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21-2015固定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TSG21-2016年固定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完整
TSG21-2016年固定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完整
TSG21-2016 固定式压力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___于2015年发布的监管文件。该规程是基于七个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合并和逻辑关系的理顺,以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形成关于固定式压力的综合规范。修订说明包括整理___近年来的文件,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开展相关调研工作,完善各方面的技术要求,统一分类方法,并按照各环节进行描述并明确相应的主体责任。
第一章总则包括了规程的目的、适用范围、定义、术语和缩写等内容。第二章材料分为材料通用要求、金属材料技术要求和非金属材料技术要求。其中,金属材料技术要求包括了安全系数、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要求,而非金属材料技术要求则包括了石墨、玻璃钢等非金属材料的基本安全要求。
第三章设计包括了设计通用要求、金属压力设计要求和非金属压力设计要求。设计要求中明确了介质特性、产品结构、试验方法的限定要求,并引用相应标准。
第四章制造则包括了制造通用要求和各种压力的制造要求。制造要求中明确了各种压力的制造工艺和质量控制要求,以及相应的试验和检测要求。
总之,该规程对固定式压力的安全监管提供了科学、系统和全面的技术规范,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4.2 金属压力制造要求
金属压力制造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制造过程中应采用合适的材料和工艺,并进行必要的检验和试验,确保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规定。
4.3 非金属压力制造要求
非金属压力制造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制造过程中应采用合适的材料和工艺,并进行必要的检验和试验,确保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规定。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总则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总则
1.1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可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等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装置中作为工艺设备的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的余热锅炉依据本规程进行监督管理。
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
(2)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3并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注1-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注1-2: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压力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3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第7章“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实施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21—2015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
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Stationary Pressure Vesse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月日
TSG R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修订说明
1.以《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其2013年修订稿)、《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压力容器使用规则》、《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等七个规范为基础,内容上不作过大的技术改动,进行上述规程内容的合并以及逻辑关系上理顺,统一并且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形成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综合规范(大规范);
2.整理国家质检总局近年来针对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有关文件,汇总《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收集网上咨询意见,增补相应内容,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3.开展相关的调研工作,重点解决铸钢、铸铁压力容器材料技术要求(安全系数、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适用范围),增加非焊接结构容器高强钢材料技术要求;完善超高压容器技术要求,完善非金属压力容器,如石墨、玻璃钢的基本安全要求,简化塑料压力容器监管方式;完善安全附件的基本要求,包括安全附件的种类、范围界定、型式试验要求及产品性能要求;推广压力容器设计风险评估报告;统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分类的方法;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6年宣(chent)要点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21—2015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
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Stationary Pressure Vesse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月日
TSG R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修订说明
1.以《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其2013年修订稿)、《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压力容器使用规则》、《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等七个规范为基础,内容上不作过大的技术改动,进行上述规程内容的合并以及逻辑关系上理顺,统一并且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形成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综合规范(大规范);
2.整理国家质检总局近年来针对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有关文件,汇总《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收集网上咨询意见,增补相应内容,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3.开展相关的调研工作,重点解决铸钢、铸铁压力容器材料技术要求(安全系数、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适用范围),增加非焊接结构容器高强钢材料技术要求;完善超高压容器技术要求,完善非金属压力容器,如石墨、玻璃钢的基本安全要求,简化塑料压力容器监管方式;完善安全附件的基本要求,包括安全附件的种类、范围界定、型式试验要求及产品性能要求;推广压力容器设计风险评估报告;统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分类的方法;
TSG21-2016年固定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完整
2材料(4)
2.1材料通用要求
2.2金属材料技术要求
2.3非金属材料技术要求
3设 计(12)
3.1设计通用要求
3.2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要求
3.3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要求
4制造(30)
4.1制造通用要求
4.2金属压力容器制造要求
4.3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要求
5安装、改造与修理(46)
5.1安装改造修理单位
(3)塑料压力容器(注1-6)。
注1-6:不包括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压力容器。
1.4.3只需要满足总则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 L的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除外),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4.1.1的规定;上述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1.5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6.2安全附件及仪表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容器的仪表,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
1.7压力容器类别
根据危险程度,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以利于进行分类监督管理,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见附件A。
4.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各环节分章进行描述,每个环节的边界尽可能清晰,明确相应的主体责任(如耐压试验介质、压力、温度,无损检测方法、比例,热处理等技术要求明确由设计提出并且放到相应设计章节);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第1号修改单(对2016年2月第1版的修改)
1.将1.9条修改为:“1.9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有关单位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本规程不一致,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投入生产、使用。”
2.将2.1.1(4)项修改为:“(4)压力容器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可以追溯的信息包括材料制造单位名称、材料牌号、规格、炉批号、交货状态、质量证明书签发日期等内容;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包括二维码、条码等。”
3.将2.1.2.1(6)项修改为:“(6)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Pa的低合金钢,或者用于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应当按照本规程2.1.3.2(1)和(2)的要求证明其各项性能指标能够满足本规程和相应标准的要求。”
4.将2.1.3.1条修改为:“2.1.3.1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材料
“2.1.3.1.1未列入压力容器或者承压设备专用材料标准
的材料
“主要受压元件采用的材料,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也未列入压力容器或者承压设备专用钢板、锻件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经过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压力容器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验证,并且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后,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进行新材料技术评审。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
字。
7.1.10 修理及带压密封安全要求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密封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提出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并且经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
带压密封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且持证上岗。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7.1.11 简单压力容器和本规程1.4范围内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专项要求
简单压力容器和本规程1.4范围内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需要进行定期检验,使用单位负责其使用的安全管理,并且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设备安全管理档案,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且记录存档,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参照本规程第8章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3)发生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
7.2 年度检查
年度检查项目至少包括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压力容器本体及其运行状况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
7.2.1 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齐全有效;
(2)本规程规定的设计文件、竣工图样、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检证书以及安装、改造、修理资料等是否完整;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 [TSG,21-201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图文]
修订说明
以《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其2013年修订稿)、《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压力容器使用规则》、《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等七个规范为基础,内容上不作过大的技术改动,进行上述规程内容的合并以及逻辑关系上理顺,统一并且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形成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综合规范(大规范);
整理国家质检总局近年来针对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有关文件,汇总《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收集网上咨询意见,增补相应内容,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开展相关的调研工作,重点解决铸钢、铸铁压力容器材料技术要求(安全系数、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适用范围),增加非焊接结构容器高强钢材料技术要求;
完善超高压容器技术要求,完善非金属压力容器,如石墨、玻璃钢的基本安全要求,简化塑料压力容器监管方式;
完善安全附件的基本要求,包括安全附件的种类、范围界定、型式试验要求及产品性能要求;
推广压力容器设计风险评估报告;
统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分类的方法;
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各环节分章进行描述,每个环节的边界尽可能清晰,明确相应的主体责任(如耐压试验介质、压力、温度,无损检测方法、比例,热处理等技术要求明确由设计提出并且放到相应设计章节);
理顺法规与标准的关系,建立满足法规安全基本要求的协调标准概念;
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的内容,尽量不采用引用标准的方式描述,而是直接阐述其内容;
对介质特性、产品结构、试验方法的限定要求,引用相应标准。
TSG21_2016固定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接头。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壳体(注1-7)、封头(端盖)、膨胀节、设备法兰,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含M36)的设备主螺柱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注1-7:壳体一般指筒体(含变径段)、球壳、非圆形容器的壳板等。
7.2使用登记和变更
7.3年度检查
7.4使用监督管理
8在用检验(85)
8.1定期检验通用要求
8.2定期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8.3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项目与方法
8.4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项目与方法
8.5金属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8.6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8.7定期检验结论及报告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3、4章的规定:
(1)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3)第二组介质(注1-5)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3.1.1、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1)容积大于1L并且小于25L,或者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的最大几何尺寸,例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150mm的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除外);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课件-2017
《大容规》制定的基本原则
• • 5.扩展材料范围,重点解决铸钢、铸铁压力容器 材料技术要求(安全系数、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 适用范围),增加非焊接瓶式容器高强钢材料技术 要求。
• • 6.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各环节分章进行描述,每 个环节的边界尽可能清晰,明确相应的主体责任 (如明确耐压试验介质、压力、温度,无损检测方 法、比例,热处理等技术要求由设计者提出并且 放到相应设计章节)。
容器
• •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以下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 程第1、3、4章的规定:
• • (1)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 • (2)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
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 • (3)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
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1.6 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 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其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安全附件及仪表。 • 1.6.1 压力容器本体 • 压力容器的本体界定在以下范围内: •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焊接(粘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
口面、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 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 • (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 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 过程装置中冷Fra Baidu bibliotek内的压力容器;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总则
作者:Pan Hon g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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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个人学习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总贝U
1.1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
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
器,注1-1)。
注1-1 :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
及可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等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装置中作为
工艺设备的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的余热锅炉依据本规程进行监督管理。
1.3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 (注1-2);
(2)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3并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 150mm (注1-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
注1-2 :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压力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
压力)。
注1-3 :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
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 :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
大于或者等于0.03m3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4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总则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总则
1.1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可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等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装置中作为工艺设备的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的余热锅炉依据本规程进行监督管理。
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
(2)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3并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注1-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注1-2: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压力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3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第7章“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实施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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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1.4.1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注1-5:压力容器介质分组见本规程附件A的规定。
(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6)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7)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
1.4.2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3、4章的规定:
(1)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3)第二组介质(注1-5)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
4.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各环节分章进行描述,每个环节的边界尽可能清晰,明确相应的主体责任(如耐压试验介质、压力、温度,无损检测方法、比例,热处理等技术要求明确由设计提出并且放到相应设计章节);
5.理顺法规与标准的关系,建立满足法规安全基本要求的协调标准概念;
6.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的内容,尽量不采用引用标准的方式描述,而是直接阐述其内容;对介质特性、产品结构、试验方法的限定要求,引用相应标准。
5.2改造与重大修理
5.3修理及带压密封安全要求
6监督检验(48)
6.1监督检验通用要求
6.2制造监督检验
6.3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6.4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专项要求
6.5批量制造产品的监督检验方法
6.6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评价
6.7监督检验其他要求
7使用管理(67)
7.1使用安全管理
1总 则(1)
2材料(4)
2.1材料通用要求
2.2金属材料技术要求
2.3非金属材料技术要求
3设 计(12)
3.1设计通用要求
3.2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要求
3.3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要求
4制造(30)
Hale Waihona Puke Baidu4.1制造通用要求
4.2金属压力容器制造要求
4.3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要求
5安装、改造与修理(46)
5.1安装改造修理单位
7.2使用登记和变更
7.3年度检查
7.4使用监督管理
8在用检验(85)
8.1定期检验通用要求
8.2定期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8.3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项目与方法
8.4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项目与方法
8.5金属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8.6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8.7定期检验结论及报告
8.8合于使用评价
8.9基于风险的检验(RBI)
8.10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9安全附件及仪表(111)
9.1安全附件
9.2仪表
10附 则(113)
附件A压力容器类别及压力等级、品种的划分(115)
附件B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119)
附件C压力容器产品铭牌(121)
附件D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123)
附件E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124)
附件F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125)
附件G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126)
附件H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式样)(131)
附件J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132)
附件K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142)
附件L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144)
附件M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145)
附件N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146)
附件P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148)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150)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总 则
1.1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注1-2: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2.整理国家质检总局近年来针对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有关文件,汇总《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收集网上咨询意见,增补相应内容,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3.开展相关的调研工作,重点解决铸钢、铸铁压力容器材料技术要求(安全系数、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适用范围),增加非焊接结构容器高强钢材料技术要求;完善超高压容器技术要求,完善非金属压力容器,如石墨、玻璃钢的基本安全要求,简化塑料压力容器监管方式;完善安全附件的基本要求,包括安全附件的种类、范围界定、型式试验要求及产品性能要求;推广压力容器设计风险评估报告;统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分类的方法;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1—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 月 日
修订说明
1.以《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其2013年修订稿)、《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压力容器使用规则》、《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等七个规范为基础,内容上不作过大的技术改动,进行上述规程内容的合并以及逻辑关系上理顺,统一并且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形成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综合规范(大规范);
1.2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1.3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