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21-2015固定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修订内容介绍
的相 关 内容 。对 拉 撑 管 板 和 挠 性 管 板 的适 用 范
围、 结构设计 、 设计计 算 、 管 板厚度 、 换 热 管 与 管 板 连 接 接头 的拉 脱 力 校 核 及 换 热 管 轴 向 稳 定 许 用 压 应 力 校核 等 内 容 做 了 具 体 规 定 。 拉 撑 管 板 和 挠 性 管 板 大 多应 用 于 常 压 气 体 在 管 程 的管 壳
式余 热 锅 炉 ( 以下简 称 “ 常 压 管 壳 式 余 热 锅
超 高 压管 式 反 应 器 常 用 于 聚 乙 烯 生 产 等 用
途, 一般 内直径 为 2 5—8 0 am左 右 , r 按新 调 整 的压
力 容器 范 围界 定 , 只能 按 其 外 套 管 划 分 为 低 类 别 容器 , 但其 承 受超 高 压 的腔 体 内管 部 分 具 有 更 大
作者简介 : 俞扬 ( 1 9 8 2 ・ ) , 高级 工 程 师 , 从事承压特种设 备的制造监督 检验 、 定期 检验 、 安装监督 检验 、 无 损 检 测 及 其 相关 标 准 的 研 究 工 作 , 4 2 1 4 2 9 0 9 @q q . c o n。 r
5 9 6
化
工
程》 ( T S G R 0 0 0 4 - 2 0 0 9 ) 、 《 非金 属 压 力容 器 安全 技
术 监察 规程 》 ( T S G R 0 0 0 1 — 2 0 0 4 ) 、 《 超 高 压 容器 安 全 技术 监察 规程 》 ( T S G R 0 0 0 2 - 2 0 0 5 ) 、 《 简单 压 力 容器 安 全技 术监 察 规程 》 ( T S G R 0 0 0 3 . 2 0 0 7 ) 、 《 压 力容 器使 用 管理 规 则》( T S G R 5 0 0 2 . 2 0 1 3 ) 、 《 压 力 容器 定 期 检 验 规 则 》( T S G R 7 0 0 1 . 2 0 1 3 ) 和《 压 力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
高温硫化氢和氢腐蚀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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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修订说明
国TSG家2质1—检20总16局《固特定种式设压备力安容器全安监全察技局术(监察SE规S程A》)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修研订究说院明(CSEI)
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修订说明
修订工作组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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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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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述
2、新容规的修订历程
(5)2014年6月,起草工作组召开第二次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讨 论,形成送审稿。 (6)2014年7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 术委员会审议,起草工作组分别于2014年9月、10月、11月召开工作会议,对 审议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报批稿。 (7)2015年8月,《大容规》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 报。 (8)2015年11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 (9)2016年2月22日,《大容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 》中承压设备有关问题的意见(质检特函„201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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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容规修订的基本原则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总则、材料、设计
07.0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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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标准体系
一、钢制压力容器标准体系(固定式):我国已经形成以GB150-98<钢制
压力容器>为核心的一系列产品和另部件标准,并以此组成钢制压力容器标准
体系的基本框架。该标准的设计压力范围为(0.1~35 MPa)与国外的压力
定期检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
度、安全状况公布制度等。(第三层次)
4、综合技术法规(第四层次)
对应行政许可制度有许多安全技术规范,如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细则、
核准规则等;对应监督检查制度,我们有各类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型式试验规则,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化工作规则等。
热器》、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JB/T4710《钢制塔式容器》JB/T 4731
《钢制卧式容器》;零部件标准;焊接工艺评定和规程;无损检测标准;材
料标准:钢板、锻件、管子。试验与检验方法标准:拉伸、冲击、弯曲。
二、有色金属压力容器标准:JB/T 4734《铝制焊接容器》、JB/T 4745
容器标准如BS5500、JIS8270、ASME-Ⅷ-Ⅰ、AD规范、CODAP规范等大致相
当。95年发布的JB 4732-95《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填补了我国在设
计压力35-100MPa的压力容器产品设计方面的空白,通过应力分析手段的应
用,使压力容器的设计更趋科学合理。对于设计压力低于0.1MPa的压力容器
《容规》宣贯——第1章 总则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 器,注1-1)。
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图文修订说明1.以《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其2013年修订稿)、《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压力容器使用规则》、《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等七个规范为基础,内容上不作过大的技术改动,进行上述规程内容的合并以及逻辑关系上理顺,统一并且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形成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综合规范(大规范);2.整理国家质检总局近年来针对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有关文件,汇总《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收集网上咨询意见,增补相应内容,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3.开展相关的调研工作,重点解决铸钢、铸铁压力容器材料技术要求(安全系数、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适用范围),增加非焊接结构容器高强钢材料技术要求;完善超高压容器技术要求,完善非金属压力容器,如石墨、玻璃钢的基本安全要求,简化塑料压力容器监管方式;完善安全附件的基本要求,包括安全附件的种类、范围界定、型式试验要求及产品性能要求;推广压力容器设计风险评估报告;统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分类的方法;4.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各环节分章进行描述,每个环节的边界尽可能清晰,明确相应的主体责任(如耐压试验介质、压力、温度,无损检测方法、比例,热处理等技术要求明确由设计提出并且放到相应设计章节);5.理顺法规与标准的关系,建立满足法规安全基本要求的协调标准概念;6.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的内容,尽量不采用引用标准的方式描述,而是直接阐述其内容;对介质特性、产品结构、试验方法的限定要求,引用相应标准。
目录1总则(1)2材料(4)2.1 材料通用要求2.2 金属材料技术要求2.3 非金属材料技术要求3设计(12)3.1 设计通用要求3.2 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要求3.3 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要求4制造(30)4.1制造通用要求4.2金属压力容器制造要求4.3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要求5安装、改造与修理(46)5.1 安装改造修理单位5.2 改造与重大修理5.3 修理及带压密封安全要求6 监督检验(48)6.1监督检验通用要求6.2制造监督检验6.3 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监督检验6.4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专项要求6.5批量制造产品的监督检验方法6.6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评价6.7监督检验其他要求7使用管理(67)7.1使用安全管理7.2 使用登记和变更7.3 年度检查7.4 使用监督管理8在用检验(85)8.1 定期检验通用要求8.2 定期检验前的准备工作8.3 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项目与方法8.4 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项目与方法8.5 金属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8.6 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8.7 定期检验结论及报告8.8 合于使用评价8.9 基于风险的检验(RBI)8.10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9安全附件及仪表(111)9.1 安全附件9.2 仪表10附则(113)附件A 压力容器类别及压力等级、品种的划分(115) 附件B 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119)附件C 压力容器产品铭牌(121)附件D 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123)附件E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124)附件F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125)附件G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126)附件H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式样) (131)附件J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132)附件K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142) 附件L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144)附件M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145)附件N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146)附件P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148)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150)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1.1目的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TSG21-2016年固定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完整
(1)本规程规定了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及团体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2)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含现场组焊、粘接,下同)、安装、改造和修理应当同时满足本规程及相应压力容器产品标准(以下简称产品标准)的规定。
1.6.2安全附件及仪表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容器的仪表,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
1.7压力容器类别
根据危险程度,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以利于进行分类监督管理,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见附件A。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4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1.4.1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1.10协调标准与引用标准
满足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标准称为本规程的协调标准。协调标准应当在其附录中作出满足本规程的符合性声明,协调标准的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本规程指定采用的基础标准称为本规程的引用标准,如介质标准、材料标准、方法标准、零部件标准等。
1.11监督管理
(1)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5)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钎焊板式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其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
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总则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总则1.1目的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可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等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装置中作为工艺设备的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的余热锅炉依据本规程进行监督管理。
1.3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压力容器:(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2)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3并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注1-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注1-2: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压力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
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3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第7章“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实施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材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以下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章至第4章的规定:(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2)盛装第二组介质(注1-5)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工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压力容器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们被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医药、能源等众多领域,用于储存和运输各种气体、液体和液化气体。
然而,由于压力容器内通常承载着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的介质,如果不能保证其安全运行,就可能会引发严重的事故,给人员生命财产和环境带来巨大的威胁。
为了确保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我国制定了 TSG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这一规程是对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它涵盖了从压力容器的选材、结构设计,到制造工艺、质量控制,再到使用过程中的维护保养、定期检验以及安全附件的管理等方方面面的内容。
在设计方面,规程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质、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审批程序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计算书、设计图纸、风险评估报告等。
同时,设计要充分考虑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特性、工作压力和温度等因素,确保容器在预期的使用寿命内安全可靠。
制造环节是保证压力容器质量的关键。
规程规定了制造单位的许可条件,对制造过程中的材料检验、焊接工艺、无损检测、热处理等都有严格的要求。
制造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进行制造,确保每一道工序的质量都符合要求。
安装和改造、修理工作也不容忽视。
从事这些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前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
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方案执行,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在使用环节,规程要求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操作人员要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同时,对安全附件如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位计等的选型、安装、校验和维护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检验和检测是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 [TSG,21-201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图文]
修订说明以《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其2013年修订稿)、《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压力容器使用规则》、《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等七个规范为基础,内容上不作过大的技术改动,进行上述规程内容的合并以及逻辑关系上理顺,统一并且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形成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综合规范(大规范);整理国家质检总局近年来针对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有关文件,汇总《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收集网上咨询意见,增补相应内容,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相关的调研工作,重点解决铸钢、铸铁压力容器材料技术要求(安全系数、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适用范围),增加非焊接结构容器高强钢材料技术要求;完善超高压容器技术要求,完善非金属压力容器,如石墨、玻璃钢的基本安全要求,简化塑料压力容器监管方式;完善安全附件的基本要求,包括安全附件的种类、范围界定、型式试验要求及产品性能要求;推广压力容器设计风险评估报告;统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分类的方法;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各环节分章进行描述,每个环节的边界尽可能清晰,明确相应的主体责任(如耐压试验介质、压力、温度,无损检测方法、比例,热处理等技术要求明确由设计提出并且放到相应设计章节);理顺法规与标准的关系,建立满足法规安全基本要求的协调标准概念;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的内容,尽量不采用引用标准的方式描述,而是直接阐述其内容;对介质特性、产品结构、试验方法的限定要求,引用相应标准。
目录1 总则(1)2 材料(4)1 材料通用要求2 金属材料技术要求3 非金属材料技术要求3 设计(12)1 设计通用要求2 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要求3 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要求4 制造(30)1 制造通用要求2 金属压力容器制造要求3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要求5 安装、改造与修理(46)1 安装改造修理单位2 改造与重大修理3 修理及带压密封安全要求6 监督检验(48)1 监督检验通用要求2 制造监督检验3 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监督检验4 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专项要求5 批量制造产品的监督检验方法6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评价7 监督检验其他要求7 使用管理(67)1 使用安全管理2 使用登记和变更3 年度检查4 使用监督管理8 在用检验(85)1 定期检验通用要求2 定期检验前的准备工作3 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项目与方法4 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项目与方法5 金属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第1号修改单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 S G21-2016)第1 号修改单(对 2016 年2 月第1 版的修改)1.将1.9条修改为:“1.9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有关单位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本规程不一致,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投入生产、使用。
”2.将 2.1.1(4)项修改为:“(4)压力容器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可以追溯的信息包括材料制造单位名称、材料牌号、规格、炉批号、交货状态、质量证明书签发日期等内容;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包括二维码、条码等。
”3.将2.1.2.1(6)项修改为:“(6)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 540MPa 的低合金钢,或者用于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应当按照本规程2.1.3.2(1)和(2)的要求证明其各项性能指标能够满足本规程和相应标准的要求。
”4.将2.1.3.1条修改为:“2.1.3.1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材料“2.1.3.1.1 未列入压力容器或者承压设备专用材料标准的材料“主要受压元件采用的材料,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也未列入压力容器或者承压设备专用钢板、锻件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经过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压力容器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验证,并且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后,按照本规程 1.9 的规定进行新材料技术评审。
“2.1.3.1.2 已列入压力容器或者承压设备专用材料标准的材料“主要受压元件采用的材料,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但已列入压力容器或者承压设备专用钢板、锻件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材料研制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提供必要的材料数据(包括化学成分、拉伸性能、疲劳试验数据、断裂韧性以及其他满足该材料使用范围要求的性能参数)。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第1号修改单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第1号修改单(对2016年2月第1版的修改)1.将1.9条修改为:“1.9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有关单位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本规程不一致,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投入生产、使用。
”2.将2.1.1(4)项修改为:“(4)压力容器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可以追溯的信息包括材料制造单位名称、材料牌号、规格、炉批号、交货状态、质量证明书签发日期等内容;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包括二维码、条码等。
”3.将2.1.2.1(6)项修改为:“(6)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Pa的低合金钢,或者用于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应当按照本规程2.1.3.2(1)和(2)的要求证明其各项性能指标能够满足本规程和相应标准的要求。
”4.将2.1.3.1条修改为:“2.1.3.1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材料“2.1.3.1.1未列入压力容器或者承压设备专用材料标准的材料“主要受压元件采用的材料,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也未列入压力容器或者承压设备专用钢板、锻件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经过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压力容器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验证,并且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后,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进行新材料技术评审。
“2.1.3.1.2已列入压力容器或者承压设备专用材料标准的材料“主要受压元件采用的材料,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但已列入压力容器或者承压设备专用钢板、锻件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材料研制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提供必要的材料数据(包括化学成分、拉伸性能、疲劳试验数据、断裂韧性以及其他满足该材料使用范围要求的性能参数)。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第1号修改单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第 1 号修改单(对 2016 年 2 月第 1 版的修改)1.将 1.9 条修改为:“1.9 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有关单位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本规程不一致,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投入生产、使用。
”2.将 2.1.1 ( 4 ) 项修改为:“(4)压力容器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可以追溯的信息包括材料制造单位名称、材料牌号、规格、炉批号、交货状态、质量证明书签发日期等内容;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包括二维码、条码等。
”3.将 2.1.2.1 ( 6 ) 项修改为:“(6)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 540MPa 的低合金钢,或者用于设计温度低于- 40℃的低合金钢,应当按照本规程2.1.3.2 ( 1 ) 和 ( 2 ) 的要求证明其各项性能指标能够满足本规程和相应标准的要求。
”4.将 2.1.3.1 条修改为:“2.1.3.1 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材料“2.1.3.1.1 未列入压力容器或者承压设备专用材料标准的材料“主要受压元件采用的材料,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也未列入压力容器或者承压设备专用钢板、锻件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经过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压力容器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验证,并且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后,按照本规程 1.9 的规定进行新材料技术评审。
“2.1.3.1.2 已列入压力容器或者承压设备专用材料标准的材料“主要受压元件采用的材料,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但已列入压力容器或者承压设备专用钢板、锻件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材料研制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提供必要的材料数据 (包括化学成分、拉伸性能、疲劳试验数据、断裂韧性以及其他满足该材料使用范围要求的性能参数 )。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总则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总则1.1目的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可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等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装置中作为工艺设备的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的余热锅炉依据本规程进行监督管理。
1.3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压力容器:(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2)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3并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注1-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注1-2: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压力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
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3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第7章“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实施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材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以下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章至第4章的规定:(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2)盛装第二组介质(注1-5)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出版发行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出版发
行
佚名
【期刊名称】《化工设备与管道》
【年(卷),期】2016(053)004
【摘要】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达的立项任务书,以原有的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2004《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2005《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5002—201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总页数】1页(P54-54)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浅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贯彻执行中的几个问题 [J], 王成文
2.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修订内容介绍 [J], 俞扬
3.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有关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技术内容解读 [J], 桑临春;李国树;杨宇清;肖丽娟
4.关于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变化的几点探讨 [J], 刘伟;于建国;郑康宁
5.关于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变化的几点探讨 [J], 刘伟;于建国;郑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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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第1号修改单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第1号修改单(对2016年2月第1版的修改)1.将1.9条修改为:“1.9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有关单位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本规程不一致,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申报,由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投入生产、使用。
”2.将2.1.1(4)项修改为:“(4)压力容器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可以追溯的信息包括材料制造单位名称、材料牌号、规格、炉批号、交货状态、质量证明书签发日期等内容;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包括二维码、条码等。
”3.将2.1.2.1(6)项修改为:“(6)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Pa的低合金钢,或者用于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应当按照本规程2.1.3.2(1)和(2)的要求证明其各项性能指标能够满足本规程和相应标准的要求。
”4.将2.1.3.1条修改为:“2.1.3.1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材料“2.1.3.1.1未列入压力容器或者承压设备专用材料标准的材料“主要受压元件采用的材料,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也未列入压力容器或者承压设备专用钢板、锻件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经过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压力容器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验证,并且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后,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进行新材料技术评审。
“2.1.3.1.2已列入压力容器或者承压设备专用材料标准的材料“主要受压元件采用的材料,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但已列入压力容器或者承压设备专用钢板、锻件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材料研制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提供必要的材料数据(包括化学成分、拉伸性能、疲劳试验数据、断裂韧性以及其他满足该材料使用范围要求的性能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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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理顺法规与标准的关系,建立满足法规安全基本要求的协调标准概念;
6.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的内容,尽量不采用引用标准的方式描述,而是直接阐述其内容;对介质特性、产品结构、试验方法的限定要求,引用相应标准。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注1-2: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附件N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146)
附件P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148)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150)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总 则
1.1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注1-5:压力容器介质分组见本规程附件A的规定。
(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6)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橡胶模具;
(7)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
1.4.2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3、4章的规定:
(1)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3)第二组介质(注1-5)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
附件E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124)
附件F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125)
附件G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126)
附件H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式样)(131)
附件J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132)
附件K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142)
附件L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144)
附件M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145)
8.8合于使用评价
8.9基于风险的检验(RBI)
8.10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9安全附件及仪表(111)
9.1安全附件
9.2仪表
10附 则(113)
附件A压力容器类别及压力等级、品种的划分(115)
附件B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119)
附件C压力容器产品铭牌(121)
附件D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123)
7.2使用登记和变更
7.3年度检查
7.4使用监督管理
8在用检验(85)
8.1定期检验通用要求
8.2定期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8.3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项目与方法
8.4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项目与方法
8.5金属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8.6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8.7定期检验结论及报告
5.2改造与重大修理
5.3修理及带压密封安全要求
6监督检验(48)
6.1监督检验通用要求
6.2制造监督检验
6.3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6.4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专项要求
6.5批量制造产品的监督检验方法
6.6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评价
6.7监督检验其他要求
7使用管理(67)
7.1使用安全管理
2.整理国家质检总局近年来针对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有关文件,汇总《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收集网上咨询意见,增补相应内容,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3.开展相关的调研工作,重点解决铸钢、铸铁压力容器材料技术要求(安全系数、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适用范围),增加非焊接结构容器高强钢材料技术要求;完善超高压容器技术要求,完善非金属压力容器,如石墨、玻璃钢的基本安全要求,简化塑料压力容器监管方式;完善安全附件的基本要求,包括安全附件的种类、范围界定、型式试验要求及产品性能要求;推广压力容器设计风险评估报告;统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分类的方法;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1—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 月 日
修订说明
1.以《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其2013年修订稿)、《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压力容器使用规则》、《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等七个规范为基础,内容上不作过大的技术改动,进行上述规程内容的合并以及逻辑关系上理顺,统一并且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形成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综合规范(大规范);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4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1.4.1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1.2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1.3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
1总 则(1)
2材料(4)
2.1材料通用要求
2.2金属材料技术要求
2.3非金属材料技术要求
3设 计(12)
3.1设计通用要求
3.2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要求
3.3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要求
4制造(30)
4.1制造通用要求
4.2金属压力容器制造要求
4.3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要求
5安装、改造与修理(46)
5.1安装改造修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