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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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青建管字〔2011〕43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 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1.0.6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 遵循的原则
• 客观 • 公正 • 公平 • 诚实信用
计价风险
• 政策性调整风险 • 材料价格风险 • 承包人自主控制的风险
材料暂估价一览表
序号 材料名称、 计量单位 单价
规格、型号
(元)
备注
暂估价材料计价(招标控制价)
• 4.2.4 .3
• 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材料暂估单价的, 编制人应按其计入综合单价。
• 招标人在清单中未列出甲供材料的单 价,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发布的信息价计入综合单价。
• 没有发布信息价的,按照在市场价格 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的价格计入综合单 价。
单价 单价 (元)
(元) (元) D = C –B
B
C
(元)
合价差额 (元) E =A×D
备注
暂估价材料计价(竣工结算)
• 4.8.4 .3(2)
• 甲供材料,可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以 后,发、承包双方进行工程竣工决算时再 行扣回。承包人计取的材料保管费和检验 试验费的基价按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 目表中的取定价,价目表中没有的按照投 标价,施工过程中增加的新材料,价目表 和投标价都没有的按照发、承包双方确认 的价格。
具体是指由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 门发布的关于税金、规费、建设工程 定额综合工日单价、建设工程施工机 械台班单价、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 等政策性调整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4.7.1政策性调整价款调整
wenku.baidu.com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第28天,
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第28天为基
准日,至工程竣工前期间的政策性调
整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政策发生
2.0.7承包人自主控制的风险
是指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 平、管理、经营状况等能够自 主控制的影响工程造价风险。 如管理费、利润等。
2.0.6材料价格风险
是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 (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在施工 期间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 的风险。
材料分类
• 暂估价材料 • 可调价材料 • 其他材料
• 4.1.7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 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 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 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材料暂估价调整表
序 材料 计量 号 名称、 单位
规格、 型号
耗用 量
A
暂估 确认 单价差额
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风险约定
• 在约定的变化幅度以内(含约 定风险幅度值)时,不作调整; 超过约定的变化幅度时,按合同 约定进行调整。如未有约定或约 定不明确时,应按省、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
2.0.5政策性调整风险
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政策性调整价款调整
2.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发布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施 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调整文件时,文件执行之日 起以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施工机械使用费进行 调整。
• 价差=(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投标报价同 期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施工机械台班消耗数量
• 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和投标报价同期施工 机械台班单价均指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 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机械 台班单价。
暂估价材料计价(投标报价)
• 4.3.4
• 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材料暂估价的, 按其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 在招标文件中未提供单价的甲供材 料,投标人应按招标控制价中该种 材料的取定价计入综合单价。
暂估价材料计价(竣工结算)
• 4.8.4 .3(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第
4.1.7条规定确定,其差价只计取规费和税 金,相应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暂估价材料计价(清单编制)
• 3.1.6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时,
应对下列内容予以说明:6.招标人自行采购 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的名称、 规格型号及其单价;
• 3.1.8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时, 对材料的说明,除3.1.6条第6款外应包括下 列内容:1. 拟建工程中暂估价的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及拟用清单 项目范围。
4.1.10风 险 约 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推行建
筑市场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的原则,应在
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范围
(幅度)及其调整方法,约定的风险内容、
范围(幅度)及其调整方法应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
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
变化时,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政策性调整价款调整

1.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发布建设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
文件时,文件执行之日起以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的人工费进行调整。
• 价差=(调整后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投标报价同 期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综合工日消耗数量
• 调整后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和投标报价同期人工 综合工日单价均指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 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综合 工日单价均价。
暂估价材料分类
• 3.4.3 .1材料暂估价清单中,应 包括由招标人提出的需要定为 暂估价的和拟自行供应的材料 明细及单价。
• 3.1.8.1暂估价材料(甲定乙供) • 3.1.6.6甲供材料
暂估价材料种类
• 3.1.8.1公开招标项目除特殊材 料外不能出现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价格
• 材料暂估单价与编制期工程所 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 信息价相比,其差值幅度不得超过 ±5%,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 发布信息价的材料单价,可由招标 人根据市场状况合理估列。
政策性调整价款调整
3.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 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 [2010]307号)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12月1 日起,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 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 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标准为“三税” 实际缴纳金额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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