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业成绩考核、评定和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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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成绩考核、评定和管理的规定
根据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成绩考核
第一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每学期一般安排2~4门考试课程。
第二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凡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的,每学期均应进行考核评定学期成绩。
第三条考试分为期中、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在该课程结束后或学期末,集中一段时间复习和考试。考试的形式可用笔试、口试、实操三种。笔试可分为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采用开卷考试的课程必须经教研室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实施。笔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口试的准备时间为40分钟,答题最多20分钟,实操考试时间视考试内容具体确定。
第四条考查依据平时课堂提问、课堂作业、实际操作、单元测验等方法采集学生学习成绩。每学期各种形式的平时考核不得少于3项。
第五条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基本技能训练等)、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结合专业的劳动以及单独考核的实验,均应进行考核。
二、命题管理
第一条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教学目的和要求命题,试题的深度、广度适当,突出教学重点,能够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组卷试题应有一定的坡度,难易比例适当,题量适中,考试成绩力求正态分布。已考过的试卷不宜未作修改再用作下一次的考卷。
第三条使用同一授课计划、教学内容和进度相同的班级原则上采用同一试卷。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可采用A、B制命题。实行分层教学管理的,按分层教学大纲命题。
第四条对教学大纲和教材较稳定的部分课程实行教考分离,具体做法是:由不担任本课程的教师出题,或由若干任课老师各出一份试卷,再由不任课的老师拼题;流水作业改卷。
第五条每门课程期中考试要求拟定试卷一份,附命题表、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期末考试要求拟定水平、份量相当的试卷两份,附相应的命题表、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补考要求拟定试卷一份,附命题表、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试卷经教研组长和教研室主任审批后,按照教务处规定的统一格式,用B5型纸打印;命题表须按要求填写,经教研组长和教研室主任审批。试卷、命题表、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按规定的时间送教务处。未按时报送试卷和命题表参照《关于教师报送<学生成绩报告表>、
<考试命题>的规定》(见附件1)处理。
第六条试卷在命题、审批、印刷、保存过程中,应严格保密,教师辅导学生复习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透露或暗示题意,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三、考务管理
第一条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学风、考风的教育,由教务处制定考场规则(见附件2)、监考人员职责(见附件3)。各班主任在考前做好备考动员工作。
第二条考试的组织和实施由教务处负责,各班考试课程、考试日期、考场编排、监考人员安排,经教学副校长审批后于考前一周印发给各班级和各科室。
第三条教务处在考前一周公布各门课程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
第四条教务处在考试前安排清理考场。考试期间,校领导、教务处负责人巡查考场秩序,处理考试中突发事件。
第五条每个考场安排两名监考员,考生一般实行单人单座,监考员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认真执行考场规则。在考试中,发现违纪行为者,提出警告并及时制止,对情节严重者报巡考人员处理,并填好考场记录。
第六条教务处在考试结束后,及时整理考场记录,对已查实违反考场规则的学生及时提出处理建议,交由学生科处理并向全体学生公布,引以为戒。
四、评卷
第一条教师评卷要严肃、认真、公正、按评分标准给分,客观地评价学生的学习成绩。教务处按试卷评分标准抽检评卷质量。
第二条期末考试后三天内要完成阅卷评分工作,任课教师将所教班级的考试成绩和总评成绩通过校园网提交,试卷保留至该班学生毕业后一年为止。学生成绩一经上报,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若须改动,应经教务处负责人同意,会同教研室主任和阅卷教师查阅试卷,提出理由被认定方可更改。
第三条学生成绩表打印出来后,返还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填写学生成绩分析,经教研室主任审阅后送教务处存档。学生成绩分析的内容一般包括学生掌握学科知识的情况,试卷的分析以及通过考试反映出来的教与学的问题,改进教学的意见等。
五、学生成绩评定办法
第一条考核成绩评定。考试采用百分制计分法,考查采用五级制计分法。百分制和五级制可以相互转换。
第二条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以期末考试为主,并适当参考平时成绩。一般课堂纪律与学习态度占总评成绩的10%,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30%,期中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20%,期末成绩占总评成绩的40%。部分课程的总评成绩构成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要求,经教研室
主任同意后可作适当调整。
第三条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单列成绩的实践课(包括实验课、实训课、技能鉴定、大型作业等)要单独进行考核。以实验实训为主,但又非单列成绩的实验(实训)课成绩占该课程总评成绩的60%。
第四条跨学期、学年的课程,不论考试课或考查课,均按学期成绩计算。
第五条考查课总评成绩根据平时上课完成作业、提问、实验(训)、测验等平时考核评定。每学期各种形式的平时考核不得少于三项。一般课堂纪律与学习态度占总评成绩的10%,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20%,测验成绩占总评成绩的20%,期末考查占总评成绩的50%。
第六条体育课考查从学生身体条件和体育基础的实际出发,对男女生有不同的标准,对患有某种疾病而短期内不能治愈或有生理缺陷的学生,经指定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可减免考查项目。一般课堂纪律、学习态度、锻炼意识和习惯占总评成绩的20%,身体素质和身体活动能力占总评成绩的20%,身体运动能力占总评成绩的60%。
第七条学生实习考核按学校《学生专业(毕业)实习管理办法》(附件4)的规定进行。实习考查以实习报告(论文)为主,结合实习记录、操作技能的掌握程度及表现,评定实习成绩。其中,学生实习报告(论文)的成绩参照《学生专业实习报告(论文)写作规范及评分标准》(附件5)评定。
第八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经教务处批准。经准假缺考而补考的成绩,视同正式考试成绩。
第九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课程总评为零分,并在成绩表中注明原因:
①考试舞弊;②旷考。
第十条实行学分制管理,凡参加课程规定的考核,学期总评成绩在60分(或及格)以上,可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考试如采取A、B制考核方法,采用A类试卷考核合格为标准学分,采用B类试卷考核合格为标准学分的75%。学生学习成绩的质量可采用绩点分计算。
六、课程自修与免修
第一条学生自修某门课程,需由本人申请,经教研室同意,提交教务处审核,教学副校长同意,并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考核,成绩达良好以上,可以免修,承认该课程学分。
第二条以下情况之一可免修:
1. 学生通过国家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层次课程考核合格,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经学校审批后承认其相应课程学分。
2. 学生可根据人才需求和个人实际情况,经学校批准,在校内转专业学习,不同专业相同课程已修并取得学分的可免修,承认其学分。
3. 学校接受从相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其成绩合格的相同课程可申请免修,经学校审批后,承认其相应课程学分。
七、学分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