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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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承担举证责任。

但在医疗纠纷中⼜有其特殊性。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对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发⽣了很多显著变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该规定,医疗侵权责任和⼀般侵权责任⼀样,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即⼀般需要由患⽅证明医务⼈员存在过错。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医疗机构和医务⼈员的诊疗⾏为;(⼆)患者的损害;(三)诊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医务⼈员有过错。

关于过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22条同时⼜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也采纳了附条件过错推定原则,即在以上三种特定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从⽽减轻或免除患者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并转化为由医疗机构负责⽆过错的证明责任。

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员的⼯作依据和⾏动指南。

医疗机构和医务⼈员在⾃⼰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并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其⾏为的合法性。

从实践上来看,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是判断医疗机构和医务⼈员是否有过错的直接标准。

因此,在今后的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员的⾏为违反了法律、⾏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诊疗规范,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18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

同时,病历资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证据,且病历资料主要掌握在医疗机构⼿中。

环境公益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分配规则

环境公益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分配规则

由此可见,根据对原告诉讼资格的梳理,
否适用其 1230 条关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对于环境公益侵权
益诉讼和公益诉讼进行区分。 《 民法典》 第
府部门、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倒置规则仍有解释的空间,该条并没有对私
1230 条规定了两项举证责任:一是行为人对
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
法律规定的组织,其往往具有较强的举证能
坏生态不仅可能侵犯私益,其行为本身就是
力,没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 二是从体系解
收稿日期:2023 - 05 - 23
基金项目: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青年项目 “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划研究: 理 论 重 构 与 路 径 优 化”
(23ZFQ820003) 。
作者简介:张冉,中国政法大学讲师,主要研究环境法、自然资源法、比较法。
了“ 初步证明材料” “ 关联性” 等,在有的法律
理论基础
法规中,也通过对相关内容的规定,间接表明
通过对我国《 民法典》 及现有相关法律
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及司法解释的梳理,不难看出现有规范对环
诉讼中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立场。 例如,
境侵权这一特殊领域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已经
《 民事诉讼法》 第 64 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
度包含的具体诉讼类型,主要包含生态环境
举证责任转移给行为方的前提而不是因果关
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两大类。
再者,结合现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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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本身 [8] 。
此外,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据分配
第 44 卷 张 冉:环境公益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分配规则
度看,两种形式都会对环境带来不同程度的

《侵权责任法》视野下证明责任倒置的适用

《侵权责任法》视野下证明责任倒置的适用

V0 1 . 3 8 N o . 1
J n. a , 2 0 1 4
《 侵权责任法》 视 野下证 明责任倒 置的适用 ’
王 国征
( 湘潭大学 法学 院 , 湖南 湘潭 4 1 I 1 0 5 )
摘 要 : 2 0 0 9年《 侵权责任法》 颁布实施后, 共同危险行为、 医疗侵权、 物件侵权 3 种情形是否适用证明责任倒置?
5 3
明责任 ( 《 侵权责任法》 第7 0 条) ; 环境侵权诉讼 中 由加害 人对 法 律规 定 的免 责事 由承担 证 明责 任 ( 《 侵权责任法》 第6 6条 ) ; 饲养动物侵权诉讼 由动 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
任不仅包括 自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 因果关 系, 而且还 包括指 明具体 的侵 权人 。显然 , 《 侵 权 责 任法》 采否定说。
责任原则 , 由加害人 承担 自己不存在过错 的证明责 任, 属于证明责任倒置。
我国 目 前 比较集 中地规定证明责任倒 置的法律
条 文是 2 0 0 1年《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民事诉 讼 证据 的
证 明责任倒置的; 也就是说 , 将证明责任倒置作为证 明责 任 分 配 一 般 规 则 的例 外 情 形 。有 的将 “ 谁 主
原则的关系为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将加害人过错排除 在证 明责任对象之外 , 不存在证 明责任倒置问题 ; 一
般过错责任原则 , 是 由权利人 承担加 害人存在过错 的证明责任 , 亦不存在证明责任倒置 问题 ; 过推定
・ 收稿 1 3期 : 2 0 1 3~1 1—1 5
作 者简介 : 王国征( 1 9 6 5 一) , 男, 河南原阳县人 , 法学博 士 ,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 基 金项 目: 本文为 国家 社 科基 金后 期 资助项 目 ( 1 3 F F X 0 2 9 ) 与 山东 省社会 科 学规 划 研究 项 目“ 侵 权 法 中证 明责 任价 值 取 向研究 ” ( 0 9 B r X J 1 1 ) 阶段性成果 。

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的一种法律制度。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对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我国民事诉讼实践提供参考。

二、举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明,保障司法公正。

2. 特征(1)强制性:举证责任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不得免除。

(2)相对性:举证责任具有相对性,即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则无需承担。

(3)责任性:举证责任具有责任性,即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4)动态性:举证责任具有动态性,随着案件事实的查明,举证责任可能会发生变化。

三、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对另一方提出的主张,有权要求其提供证据。

(3)当事人对法院认为需要证明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

(4)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当事人对证据负有收集、整理、保存和提供义务。

(3)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4)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负有证明责任。

3. 各类案件举证责任的具体规定(1)一般民事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证据规则与证明责任

证据规则与证明责任

证据规则与证明责任在司法领域,证据规则与证明责任是确保公正审判的基石。

通过合理的证据规则和明确的证明责任,可以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公平地提供和获取证据,帮助法官做出准确的判决。

本文将探讨证据规则与证明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和应用。

证据规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确定哪些事实可以成为证据,以及证据如何被接受和审查的法律规则。

证据规则旨在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法性。

根据不同的司法体系和法律制度,证据规则可以有所不同,但其核心目标始终是保证公平和公正。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被告应被视为无罪,直到被证明有罪。

这就要求控方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否则被告应被无罪释放。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的规则主要包括证据的收集、保存、传递、审查和使用等方面。

比如,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收集证据,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并能够与案件事实相关联。

此外,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我国法律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在侦查过程中进行录音、录像和照相,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然而,证据规则仅仅是保证公正审判的第一步,还需要明确的证明责任来保证当事人能够合理地提供和推翻证据。

证明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有责任提供或反驳某个事实的证据。

通常情况下,原告有证明主张的责任,被告有证明反驳的责任。

这种证明责任的分配是为了保证双方在提供和反驳证据时能够平等地发声,避免当事人拥有不对等的证据垄断权。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证明责任的分配可能会带来一定的不公平。

比如,在侵权纠纷中,受害者常常面临较大的证明责任,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失的发生。

而侵权人往往具有更多的证据和信息,这给受害者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这时,法官在判决过程中应该给予适度的倾斜,要求侵权人提供相关的证据或信息,以缩小证明责任的不公平现象。

除了证据规则和证明责任,还有其他因素也会影响法官的判断和判决。

法官的个人经验、法律背景和价值观都会对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

为了减少这种主观因素的干扰,一些国家和地区引入了专业的法官培训和人工智能辅助系统,以提高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论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论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会发 生 。此 时 , 明责任就转 移到被告一 方' 告 证 由被 证 明 自己的行 为不 曾造 成受害人 的损失 。 若被告 不 能 证 明 自己 的行为 没有 过失 , 由被告 承担不利 的 则
( ) 利 于 维 护 患 者 权 益 , 剧 了 医 患 双 方 的 一 不 加
j 雇 1 .
( 不 利 于 医疗机 构 严格加 强 自身 管理 , 二) 有碍
医疗事 业的 长期稳 定 、 康发展 健
具有高度适应性 的法则, 用于今后类似事件的证据
推断 , 从而证明某一待证事实的的存在。而举证责 任倒置须有 两个前提 :. 1 须有重大诊疗过失的存 在。 . 2 诊疗过失必须具有足以引起所发生伤害的性 质。因此 , 国实行的是有限制的举证责任倒置田 德 。 “ 妨碍证职” 是指本来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 , 因其
第5 8条规 定 的例 外 情形 ,一 艘 隋况下均 由患 者对
定》 , )现主要 以《 侵权责任法》 为主。 1 96 . 8 年颁布 的《 1 民法通则》 对医疗侵权举证 责任的分配并没有 明确规定。 而按照《 民法通则》 第
16条 第 2款 的 规 定 : 民 、 人 由 于过 错 侵 害 国 0 公 法 家 的、 集体 的财产 , 侵害他人财产、 人身的 , 应当承
致推定” 原则 。“ 大致推定 ” , 是指在侵权行为的损害 赔偿案件中, 原告 只需证 明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即
夺人们某项行为的权利 , 毕竟法律是大多数人的法 律, 应为多数人 的利益服务 。如今《 侵权责任法》 所 主张的过错归责原则 , 将医方存在过错的证明责任
几乎全部转移给患者。 而由于医疗活动所具有的专 业 性 和复杂 性 , 以及患 者掌 握专业 知识 和医疗资料 的有限性 ,要求其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十分困难。 这 使得 医方 对 于 自己行为 的注意义务 大为减 轻 , 从 而在业务上产生怠慢 , 在态度上放松警惕 , 不能仔 细把好事前 、 中的医疗质量关 , 事 使得许多本可以 杜绝的医疗事件频频发生。 这不仅不利于医疗机构

侵权因果关系证明有哪些规定

侵权因果关系证明有哪些规定

侵权因果关系证明有哪些规定如何判定侵权因果关系,通过实践,结合理论,更进⼀步了解民事侵权⾏为因果关系的重要作⽤,使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正确地运⽤民事侵权⾏为因果关系,处理好各类民事侵权⾏为案件,以下由店铺的⼩编带⼤家⼀起来看⼀看。

侵权因果关系证明有哪些规定确认因果关系的⽅法有很多种,⽐如时间分析法,⽐较分析法,甚⾄有从诉讼博弈论⾓度分析的⽅法。

不论是使⽤何种⽅法,不是为了哗众取宠,⽽是为了更好的还原案件客观事实,使法官在办案的过程中,掌握探寻案件事实的规律和⽅法,确认侵权⾏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侵权⾏为⼈应该承担多⼤的侵权责任,以更好的维护受害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正常的运⾏秩序。

(⼀)间接证据亦是认定因果关系成⽴的重要因素⼀般侵权最难认定的就是因果关系是否成⽴,进⽽确认⾏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在很多侵权案件中,仅凭当事⼈提供的直接证据,仅仅可以证明损害结果的发⽣和⾏为⼈在场的事实,但是⾏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往往⽆法证明。

如果原告已经尽⾃⾝所能进⾏举证,穷尽⼀切举证之可能,如果仅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事实就否定其诉讼请求,定会有失偏薄。

法官往往可以利⽤各种间接证据和先进的科学技术,确认案件事实,探寻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蛛丝马迹。

侵权⾏为的发⽣是⼀个动态的发展变化过程,⽽⾮是单纯逻辑推理过程,作为法官要⽤动态的眼光去分析整个侵权⾏为的发展过程,运⽤动态的思维去考虑每个因素在侵权⾏为中的关联性,从点到线、从线到⾯,利⽤各种间接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勾画整个案件事实的发展过程,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认定⾏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善⽤庭审技巧,适当引导当事⼈举证⾃由⼼证原则是指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或约束法官,⽽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的理性良⼼来⾃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当事⼈在侵权事实发⽣后,往往由于⼼⾥作⽤,会做出对⾃⾝有利的陈述,即利⼰主义,这种利⼰主义偶尔会对法官审理案件造成⼀定的影响。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谁主张谁举证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谁主张谁举证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谁主张谁举证在现实⽣活中,侵权⾏为经常发⽣的,发⽣侵权⾏为,造成受害⼈损害的,受害⼈可以主张赔偿。

如果就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那么民法典侵权责任是不是谁主张谁举证?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侵权责任谁主张谁举证侵权责任向法院主张赔偿的,并不是全部案件都是谁主张谁举证,例如⽣态环境侵权的,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侵权⽅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三⼗条【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态发⽣纠纷,⾏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者⼈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侵权损害赔偿诉讼需要哪些证据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2、侵害⼈何时何地实施了何种侵害,造成受害⼈何种损害的证明材料。

如书证、物证、照⽚、证⼈证⾔、视听资料以及当事⼈承认或双⽅达成的协议、信件、电报、电传等材料;3、⼈⾝受侵害的,提供能证明伤情的医疗单位诊断书、诊断证明、法医鉴定书、伤残等级评定书、医药费、住院费单据。

请求赔偿交通费的,应提供票据;请求赔偿误⼯费的,应提供受害⼈⼯作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受害⼈⼯资收⼊证明等;请求赔偿护理费的,应提供需专⼈护理的证据;4、财物受到侵害的,提供财物受损情况的清单和有关证明材料。

如物证、照⽚、证⼈证⾔、受损财物原价值、受损程度评定、修理费⽤等证据材料;5、因产品质量造成财产、⼈⾝损害后果的证明材料;6、与诉讼请求或当事⼈的主张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责任分配是指在事故或纠纷发生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将责任划分给相关当事人的过程。

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证明:
1. 过失原则:根据过失原则,责任应分配给过失方。

过失可以是指故意或疏忽行为,导致损失或伤害的发生。

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情况,可以证明某一方存在过失行为,并因此应负有相应责任。

2. 因果关系:责任分配还要考虑因果关系,即判断某一方的行为是否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如果某方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失或伤害的发生,那么该方应负有相应责任。

3. 侵权行为:在民事法律领域,责任分配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来确定。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或合同规定,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侵权方应负有相应责任。

4. 合同约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各自的责任范围和分配规则。

合同约定的责任分配原则可以作为一般规则的依据。

5. 公平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以上规则不能完全适用,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进行责任分配。

公平原则是指根据社会伦理和公共道德原则,合理划分责任。

总之,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需要综合考虑过失原则、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合同约定和公平原则等因素。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可以综合应用这些规则来确定责任的分配。

【司考】考点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星考点)

【司考】考点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星考点)

基本概念1.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需要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

范围包括:当事人主张的实体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外国法律与地方性法规、习惯。

2.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以认定的事实。

3.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表示承认其真实性的陈述;4.证明责任,是指由法律或司法解释预先规定,对于某一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证明,如果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谁承担不利后果。

5.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在诉讼中按照一定的规范或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

6.证明标准:是指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7.高度可能性:是指虽然没有使法官确信无疑,但是已经能使法官相信其很可能存在。

重点考点详解一、证明对象(一)免证事实1.自然规律及定理——绝对免证事实。

2.众所周知的事实: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共同知晓的事实;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注意】专业领域的经验法则需要证明。

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7.已为生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注意】(1)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免证事实2-4;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免证事实5-7。

(二)自认1.自认的对象:仅限于事实;【注意】自认和认诺:自认针对事实,认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自认不一定导致败诉;认诺会导致败诉或部分败诉。

2.自认的方式(1)明示: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2)默示: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视为对该事实承认;【注意】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批人员充分说明询问后仍不置可否。

(3)委托代理人的承认:原则上委托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是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将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该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但是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对该事项的承认;【注意】一般授权代理人可以承认,承认事实即导致诉请成立须特别授权。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经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侵权责任法》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法典的又一部重要支撑性法律,该法的实施必将全面影响到民事关系的方方面面。

侵权责任法是民事基本法,是人们维权的“行动指南”。

对网络侵权、产品质量、医疗纠纷、动物伤人等等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侵权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形成诸多创新,对保障人权,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民法典组成部分同时又是民事权益保护基本法的侵权责任法,在施行之后,将会对我国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立法创新及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作一探讨。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创新;影响目录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创新 (1)(一)确立了“同伤同价”、“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 (1)(二)首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 (1)(三)首次明确规定保护见义勇为行为 (2)(四)明确规定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2)(五)明确规定了劳务雇工致人损害,雇主承担责任 (3)(六)明确规定了幼儿、儿童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时的责任 (3)(七)明确规定了猫狗伤人,主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4)(八)明确规定了缺陷产品的召回和惩罚制度 (4)(九)明确规定了车辆出借,使用人担责;车辆被抢盗,行为人担责 (4)(十)明确规定了情况紧急下医疗手术可不经家属签字同意 (4)(十一)明确规定了工程出问题,责任要连带 (5)二、侵权责任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 (5)(一)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完成 (5)(二)全面张扬民事权利,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民事权利意识 (5)(三)全面规定侵权责任制度,能够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维权的自觉性和规范化 (6)(四)全面规范民事审判活动,实现侵权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统一化 (6)(五)整合侵权法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司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6)参考文献 (8)论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创新及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经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证明责任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证明责任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 证明责任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指导:证明责任一、概念:证明责任, 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无法查清, 处于真伪不明时,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二、理解证明责任应当注意的问题(1)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2)当事人是证明责任的主体, 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3)针对单一诉讼请求, 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 不可能由双方当事人承担;(4)证明责任由谁承担是由法律和司法解释预先确定的, 在诉讼中不存在证明责任在原被告之间转移的问题;(5)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积极行使举证权利;(6)证明责任是一种拟制或假定, 可能与案件的客观事实不相符合。

三、证明责任的分配1、原则及体现: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遵循谁主张, 谁举证;进一步明确为谁主张积极事实, 谁承担证明责任, 而主张消极事实的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更进一步来说, 何为积极事实, 一般认为下列事实为积极事实:产生或存在权利的事实;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权利消灭的事实。

具体体现如下:(1)合同纠纷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属于产生或存在权权利的积极事实)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属于妨碍权利产生或者权利消灭的事实)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 由主张合同已经履行(属于权利消灭的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2)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案件中,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争议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侵权纠纷原则上由受害方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加害人过错)承担证明责任;而加害方对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论我国环境侵权诉讼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

论我国环境侵权诉讼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

损害方 。德 国 《 环境 责任 法》 规定 : “ 单 一设 备 对
所 造成 的个 别环 境污 染事件 实行 因果 关 系推定 ,如 果 依照个 案 的具体 情 形 ,某 一设 备很 有可 能引起 既 有 的损 害 ,则 推 定 该 损 害 是 由该 设 备 造 成 。 这 ”

日本在 环境 侵权 证 明责任 分配 领域 立足 于 因果
为 即 完 成 了 举 证 责 任 ,如 果 被 告 否 认 了其 有 那 样 的
无 害举 证 ,就应 解 释为并 不 能免 除其 责任 的解 释是
符 合社 会通 常 观念 的 ,原 告 只要 能证 明侵权 行 为与 损 害结 果之 间存 在着 相 当程度 的 因果关 系 的可 能性 就 足够 了 。 这一 判 例 就涵 盖 了 日本 的盖 然 性 说 、 ”
・2 1 5・
德国 《 水利 法》 第 2 2条 规定 : “ 有 排放 有 所
害物 质 的设 备 所有 人 ,被 视 为 连 带债 务 人 。 这 一 ” 条款将 相关 所有 人都 纳入 了损 害人 的行列 ,降 低 了 被害 人 的证 明责任 。被 害人 只需证 明这些所 有人 所
有 的设 备 排放 的废 物造成 了环 境破坏 ,或 者排 放 的 废 物是 所产 生 的破坏 的组成 部分 ,即可认 为对方 为
益 的事 实承担 证 明责任 ,受 害人 因承担 过重 的证 明 责 任而无 法举 证 ,诉 讼 目的也 难 以实现 。案件 得 不 到解决 ,意 味着环 境侵 害仍将 继续 ,而 且会 呈更 大 更 广 的趋 势 ,造成 的后果 也会 越来 越严 重 。
用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 事诉 讼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的第 7 4条 仅 作 出 了相关 规 定 ,因环 境 污染 引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析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析

则。 据此 。 知识产 权 民事诉讼 举 证责 任分 配 的基 本 内 容是 : 主张权 利 的 当事人 . 应对 权 利存 在 的法律 要 件 事 实负举 证 责任 ;主 张权 利 因受妨 碍 而不 存在 的 当 事 人 , 对权 利受 妨 碍 的法 律 要件 事实 负举 证 责任 : 应 主 张对方 的权利 变更 或 消灭 的 当事人 ,应 对权 利 变 更 或消 灭 的法律 要件 事 实负举 证 责任 ;主张权 利 受 限制 的 当事 人 .应对 权利 受 限制 的法律 要 件事 实 负 举 证责 任 [。 1 ] 知识产 权侵 权范 围很 广 .笔 者在 此选 取 知识 产 权 侵权 中最 具代 表性 的著 作权 侵权 、 利权 侵权 、 专 商 标 权侵 权 , 来具体 分 析 “ 主 张 、 举证 ” 则在 知 识 谁 谁 原
后果 。
除方 法专 利 侵权诉 讼 外 .其他 知识 产 权 民事诉 讼 中是 否 适 用 举 证 责 任 倒 置 或加 重 被 告 的举 证 责 任 . 一个 有争 议 的 问题 。一种 观 点认 为 , 严 格掌 是 应 握 使 用举 证责 任倒 置原 则 的适 用 范 围 .必 须是 民法 通则 或其 他知 识产 权法 中明确 规定 的特殊类 型 的侵 权案 件才 能适 用 。 律没有 明文 规定 , 能 由法官任 法 不 意扩 大举 证 责 任倒 置 的适 用 范 围 ] 3 。另一 种 观 点认 为 :在知识 产 权诉 讼 中 ,除方 法发 明专利侵 权 案件 外 . 商业 秘 密侵 权 、 算 机软 件侵 权 及其 著作 权侵 在 计 权诉 讼 中 . 可就 特定 事实 加重 被告 方 的举 证 责任 H。 ] 笔 者认 为 . 商 业 秘密 侵 权 案 件 中 , 据 “ 主 在 依 谁 张 、 举证” 谁 的原则 , 告应 举 证 证 明 : 1 商业 秘 密 原 () 确 实存 在 , 且 是 原告 所 持 有 的 ;2 被 告 有 侵犯 其 并 () 商业 秘 密 的行 为 ;3 ( )该 侵权行 为 给其 造成 了损害 。 换言 之 ,原告 只要 举 出 了上述 3项 证据 ,其 他 的证 据 ,比如 被告 是通 过 怎么 样 的途径 获 取原告 的商业 秘密 等一 系列 涉 嫌被告 侵 权 的证据 都 应 由被告 进行 举证 ,因为原 告仅 能提 供 证据 证 明被告 的产 品与其 产 品相 同或相 似 。 及被 告有 能 力 、 机会 掌 握或 接触 有 其商 业秘 密 .而对 于 被告 如何 窃取 其 商业 秘 密的 技 术资 料及 如何 使用 了该 商 业秘 密 ,这 一属 于被 告 的 “ 密” 秘 的过 程 , 告 确 难 事 先 、 中发 现 或 事 后 取 原 事

最新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规则

最新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规则

最新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规则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侵权行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

保护个人、财产和社会利益,维护公平正义,是一个健康社会的基本要求。

为了规范侵权责任,最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包含了一系列的侵权责任规则。

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最新民法典中明确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

首先,侵权责任的主体是侵权人。

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在侵权行为中产生的责任均由侵权人承担。

同时,侵权责任应当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即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由侵权人赔偿。

其次,侵权行为需要具备主观故意或过失。

主观故意是指侵权人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害,但仍然故意为之;过失是指侵权人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而造成损害。

侵权责任还应具备因果关系。

即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他人发生损害,而非偶然因素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害。

只有具备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才能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种类最新民法典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分类,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及精神损害三类。

1. 人身损害人身损害是指对他人生命、健康和自由等人身权益的侵害。

例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的行为均属于人身损害。

对于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合理支出。

2. 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是指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侵害。

例如,盗窃、抢劫、损毁他人财物等行为均属于财产损害。

对于财产损害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同样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并承担相关的修复、恢复费用。

3. 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指对他人精神健康、人格尊严等精神权益的侵害。

例如,诽谤、侮辱、恐吓等行为常常造成他人的精神损害。

对于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同样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并承担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三、侵权责任的变化与补充最新民法典对侵权责任进行了一些变化和补充,进一步完善了侵权责任的规则。

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

Vol.33No.6Jun.2012第33卷第6期2012年6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oc.Sci )一、环境污染责任的特征概述环境污染在本文中指的是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它是指行为人无论其是否有过错,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环境权,因而侵害一方应当承担停止伤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具体来说也就是公民个人或相关企业或单位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发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和噪声,震动,恶臭排放或传播到大气,水,土地等环境之中,使人类生存环境受到一定程度的危害的行为。

总体来说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有三个特征:(一)行为主体地位不平等而且不能够互换在传统的侵权行为中,行为人地位一般是平等的,但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导致公司企业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同时,风险也渐渐增加,社会侵权现象呈现多元化的趋势,而公司企业组织的侵权案件越来越多,这就导致在现代侵权领域中加害人一方常常是经济实力雄厚,社会影响力大的公司或其他组织,与被加害人的地位显然失衡。

这就要求在立法上立法者应该本着公平和平等原则尽可能弥补这一问题。

(二)侵害过程具有间接性,持续性,复杂性首先,环境侵权行为并非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而是以环境因素为媒介,其致害过程体现出明显的间接性。

其次,环境侵权行为的后果具有持续性,即使侵权行为已终止,但造成的损害也不会立即消失,而会在环境中持续一定的时间。

再次,进入环境的各种污染物之间很可能发生复杂的化学反应导致污染迁移,扩散,使得损害过程相当复杂,更使当事人在举证方面更是难上加难。

而且,受害人各自的体质状况不一样,免疫力也有差异,这也会给受害程度产生迥异的影响。

(三)环境侵权的性质不仅有私害性,还有公害性传统侵权行为通常只是对特定的被侵害人产生损害,侵害的是个人权益,一般不会对其他人造成损害,而环境侵权不同,在许多情况下,它更表现为对不特定的一定范围内的权益同时加以侵害。

论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论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论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摘要: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医疗纠纷大量增加。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医疗损害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一、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局限性(1)降低起诉门槛,引发滥用诉权和恶意诉讼,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剧增。

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大大减轻了患者的诉讼难度、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使得近年来的医疗诉讼明显增多,因此,医院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去应付医疗纠纷案件,对医院的资源同时造成了极大的浪费。

(2)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严重受挫,阻碍我国医学科学的健康发展。

医疗行为受认识的局限性所制约,误诊误治是无法从根本上避免的。

一方面医生采取“积极性防御医疗”从客观上增加了患者就医成本,消耗和浪费了医疗资源,另一方面医生为提高自身的安全系数而在治疗上边的保守,这种趋利避害的思想直接影响于无人员对医学新知识探索的积极性,限制了整个医疗行业的创新能力,对我国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3)重视患者的弱势群体的地位,忽视了医院在举证方面的难处。

医学科学具有一定的高风险性和复杂多变性,受到个体体质差异性和现阶段医学技术水平的制约。

治疗过程中患者出现的损害结果有时候也是医方无法解释的。

此外,患者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隐瞒病史,或者由于要支付费用而拒绝进行检查,不能提供正确信息,这些都使得医疗机构的举证无法实施。

二、《侵权责任法》出台后的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一)《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侵权法》第七章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7条和第58条规定了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一般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特殊情况下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可以看做附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1]。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医疗产品损害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明确了医疗机构使用有缺陷的医疗产品的责任,此种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证明标准问题的探究

侵权损害赔偿证明标准问题的探究

侵权损害赔偿证明标准问题的探究【摘要】侵权类案件作为民事诉讼中较为特殊的诉讼有其自身的特点。

原告要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就必须通过证据规则证明包括因果关系、损害结果等在内的每个构成要件。

关于举证责任分配法律已有详细的规定,但关键是法律应当采用何种证明标准来判断待证事实已经完成证明,并最终作为法官裁决的依据。

【关键词】优势证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减轻规则一、引言在一般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吗:第一,有加害行为;第二,有损害结果;第三,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加害人有过错;第五,行为具有不法性。

只有符合以上要件事实才能最终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

但事实上,此类案件的证明难度较大。

比如,在突发性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搜集证据就受到了限制;又比如,在医疗纠纷、环境污染等特殊侵权纠纷中往往存在着复杂的因果关系,在确定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存在何种因果关系上有着复杂的理论学说;此外,在知识产权、肖像权纠纷领域,由于财产的无形性,受害人在证明损害赔偿范围时很难提供准确的证据和确切的赔偿数额。

在张柏芝诉梧州远东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肖像权案[1]中,远东公司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张柏芝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生产的三种产品上使用张柏芝肖像,属于侵权行为。

本案重点在于如何确定侵犯肖像权的赔偿数额。

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或当事人人为因素的影响,使得侵权损害赔偿的确定处于不明朗的状态。

法官面对此类案件,除了查明事实,运用实体法律规则之外,还需要通过民事证据规则的技术性规定来加以确定。

《侵权行为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已经具体划分了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但问题在于,原告究竟举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视为完成了举证责任?或者说,依据什么证明标准可以使待证实事得以证明,法官认定该事实并最终作为裁判的依据?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和研究,以求厘清思路。

侵犯商业秘密举证责任如何确定

侵犯商业秘密举证责任如何确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中并没有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也不存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

我们应当按照一般侵权纠纷案件中分配证明责任的规则分配证明责任。

也说是说,由原告负责证明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被告否定其侵权责任时,由被告负证明责任。

(一)权利人承担的举证责任1、权利人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首先,它是通过权利人自己保护的方式而存在的权利;其次,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再次,它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定条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将这些条件规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即权利人应当证明其拥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同时,权利人必须证明其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

2、侵权人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3、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4、侵权人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5、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权利人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二)被控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被控侵权的商业秘密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同;2、证明被控侵权人的商业秘密来源合法。

商业秘密获得的合法途径包括赠与、转让、合营、继承、兼并、反向工程以及其他科技研制开发;3、证明被控侵权人是在不明知或不应知的情况下获取、使用他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者主要是权利人,权利人必须证明被控侵权人从事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越来越强,但是很多人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解有些不足,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这是非常正常的,希望汇桔网小编整理的文章可以帮忙您了解侵犯商业秘密举证责任如何确定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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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的证明责任
一、侵权纠纷的证明责任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讼诉过程
中要尽最大的努力使“法律认定的事实”符合“客观事实”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公正
和严肃。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依据罗森贝格的法律要件说而确立的。

即“谁主张、谁举证”。

所以在正常情况下举证责任应作如下分配:第一,凡主
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积极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对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消
极事实)负举证责任,存在阻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对
方当事人负担。

第二,凡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
消灭的人,只需就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事实(积极事实)负举
证责任,不必进一步对不存在阻碍变更或者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消极
事实)负举证责任,这类事实的存在也由对方当事人主张并负举证责任。

二、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的区别
(一)在构成要件上。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行为
一般是采用过错责任,仅产品、危险、环境污染、相邻关系等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因此,当事人以违约责任为诉讼理由的,无需举证对方有过错;以侵权责
任为诉讼理由的,则需证明对方有过错。

另外,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以存在损
害后果为必要,其所引起的侵权责任也以损害为构成要件,而违约行为和违约
责任,与此不同,违约责任除赔偿损失以损害为构成要件外,其余均不以损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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