分焊接,环缝检查试板可模拟产品焊接工艺单独焊接。

(6)产品检查试板应由焊该产品的焊工焊接。试板材料、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和工艺条件等方面应与所代表的产品焊缝相同。试件焊接成后应打上焊工代号钢印。检查试板的尺寸应满足制备检验和复验所需的力学性能试样。第67条检查试件经过外观检查和无损探伤检查后,在合格部位制取试样。需要返修检查试件的焊缝时,其焊接工艺应与产品焊缝返修的焊接工艺相同。

第68条为检查焊接接头整个厚度上的抗拉强度,应从检查试板上沿焊缝横向切取一个焊接接头拉伸试样。试样的形式和尺寸见图5-1。拉伸试样上母材与焊接表面的不平整部分应用机械方法除去。

试样的拉伸试验应按GB228《金属拉伸试验法》规定的方法进行。焊接接头的抗拉强度不低于母材规定值下限为合格。

第69条焊接接头弯曲试样应从检查试板上沿焊缝横向切取两个,其中一个是面弯试样,一个是背弯式样。试样尺寸见图5-2。图中试样宽度B为30 mm,试样长度

L≈D+2.5S0+100mm(试中D-弯轴直径,mm;S0 –试样加工后的厚度,mm)。当板厚小于或等于20mm时,S0为厚度;当板厚大于20mm时,S0为20mm。

试样上高于母材表面的焊缝部分应用机械方法除去,试样的拉伸面应平齐且保留N焊缝两侧中至少一侧的母材原始表面。试样拉伸的棱角应修成半径不大于2mm的圆角。

试样的弯曲试验应按GB322《金属弯曲试验方法》规定的方法进行。试样的焊缝中心线须对准弯轴中心。规定的试样每个弯曲角度见表5-2。

弯曲试验冷弯到表5—2规定的角度后,其拉伸面上有任何一条长度大于1.5mm的横向(沿试样宽度方向)裂纹和缺陷,或任达一条长度大于3mm的纵向(沿试样长度方向)的裂纹和缺陷,为不合格。试样的棱角开裂不计,但确因夹渣或其他焊接缺陷引起试样棱角开裂的长度应计入评定。

第70条力学性能试验有某项不合格时(面弯和背弯可算一项),应从原焊制的检查试件中对不合格项目取双倍试样复验,或将原检查试件与产品再热处理一次后进行全面复验。

若拉伸和弯曲的每个复验试样的试验结果都合格,则复验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该试样代表的产品焊缝也不合格。

第六节水压试验

第71条受压焊件的水压试验应在无损探伤和热处理后进行。单个锅筒和整装出厂的焊制锅炉,应按本规程第153条的规定在制造单位进行水压试验。

散件出厂锅炉的集箱及其类似元件,应在元件工作压力的1.5倍的压力在制造单位进行水压试验,并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min。无管接头的集箱,可不单独进行水压试验。

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及其他受压管件,应在制造单位逐根逐件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元件工作压力的2倍,在此试验压力下保持10~20s。工地组装的受热面管子、管道的焊接接头可与本体同时进行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方法应按照本规程第154条的规定。水压试验的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155

条的规定。

第七节焊接接头的返修

第72条如果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存在不允许的缺陷,施焊单位应找出原因,制订可行的返修方案才能进行返修。补焊前,缺陷应彻底清除。补焊后,补焊区应做外观和无损探伤检查。要求焊后热处理的元件,补焊后应做焊后热处理。同一位置上的返修不应超过三次。

第八节用焊接方法的修理

第73条锅炉受压元件进行挖补时,补板应是规则形状且四个角应为半径不小于100mm 的圆角。

锅炉受压元件不应采用补贴的方法修理。

第74条在锅筒挖补、更换封头或管板、去除裂纹后的补焊之前,修理单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工艺试件必须由修理单位焊接。工艺试件的化学成份分析和力学性能试验允许委托外单位做。

第75条在锅筒和炉胆挖补、更换封头或管板、去除裂纹后的补焊之后,应对焊缝按有关规定进行外观检查、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水压试验。

对接焊缝的超声波探伤应按JB1152《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的规定执行。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对接焊缝质量达到I级为合格。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对接焊缝质量不低于II级为合格。

第76条修理经热处理的锅炉受压元件时,焊接后应进行焊后热处理。

第六章胀接

第77条在正式胀接前应进行试胀,以检查胀管器的质量和管材的胀接性能,在试胀中,要对试样进行比较性检查,检查胀口部分是否有裂纹,胀接过渡部分是否有剧烈变化,喇叭口根部与管孔壁的结合状态是否良好等,然后检查管孔壁与管子外壁的接触表面的印痕和啮合状况。根据检查结果,确定合理的胀管率。

需在安装现场进行胀接的锅炉出厂时,锅炉制造单位应提供适量同钢号的胀接试件(胀接试板应有管孔)。

第78条施工单位应根据锅炉设计图样和试胀结果制订胀接工艺规程。

胀接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严格按照胀接工艺规程进行操作。

第79条胀接管子的锅筒或管板的厚度不应小于12mm。胀接管孔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19mm。外径大于102mm的管子不宜采用胀接。

第80条胀接管子材料应选用低于管板硬度的材料。若管端硬度大于管板硬度或管端布氏硬度HB大于170时,应进行退火处理。管端退火长度不应小于100mm。

第81条采用内径控制法时,胀管率一般应在1~2.1%范围内,并按下式计算:

Hn={[(d1+2S)/d]-1}X100%

式中:Hn—内径控制法的胀管率,%

d1—胀完后的管子实测内径,mm

S—未胀时管子实测壁厚,mm

D—未胀时管孔实测直径,mm

第82条管端伸出量以6~12mm为宜。管端喇叭口的扳边应与管子中心线成12~15°角,扳边起点与管板(锅筒)表面以平齐为宜。

对于锅壳式锅炉,直接与火焰(烟温800℃以上)接触的烟管管端必须进行90°扳边。扳边后的管端与管板的间隙不得大于0.4mm,并且间隙的长度不得大于周长的五分之一。

第83条胀接管端不应有起皮、皱纹、裂纹、切口和偏斜等缺陷。在胀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胀口的胀接质量,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

第84条为了计算胀管率和核查胀接质量,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检查和测量结果,做出胀接记录。

第85条胀接全部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胀口的严密性。

第七章铸铁锅炉

第86条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且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0.7MPa的锅炉可以用牌号不低于HT150的灰口铸铁制造。参数超过此范围的锅炉不应采用铸铁制造。

第87条锅炉的结构必须是组合式的。锅片之间连接处必须可靠的密封。

第88条锅片的最小壁厚一般为10mm,也可采用强度计算的方法确定最小壁厚。

制造单位应采取有效方法控制最小壁厚。对同批生产的锅片(同牌号、同结构型式、同制造工艺)应进行不少于20%的壁厚测量,且不少于1片。每种锅片应有测点图,测点数量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89条锅炉下部容易积垢的部位应设置内径不小于25mm的检查孔。

第90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锅片或锅炉的冷态爆破验证试验。

(1)首次采用的锅片结构。

(2)改变锅片材料的牌号。

锅片的爆破试验应取同种的三片锅片进行试验。锅炉的爆破试验应取锅炉前部、中部、后部各三片锅片进行实验。

对于额定出水压力小于或等于0.4MPa的锅炉,爆破压力须大于4P+0.2MPa(P—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下同);对于额定出水压力大于0.4MPa的锅炉,爆破压力须大于4.25P。

第91条制造单位应制订经过验证的受压铸件的铸造工艺规程,并按其实施。

第92条受压铸件必须进行消除铸件内应力的处理,宜采用退火热处理。

第93条受压铸件不允许有裂纹、穿透性气孔、缩孔、缩松、浇不到、冷隔等铸造缺陷。

第94条受压铸件应按每个铁水罐或每片锅片制取拉伸试样。试样浇注按GB9439《灰铸铁件》的规定进行,每罐或每片锅片应带有三根试样,其中一根做试样,两根做复验试样。

拉伸试验按GB977《灰铸铁机械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试样的抗拉强度不低于所用铸铁牌号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为合格。若第一根试样不合格,则取另两根试样复验,若两根试样的试验均合格,则该受压铸件拉伸试验仍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该试样代表的锅片也不合格。

对于同一炉连续浇注的受压铸件,若最先和最后浇注的各一罐或各一片锅片其拉伸试验均合格,则该炉其余受压铸件的拉伸试验可免做,否则其余各罐片或各片锅片均需做拉伸试验。

第95条锅片毛坯件、机械加工后的锅片、修理后的锅片及其它受压铸件应逐件进行水压试验,锅炉组装后进行整体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及其保持时间应符合表7—1的规定。

水压试验的方法应按照本规程第154条的规定。水压试验的结果符合本规程第155条的规定。

第96条受压铸件的辐射受热面上及应力集中区域内的缺陷不应采用焊补或塞挤的方法进行修理。受压铸件如有裂纹、缩松或分散性夹砂(渣)缺陷,不应采用焊补的方法进行修理。

第97条铸铁锅炉中钢制受压元件的材料和焊接、主要附件和仪表、锅炉房、使用管理、检验等应符合本规程其他章节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主要附件和仪表

第一节安全阀

第98条额定功率大于1.4MW的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的锅炉至少应装设一个安全阀。锅炉上设有水封安全装置时,可不装安全阀。水封装置的水封管内径不应小于25mm,且不得装设阀门,同时应有防冻措施。

第99条安全阀的泄放能力应满足所有安全阀开启后锅炉内压不超过设计压力的1.1

倍。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00℃的锅炉,当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时,安全阀流道直径应不小于20mm;当额定功率小于1.4MW时,安全阀流道直径不应小于32mm。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00℃的锅炉,装在锅炉上的安全阀的数量及流道直径可参照下式计算

第100条安全阀须铅直地安装,并尽可能装在锅筒、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阀和锅筒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装有取用热水的出水管和阀门。

第101条若几个安全阀共同装置在一个与锅筒直接相连接的短管上,则短管的通路截面积不应小于所有安全阀排放面积的1.25倍。

第102条安全阀上必须有下列装置:

(1)杠杆式安全阀要有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

(2)弹簧式安全阀要有提升手把和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钉的装置。

第103条安全阀应装设泄放管,在泄放管上不允许装设阀门。泄放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有足够的截面积和防冻措施,保证排泄畅通。

第104条锅炉在运行中,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手动排放试验。锅炉停用后又启用时,安全阀也应进行排放试验。

第105条锅炉上的安全阀应按制造厂的要求或按表8—1规定的压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整定和校验。安全阀经检修或更换后,也应按上述要求和规定进行整定。

安全阀经过校验后,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心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始启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

安全阀校验后,始启压力、回座压力等校验结果应记录并归入档案

注:①锅炉上必须有一个安全阀按表中较低的始启压力进行鉴定。

②这里的工作压力是指与安全阀直接连接部件的工作压力。

第106条安全阀出厂时,应具有金属铭牌,载明下列各项:

(1)安全阀型号;

(2)制造编号;

(3)制造厂名和制造年月;

(4)开启高度(mm);

(5)公称通径和流道直径(mm);

(6)公称压力(MPa);

(7)排量系数。

安全阀的排量系数,应由安全阀制造单位通过实验确定。

第二节压力表

第107条每台锅炉的进水阀出口和出水阀入口都应装一个压力表。循环水泵的进水管和出水管上,也应装压力表。

第108条选用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力表精确度不应低于2.5级;

(2)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3倍,最好选用2倍。

(3)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司炉工人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标值,表盘公称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第109条压力表的装设、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在刻度盘上划红线指出工作压力。压力表装用后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压力表校验后应封印。

第110条压力表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装设在便于观察和冲洗的位置,并应防止受到高温、冰冻和震动的影响。

(2)应有缓冲弯管。弯管用钢管时,其内径不应小于10mm。

压力表和弯管之间应装有三通旋塞,以便冲洗管路,卸换压力表等。

第111条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转动后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没有限止钉的压

小型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资料:________ 小型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13 页

小型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蒸汽锅炉是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设备之一。锅炉房是我单位的一个要害部位。蒸汽锅炉在使用中具有高温、高压的特点。如管理不善,就会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生产中断,给学校和国家带来严重损失。因此每个司炉及维修人员在工作中时刻保持高度责任心,保证锅炉正常运行,严格遵守。 一、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司炉工岗位制,发挥互助友爱的精神。 二、搞好锅炉及设备的保养,经常保持锅炉房整洁,注意力争节约煤、水、电。 三、在锅炉运行中保持规定压力、温度,不得超压。要注意辩别假水位。牢记管道系统,阀门分布位置及运行中的开阀状况。开闭阀门时应在手轮的侧面逐渐开或闭。时刻关注老锅炉运行失常和事故前兆,应了解其发生原因及预防处理方法。必要时采取紧急停炉和紧急处理。牢记配电盘各按钮作用,停炉时不留有余压并切断总电源。 四、鼓风机吸风口、引风机、连轴器传动部分附近,要特别小心注意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司炉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违者罚款处理。 五、认真选煤,防止易爆物〈如雷管等〉危险物品入炉。冬季刨煤防止冻煤层塌落砸伤。运煤防止碰、扭、压伤,使用工具平时排列整齐。 六、配电盘周围严禁堆放金属及易燃易爆物,并注意防尘,注意防火。要按时排污,及时清理除尘器里的烟灰。 七、锅炉运行中如发生故障或电火等情况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班长。 第 2 页共 13 页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七章..

第七章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 一、本章结构及主要变化 本章共有6节,由“7.1基本要求”、“7. 2燃烧设备及系统”、“7. 3制粉系统”、“7. 4汽水系统”、“7.5锅炉水处理系统”、“7.6管道阀门和烟风挡板”组成。本章主要变化为: ●增加了燃烧设备及燃烧系统的要求; ●增加了煤粉锅炉制粉系统的要求; ●增加了锅炉水处理设备及系统的内容和要求。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锅炉的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配置提出的总体要求。内 容包括:燃烧设备及系统、制粉系统、汽水系统、锅炉水处理系统、管选阀门和烟 风挡板等设备及系统。其配置的原则是,首先强调了与锅炉型号规格相匹配,在满 足锅炉性能的前提下应保证运行安全、节约能源[即:节约燃料(包括点火稳燃用)、降低系统自身电耗]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所称节约能源,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 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该法 同时指出“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 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解释解释:本条放是对锅炉燃烧系统应当根据锅炉设计燃料进行配置的规定锅炉燃 烧系统包括燃烧方式、炉膛型式、燃烧设备和燃料制备系统。不同的燃料有不同的 燃烧特性。锅炉燃烧系统不与燃料相匹配,将导致燃料燃烧困难、不易燃尽、能耗

●条款解释:本条款主要是对燃烧器安全技术及其型式试验的要求;燃油(气)锅炉 燃烧器是否能够正常运行,不但关系到安全.同时也步及环保和节能。为了保障燃 烧器的安全运行,考虑到环保和节能的要求,2008年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特 种设备安全技术法规TSG ZB001-2008《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针对燃 油燃气燃烧器的结构与设计、安装与系统、运行与维护,安全与控制装置、技术资 料与铭牌要求等做出了规定。其中,对重要的点火装置和火焰监测装置做出如下规 定: 第十三条燃烧器应当设有点火装置,并且能够保证点火燃烧器或主燃烧器的安全点火。 第十四条燃烧器应当设有火焰监则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①能够验证火焰是否点燃; ②火焰监测装置的安装位置,能够使其不受外部信号的干扰; ③在点火火焰和主火焰分别设有独立的火焰监测装置的场合,点火火焰不能影响主火焰的检测。 根据TSG ZB001-2008《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第五、六条的规定,燃烧器在设计定型后,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具有燃烧器型式试验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燃烧器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方能投入使用,并且每4年进行一次抽查。型式试验按照《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 ZB002-2008)进行。《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 SG ZR002-200)针对燃油(气)燃烧器的安全技术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的试验项目和方法等做出规定,同时对试验报告做出统一要求。 ●条款解释:本条是燃油(气)燃烧器与上游之间应有手动快速切断阀的规定。需要 时,可以用手动的方法切断燃油(气),切断阀的设置地点应便于操作并能防止误 触、误碰、误操作。 ●条款解释:为了保证安全用气,本条款是对具备燃气系统的锅炉,在燃气供气主营 路上,应当装置具有联锁功能的放散阀组做出的规定。 燃气系统:由气源、输配系统(包括:承压燃气管道系统和调压系统等)和用户三部分组成。三部分组成中缺一者,不认为具备燃气系统。 供气主管路:如释图7-1所示,锅炉房主管路为入室母管和干管,支管为单一终端设备管路。 燃气系统管路上设置放散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T335洲与《城镇燃气切断阀和放散阀》,放散阀是一种当某种暂时原因使控制点的压力超过设定值时,即排放一定量的气体的阀。燃气安全放散阀用于监视整体设备各级调压器的出口压力,当超压时可自动开启,释放超压燃气,达到保护下游设备的作用,保证用户的安全用气。放散阀主要实现三个作用(1)超压泄放(超压放散);(2)管路吹扫置换泄放(吹扫放散);(3)管路内泄漏泄放(泄漏放散)。泄放出的气体均通过泄放管排到安全区域。 1.对于超压放散

热水锅炉操作规程(1)

热水锅炉操作规程 鄂西卷烟材料厂 二0一二年三月

使用说明 一.烘炉和煮炉前的准备 在烘炉和煮炉前,必须详细检查锅炉的各零部件,检查项目如下: 1.链条炉排,冷态试车24小时以上,冷态试车应达到下列要求。 1)炉排片在链轮轴处无拱起现象,如有拱起,可拧紧两只调节螺栓。 2)两侧主动炉排片与侧密封块和侧密封角钢的最小间隙不小于4mm 3)主动炉排片链轮的齿和应良好。 4)炉排长销两端与炉排两侧板的距离在链轮轴处应保持基本相等,如发现一端与侧板发生摩擦,可在炉排装配门处,用榔头轻敲击,使两端距离保持相等,炉排片无严重的单边倾斜。 5)炉排片转动应无卡住现象,调速箱上的安全离合器无弹跳现象。 2.检查有无断裂了的炉排片,炉排片长销有无严重弯曲,如有之可在炉排装配门处将其抽出重装。 3.不允许不相关的物件(如螺栓、螺母、铁、棒等铁器)失落于链条炉排的任何地方。 4.点火门是否开启灵活,煤阀门左右侧与炉排面的距离要相等,以保证炉排两侧煤层厚度相等,如不相等可调节连接煤闸门与链条的螺丝夹使得相等为止,煤闸上的盖板应严密盖好,以防煤块和其他物件漏入,使煤闸门上下活动不便。

5.炉排各风室的调风门应调节灵活。 6.鼓风机、引风机、出渣机、水泵等试运转正常。 7.人孔、手孔是否严密,附属零件装置是否齐全。 8.省煤器、烟道等各部分的接触处是否严密 9.给水管路、排污管路是否完整。 10.调速箱及处油杯内应充满润滑油。 二、烘炉和煮炉 锅炉各零部件安装完毕经检查试运转合格后,即可开始烘炉和煮炉,烘炉和煮炉均应按GB50273《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有关工业锅炉安装的规定进行。 一、烘炉的目的方法与要求: 1、锅炉在使用前要进行烘炉,其目的是为了使炉墙缓慢地干燥起来,在使用时不致干裂。 2、烘炉应根据现场具体条件,宜采用火焰烘炉,烘炉前应装好必要的临时性措施。 3、烘炉过程中温度与实践控制应按照烘炉曲线进行,烘炉曲线的控制应根据烘炉方式,锅炉炉墙形式等具体情况而定,通风应采用自然通风,只有当温度达不到烘炉曲线中所要求的温度时,才允许开引风机,烘炉室的加热和冷却都必须缓慢均匀。 4.开启点火门,在炉排前段1~1.5米长的范围内铺一层20~30毫

6吨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6吨蒸汽锅炉 安全操作规程 编号: 审核: 审批: 内蒙古东岳金峰氟化工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

目录 目录 (2) 第一章设备规范 (4) 一.锅炉机组特征 (4) 二.相关参数 (5) 三.水质指标 (6) 四.风机规格 (6) 五.炉排特征 (7) 第二章锅炉机组的启动 (7) 第一节启动前的检查与准备 (7) 第二节锅炉上水 (7) 第三节点火与升压 (8) 一.点火: (8) 二.机组启动 (8) 三.升压 (9) 第四节供汽 (9) 一.暖管 (9) 二.供汽 (10) 第三章锅炉的运行 (10) 第一节水位调节 (10) 第二节汽压调节 (11) 第三节燃烧调整 (11)

一.燃烧指标 (11) 二.燃烧调整 (12) 第四节清灰 (13) 第五节排污 (13) 一.排污目的 (13) 二.定期排污 (13) 三.排污注意事项 (14) 第六节运行中的注意事项 (14) 第四章锅炉的停炉与保养 (15) 第一节锅炉的停炉 (15) 一.压火停炉 (15) 二.正常停炉 (16) 三.紧急停炉 (17)

第一章设备规范一.锅炉机组特征 1. 锅炉型号:DZL6-1.25-AⅡ 2. 上煤方式:煤斗上煤 上煤机型号:FS6 煤斗容量:0.18m3 提升重量:250kg 提升速度:0.12m/s 配套功率:1.1KW 减速机型号:SGC1.6 减速比:1:44 3. 排渣方式:螺旋除渣 除渣机型号:LX-6; 功率:1.5KW ; 输出转速:4.87 r/min 4. 除尘方式:陶瓷多管除尘 除尘器型号:XTD-Q-6 ; 处理烟气量:18000m3 /h; 除尘效率:95% 5. 省煤方式:省煤器换热 省煤器型号:SMQ 受热面积:31.68m2烟气流通面积:1.51m2 工作压力:1.6MPa 试验压力:2.5MPa 6. 给水设备:清水离心多级泵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 (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 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5条 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6条 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 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低压液化气体。 第7条 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第8条 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 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 第9条 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 第10条 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压装置。 第11条 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

热水锅炉运行操作规程

热水锅炉运行操作规程 (一)锅炉升火前的准备 锅炉在升火前应检查下列各项: 1、检查锅炉本体(包括燃烧室、炉排、减速机、省煤器、压力表、温度表、安全阀、排风阀、排污阀、送回水阀门、逆止阀等)及附属设备(包括鼓引风机、除尘器、上煤、除尘、软水装置、水泵、电动机、除污器、膨胀水箱和自控仪表等)确实符合规定,达到齐全、准确、灵敏、可靠。 2、当设备检查合格后,在封闭锅炉人孔及手孔之前,应查明锅炉,烟前和燃烧室内确实无人和杂物时方可封闭。 3、检查燃烧设备的情况是否完好。 4、当供暖系统注水时要将系统全部排风阀开启,排出冷风,待满水后关闭。 5、在锅炉升火前,应对锅炉燃烧室和烟道实施通风。对自然通风和锅炉应将烟道门打开10-15分钟,对机械通风的锅炉,应启动引风机不少于5分钟。 6、在进水时,应检查锅炉和省煤器的手孔盖,法兰结合面是否有漏水现象,发现漏水时应进行处理。 7、锅炉附属设备的润滑部分,应注满油。 (二)锅炉的升火 1、烘炉:对于炉墙为砖砌体的锅炉,在砌筑大修完毕后和长期停用的锅炉恢复运行时必须烘炉。烘炉时间应按各锅炉出厂说明书或有关规定要求执行,一般在三至十五天。 烘炉温升控制

烘炉合格的判定: (1)炉墙灰浆试样法:在燃烧室两侧墙的中部,炉排上方1.5~2米处,取耐火 砖、红砖的丁字交叉缝处的灰浆样品各50克测定,其含水率小于2.5%。 (2)测温法:在燃烧室两侧墙的中部,炉排上方1.5~2米处,测定红砖墙外表面向内 100mm 处的温度应达到50℃,并持续维持48小时。 2、煮炉:为了清除锅炉内部的杂质和铁锈、油垢。新炉在运行前,必须进行煮炉,煮炉阶段可采用小系统机械水循环,在锅炉内加入纯碱或磷酸三钠,其配比如下: 注:1.药量按100%纯度计算; 2.无磷酸三钠时,可用碳酸钠代替,用量为磷酸三钠的1.5倍; 3.单独使用碳酸钠煮炉时,每立方米中加6kg 碳酸钠。 煮炉前所用上述药物配制浓度为20%的均匀溶液注入锅炉,不得将药物直接投入炉内。 煮炉升压时间表

蒸汽锅炉岗位操作规程(最新版)

( 操作规程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蒸汽锅炉岗位操作规程(最新 版) Safety operating procedures refer to documents describing all aspects of work steps and operating procedures that comply with production safety laws and regulations.

蒸汽锅炉岗位操作规程(最新版) 1进入工作现场,必须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2操作者必须持证上岗,必须熟悉设备的操作要领和技术性能。 3提前30分钟交接班,认真做好开机前的准备工作,携带齐工具,检查机器各部位性能是否良好及各种零部件是否完好,机油是否到位,检查电压、电流是否正常。 4若上面各项检查,未发现任何问题,方可做好开机准备。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未处理完之前严禁开机。 1启动前的检查与准备 1.检查各处阀门开关位置是否正确。 2.检查水泵、鼓风机、引风机、炉排、除渣机等转动是否灵活,润滑油是否按要求加注。 3.压力表、水位计旋塞开关是否正确。

4.检查水位计照明是否正常。 5.检查各阀门填料是否留有余量。 6.机械通风5分钟。 2锅炉上水 1.开启给水泵入口阀门 2.打开给水泵放气阀排出泵体内空气。 3.检查各水、汽系统阀门开关符合上水要求。 4.启动水泵,待压力上升即可开启出口阀门向锅炉供水。 5.给锅炉进合格的软水。 6.上水时注意监视水位计水位。 7.当炉水水位上升至低水位时停止上水。 3点火 3.1点火 1.启动炉排向炉内送煤,煤层厚度100cm。炉排上煤层进到距煤闸板1.5米处停止炉排。 2.将引火木材旧棉纱等置于煤层上,引燃。不可使用强挥发性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0001-201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Bolier 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2年10月23日

前言 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的立项计划。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牵头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期间,召开各分小组讨论会议。2008年4月,工作组在杭州召开了第二次全体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锅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67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年12月,工作组召开了第三次工作会议,对第一次征求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笫二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10号文第二次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2010年5月,工作组召开第四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在制(修)订过程中,还多次邀请锅炉厂和电力部门专家召开材料等专题讨论会议。2011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12年2月,《锅规》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2012年10月23日,《锅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年颁发)、《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1年颁发,1997年修订)、《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3年颁发),以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等进行整合;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基本保留原来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使之成为我国锅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基础和出发点;从锅炉发展现有情况和安全监察分类、分级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了锅炉设备分级;结合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网策,吸纳成熟的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成果,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适应当前锅炉技术发展的需要,充分吸纳我国电力、机械、钢铁系统的成熟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增加大型发电锅炉的有关内容,同时着力调整小型锅炉的安全技术要求;借鉴国外经验,与国际惯例接轨,形成一套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又适合我国国情的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基本制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减少行政审批和简化审批程序,促进经济发展;为持续推进技术进步,与时俱进,实时吸收先进科技成果,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以及特殊问题留有出路和渠道。 参加《锅规》制(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同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郭元亮童有武张秉昌

常压热水锅炉操作规程(修改)

常压热水锅炉操作规程 1、司炉工人须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司炉操作证后才能操作锅炉。 2、锅炉点火运行前,应仔细检查锅炉各部(包括温度计和水位表)及管路、阀门等是否正常,不正常应立即处理好。开启进水阀向锅炉注水,水位不得低于红线以下。 3、锅炉运行时,司炉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有关锅炉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各项记录。 4、常压锅炉用水必须经过软化处理,水质达到GB1576要求。 5、新锅炉以及长期停机后再次投入使用的锅炉在使用前应进行煮炉,锅炉每运行一个月应进行煮炉(煮炉方法见锅炉使用说明书)。煮炉时间为二个小时。以便清除油污及铁锈等杂物,防止锅炉结垢造成机体损害,提高热效率,节约燃料。 6、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时。 (2)温度计、水位表失效。 (3)锅炉给水系统有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4)锅炉元件损坏,危及工作人员安全。 (5)其他异常危及运行安全的情况。 7、锅炉在使用过程中,司炉人员必须随时注意水位表水位、排气管排气情况是否正常。

8、每天停炉前应打开排污阀排污一次。 9、停炉时,不得立即停止循环泵,先停止燃料燃烧,只有锅炉出口水温降到50℃以下时才能停止循环泵。 10、炉体内部的停炉保养方法由停炉时间长短而定。一般情况下,停炉不超过1个月,可用湿法保养,1个月以上应采用干法保养。

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1.锅炉房应保持锅炉及一切设备完好,整齐清洁、卫生,不准在锅炉房内搭凉衣物等。 2.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杂物。 3.锅炉房内所有管道要按规定涂颜色标记,并表示出介质方向、状况。 4.锅炉房应防寒冻、防风雨,地面平整,并有良好的照明通风卫生条件,保证通道顺畅。 5.门口应注明“锅炉重地,闲人免进”的字样,除主管科室人员,安全监察部门外,其他人员联系工作时,应经当班负责人许可,方可入内。 6.外来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准进入锅炉房,学习和参观须由有关人员陪同,并不得滥动闸门和运行装置,未经许可不得测绘、摄影、抄录等。 7.外来人员进入锅炉房,须在外来人员登记薄上登记并由值班人员注明进出时间、理由和陪同人员。 8.外来人员在锅炉房活动期间,遇有特殊紧急情况,一切听从锅炉房值班人员指挥。

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程标准范本

操作规程编号:LX-FS-A75921 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程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程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蒸汽锅炉是一种经常处于高温条件下工作的特种设备,操作不当它将有爆炸的危险。为了保障其安全、经济运行,特制定如下规程: 一、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单位无关的事情,在操作过程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并严格酒后和带病上班。 二、密切注视水位和压力变化,做到“燃烧稳定,水位稳定,汽压稳定”。严禁发生缺水、满水事故和超压运行。一旦发现锅炉严重缺水时,严禁向锅炉进水!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8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烟道式和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1.2.1 锅炉本体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樯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 1.2.2锅炉范围内管道 (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排污管道以及锅炉启动系统等。(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1.2.3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排放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 1.2.4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锅炉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烧、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 1.3 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如下设备: (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升的蒸汽锅炉; (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 (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1.4 锅炉设备级别 1.4.1 A级锅炉 A级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表压,下同)≥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P≥22.1MPa的锅炉; (2)亚临界锅炉,16.7MPa ≤P<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 (4)高压锅炉, 9.8MPa≤P<13.7MPa; (5)次高压锅炉, 5.3MPa≤P<9.8MPa; (6)中压锅炉, 3.8MPa≤P<5.3MPa。 1.4.2 B级锅炉

热水锅炉司炉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行业资料:________ 热水锅炉司炉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7 页

热水锅炉司炉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本规定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低压锅炉; 2.司炉工必须经银南劳动局的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有上岗证,操作不高于核准类别的锅炉; 3.司炉工上岗时必须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执行锅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填写好各种记录。 二、点火前的准备 1.冲洗,对新投入或长期停用的锅炉及网路系统,启动前应用水进行冲洗,以清除网路系统中的污垢、铁锈和其他杂物,防止在运行阻塞管路和散热设备; 2.充水,锅炉系统应充入水质符合的软化水,系统充水的顺序是锅炉-网路-用户,向锅炉充水的顺序一般由下锅筒、下集箱开始,至锅炉顶部放气阀冒出水为止; 3.检查恒压设备,系统恒压设备必须与系统完全相同。 三、启动 热水锅炉投入运行应先开动循环水泵,待网路中的水循环起来以后才能点火,防止水温过高发生汽化,锅炉点火时应先开动引风机,通风三至五分钟后再开鼓风机。 四、运行 1.对系统进行调整,控制热网供回水温度、压力和各回路系统流量; 2.运行参数控制: (1)保持压力稳定(2)温度控制(3)经常排气(4)合理分配质量(5)防止汽化(6)停电保护(7)定期排污(8)减少失水。 第 2 页共 7 页

五、停炉操作 1.正常停炉。正常停炉时,先停止供给燃料,然后关闭鼓风机,最后关闭引风机,但不可立即停止水泵,只有当锅炉出水温度降到50℃以下时才能停止水泵; 2.暂时停炉。暂时停炉时火床一定要压住,烟道出口挡板要关严,在压火期间,如发现锅水温度升高,应短时间开动循环水泵,防止锅水超温汽化,天气寒冷时,停泵时间不应过长,防止系统发生冻结事故; 3.紧急停炉。锅炉运行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炉: 1)因循环不良造成锅炉汽化或锅炉出口温度上升到与出口压力应饱和温度的差小于20℃时; 2)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时; 3)循环水泵和补水泵全部失效时; 4)压力表和安全阀全部失效时; 5)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时; 6)补给水泵不断补水,锅炉压力仍然继续下降时; 7)燃烧设备损坏,锅炉构架被烧坏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时; 8)其他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时。 紧急停炉时:应立即停止供给燃料,必要时扒出炉内燃煤或用湿炉灰将火压灭,其他操作与正常停炉相同。 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第 3 页共 7 页

燃气锅炉安全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燃气锅炉安全操作规程及注意 事项(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燃气锅炉安全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新版) 为了确保燃油燃气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保障人身安全,锅炉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和本规程。 1启动、升压、供汽 1.1启动前的准备工作 1.1.1内外部检查:确认锅炉本体、燃烧机、附属设备状态良好;安全附件、各阀门,仪表等作用灵活,位置正确; 1.1.2检查线路电压是否符合要求,各种开关位置是否正常,分别启动水泵、燃烧机的风机、油泵等各种辅机的运行是否正常。 1.1.3锅炉上水:打开排空阀,使水位上至正常水位(略低于中水位)。 1.2启动 1.2.1首先进行炉膛吹扫,引风机抽吸时间通常为10分钟左右,

确保炉膛内没有残余煤气,置换合格,然后点火,送气燃烧。 1.2.2点火完毕后根据所需要的负荷调整燃烧量,锅炉投入正常运行。 1.2.3启动过程中,要严密监视水位变化情况,防止锅炉缺水事故或满水事故的发生。 2正常运行 2.1水位 2.1.1燃油燃气锅炉水位表应有红线指示高、中、低水位,运行中 不得超过最高安全水位或低于最低安全水位。 2.1.2水位表每班至少冲洗一次,运行中对水位有怀疑时,应随时冲洗检查; 2.2汽压压力表应有红线指示工作压力,作到灵敏可靠,存水弯管每周至少应冲洗一次。 2.3安全阀 安全阀应铅封完好,无泄漏;每周做一次手动(或自动)排放

燃气蒸汽锅炉操作规程完整

10t/h 燃气锅炉操作规程 编制:王世锋 校对: 审核:

东营奥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锅炉简介........................................................................................................ 一、WNS 型系列蒸汽锅炉的型号意义 (1) 二、锅炉结构和技术特点 (1) 三、锅炉及除氧器结构介绍 (2) 四、煮炉 (4) 第二部分锅炉使用说明................................................................................................. 一、燃气锅炉的运行 (5) 二、锅炉的升火及升温 (6) 三、锅炉的停炉 (7) 四、锅炉的排污 (8) 五、水位计的冲洗 (8) 六、锅炉水质分析方法 (9) 七、正常运行与管理 (10) 八、锅炉运行中常见事故处理 (11) 九、锅炉辅助设备表 (14) 十、附表:锅炉控制器使用说明 (15)

第一部分锅炉简介 一、WNS 型系列蒸汽锅炉的型号意义 以WNS10-1.25-Y (Q)为例:表示卧式内燃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0t/h ,额定蒸汽压力1.25MPa ,蒸汽温度为饱和温度,燃用油(气)的蒸汽锅炉。 二、锅炉结构和技术特点 1、WNS 系列全自动燃油(气)蒸汽锅炉,采用快装卧式内燃双回程湿背烟火管 锅炉型式。锅炉本体采用下置式波形炉胆,回燃室和波形炉胆、螺纹烟管相连接。高温 烟气火焰在炉胆内进行辐射放热后,经回燃室折向螺纹烟管进行对流传热后,进入前烟箱;高温烟气向后进入节能冷凝器,经充分换热后,最后通过烟囱排入大气。 2、WNS 系列全自动蒸汽锅炉,采用快装卧式内燃三回程湿背烟火管锅炉型式, 其中1t/h 的锅炉为中心回焰燃烧结构,其余的为顺流燃烧结构。锅炉本体采用下置式波形炉胆,烟气分三个回程,燃料在炉胆内正压燃烧,经过回烟室进入对流螺纹烟管,再 从前烟箱折回对流烟管,再进入节能器进行对流传热,最后通过烟囱排入大气。烟气三 回程在炉内的停留时间长,利于降低排烟温底,提高锅炉效率。 3、锅炉前烟箱装有活动烟箱盖,拆、装检修方便。锅炉配有整体式燃烧器,具有 启动快,效率高,高度自动化等特点,适用于各种需要提供生活、民用及工业用蒸汽的 地方。 4、锅炉具有超气压保护、水位自动调节、缺水保护、意外熄火停炉保护、程序启 动等完善功能。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车用气瓶使用安全,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在-40℃ ~60℃ 使用的、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 或等于0.2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 的气体燃料、液化气体燃料的车用气瓶。 本规程还适用于车用气瓶的气瓶瓶阀、安全阀、易熔塞、爆破片、液位限制阀等 安全附件。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车用气瓶,其设计、制造、安装、充装、 使用和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 程》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 车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车用 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本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国家标准与行业 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设计和制造,暂时没有标准的,可以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 准设计和制造。 第六条车用气瓶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 计文件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特 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对所制造的产品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车用气瓶用材料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 车用气瓶的主体材料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且符合相关车用气瓶产品标准对材 料的要求。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合格,在材料规定部位做出清晰、牢固的 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志,并且提供质量证明书。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所购得的车用气瓶用材料及其 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九条车用气瓶瓶体材料应当满足与所充装的燃气气体相容性的要求。制造纤 维缠绕车用气瓶铝合金内胆的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气体的车用钢质气瓶,其瓶体材料实际抗拉强度不应当超过880MPa,实际屈强比不应当超过0.90。原材料无缝钢管表面应当采用超声检测,瓶体表面不得有褶叠、分层、裂纹等缺陷存在。 第十条采用气瓶标准规定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的材料试制车用气瓶,其制造

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1、司炉工人须取得司炉操作证后才能操作锅炉。 2、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有关锅炉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各项记录。 3、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时 (2)水位或温度传感器失效。 (3)锅炉给水系统有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4)嗅到异味,发觉燃气泄漏。 (5)锅炉元件损坏,危及工作人员安全。 (6)其他异常情况危及运行安全,如燃气泄漏等。 4、对备用或停用锅炉,再次使用前必须先将锅炉及除污器内的水垢、污物、泥渣清除,然后采取防腐措施,并定期对锅炉内部进行检查,以保证防腐措施有效。 5、锅炉停用后,应及时清理受热面管予表面和烟道中沉积的烟炱和污物。对长期停用的锅炉,还应将附属设备清刷干净。 6、锅炉运行时的锅水、补给水符合常压锅炉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7、请勿在锅炉周围放置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保持整洁。 8、管道上所有的水泵在使用前,请务必放气。 9、为了锅炉的安全运行,请在一年内对锅炉进行二次定期检查,将检查记录保存三年。检查内容包括:燃烧机、控制柜和水泵运行情况等。 二、锅炉操作规程 1、锅炉启用时打开管路,通过膨胀水箱把水输入炉体及管路内,直到排气阀门出水为止。使锅炉处于满水状态。 2、打开电源开关,将控制柜上的温度控制器调到所需的高温与低温。 3、检查各种仪器、仪表是否正常。

4、控制的“炉水温控”、“回水温控”。 5、打开电源开关,控制柜上的电源指示灯亮。 6、按“运行”键,此时锅炉水泵开始工作,同时运行指示灯亮。 7、当需要水泵停止运行时,只需按一下控制柜上的“启/停”键,则水泵立即停止热循环。若要整台锅炉停止运行,则在水泵停止运行后,关掉电源(此时电源指示灯熄灭)、关掉给水阀的阀门。 8、锅炉投入运行时,应先开动循环泵,待供热系统循环水循环后才能提高炉温。停炉时,不得立即停泵,只有锅炉出口水温降到50℃以下时才能停泵。 9、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有关锅炉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各项记录。 10、常压锅炉用水必须经过软化处理。 11、长期停机后再次投入使用的锅炉在使用前应进行煮炉,以便清除油污及铁锈等杂物,防止锅炉结垢造成机体损害,提高热效率,节约燃料。 12、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时。 (2)温度传感器失效。 (3)锅炉给水系统有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4)锅炉元件损坏,危及工作人员安全。 (5)其他异常情况危及运行安全,如燃气泄漏等。 13、锅炉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煮锅除垢,具体时间视锅炉用水的水质而定。 14、炉体内部的停炉保养方法由停炉时间长短而定。一般情况下,停炉不超过1个月,可用湿法保养,1个月以上应采用干法保养。

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

《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一、点火前的检查和准备工作 1. 锅炉内有无杂场,人孔,手孔是否封好,耐火砖墙及前后拱无严重裂缝和结焦。 2. 锅炉水冷壁管集箱和对流管束应无裂纹和渗漏,变形,下降管绝热无破损。 3. 隔烟墙完整无损,炉排整齐无杂物。 4. 煤层调节板齐平,起落灵活刻度位置指示正确,耐火砖应牢固。 5. 煤槽闸板应开关灵活,严密好用。 6. 烟道内无积灰无杂质,烟道挡板严密,开关灵活,开关位置指示正确。 7. 炉排变速机构应进行变速试车,使炉排运转正常为止。 8. 在炉排运动中,检查炉排运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 各分段风室内无杂物,搬把牢固,开关灵活,位置正确,放灰板严密,开关灵活好用。 10. 所有人孔门,看火门皆应开启灵活,关闭严密。 11. 所有的吹灰器都应灵活好用,吹灰控位置正确。 12. 安全阀,水位计,压力表,温度计符合规定,齐全完好。 13. 所有阀门和塞都应开关灵活好用。 14. 各操作部位要有良好的照明。 15. 炉排前挡灰罩完好严密 16. 各种仪表齐全灵敏。 17. 各种电器设备安装试车符合要求。

18. 燃料,水源有充足的储备。 二、阀门的检查 1. 所有阀门应完整开关灵活,阀门是否在规定的位置,同时注意检查阀门应无堵板。 2. 检查的同时按规定位置进行调整。 蒸汽锅炉: (1)蒸汽系统—主汽阀门(关)母管戴止阀门(关),炉筒空气阀门(开),炉筒压力旋塞(开),压力放水旋塞(关)炉水取样阀门(关) (2)给水系统—省煤器进出口阀门,旁路阀门及排污阀门(开)直通上水阀门(关)炉筒进水阀门(开) (3)水位计—汽水旋塞(开)放水旋塞(关) (4)排污系统—炉筒排污阀(关),集箱排污阀及炉筒连续排污阀(关) (5)吹灰系统—各阀门(关) 热水锅炉: (1)锅炉共同水管阀门(开) (2)循环泵进出口阀门(开) (3)注水前打开各部门空气,注水阀关闭 (4)排污阀(关) (5)压力表旋塞(开) 3. 上水,通风运煤及除尘设备,生火前要进行全面检查。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劳动部关于颁发《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1993年3月27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安全)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对溶解乙炔气瓶的开发和推广,促进我国溶解乙炔行业的形成和发展,保证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和提高管理水平等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十多年来,由于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进步,原规程的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为此,我部会同有关单位,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研究,对原规程作了全面的修订。现颁发修订后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试行规程同时废止。 请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可重复充装乙炔气的移动式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乙炔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与鉴定。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得少于四个批量的产品。试制产品经省级劳动部门和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完成后,试制者应将鉴定资料和产品设计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局审查。 第五条进口乙炔瓶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进口乙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逐只打监督检验钢印。进口乙炔瓶的充装、运输、储存、使用和定期检验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表面的颜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二章设计 第六条乙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乙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在总图和瓶体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下: ------------------------------------------------ | 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 | 气瓶设计审查批准专用章 | |--------------------------------------------| | 劳锅局审字第××号 | |--------------------------------------------| |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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