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14 TSG 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3-20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简单压力容器是指结构简单、危险性较小的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简单压力容器:(一)容器由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二)筒体、封头和接管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素钢、奥氏体不锈钢;(三)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四)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00L;(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MPa·L;(六)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七)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八)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
第四条本规程也适用与简单压力容器相连接的以下连接件:(一)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二)简单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三)非受压元件与简单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四)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帽)、压力表、水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第五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一)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压力容器;(二)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缸体等);(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四)灭火器;(五)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六)移动式压力容器。
第六条简单压力容器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检测和使用管理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简单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其产品应当先进行型式试验,并且合格。
第八条进出口简单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应当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研制和开发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其技术要求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单位应当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并且约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第三方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制造和销售。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五章检验检测第三十九条同型号的简单压力容器首批生产前,制造单位应当向取得型式试验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到制造现场抽取简单压力容器样机1台,经资料审查和相应的检测、试验,证明样机符合本规程和设计文件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包括试验结论、限制条件,并且用图和文字对样机作必要的说明)和型式试验证书。
改变设计文件或者主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重新生产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第四十条简单压力容器型式试验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外观检查;(二)几何尺寸测量;(三)射线检测和耐压试验(适用于按计算方法设计的简单压力容器);(四)爆破试验(适用于按试验方法设计的简单压力容器);(五)产品标准对型式试验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四十一条简单压力容器在制造过程中应当由取得监督检验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简单压力容器产品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监督检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确认制造的简单压力容器与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中所描述的型号相一致;(二)审查材料质量证明书,以及材料的可追溯性;(三)现场检查耐压试验装置、仪表及准备工作,确认耐压试验结果;(四)现场确认产品爆破试验或者射线检测结果;(五)对受检单位的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从事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制造单位的要求按台或者按批出具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第六章使用管理第四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本规程要求的简单压力容器,并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
第四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对简单压力容器进行定期保养、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十五条达到推荐使用寿命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
第四十六条简单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
2024年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24年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的监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生产、使用和检验简单压力容器,监察其安全技术。
第三条简单压力容器是指设计、制造、使用和检验较为简单的压力容器,其工作压力不超过0.1MPa,容积不超过0.3m³。
第四条简单压力容器的监察工作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由相关机构执行。
第二章简单压力容器的制造监察第五条简单压力容器的制造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六条简单压力容器的制造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和要求进行生产。
第七条简单压力容器的制造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
第八条简单压力容器的制造企业必须对原材料进行严格筛选和检测,保证其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九条简单压力容器的制造企业必须对工艺过程进行全面监控,确保制造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条简单压力容器的制造企业必须对成品进行全面检测和试验,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简单压力容器的制造企业必须对产品进行标识,包括生产单位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等。
第三章简单压力容器的使用监察第十二条简单压力容器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简单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保证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培训,确保安全操作。
第十四条简单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简单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对容器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简单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对事故的能力。
第十七条简单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将容器放置在安全的位置,并进行固定,防止倾覆和撞击。
第十八条简单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对容器及周边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简单压力容器的检验监察第十九条简单压力容器的检验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维护生命财产安全,本规程制定。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使用简单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对于简单压力容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安全技术监察。
第四条简单压力容器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监察,监察周期、内容和要求另行制定。
第五条安全技术监察应由具备资质的安全监察机构进行。
第六条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安全技术监察内容第七条安全技术监察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二)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操作、维护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三)简单压力容器的工作压力和容积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进行了适当的标识;(四)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是否完好无损、灵活可靠;(五)简单压力容器的防腐、保温及相应的维修保养措施是否到位;(六)简单压力容器的附属设施是否齐全、完好可用;(七)简单压力容器的报废情况,是否存在拒绝报废、私自改装现象。
第三章安全技术监察要求第八条安全技术监察人员应持有安全技术监察相关资格证书,并随身携带进行身份确认。
第九条安全技术监察人员应将安全技术监察结果以书面形式向被监察对象反馈,并要求被监察对象进行整改。
第十条被监察对象应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向安全技术监察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一条安全技术监察机构应对整改报告进行核查,核实存在问题是否得到解决。
第十二条安全技术监察机构应建立健全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档案,记录监察情况、整改情况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备案。
第四章监察结果处理第十三条如果被监察对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安全技术监察机构应报告相关部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存在问题整改不到位、拒绝整改或者改装被监察对象,安全技术监察机构应认真处理,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惩处。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对于不符合安全技术监察要求的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机构可要求限期整改。
TSG 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介TSG R0003-2007是中国压力容器行业的标准文件,旨在确保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和生产。
本规程适用于各种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覆盖了规程要求、安全管理、检验要求等方面内容。
本文将对TSG R0003-2007的主要内容进行概述和解读。
1. 规程要求TSG R0003-2007规定了简单压力容器的分类、定义和基本要求。
其中,简单压力容器根据设计压力和容器材料的强度等级被划分为不同等级。
此外,规程还对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提出了相关要求,包括材料选择、结构设计、制造工艺、试验标准等方面。
2. 安全管理TSG R0003-2007强调对简单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内容。
规程还要求企业建立简单压力容器档案,包括容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护等信息,以便追溯和监督。
3. 检验要求TSG R0003-2007对简单压力容器的检验要求进行了细化。
包括容器的制造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检验和试验。
检验内容主要包括容器的外观检查、工艺检验和性能试验等方面。
此外,规程还要求对简单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和定期维护,保证容器的安全运行。
4. 监督与管理TSG R0003-2007明确了对简单压力容器的监督与管理机制。
规程要求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对简单压力容器进行监督抽查,并进行合格评定。
同时,企业也应加强对容器的自我监督和管理,确保容器的安全使用和维护。
结论TSG R0003-2007作为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的规程文件,对保障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和生产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它规范了简单压力容器的分类、定义、设计、制造和使用等方面要求,并明确了安全管理、检验要求和监督与管理等方面内容。
压力容器企业应认真学习和遵守TSG R0003-2007的规定,加强对压力容器的质量管控和安全管理,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人员的安全。
2023年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23年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总则1.1 规程的目的本规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简单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防范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国内生产、使用的简单压力容器监察工作,其中简单压力容器是指工作压力不超过0.1MPa,容积不超过0.5m³的容器。
二、监察范围2.1 生产监察2.1.1 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监察条件和资质,包括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等,监察机构将定期对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和评估。
2.1.2 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生产,确保简单压力容器的质量和安全性。
2.1.3 对于生产出来的简单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将进行抽检和检测,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2 使用监察2.2.1 使用单位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人员,确保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
监察机构将对使用单位进行抽检和检测。
2.2.2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简单压力容器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2.2.3 监察机构将定期对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安全使用简单压力容器。
三、监察标准3.1 生产标准3.1.1 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包括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等。
3.1.2 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以及产品的追溯性。
3.2 使用标准3.2.1 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简单压力容器的安装和使用,包括安全操作、维护等。
3.2.2 使用单位应制定紧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培训和演练,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理。
四、违规处罚4.1 对于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简单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将责令停产、整改,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4.2 对于严重违规的生产企业或使用单位,监察机构将吊销其相关资质,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五、监察机构5.1 监察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人员,进行监察工作。
5.2 监察机构应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简单压力容器是指容积小、工作压力不超过0.1MPa(或公称直径小于300mm、工作温度不超过60℃)的容器。
为了确保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需要进行安全技术监察。
以下是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点:
1. 监察机构:
- 监察机构应具备合法的资质和经验,能够进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工作。
2. 监察内容:
-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程,进行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察,包括容器结构、焊接质量、密封性能等方面。
- 检测简单压力容器的承载能力、爆破压力等重要参数,确保容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运行。
3. 监察周期:
- 简单压力容器的监察周期一般为2到3年,视具体情况而定。
- 在监察周期内,容器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安全性能。
4. 监察记录:
- 监察机构应对每次监察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容器的主要参数、监察结果、修复情况等。
5. 故障处理:
- 如果在监察中发现容器存在安全隐患或故障,监察机构应及时通知使用单位进行修复或更换,确保容器的安全运行。
6. 监察报告:
- 监察机构应在每次监察后,向使用单位提交监察报告,报告应包括监察结果、建议修复措施等。
综上所述,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主要包括监察机构的要求、监察内容、监察周期、监察记录、故障处理和监察报告等方面,旨在确保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TSG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简单压力容器是指结构简单、危险性小的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简单压力容器:(一)容器由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二)筒体、封头和接管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素钢、奥氏体不锈钢;(三)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 MPa;(四)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00L;(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MPa·L;(六)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七)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下要求:(一)供货状态为热轧或者正火的镇静钢;(二)碳含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大于0.25%,磷和硫含量均不大于0.045%;(三)室温下标准抗拉强度规定值的下限小于540MPa。
第十三条与主要受压元件相焊接的所有零部件,必须采用与主要受压元件材料性质相适应的材料。
第三章设计第十四条从事简单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A1级、A2级、C级、D1级或者D2级中的任一项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第十五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图样;(二)设计计算书,至少包括容积计算、强度计算、推荐使用寿命、安全泄放量计算、安全阀排量或者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等内容;(三)设计说明书,至少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依据、材料的选用、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内容;(四)使用说明书,至少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容积、指定的用途、安装要求、推荐使用寿命、安全维护要点等内容。
第十六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注明以下内容:(一) 依据的规范、标准名称;(二) 简单压力容器名称;(三) 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四) 设计条件,包括设计温度、设计压力、最高工作压力、推荐使用寿命、介质、腐蚀裕量等;(五) 主要特性参数,包括容积、总重等;(六) 焊接方法和要求;(七) 防腐蚀要求(必要时);(八) 耐压试验要求,包括试验压力、介质等;(九) 射线检测或者爆破试验要求;(十) 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的特殊要求;(十一) 铭牌样式(见附件)和位置;(十二) 运输包装和安装的要求(必要时);(十三) 其他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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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标准号:TSG R0003-2007替代标准号: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草单位:发布日期:2007-01-24实施日期:2007-07-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简单压力容器是指结构简单、危险性较小的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简单压力容器:(一)容器由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二)筒体、封头、接管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素钢、奥氏体不锈钢;(三)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四)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00L;(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MPa·L;(六)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七)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八)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
第四条本规程也适用与简单压力容器相连接的以下连接件:(一)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二)简单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三)非受压元件与简单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四)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帽)、压力表、水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第五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一)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压力容器;(二)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缸体等);(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四)灭火器;(五)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六)移动式压力容器。
第六条简单压力容器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检测和使用管理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七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简单压力容器是指结构简单、危险性较小的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简单压力容器:(一)容器由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二)筒体、封头、接管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素钢、xx不锈钢;(三)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四)容积小于或者等于;(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MPa·L;(六)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七)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八)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
第四条本规程也适用与简单压力容器xx的以下连接件:(一)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xx连接的第一个xx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二)简单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三)非受压元件与简单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四)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帽)、压力表、水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第五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一)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压力容器;(二)机器xx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缸体等);(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四)灭火器;(五)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六)移动式压力容器。
第六条简单压力容器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检测和使用管理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七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
第八条进出口简单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应当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研制和开发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其技术要求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单位应当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并且约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第三方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制造和销售。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__TSG_R0003-2007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颁布日期】19850606【实施日期】20070701【修订日期】【颁布单位】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文号】TSGR0003-20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简单压力容器是指结构简单、危险性较小的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简单压力容器:(一)容器由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二)筒体、封头和接管等主要受压组件的材料为碳素钢、奥氏体不锈钢;(三)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四)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00L;(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MPa·L;(六)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七)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八)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
第四条本规程也适用与简单压力容器相连接的以下连接件:(一)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二)简单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三)非受压组件与简单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四)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帽)、压力表、水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第五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一)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压力容器;(二)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缸体等);(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四)灭火器;(五)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六)移动式压力容器。
第六条简单压力容器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检测和使用管理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简单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其产品应当先进行型式试验,并且合格。
第八条进出口简单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应当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TSG R0003-2005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3-2005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imple Pressure Vessels Safety and TechnicalSupervision Regulation(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设计和制造 (2)第三章检验检测 (4)第四章安全附件 (5)第五章使用管理 (5)第六章附则 (6)附件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要求 (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如下:(一)本规程适用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简单压力容器: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下同),但不超过4MPa;2. 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但不超过1000MPa·L;3. 介质为空气、氮气、二氧化碳、惰性气体或者最高工作温度大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水、汽水混合物及水蒸气;4. 最低工作温度不低于-50℃,钢制容器的最高工作温度不超过250℃,铝或铝合金制容器的最高工作温度不超过100℃;5. 非直接接触火焰的焊接容器。
(二)本规程适用的简单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简单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简单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简单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4.简单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帽)、安全连锁装置、压力表、水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第三条《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属于本规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可以单独执行本规程的规定,也可以单独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相应规定,但不能混合、交叉执行两者的各自规定。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是一个简单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监察目标- 监察压力容器的安全性,包括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护等方面。
- 监察压力容器的使用环境,确保其符合安全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 监察范围- 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和制造过程记录。
- 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和维护记录。
- 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和压力表的校验记录。
- 压力容器的周围环境和安全设施,如防火墙、防爆门等。
3. 监察内容- 检查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和制造过程记录,确认其是否符合相关的设计标准和规范。
- 检查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和维护记录,确认其是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 检查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和压力表的校验记录,确认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校验。
- 检查压力容器周围环境和安全设施,确认其是否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
4. 监察方法- 进行定期监察和随机抽查,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护等方面进行监察。
- 进行现场检查和文件审核,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 进行数据分析和风险评估,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和防范。
5. 监察记录- 对每次监察进行记录,包括监察日期、地点、人员、检查内容和结果等。
-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和分析,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 对监察结果进行汇总和报告,向相关部门提供监察数据和评估报告。
6. 监察措施- 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求责任单位或个人立即整改,并进行追踪检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 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停产停工等紧急措施,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7. 监察结果- 监察结果包括合格、不合格和待整改等,对不合格和待整改的问题,要求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
- 整改完成后,要进行复查和验收,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8. 监察责任-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由相关技术部门负责,监察员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 监察员要执行监察规程,保证监察工作的公正、客观和科学。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3-2007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颁布日期】19850606实施日期】20070701修订日期】颁布单位】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文号】TSGR0003-20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简单压力容器是指结构简单、危险性较小的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简单压力容器:(一)容器由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二)筒体、封头和接管等主要受压组件的材料为碳素钢、奥氏体不锈钢;(三)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1.6MPa;(四)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00L;(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a・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MPa・ L;(六)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七)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C,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C;(八)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
第四条本规程也适用与简单压力容器相连接的以下连接件:(一)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二)简单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三)非受压组件与简单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四)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帽)、压力表、水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第五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一)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压力容器;(二)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缸体等);(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四)灭火器;(五)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六)移动式压力容器。
第六条简单压力容器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检测和使用管理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简单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其产品应当先进行型式试验,并且合格。
第八条进出口简单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应当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以下是一份简单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目的和范围:
- 目的:确保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预防事故发生。
- 范围:适用于所有压力容器的监察。
2. 责任:
- 压力容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执行本监察规程。
- 监察人员负责执行监察工作,报告并处理安全问题。
3. 压力容器监察内容:
- 定期检查: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检查,检查是否有漏气、腐蚀、变形等问题。
- 非破坏性检测:通过超声波、射线等技术对压力容器进行内部检测,检查是否有裂纹、松动等问题。
- 强度测试:定期进行压力容器的强度测试,确保其能承受规定的压力。
4. 监察频率:
- 大型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和非破坏性检测。
- 小型压力容器每两年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和非破坏性检测。
5. 监察记录:
- 监察人员负责记录每次监察的日期、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结果。
- 监察记录应保存至少5年。
6. 安全问题处理:
- 发现安全问题时,监察人员应立即通知压力容器管理部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 严重的安全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进行维修或更换。
7. 压力容器使用培训:
- 所有使用压力容器的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了解压力容器的正确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8. 安全宣传:
- 压力容器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醒人员关注压力容器的安全问题。
以上是简单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具体的规程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范本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并规范监察过程,适用于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
二、术语和定义1. 简单压力容器:指容积小、操作简单、压力相对较低的压力容器。
2. 安全监察:指对简单压力容器进行检查、测试和评估等工作,以确保其安全运行的活动。
3. 监察单位:指负责对简单压力容器进行监察的组织或机构。
三、安全监察责任1. 监察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监察的责任,并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2. 监察单位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完成安全监察工作。
四、安全监察程序1. 准备阶段(1)监察单位应当收集简单压力容器的相关信息,包括容器的设计参数、制造单位、使用单位等。
(2)监察单位应当制定监察计划,并确定监察周期。
2. 实施阶段(1)监察单位按照监察计划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对简单压力容器外观、安全阀等安全装置的检查。
(2)监察单位应当对简单压力容器进行试验,包括压力试验、泄漏试验等。
(3)监察单位应当根据检查结果和试验数据,评估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
3. 结果处理阶段(1)若简单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监察单位应当出具合格证明,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归档。
(2)若简单压力容器存在安全隐患,监察单位应当要求责任方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简单压力容器整改完成后,监察单位应当进行复查,并根据结果决定是否发放合格证明。
五、监察记录和报告1. 监察单位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进行记录,并详细说明检查内容、试验结果、评估意见等。
2. 监察单位应当将监察记录整理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被监察单位名称、监察日期、监察结果等。
六、违规处理1. 若被监察单位拒绝接受安全监察或拒绝整改,监察单位应当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包括罚款、停产等。
2. 监察单位发现违规行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进行记录和报告。
七、附则1. 本规程由监察单位负责解释,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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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简单压力容器是指结构简单、危险性较小的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简单压力容器:(一)容器由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二)筒体、封头、接管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素钢、奥氏体不锈钢;(三)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四)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00L;(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MPa·L;(六)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七)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八)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
第四条本规程也适用与简单压力容器相连接的以下连接件:(一)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二)简单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三)非受压元件与简单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四)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帽)、压力表、水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第五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一)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压力容器;(二)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缸体等);(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四)灭火器;(五)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六)移动式压力容器。
第六条简单压力容器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检测和使用管理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七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
第八条进出口简单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应当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研制和开发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其技术要求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单位应当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并且约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第三方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制造和销售。
第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二章材料第十一条简单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生产单位应当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及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
第十二条简单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供货状态为热轧或者正火的镇静钢;(二)碳含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大于0.25%,磷和硫含量均不大于0.045%;(三)室温下标准抗拉强度规定值的下限小于540MPa。
第十三条与主要受压元件相焊接的所有零部件,必须采用与主要受压元件材料性质相适应当的材料。
第三章设计第十四条从事简单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A1级、A2级、C级、D1级或者D2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第十五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图样;(二)设计计算书,至少包括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安全泄放量计算、安全阀排量或者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推荐使用寿命等内容;(三)设计说明书,至少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依据、材料的选用、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内容;(四)使用说明书,至少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容积、指定的用途、安装要求、推荐使用寿命、安全维护要点等内容;第十六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注明以下内容:(一)依据的规程名称;(二)压力容器名称;(三)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四)设计条件,包括设计温度、设计压力、最高工作压力、推荐使用寿命、介质、腐蚀裕量等;(五)主要特性参数,包括容积、净重、总重等;(六)焊接方法和要求;(七)防腐蚀要求(必要时);(八)耐压试验要求,包括试验压力、介质等;(九)射线检测或者爆破试验要求;(十)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的特殊要求;(十一)铭牌样式(见附件)和位置;(十二)运输包装和安装的要求(必要时);(十三)其他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简单压力容器对接焊接接头应当采用全熔透焊接接头。
第十八条简单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壁厚应当采用试验方法或者计算方法确定。
壳体成形后的实际厚度,奥氏体不锈钢制简单压力容器不小于1mm,碳素钢制简单压力容器不小于2mm。
第十九条用试验方法确定主要受压元件壁厚时,在室温下的爆破压力不应当小于5倍的设计压力,且周向永久变形率不应当小于1%。
第二十条用计算方法确定主要受压元件壁厚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简单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者爆破片的爆破压力;(二)许用的总体薄膜应力小于或者等于0.6Rp0.2(Rp0.2为材料在室温下屈服强度规定值的下限)或者0.3Rm(Rm为材料在室温下抗拉强度规定值的下限);(三)如果容器的筒体带有一条或多条非自动焊的纵向焊接接头,计算厚度应当增加15%。
第四章制造第二十一条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A1级、A2级、C级、 D1级或者D2级压力容器制造资格。
第二十二条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生产工艺稳定,并且对制造的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从事简单压力容器焊接人员、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简单压力容器的焊接工艺评定应当满足JB/T4708-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焊接接头的抗拉强度不得低于母材抗拉强度规定值的下限,并且不得有危及简单压力容器安全的缺陷。
第二十六条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简单压力容器可以为同一型号:(一)设计压力、设计温度相同;(二)结构相似(由筒节和封头组成,其封头形状相同并且至少有一个筒节;仅由两个封头组成,封头形状相同);(三)检查孔(观察孔、手孔和人孔等)的类型相同;(四)焊接工艺相同。
第二十七条同型号简单压力容器可按批组织生产。
组批的要求如下:(一)组批时间,连续生产时间不超过15天内;(二)组批数量,对于内直径Dn≤400mm的,按生产顺序以不超过1000台为一批,对于内直径Dn>400mm的,按生产顺序以不超过500台为一批。
第二十八条制造单位应当对简单压力容器逐台进行外观检查和耐压试验,并且予以记录。
第二十九条简单压力容器外观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焊接接头表面质量;(二)母材表面的机械损伤情况。
第三十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耐压试验压力,Ph=1.5P(式中P—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MPa);(二)试验介质一般为洁净水,试验时,应当排净滞留在容器内的气体;(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空气、氮气或者其他惰性气体,其耐压试验应当以不超过0.1MPa/s的升压速度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保压时间不少于30秒;(四)奥氏体不锈钢制简单压力容器用水进行液压试验时,应当严格控制水中氯离子含量不超过25mg/L,试验合格后,应当立即将水去除干净;(五)耐压试验时,简单压力容器壁温和试验用介质温度不应当引起容器的脆性断裂,试验用介质的温度一般应当不低于5℃;(六)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耐压试验安全。
第三十一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的合格要求如下:(一)无渗漏;(二)无肉眼可见变形;(三)无异常响声。
第三十二条按试验方法设计的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制造过程中,应当进行爆破试验;按计算方法设计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进行射线检测。
第三十三条简单压力容器爆破试验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对接焊接接头采用自动焊的简单压力容器,按批抽1台容器进行爆破试验;(二)对于达不到规定批量的,或采用手工焊接的,在每个焊工每天焊接的简单压力容器中,至少抽1台容器进行爆破试验;(三)爆破试验在室温下进行,加压速率不应当超过0.1MPa/s;(四)爆破试验前应当测量筒体的实际厚度、中部的周长。
试验时先缓慢加压至5倍设计压力,保压时间不小于5分种,确认无泄漏后卸压至压力为零,测量中部周长,再缓慢加压直至容器爆破;(五)按照第三十四条的公式,计算周向永久变形率。
第三十四条简单压力容器周向永久变形率公式计算如下:式中:C—钢板(钢带)负偏差与加工减薄量之和,mm;—材料在室温下的标准屈服强度规定值的下限,MPa;—材料在室温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MPa;—试验后筒体中部的周长,mm;—试验前筒体中部的周长,mm;—试验前筒体的实测厚度,mm;—筒体名义厚度,mm。
第三十五条简单式压力容器的爆破试验的合格要求如下:(一)周向永久变形率不超过1;(二)爆破压力不低于5倍的设计压力;(三)无碎片产生;(四)破口起裂点不在焊接接头。
爆破试验不合格时,允许从该批容器中再抽取2台容器进行复验,2台均合格后则该批合格。
爆破压力达不到要求的,可以降级使用,否则该批应当报废。
第三十六条简单式压力容器的射线检测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对接焊接接头采用自动焊时,调整焊接工艺后,应当对产品进行射线检测,至少1张底片;(二)制造过程中,每批简产品至少抽一台进行射线检测,日产量不足1批时,也必须抽一台进行射线检测;(三)产品达不到规定批量,或者对接焊接接头采用手工焊接,在每个焊工每天焊接的产品中,至少抽1台产品进行射线检测;(三)射线检测位置包括交叉焊缝的纵焊缝,每台产品的射线检测长度不得小于200mm,单台产品焊缝长度小于200mm的,射线检测长度为全部焊缝;(四)射线检测按JB4730进行,射线底片质量等级不低于AB级,焊接接头质量等级不低于Ⅲ级;(五)射线检测不合格时,允许从该批中再抽取2台进行射线检测,2台均合格后则该批合格。
(六)经复验后仍不合格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对该批产品逐台进行射线检测,射线检测的位置包括交叉焊缝的纵焊缝,合格要求与本条第(四)项相同。
第三十七条直径小于400mm的简单压力容器,压力表表盘直径应当不小于40mm。
第三十八条简单压力容器出厂前,制造单位应当在设计确定的明显部位安装简单压力容器铭牌。
铭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制造单位名称和制造许可证编号;(二)产品名称和编号;(三)制造日期;(四)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五)推荐使用寿命;(六)工作介质。
制造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竣工图(复印件)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第五章检验检测第三十九条同型号的简单压力容器首批生产前,制造单位应当向取得型式试验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到制造现场抽取简单压力容器样机1台,经资料审查和相应的检测、试验,证明样机符合本规程和设计文件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包括试验结论、限制条件,并且用图和文字对样机作必要的说明)和型式试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