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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业增值税涉税业务政策解读

建安企业增值税涉税业务政策解读

建安企业增值税涉税业务政策解读作者:王湔璋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8年第5期2016年5月国家全面实行“营改增”试点工作,笔者根据财税文件精神,结合建安企业业务特点,对建安工程项目中涉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和解读。

一、纳税主体政策对“营改增”纳税人范围进行了界定。

即从事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要点解读:至此,所有原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全部变为缴纳增值税,以后不会再有涉及缴纳营业税的经营行为。

所以建安企业计缴的流转税种为增值税。

政策又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主要的认定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

对于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以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作为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下面内容将以建安企业一般纳税人来讲解。

二、建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政策在财税[ 20161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在2017年7月财税[2017]58号《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要点解读:在营业税时代,建筑业在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则发生,但从2017年7月起收取预付款不再适用此特殊规定,按通用规则执行。

即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按工程报量、合同载明的具体付款时间,如果合同没有载明付款时间,就是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工程竣工投产当天)。

在上述几个时点上,建安企业应及时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三、建安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政策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要点解读:建安企业的建设项目如果是在企业注册地,则预缴税款和申报纳税都在企业所在地;但建安企业的建设项目不是在企业所在地,即企业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属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各建安单位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国税局)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汇算缴纳税款。

全面推开营改增之建筑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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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01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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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 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 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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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
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01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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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建筑服务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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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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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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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01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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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一些共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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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范围扩大
随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增值税已经覆盖原营 业税的征收范围,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均纳入了增 值税进项抵扣的范围,可以按规定申请抵扣进项税 额。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上述
2规019定-11的-10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执行感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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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限
1.一般纳税人以1个月为纳税期限。
2.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 间,按照上述规定的纳税期限执行。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建筑施工企业是专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在目前的税收体制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到底对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什么影响,企业应当如何应对,是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寻求的答案。

一、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一)对建筑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在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最先涉及到的是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举例说明: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假设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建筑材料成本中水泥约占45%,钢铁约占40%,其他材料约占15%),人工成本约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假设其全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1100万元,营业成本999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

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33万元(11100×3%)。

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为870万元[9990×(55%+5%)÷(1+17%)×17%]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11100÷(1+11%)×11%](注:2011年11月,国务院批复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方案里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改为11%.)这样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230万元(1100-870),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

以上是理论上的算法,但实际上建筑施工企业的特征会给增值税的计算带来很多挑战,如,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很多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注:根据2014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3%征收率,原征收率6%不再适用)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③自来水;④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建筑业增值税最新政策

建筑业增值税最新政策

建筑行业增值税最新政策建筑业增值税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7-03-23 财税〔2016〕36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9-01-19 财税[2009]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03-3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2016-07-06 税总发〔2016〕106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11-0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16-12-21 财税[2016]140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04-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04-28财税〔2017〕37号)一、征税对象、征税地域和纳税人(一)征税对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建筑与房地产企业营改增政策解读与操作实务 完整版_图文共245页

建筑与房地产企业营改增政策解读与操作实务 完整版_图文共245页
建筑与房地产企业营改增政策解读与 操作实务 完整版_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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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翩翩新 来燕,双双入我庐 ,先巢故尚在,相 将还旧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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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陶渊 明( 约 365年 —427年 ),字 元亮, (又 一说名 潜,字 渊明 )号五 柳先生 ,私 谥“靖 节”, 东晋 末期南 朝宋初 期诗 人、文 学家、 辞赋 家、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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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建筑与房地产企业营改增政策解读与操作实务
QQ:316657554
课程背景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 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 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建筑企业营改增政策培训-60页PPT资料

建筑企业营改增政策培训-60页PPT资料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培训
2016年4月20日
一、营改增定义 二、营改增历程 三、建筑业主要文件 四、征税范围 五、税率和征收率 六、纳税地点及异地预缴税款规定 七、销售额的确定(含转让不动产) 八、进项税额 九、简易计税规定 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其他
金税三期工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营业税和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是我国两大主 体税种。
金税三期工程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 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 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 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 关申报纳税。
金税三期工程
同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适用3%的征收率, 由于其进项不允许抵扣,因此,为保证纳税人税负稳定,营 改增后继续沿用了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即纳税人提供建 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如果其将部分建筑服务分 包给了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 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增 值税是价外税,3%的增值税征收率相当于2.91%的营业税税率, 因此,可以说营改增后所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服 务,其缴纳的增值税均略少于营改增前缴纳的营业税。
金税三期工程
四、征税范围
营改增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与原营业税相比变化 不大,在建筑服务税目下细分了工程服务、安装服务、 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5 个子目。其中, 工程服务、修缮服务和装饰服务3 个子目主要是围绕建 筑物和构筑物提供的建筑服务,工程服务主要是建筑物 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修缮服务主要是建筑物和构筑 物的修补、加固、养护、改善;装饰服务主要是建筑物 和构筑物的修饰装修;安装服务主要包括各种设备的装 配、安置等;其他建筑服务是除以上4 个子目以外的其 他建筑服务的集合,如钻井、平整土地、园林绿化、拆 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爆破、穿孔等。具体的范围在财 税〔2019〕36 号文件中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 产注释》中作出了详细规定。

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企业“甲供材”业务增值税分析

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企业“甲供材”业务增值税分析

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企业“甲供材”业务增值税分析营改增是指中国政府于2012年开始实施的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税改政策。

根据这一政策,建筑安装企业的“甲供材”业务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这需要进行增值税分析。

“甲供材”业务是指建筑安装企业向施工项目提供的建筑材料。

在过去的营业税制度下,企业在销售“甲供材”时需要缴纳营业税,税率一般为3%。

而在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企业的“甲供材”业务纳入增值税范围,需要按照增值税的具体税率进行缴税。

1.对纳税主体的影响: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企业作为纳税主体纳入了增值税的范围。

企业需要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按照具体税率缴纳增值税。

这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带来了新的挑战。

2.对业务模式的调整: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收方式有所不同,建筑安装企业需要对其业务模式进行调整。

企业需要了解增值税的规定,合理规划“甲供材”业务的交易流程,使其在税务上符合法规的要求,同时使企业能够更好地控制成本和提高利润。

3.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增值税税率是企业纳税的重要因素之一。

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建筑材料属于一般纳税人范围,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的建筑材料可能适用不同的税率。

建筑安装企业在进行“甲供材”业务时需要了解和掌握有关税率的具体规定。

4.影响成本和利润: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企业的“甲供材”业务税费的改变,必然会对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产生影响。

企业需要根据新的税率和税费计算方法,重新评估和控制成本。

企业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利润分析和预测,以便合理规划经营策略和财务决策。

5.政策支持和优惠政策: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支持建筑安装企业的发展,中国政府可能会出台一些支持和优惠政策。

企业可以了解并申请这些政策,减少税费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

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企业的“甲供材”业务有一定的影响。

企业需要适应新的税务制度,合理规划业务模式,掌握税率的具体规定,评估和控制成本,以及了解政策支持和优惠政策。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影响及应对措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税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建筑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受到了税制改革的影响。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营改增)是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而建筑业是营改增的重点行业之一。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影响及应对措施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影响和应对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影响1.成本上升2.现金流紧张建筑企业通常以工程款、进度款来维持自身的运营,而“营改增”将使得企业承担前期缴纳增值税,而在后期才能获得抵扣,导致企业现金流的紧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资金的正常运转。

3.税务顾问需求增加税制改革带来的变化,将使得建筑企业在纳税申报、税务政策解读等方面面临新的挑战,对于税务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将变得尤为重要,这将推动建筑企业对税务方面专业人才的需求增加。

4.税收压力增大由于税负的增加,建筑企业的税收压力将会进一步加大,企业将需要提高自身的税收管理水平,以应对税收风险的增大。

二、应对措施1. 提高管理水平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应当注重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加强财务管理、成本控制等方面的工作,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以减少税收开支。

2. 完善会计制度企业应当完善现有的会计制度,提高会计质量,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确保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积极应对税务政策企业应当积极了解和应对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加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合理规划企业的税收筹划,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4. 加强内部控制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对资金的监管,避免资金的滞留和挪用,确保企业的资金安全和正常运转。

5. 寻求外部合作企业可以通过与税务机构、税务机构合作,寻求税收方面的专业支持和咨询,以更好地应对营改增带来的税务变化。

6. 提高员工素质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税收政策培训,提高员工的税收法律法规意识,加强员工对税收政策变化的了解和应对能力。

7. 合理进行商业谈判企业在与供应商、客户等进行商业谈判时,应当充分考虑营改增带来的税收变化,合理规避和分摊税收负担,确保企业利润最大化。

建筑业营改增学习分享(ppt 55页)

建筑业营改增学习分享(ppt 55页)

纳税人分类
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 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和 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2、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以及以从事货物
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
增值税的税负增加的原因是发生的成本中,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如 下情况:
1、人工费的支出;2、征地拆迁、青苗补偿; 3、地材等二三类材 料; 4、融资利息支出; 5、工程保险支出; 6、甲供材料、设备和甲 方指定分包工程; 7、抵扣率较低的物资; 8、集采物资; 9、内部调 拨物资; 10、代开发票; 11、水电气等能源消耗(工地临时水电) 12、延迟付款使得进项发票取得时间延后。
资质借用项目
物资采购
主要材料
地材无法抵扣 小材料难以抵扣
钢材 水泥 机械设备 就地取材
个体供应
绝大部分可以取得 正规发票,可以抵 扣进项税额
无法取得增值税专 用发票,有些甚至 没有发票。无法抵 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
建筑行业协会通过调研、测算,结果显示 建筑业营改增平均增加税负为94%,折合营 业税税率是5.83%,增加2.83个百分点。
最新统计,2012年全国建筑企业75,280个, 从业人员 4,267.24万人,总产值137,217.86亿,建筑业增加值 26,583.31亿元(增值率19.4%),建筑业2012年实际营业税 =137,217.86亿元×3%=4,116.53亿元,如以增加值为基数课 征增值税26,583.31×11%=2,924.1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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