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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困境与解决

内容摘要:现行法律和政策对“小产权”房基本持否定态度。“小产权”房买卖过程中,涉及城镇居民、村民、集体组织、国家等利益主体,通过利益分析可知“小产权”房买卖对于利益主体各方是利大于弊的,故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不宜一概认定无效,而是应当将“小产权”房进行分类,并结合当前我国实际情况和国家关于“小产权”房的最新政策来讨论买卖合同的效力。在一定期限前没有获得相关补正手续,或者不能满足可以认定合同有效情形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通过建立法定租赁权制度,可解决“小产权”房买卖不能办理物权登记的障碍。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买卖问题,需要建立完备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

关键词:“小产权”房合同效力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随着近年来城镇住房房价高涨,“小产权”房由于价格低廉,备受市场青睐。然而,政府部门却“叫停”“小产权”房屋;法院也统一司法标尺,在审理此类买卖纠纷中一般确认合同无效。甚至在某些地区,“小产权”房屋被强制拆除。“小产权”房及其买卖问题一时成为社会焦点。法律应如何看待,值得深入探讨。一、中国小产权房的成因

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近20年以来的中国城市化、工业化的高速进程。中国目前城镇人口已达到5.8亿,城镇化水平已超过了45%,这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一次城市化转型。

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第二个根本原因,就是近20年以来中国没有根据《宪法》落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宪原则和法规运转体系,有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国家法律是非常不完善的,实行的是城乡不平等的国家垄断性的征地制度。

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第三个根本原因,就是中国的房改没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承诺落实房改的进程和政府担保。该项改革指南强调:“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事实上由于政府没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以及广泛发展个人合作建房、合作社建房、单位建房、集体改扩建原住房等合作建房等形式以平抑急剧住房商品化的运转风险,而主要依赖开发商的商品化房屋的开发以解决城市住房需要,导致中国最高的城市化发展速度和最高城市房价并存。倘若政府依据全国住房改革的承诺,提供足够的低价房以适应从福利分房为主到商品化住房为主的过渡时代的需求,也会极大地抑制小产权房的发展。

二、“小产权”房的法律框定与划分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内涵与外延也不十分清晰。笼统谈及“小产权”房,实际上是相对于在城镇开发的、权属清晰、能办理权属登记并能给购房者颁发物权证书的住宅房屋而言的。它是指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集体建设用地包含宅基地,而狭义的集体建设用地则是指不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其他集体所有的用于非农建设的土地。本文使用狭义的集体建设用地概念。)甚至农业用地上开发建造的用于居住的房屋。现行政策所指的“小产权”房包括两大类。

(一)建房行为不合法的“小产权”房

这类“小产权”房是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不符合土地和建设规划,未履行合法审批程序,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其特点是:第一,建造行为不合法,没有获得建房用地规划、审批等手续,房屋本身系违法建筑;第二,建造者不能因建造行为而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第三,不能办理物权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实践中,通常由乡镇或村委会颁发“权属证明”,以表彰购房者所谓的房屋所有权;第四,绝大部分是为对外销售而建造,尤其是在集体建设用地和农地上建造的成片住宅房屋更以对外销售为主。

(二)建房行为合法,房屋买卖主体受限制的“小产权”房

这类“小产权”房的建造符合土地和建设规划,办理了合法审批手续。其特点

是:第一,建造人可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参见《物权法》第30条。)其所有权属于事实所有权,不以登记为要件;第二,房屋原始取得者的主体范围受限制,仅限于本集体组织成员;第三,该类房屋因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可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这种登记属于“宣示登记”,而非创设物权效力的登记;第四,该类房屋的买卖受限制,仅限于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但实践中超出限制买卖主体范围的情形很多;(例如,从2005年开始,从进入诉讼的纠纷来看,75%发生在村民与城镇居民之间。参见《北京法院调研报告大胆允许农村房屋产权流转》,载《法制日报》,2008年12月7日,第8版。)第五,该类房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保障功能。

就房屋建造行为是否合法而言,我们将前者称做“违法‘小产权’房”,将后者叫做“合法‘小产权’房”。所以,不能笼统认为“小产权”房本身都是违法的。前者在土地使用、房屋建造、买卖交易等环节均存在不合法状态;后者的建造行为合法,只是在买卖等流转环节上不合乎规定。因此,对“小产权”房应区别不同类型,对其买卖效力也应甄别不同情况进行判定。

此外,“小产权”房还可作如下分类:第一,宅基地“小产权”房与集体建设用地“小产权”房。基于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法权类型不同、用途不同,在其上建造的“小产权”房的特点也不尽相同,应当分别讨论。如果农地未经合法转用而在其上建造住宅房屋,则从根本上违法,此种违法“小产权”房应予拆除,其买卖行为应认定无效;第二,自住型“小产权”房与销售型“小产权”房。依所建房屋是否用于居住,可作如此划分。因为,建造目的不同可能会导致法律对其所持态度不同;第三,按照房屋价值和使用目的可分为奢侈享受型“小产权”房(主要是别墅)和普通消费型“小产权”房。严格来讲,这种分类下的“小产权”房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可以根据上述不同分类标准,分别纳入其中。

三、“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态度与评价

从法学视角研究社会现象,有必要将该社会现象置于当下的法律环境中进行判明,以此明确

法律对其所持态度,并作为进一步讨论这类规定得失的基础。“小产权”房及其买卖也不例外。

(一)从禁止到有限保护

目前,我国规范“小产权”房的法律规定主要是《物权法》第152、153条;《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1款、第59、61、62、63条。政策性规定主要有: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从上述规定看,2008年之前国家对“小产权”房的开发建造及其交易基本上持禁止或限制态度。

随着社会对“小产权”房及其买卖行为的关注升温,政策渐趋放松。2008年10月22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小产权”房绝对不允许再建,但对于已经在农村购买了‘小产权’房的消费者,政府要保护其合法权益(下称“08政策”)。(陈锡文表示,““小产权”房违法,绝对不允许再建设。对于那些已经在农村购买了“小产权”房的消费者,国家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具体的解决措施。很多消费者购买的时候,他不可能对国家的法律有这么多的了解,因此糊里糊涂就买了,觉得便宜就买了,对这些人的合法利益,政府是要给予保护的。”)“08政策”首次提出要保护“小产权”房购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8年12月4日颁布《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下称“12·4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要依法确认无效。“12·4意见”统一了司法标尺,对于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小产权”房买卖行为,法院依法确认无效。

四、利益分析基础上破解“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困境的思考

(一)“小产权”房买卖中的利益分析

从法律视角研究社会问题,应当把利益分析作为基础。通过分析利益群体构成、利益冲突来最终决定利益取舍以及相关法律的制定。

在“小产权”房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利益主体主要有:(参见“名家剖析“小产权”房现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眼透视”学术沙龙”,2007年11月23日,

周珂教授的发言。)城市居民、农村集体组织、村民、政府、房地产开发商。涉及的利益主要有:居住生存利益、不动产财产利益、集体组织级差地租利益、农业利益、农村社会保障利益、房地产企业商业利益、国家建设用地利益、国家土地级差地租利益等。其中,最重要的利益冲突是城市居民、农村集体组织和村民、国家三者之间的土地级差地租利益冲突。主要原因是,随着土地价值的提高,谁拥有土地就意味着谁的财富在增长,这其实就是级差地租在增加。第一,城市居民可以付出较小代价获得基本住宅需求,从而间接增加财富;第二,集体组织和村民因出卖“小产权”房而盘活不动产,获得较大收益,从而直接增加了财富;第三,国家通过禁止“小产权”房在农村村民和城市居民之间买卖而控制了土地一级市场,保留了将来为城市建设需要而低价征地的利益,同时也减轻了国家负担农民社会保障的财政压力。在这个博弈中,最激烈的冲突就是级差地租利益冲突。当然,也会伴有其他冲突,例如,房地产开发商不希望“小产权”房的买卖合法存在,因为“小产权”房交易合法就意味着市场竞争主体增加,而竞争越充分,开发商的垄断利润就越低。

由此可知,在“小产权”房买卖过程中,城市居民、集体组织、村民都获得了利益,这是有效率的。国家则有得有失,一方面国家可以通过这种民间自发行为改善国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可能会因此而丧失一部分土地一级市场的控制权和相关土地收益。但是,这些损失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得到弥补并改善的,例如可借此拉开征收物业税的改革序幕,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受人诟病的“土地财政”问题。又如,实现城乡一体化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禁止“小产权”房在城乡之间流转是违背这个趋势的,不如趁此时机允许集体土地进入一级市场,为今后城乡一体化进程奠定基础。总之,从利益分析角度看,允许“小产权”房自由买卖在经济上是有效率的,也是社会大势所趋。

五、“小产权”房登记问题的解决

根据《物权法》关于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效力相分离的规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房屋物权发生变动。我国的登记机构属于行政机关,必须执行国务院的决定,而国务院对“小产权”房的建设持禁止态度,对“小产权”房的买卖又限制较严,故登记机构可完全以遵循政府规定为由拒绝为“小产权”房办理

物权变更登记。于是,有可能出现买房人持有效的买卖合同,但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而不能取得房屋物权的情况。

破解这个问题的前提是明晰“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产生的实际作用或法律效果。我们认为,其法律效果在于:第一,“小产权”房在民法范畴内属于可流通财产,不存在客体违法问题;第二,买方占有使用房屋是合法的,属于有权占有;第三,如果已经交付,卖方再以所有权未变更为由要求返还房屋,则因其不符合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规定,其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在此基础上,如果确实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寻求债权法上的解决方案,即在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之上成立法定租赁权。租赁权既可基于合同发生(意定租赁),还可基于法律规定发生(法定租赁)。所谓“法定”,是非出于买卖双方的自由意思,而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然发生的结果。例如,日本《假登记担保契约法》第10条(法定借地权)规定:“土地及其上建筑物属于同一人所有场合,就其土地为担保假登记时,于基于该暂登记为本登记场合,视为以其建筑物所有为目的而为土地的租赁。于此场合,其存续期间及租金,因当事人的请求,由法院定之。”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债编1999年修订后,增订的第425条也有类似规定。上述规定,即所谓土地及其上房屋所有人非同一人时成立的法定租赁权。众所周知,物权法并不能解决所有财富的拥有问题。房屋虽被买走,但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却不能随房走,这样就不能适用《物权法》解决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的物权登记问题。此时,买受人不必非依赖物权登记保障自己的房屋权利,还可依靠债权法中的“法定租赁权”来解决其合法占有房屋的法权状态。这样,在同一块土地上成立三种权利: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法定租赁权。前两种法权为物权,第三种为债权。买受人能办理物权登记之场合,通过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办理登记之场合,与土地所有人(即集体组织)之间成立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关系,由买受人定期支付租金,且租赁期限可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受最长20年租期限制。这样,既实现了买房人合法占有使用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及合法拥有房屋的状态,也最大限度地维系了现存社会秩序的安宁与稳定,更是对诚信原则的遵守。

六、解决中国小产权房问题的几个途径

无论是基于对《宪法》的责任,还是要加强《城乡规划法》的施行,都必须彻底解决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小产权房问题。对此大体可以有四个途径:其一,修改《土地管理法》,建立有关集体所有土地,特别是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体系和权利安排;其二,与《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同时,制定有关行政条例,初步建立农村建设用地制度和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其三,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发布有关集体土地改革的行政通知,以行政政令的方式确立集体建设用地的改革路径和架构;其四,确立由地方政府试点解决的过渡性安排,《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并没有限定是中央的法律,还是地方的法律。

目前来看,小产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违规问题,决不可能因为以上一、两个严格的行政通知就会得以纠正;也决不会因为若干法律若干条款的修改就会有效解决,中国集体土地法规体系的建设需要全面整体的制度突破。因此,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与其说是土地管理问题,不如说是中国现阶段的国民收入分配问题。为此,中国小产权房问题改革的实质就是要实现中国历史上又一次以土地为主的财富再分配,再次确立高速前进的中国城乡建设的利益平衡,解决土地使用权商品化。过去30年的中国城镇化的最大受益方可能是地方政府,未来30年土地改革的最大受益方应该是人民,特别是中国农民。从中国的互动机制而言,为防止通过社会冲突的方式导致维宪、护宪的危机,中央政府必须在较近期作出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度安排。

由于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是在保持着诸多盲区的情况下运转的,为此甚至需要以政代法、以令代法维持管理局面。这正是中国小产权房问题势大的制度原因,也是小产权房问题影响力巨大的关键。它客观上造就了小产权房利益相关方的越来越大的谈判力量,也直接倒逼着中央政府尽快出台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办法,区别对待,解决中国的小产权房问题

结语

解决“小产权”房的方案很多,不必非在标的物是否合法、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办理物权登记等纯法律问题上绕圈子,还可以考虑对“小产权”房的其他变通处理方案。例如,将这些房屋变成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房,用于当地社会保障,也省去了补交相关税费的麻烦;或者将这些房屋用作政策性租赁房由政府定价,

交给农民组织管理。(例如,《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规定》第20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建设农民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性经营房屋。”)这样可以合理降低土地补偿费用,用租金作为农民稳定的长期收益,以解决土地被占用之后的农民就业与长期收入保障问题。

城乡一体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农村土地进入市场流通是其土地财产属性的自然回归。我们应当顺应这个趋势,在逐步放开“小产权”房流转的同时,积极制定配套措施来预防由此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结语

解决“小产权”房的方案很多,不必非在标的物是否合法、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办理物权登记等纯法律问题上绕圈子,还可以考虑对“小产权”房的其他变通处理方案。例如,将这些房屋变成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房,用于当地社会保障,也省去了补交相关税费的麻烦;或者将这些房屋用作政策性租赁房由政府定价,交给农民组织管理。(例如,《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规定》第20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建设农民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性经营房屋。”)这样可以合理降低土地补偿费用,用租金作为农民稳定的长期收益,以解决土地被占用之后的农民就业与长期收入保障问题。

城乡一体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农村土地进入市场流通是其土地财产属性的自然回归。我们应当顺应这个趋势,在逐步放开“小产权”房流转的同时,积极制定配套措施来预防由此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参考文献:

[1]郭雪鹏,朱锡生,季磊.城市“小产权房”成因分析及应对[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1.

[2]《城乡规划法实施手册》中国城市出版社2007年11月

[3]北京法院调研报告大胆允许农村房屋产权流转[N].法制日报,

2008-12-07.

[4]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330

[5]晋津.简析“小产权房”带来的相关影响[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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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摘要: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法律职业 信仰的表现形态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 的精神追求。 关键词:法学;职业道德 一、我国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及其原因 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 从2002年开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法律职业道德纳入考试范围,但是考核的分值 始终徘徊在5分左右,与其他的内容动辄几十分相比较很难引起人们的重视。目前,很多 高校在确定本校的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时主动向司法考试中考核内容较多的科目倾斜。暂且 不论这种做法的对错,但在实践中却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虚设,甚至有的高校 根本就不设这门课程。有关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却在法理学、诉讼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论 等课程中讲解。这一点也显示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地位较低。 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作为必修课,但没有 专门设置系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主要是讲解公共道德的课程。 法律职业道德虽然属于道德的范畴,但不同于公共道德。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规范的明确性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的特征。法律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主要是专门从事法律 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对于非法律职业人员没有约束力。法律职业 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准则层面,必须形成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的标准和可 操作的行为规范。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约束法官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 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约束检察官行为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试行和中华律师协会通过的约束律师行为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这些基本规则都 对相关法律职业的道德作出了特别的要求。而且,这些规范均具有实质性的约束力。如果 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均要求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所以,思想道德修 改课程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再加上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陈旧,教学效果欠佳,根本不能满足法学专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要求。 2.法律职业道德领域的专业研?a href='//' target='_blank'>咳嗽苯仙伲?ψ嗜 狈?/p> 目前在法律职业道德领域内进行专业研究的人员较少,各高校中从事法律职业道德教 育的师资严重缺乏。这也直接导致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开设的困难。部分高校在法学教学计 划中将法律伦理学作为法学选修课程。但是因为缺乏专业的师资,该课程一直没有真正开设。有些高校虽然开设了该课程,但是多由法理学或诉讼法学方面的教师担任主要教学工作。这些人员没有真正研究过法律职业道德,因此,该课程的教授也只能限于对有关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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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苦玄参化学成分和定量分析研究进展 苦玄参为玄参科(scrophulariacea) 植物苦玄参picria felterrae lour.的干燥全草,为常用中药,系玄参科苦玄参属唯一的一种植物,为一年生草本,其性寒味苦,具有清热解毒、消肿止痛的功能。用于感冒风热、咽喉肿痛、痄腮、胃热腹痛、痢疾、跌打损伤、疖痈、毒蛇咬伤〔1,2〕等证。在民间传统应用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收载于中药材标准中,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现将其近年来在化学成分和质量分析的研究进展综述如下。 1化学成分 迄今为止,苦玄参中的化学成分主要集中在葫芦苦素(cucurbitacin)三萜成分和黄酮类化合物的研究报道,国外对苦玄参进行研究,发现其有效成分主要为四环三萜苷类。三萜成分是苦玄参中最早被报道的一类化学成分,由于它们与葫芦科植物中的苦味素结构相似,所以也有文献将其称为葫芦苦素(cucurbitacin)〔3〕。成桂仁等自苦玄参药材中共分离鉴定了 6 个葫芦苦素类苷元、1 个皂酮、10 个皂苷〔4~17〕和 3 个黄酮〔18〕。王力生等〔19〕从苦玄参乙醇提取物的较低极性部位中分离鉴定了6个化合物,即n-benzoylphenylalanyl-l-phenylalaninol acetate①,1-羟基-7羟甲基蒽醌②,9,16-二羟基-10,12,14-三烯-十八碳酸③,5,7,4'-三羟基黄酮④,β-谷甾醇⑤和胡萝卜苷⑥。化合物①~③的13c-nmr数据为首次提供。邹节明等〔20〕用硅胶和mci柱色谱分离纯化,得到2个不含呋喃环的葫芦苦素类化合物,分别鉴定为11,24-二酮-5,21-二烯葫芦素-3α-o-β-d-吡喃木糖基-16α-o-α-l-吡喃鼠糖苷(脱氢拜俄尼苷)和己降葫芦苦素f,其中前者为新化合物,后者首次从苦玄参中分离得到。此外,他们还用采用大孔树脂、硅胶柱色谱纯化得到一个新的三萜皂苷—11,22-三羰基-16α-羟基-(20s,24)- 环氧苦味素-5,23-二烯-2β-o-β-d-吡喃葡糖苷(苦玄参苷xi)〔21〕。现将已从苦玄参中分离鉴定的三萜成分和黄酮类化合物结构整理如下。 1.1四环三萜类苷及苷元 见表1~2,图1~6。表1四环三萜类苷及苷元结构式(略)表2四环三萜类苷及苷元结构式(略)表3黄酮类化合物结构式(略) 2定量分析 四环三萜苷类是苦玄参中主要活性成分,苦玄参ia和ib是其中的主要苷元,药理实验证明,苦玄参干浸膏有明显的抗炎及镇痛作用〔22〕。2014版《中国药典》正文未收载该品种,但有些以其为原料的中成药如妇炎净胶囊等已收载入《中国药典》(2014年版及2014版)〔23〕。目前学者对苦玄参质量分析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苦玄参药材及其中成药中苦玄参苷ia含量的测定方面。 2.1高效液相色谱法 勇等〔24〕用rp-hplc法,采用c18 ods2柱(5 μm,4.6 mm×250 mm),以乙腈-0.3%磷酸(34∶66)为流动相,流速lml/min,柱温为25℃,检测波长为264 nm,对不同产地、不同采收季节苦玄参中苦玄参苷ia进行含量测定。结果显示,苦玄参苷ia进样量在0.42~2.10 μg的围呈良好的线性关系(r=0.999 9),平均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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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学生: 学号: 专业名称:法学 学习层次:本科 年级: 14 春 指导老师:牛晓鹏 职称:副教授 教学点:修水 九江广播电视大学

开题报告 课题容(包括课题的现实意义、目前该领域国外发展趋势、研究的重点及拟突破的难点等)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是启动诉讼救济的前置程序,“一裁二审”的处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该制度自身固有的缺陷,尤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刻变革,涉及到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各项容的劳动争议也相应变得越来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持续大幅度上升,这种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从现代法治精神考虑,该制度不能实现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效率、效益的目标,不利于保护劳动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仲裁机构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进行客观、深入的分析思考,努力构建一套适用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审裁协调的裁审模式,建立和谐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法制基础。 二、研究的容及可行性分析: 我国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本文主要研究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出发,研究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探讨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最后提出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对策,以期对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提供相关参考依据。

建筑专业毕业实习报告范文5000字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8e3583328.html,)/实习报告 建筑专业毕业实习报告范文5000字建筑专业毕业实习报告范文5000字 , :# : 建筑专业毕业实习报告 一、实习目的 通过接触和参加实际工作,充实和扩大自己的知识面,培养综合应用的能力,为以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更好的走向社会。 二、实习内容 参加测量工程、钢筋工程、模板工程、混凝土工程、砌筑工程施工全过程的操作实习,学习每个工种的施工技术和施工组织

管理方法,学习和应用有关工程施工规范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学习施工过程中对技术的处理方法,学习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法。熟悉图纸的绘画,加强读图的能力。协调各工种之间的矛盾,处理好工地上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实习工程 x市x村廉租房二期一标(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实习概况 在实习期间遵守实习单位和学校的安全规章制度,出勤率高,积极向工人师傅请教善于发现问题,并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在工地技术员的帮助下解决问题。对钢筋工程、模板工程、混凝土工程等有了很具体的了解,同时对部分工程进行实践操作。 1.测量工程测量所用仪器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工程所用的仪器误差应在规定范围内。水准仪误差范围为小于或等于25mm。经纬仪误差范围为小于或等于25毫秒,测量时应检查所用仪器不得有损坏,测量所得结果误差不得超过20mm。 2.钢筋工程钢筋使用必须坚持先检查后使用的原则;钢筋必 须有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并送至质检站出质检报告,按国家规范进行复检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中,若钢筋在现场加工,其制作加工工序为应为:钢筋机械安装→钢筋对焊→锥螺纹加工→弯曲成型→钢筋绑扎→自制质检。 3.模板工程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范本及其支

市场营销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市场营销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专业是集应用性和实践性为一体的专业,为了培养符合市场需求且具有较强专业核心能力和较高综合素质的应用型人才,教师应在教学中创新和改革。下面是 ___为大家推荐的市场营销专科,供大家参考。 一、当前市场营销案例教学主要存在问题 (一)案例比较缺乏 今天,通过互连网可以搜索到大量的市场营销案例,但是合适于本科教学的案例依然比较缺乏。主要表现在:一是“进口”案例多,而缺乏本土原创案例。国外的案例虽然很精致,但往往水土不符合。二是市场营销案例面对对专科、本科、研究生教没有很大的差异性。 (二)教学设施不能适宜案例教学的需要 显然,进行营销案例教学是需要特定教学设备,但是在我国的一些高校,连和多媒体教室都比较缺乏,更不要说建立市场营销案例模拟实验室和校外基地了。教学设施方面的短板严重影响了案例教

学的实际效果,因此学生从课堂里学到的知识和受到的锻炼是很有限的。 (三)教学方法陈旧 教学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先进的、为学生欢迎的教学方法是科学与艺术的结合,是我们教师终生追求的目标。案例教学也要讲究教学方法,吸引学生,启迪思维,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当前,一些学校的案例教学的效果不很理想,主要是存在以下问题:案例教学的针对性不够;没有广泛地调动学生的热情;第三,课堂灌输多,而实景教学比较少。 二、对策探讨 (一)加大教学投入 在软件方面,高校要主要是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师是关键,如教师对该门课程教学的专业素养,包括营销理论与实践的有机掌握,对课程教学的组织管理和实际营销的操作能力。在提升教师水平上,在重视培养或引进高学历、高职称的专业教师同时,为教师创造进入企业兼职机会和鼓励教师开展横向科研课题的,以提高其运用知识的能力和营销实战的能力。在制度方面,要确保充足的教

药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药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药学是连接健康科学和化学科学的医疗保健行业,它承担着确保药品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的职责。药学主要研究药物的来源、炮制、性状、作用、分析、鉴定、调配、生产、保管和寻找(包括合成)新药等。 药学专业毕业论文一: 解痉平喘药物主要包括β2-受体激动剂、抗胆碱药、茶碱类和炎症介质拮抗剂等;抗炎治喘类药包括糖皮质类固醇激素、炎症介质受体拮抗剂、肥大细胞膜稳定剂等。现就几种常用支气管哮喘治疗药物的合理使用报道如下。 一、茶碱 茶碱具有舒张支气管平滑肌、强心、利尿、扩张冠状动脉、兴奋呼吸中枢和呼吸肌等药理作用。本品与β2-受体激动剂联合应用时易于诱发心律失常,应谨慎使用并适当减少 剂量。茶碱的治疗窗窄,且存在较大个体差异,可引起心律失常、血压下降,甚至死亡,有条件时应监测茶碱血药浓度,其有效、安全血药浓度为6~15mg/L。影响茶碱代谢的 因素较多,如发热、妊娠、肝脏疾患、充血性心力衰竭及合用甲氰咪胍或喹诺酮类、大环内酯类等药物,应引起重视。多索茶碱的作用与氨茶碱相同,但不良反应较轻。茶碱缓(控)释片口服后昼夜血药浓度平衡,平喘作用可维持12~14h,尤其适用于夜间哮喘症状 的控制。由于血药浓度平稳、维持时间长,比普通剂型的茶碱安全、有效,与糖皮质激素和抗胆碱能药物联用具有协同作用。 二、糖皮质激素类 可分为吸入型糖皮质激素和口服糖皮质激素。吸入型糖皮质激素局部抗炎作用强。通过吸气过程给药,药物直接作用于呼吸道,所需剂量小,且通过消化道和呼吸道进入血液的药物大部分被肝脏灭活,而使全身不良反应较小,吸入型糖皮质激素使用1w方可奏效。溶液型和气雾型制剂可造成患者声音嘶哑和口咽部真菌感染等症状。目前上市的药物中丙酸氟替卡松和布地奈德的全身不良反应较少,因此,吸入型糖皮质激素被推荐作为长期治疗持续性哮喘的首选药物。当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无效时,应尽早改用口服剂型。可选用半衰期短的泼尼松、泼尼松龙或甲基泼尼松龙等,采用每天或隔天清晨顿服的给药方式,以减少外源性激素对脑重体-肾上腺轴的抑制作用。严重急性哮喘发作时,应静脉给药,宜 选用琥珀酸氢化考的松或甲基泼尼松龙。 三、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法律毕业论文法律文秘论文范文

法律文秘论文范文 导语:法律规范,是指由具有法律、法规制定权、解释 权的机关或者组织,按照一定的程序所制定并在一定区域内公开 实施的规范。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文秘论文,欢迎大家阅读 与借鉴! 1、前言 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是 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之基本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法律化。该项 制度在感召、敦促犯罪人认罪投诚、悔过自新,自我改造以及节 约国家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避免累及无辜等方面,均具有 积极功效,对于有效实现预防犯罪之刑罚目的,贯彻和落实罪责 相适应的刑罚基本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历来十分重视自首制度的科学 制定与正确实施。立法上看从建国初期的单行法律到相继颁布的 两部刑法典都对自首制度做了明确的规定。理论研究上看,自首 制度也一直为我国刑法学界所关注。局不完全统计,自建国以来,我国共发表了近百篇有关自首制度的专题论文,公开出版关于自 首制度的专题性论著一部,另有大量以自首为题的硕士学位论文 通过答辩。 虽然我国刑法界对自首制度的研究给予极大的关注,但 由于在制定新刑法时旧刑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而且新刑法的制定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产生。由此可以看出对自首 制度的理论研究时远远不够的。所以再次对自首制度进行探究有 这现实的意义。

2、自首制度的概况 2.1国外研究概述 正因为自首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价值,所以世界上多数 国家都对自首制度进行了研究并依据本国的具体国情制定了相关 的自首制度。因为国外关于自首制度的古代文献留下的十分少, 所以只有通过国外现行立法来透视他们的研究现状及各自自首制 度的特色。中外文化的差异和法律传统的不同导致各国在立法模 式上采取了不同的类型,各具特色、互不相同。综观各国刑法中 关于自首规定的立法模式,大致有下列诸种类型: (1)总则立法模式 该种立法模式是指自首制度规定在刑法总则中,适用于 刑法分则的一切犯罪。其特点是,突出量刑公正和刑罚个别化原则,未设专条定义,仅将之作为量刑时从宽处罚的一个情节,与 其它同类情节规定在一起,供法官在决定刑罚时考虑。如1976年《罗马尼亚刑法典》第74条第3项规定,将“犯罪分子向国家机 关自首、审判时坦白、帮助发现或捕获共同犯罪人所表现出来的 态度”作为可以减轻责任的三种情节之一。类似立法还有俄罗斯、保加利亚、蒙古、巴西、奥地利等国刑法。 (2)分则立法模式 该种立法模式是指自首制度规定在刑法分则中,仅适用 于某些特定的犯罪。其特点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分则条文明确 规定自首从宽处罚的罪,法官量刑时就可对犯罪人的自首情节予 以考虑。具体哪些罪规定有自首情节,各国刑法规定不一,但都 是规定在社会危害性最大的犯罪中。如现行《法国刑法典》第422—l条、第434—37条、第442—9条、第450—2条规定,犯

土木工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土木工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土木工程是建造各类工程设施的科学技术的统称。它既指所应用的材料、设备和所进行的勘测、设计、施工、保养、维修等技术活动,也指工程建设的对象。即建造在地上或地下、陆上或水中,直接或间接为人类生活、生产、军事、科研服务的各种工程设施, 例如房屋、道路、铁路、管道、隧道、桥梁、运河、堤坝、港口、电站、飞机场、海洋平台、给水排水以及防护工程等。 土木工程专业毕业论文一: 摘要:建筑土木工程项目不仅要保证工程质量,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工程项目成本也同样是建筑工程管理中一项重要课题,成本控制与土木工程效益有直接的联系,合理的成本控制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节约工程开支,创造更大的工程价值。 关键词:建筑土木工程;成本控制 一、引言 项目成本控制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保证项目有效和按时实施的前提下,运用有效的管理,技术和经济措施对项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和监督的过程。一项工程的开展,尤其是土木工程项目,其所创造的价值更多为无形价值。建筑设施等需要保证质量,但是成本支出也不能毫无限制。通过成本的控制来降低费用支出,从而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不仅为整个工程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保证,同时保证了公司的持续发展。因此,成本控制对于土木工程建筑而言,更加具有实际管控意义。 二、当前建筑项目成本控制存在的问题 2.1、建筑项目成本意识缺乏 在当前施工过程中,许多施工项目开工前缺少编制项目成本计划,再生产过程中也缺乏相应的组织设计。项目经理关心利润却对成本开支状况较少过问,缺乏成本意识,不利于建筑成本的控制;其次,施工人员缺乏成本意识。节约在施工过程中非常重要,但是有 些施工人员缺乏成本意识,在施工过程中不注意节约,造成了很多原材料的浪费,无形中增加了成本。 2.2、建筑项目成本控制方法不完善 在当前建筑工程过程中,很多施工单位还是沿用以往传统的项目成本控制,工程质量、进度以及成本都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把建筑工程项目进展过程中成本的预算值与实际值进行相应的比较。这种办法在重点项目进程应用时,很显然是正确的。但是,工程项目控

[专科毕业论文范文]市场营销专科毕业论文范文2篇

[专科毕业论文范文]市场营销专科毕业论文 范文2篇 市场营销专科毕业论文范文一:市场营销案例教学 一、当前市场营销案例教学主要存在问题 (一)案例比较缺乏 今天,通过互连网可以搜索到大量的市场营销案例,但是合适于本科教学的案例依然比较缺乏。主要表现在:一是“进口”案例多,而缺乏本土原创案例。国外的案例虽然很精致,但往往水土不符合。二是市场营销案例面对对专科、本科、研究生教没有很大的差异性。 (二)教学设施不能适宜案例教学的需要 显然,进行营销案例教学是需要特定教学设备,但是在我国的一些高校,连计算机和多媒体教室都比较缺乏,更不要说建立市场营销案例模拟实验室和校外实习基地了。教学设施方面的短板严重影响了案例教学的实际效果,因此学生从课堂里学到的知识和受到的锻炼是很有限的。 (三)教学方法陈旧 教学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先进的、为学生欢迎的教学方法是科学与艺术的结合,是我们教师终生追求的目标。案例教学也要讲究教学方法,吸引学生,启迪思维,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当前,一些学校的案例教学的效果不很理想,主要是存

在以下问题:案例教学的针对性不够;没有广泛地调动学生的热情;第三,课堂灌输多,而实景教学比较少。 二、对策探讨 (一)加大教学投入 在软件方面,高校要主要是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师是关键,如教师对该门课程教学的专业素养,包括营销理论与实践的有机掌握,对课程教学的组织管理和实际营销的操作能力。在提升教师水平上,在重视培养或引进高学历、高职称的专业教师同时,为教师创造进入企业兼职机会和鼓励教师开展横向科研课题的,以提高其运用知识的能力和营销实战的能力。在制度方面,要确保充足的教学的时间。为保证案例教学的实施和教学效果的提高,学校必须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二)科学选取市场营销案例 第一,市场营销案例的代表性。市场营销工作具有实践性极的特征时空不同就有不同内容,另一方面,市场营销案例必须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性,即必须能达到营销专业的教学目标。案例教学工作的目标是让学生解决市场营销工作的存在问题,加入没有针对性与现实性,再好的案例也没有作用。第二,案例必须规范。案例的规范体现在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市场营销案例应包括标题、正文和结尾。营销案例的标题要有画龙点睛的作用,看了题目,就能对案例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第三,案例必须本土化。当前的中国,在市场和法律方面还在完善,在企业制度、治理结构等方面产生问题。所以,就呼唤本土化的案例,期待能很好地表现中国企业的状况,特别是营销的状况。

本科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本科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三河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文化、建筑风格独特、规划肌理明晰的皖中水乡古镇,历朝历代皆为军事重镇、交通枢钮镇、文化名镇、商贸集镇。对其历史文化遗产价值客观评定,充分挖掘资源,进而对其量身定制合理的保护发展方案,意义重大。 三河古镇,地处皖中名城合肥、六安、巢湖三市交界处,镇区面积 4.71KM2,辖区面积65.5KM2。境内丰乐河和杭埠河两大水系环绕镇区交汇后,东流巧公里人我国五大淡水湖之一巢湖。据《左传》记载,古镇史称鹊诸,有可考历史2500多年。现名三河因丰乐河、杭埠河、小南河三水流贯其间而得。丰富的水网资源,独特的地理环境、厚重的历史文化,造就了三河小桥、流水、人家的市井风貌。镇区内渠塘纵横交错,商贸沿河成街,建筑临水而建,廊桥跃水相连,是典型的皖中水乡古镇。悠久的历史,长期的文化积淀,给三河留下了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尤以古城墙、古河、古桥、古街、古茶楼、古名居、古庙台、古战场等八古景观而著称于世。是皖中地区反映晚清时期历史风貌、兼收古徽派建筑特色、囊括古建筑类型较完整的水乡古镇,其综合历史文化价值,当可和驰名中外的苏州古镇周庄相媲美。 一、三河古镇的历史价值与风貌特色 1、历史价值。岁月茬蕙,朝代更迭。三河虽几易其名,但古镇在各朝代都显示出它的独特魅力。显要的地理位置使其成为历史上兵家必争之军事重镇。公元前537年,吴楚之争在此演绎了鹊岸之战。1858年,太平天国将领陈玉成、李秀成在此大败湘军,创下了载人史册的三河大捷。至今遗存的古战场、古城墙、英王府似乎仍在诉说着那些硝烟散后的功过成败。鸡鸣三县的地理优势,使其成为皖中商贸集镇的理想之地。透过现保存完好的古商业街、铺宅,仍可遥想昔日的繁华。水陆兼备的交通要道,使其历朝历代皆为江淮区域交通枢纽重镇,现存清朝直隶总督李鸿章家族的粮仓、四川总督刘炳璋的三河房产可说明一二。悠久的历史,深厚的文化,孕育出众多的名人志士,使其成为远近闻名的文化古镇。窄窄

药学专业毕业设计论文范文三篇

文一: 中西药配伍禁忌探讨 摘要:中西医结合发展的今天,怎样联用中西药才能增强疗效、避免产生不良反应,达到合理用药的目的,已经成为困扰临床医师的问题,也是临床药师研究的重要容。本文将就不恰当的中西药联用时药物所发生的理化性质的改变、药理变化,导致药物的治疗效果的降低、毒性反应的增加等问题进行总结讨论。 关键词:药物不良反应合理配伍用药安全 引言: 中西药配伍,已成为当今临床治疗的一个手段,中西药配伍,有此能提高疗效,降低毒副作用,但有些却降低疗效或产生毒副反应,中药的应用和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经过长期实践有了一定的认识,而中西药的配伍禁总在临床上却重视不够,常存在不合理用药现象。现从药理化学和药理学两方面讨论中西药的配伍禁忌。 一、理化性质改变。导致疗效降低或毒性增加 1、形成沉淀含有鞣质的地榆、石榴皮、五倍子、大黄等中药以及麻仁丸、利胆片等中成药与某些西药制剂联用会使其理化性质发生改变:如与四环素类、红霉素等甙类,麻黄素、阿托品等生物碱以及亚铁盐制剂、碳酸氢钠制剂联用会产生沉淀,影响吸收。 2、形成络合物含有槲皮素的中药柴胡、桑叶、槐角及含有这些中药的制剂与含各种金属离子的西药合用会形成络合物,影响吸收。 3、酸碱中和五昧子、女贞子等酸性中药与氧氧化铝、氨茶碱等碱性西药合用,煅龙骨、煅牡蛎、硼砂等碱性中药与胃蛋白酶合剂、乙酰水酸等酸性西药合用都会起中和反应,使药效降低甚至失去药效。 二、药理变化。导致疗效降低或毒性增加 1、药动学变化 (1)硼砂、海螵蛸、瓦楞子、皂角等碱性中药及其制剂与心得安、氯丙嗪、硫酸亚铁等联用会使其吸收降低,与奎宁、氯奎、强力霉素、新斯的明联用会使其从尿排出,促使血药浓度降低,与奎尼丁联用会导致排出减少,血药浓度增加而引起中毒。

法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范文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学生姓名: 学号: 专业名称:法学 学习层次:本科 年级: 14 春 指导老师:牛晓鹏 职称:副教授 教学点:修水

九江广播电视大学 开题报告 课题内容(包括课题的现实意义、目前该领域国内外发展趋势、研究的重点及拟突破的难点等)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是启动诉讼救济的前置程序,“一裁二审”的处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该制度自身固有的缺陷,尤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刻变革,涉及到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各项内容的劳动争议也相应变得越来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持续大幅度上升,这种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从现代法治精神考虑,该制度不能实现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效率、效益的目标,不利于保护劳动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仲裁机构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进行客观、深入的分析思考,努力构建一套适用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审裁协调的裁审模式,建立和谐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法制基础。 二、研究的内容及可行性分析: 我国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本文主要研究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出发,研究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

仲裁的关系,探讨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最后提出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对策,以期对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提供相关参考依据。 三、论题的研究方法: 从教材、网络及各项法规中查找我国关于《劳动法》的法律条文及法律依据;部分法学家的认识、观点;通过日常工作中走访调查当事人对《劳动法》一些看法收集和在实践实施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准备好相关资料后,理清自己思路开始进行写作。 四、论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措施和建议: 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是劳动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学者们对此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根据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定义、特征以及它与相关范畴的比较,在对我国关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各种有代表性学说的分析与反思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应当构建多元化的调解模式。 五、论文的进度安排: 2016年3月6日—3月9日确定题目 2016年3月10日—3月15日开题报告 2016年3月16日—3月22日论文提纲 2016年3月23日—3月25日初稿 2016年3月25日—3月28日二稿 2016年4月1日—4月10日定稿 六、论文的写作提纲: 一、引言 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相关概念界定 (一)劳动诉讼的含义与特征 1.劳动诉讼的含义 2.劳动诉讼的特征 (二)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 1.劳动仲裁的含义

工程测量毕业论文范文2篇

工程测量毕业论文范文2篇 工程测量毕业论文范文一:建筑工程测量错误与对策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建设中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和企业效益。其中建筑工程测量工作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基础工作,对工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建筑工程测量工作中常见的错误 1.1轴线定位错误 轴线定位出现错误将会产生严重的后果,整体建筑物的定位会随之出现偏差,相应的规划布局和前期的设计工作都失去意义,会给建设单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1.2单根桩定位错误 由于桩基础测量定位的过程繁琐,实践当中有很多因素都能够对单根桩定位造成影响,进而产生错误。在施工中经常发生这种错误,对于基础开挖前的单根桩位定位错误通常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基础开挖后发生的单根桩位定位措施很难补救和处理。 1.3测量放样错误 有很多原因都能够造成测量放样错误,主要包括: (1)没有复核或正确理解红线交点和设计图纸尺寸。没有依据图纸上的建筑尺寸复核所交的红线点,因需根据设计图纸的相关坐标定位红线放样,所以在这个过程中经常出现此类错误。 (2)没有正确理解图纸。连体大型基础工程和建筑物相连接的

工程经常出现图纸理解错误问题。一般建筑设计通常分成几张图纸出图,局部和整体的关系错误经常出现在测量放样的过程中。 (3)标错施工桩位表编号图中的尺寸。设计基础平民图桩位的出图通常有桩基础施工单位编号进行,在当前的cad绘图中经常出现编号图尺寸标错,如果改正不及时施工测量也会发生错误。 (4)现场放样的过程中计算出现错误及尺寸拉错。天气、场地、其他因素都会对桩基基础施工造成影响,因此经常在施工前才开始实时测量定位所定位的桩位,计算错误、尺寸拉错、计算书写错误经常出现。 (5)因计算器、仪器等测量设备造成的错误。实践中一些单位使用的仪器经常存在有误差或者不准的情况,进而造成测量错误。还有一些测量错误是由于计算器没有进行校核、功能设置不当等原因造成的。 2基础工程测量的有效措施 2.1建筑物定位测量 根据设计所给定的条件,在地面上测设建筑物四周外廓主轴线交点,建筑物桩位轴线的据此进行测量,是建筑物定位测量的主要过程。 2.2编制桩位测量放线图和说明书 为了促进桩基础施工测量的顺利进行,工程人员应当根据工程资料在作业前对桩位测量放线图和说明书进行编制。 (1)对定位轴线进行确定。通常将外形整齐、平面呈矩形的建筑物的外廓墙体中心线作为建筑物定位主轴线,这样便于工程人员进行实测操作;外形不规则、平面呈弧形的复杂建筑物的定位主

大专毕业论文范文大全格式模板

大专毕业论文范文大全格式模板 一、改善初中化学实验的教学目的 二、改善思维,巧妙设计初中化学实验的教学过程 三、对教学方式进行改良 化学实验的方式极具变化性,既可以多媒体演示,也可以学生自己动手,分组实验进行的同时也可以加入便利生活的小实验。不同的试验方式具有不同的功效,我们在进行化学实验的教学过程中,要依据不同的实验目的,巧妙运用最恰当合理的试验方式,从而让教学方式为我们对学生实验素养培养提升服务,这里笔者就不一一赘述了,教师要勤于思考,勤于改进实验教学手段。真正的发挥实验教学的优越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化学实验教学在发展学生科学思维的领域具备其他教学方式不可替代的功效,我们要善于总结自身在教学过程中所犯的错误,积极改进,从而将化学实验教学方式变得成熟完善,此路漫长,任重道远。 摘要: 众所周知,对于建筑工程来说,最重要的一道工序就是机电工程的实施,机电工程实施效果的好坏直接会影响到整个民用建筑的质量。在新形势下的现代机电工程不再是以往简单的概念,而是包含着专业性、科学性以及跨度较广的工程。新形势下的民用建筑施工需要重视的就是质量问题,为了达到高质量的工程要求就需要施工人员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做好相关的各方面管理,在保证了工程质量基础之上还需要为企业获取最大化的利益。所以,文章就新形势下民用建筑机电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措施进行简要的叙述,从几个方面讨论机电工程在整体民用建筑工程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民用建筑;机电工程;施工技术管理 1新形势下民用建筑机电施工技术综合管理措施 通过对大量民用建筑工程的整体研究,为了建筑高质量的民用建筑工程,以下几点是文章总结出来的机电技术管理措施。 1.1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措施 1.2施工技术的质量保证措施 在机电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施工技术的质量保证,所以需要相关的技术人员采用科学、先进、合理有效的质量保证措施,只有具备先进的施工方法和合适的施工组织,才能够最大程度 上保证优质的施工质量。在施工技术的质量保证措施中,需要相关 的领导人员按照一定标准选拔优秀的施工班组,并且对工程相关的 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的技术培训。在施工的过程中,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相关技术人员要严格按照工程的规定标准施工,不能够脱离施 工质量体系的相关要求。施工技术的质量保证措施需要制定相应的 施工质量保证计划,在制定施工保证计划的时候,必须综合考虑到 工程的实际情况,不能够一味的按照书面上的要求制定。在相关工 程的施工前期,就应当对工程的整体情况制定不同的质量保证方案,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的最优方案。 2弱电系统的施工技术管理 弱电系统作为民用建筑机电工程施工中的重要部分,要求在施工时具备严格的技术性和工艺性。正是因为弱电系统的重要位置,所 以对弱电系统的安装也就需要引起施工人员的重视。在安装这些系 统构成的弱电系统前期,建立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技术管理数据和档案,施工时要求高技术性和工艺性,在安装弱电系统时,不但要考 虑到施工方法、线缆的选用、管线敷设间距还要求弱电系统的安装 需要符合整体民用建筑的特点。举一个弱电系统的安装案例,在电 梯弱电系统安装中,各层开门刀与门地坎、开门滚轮与轿厢地坎间 的距离要控制在5-8mm,在安装时需要尽可能的减少误差;为了防止 意外事故的发生,电梯的供电应当单独设立一条线路,与其他运行 设备的电路分离开,这样还可以提高电梯的运行稳定效率;电缆长度

建筑工程技术专业毕业论文范文文稿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现代远程教育 专科实习报告题目混凝土裂缝的预防与处理 学生姓名赵明批次1503 专业建筑工程技学号201502010658 学习中心云南爱因森科技专修学院奥鹏学习中心【39】 2017年4 月

中文摘要与关键词 (3) 一、前言 (3) 二、凝土工程中常见裂缝及预防 (4) 1.干缩裂缝及预防 (4) 2.塑性收缩裂缝及预防 (4) 3.沉陷裂缝及预防 (5) 4.温度裂缝及预防 (5) 5.化学反应引起的裂缝及预防 (6) 三、裂缝处理 (7) 1、表面修补法 (7) 2、灌浆、嵌逢封堵法 (7) 3、结构加固法 (7) 4、混凝土置换法 (7) 5、电化学防护法 (7) 6、仿生自愈合法 (8) 四、结论 (8) 参考文献 (8)

混凝土裂缝的预防与处理 摘要混凝土的裂缝问题是一个普遍存在而又难于解决的工程实际问题,本文对混凝土工程中常见的一些裂缝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并针对具体情况提出了一些预防、处理措施。 关键词混凝土裂缝预防处理 一、前言 混凝土是一种由砂石骨料、水泥、水及其他外加材料混合而形成的非均质脆性材料。由于混凝土施工和本身变形、约束等一系列问题,硬化成型的混凝土中存在着众多的微孔隙、气穴和微裂缝,正是由于这些初始缺陷的存在才使混凝土呈现出一些非均质的特性。微裂缝通常是一种无害裂缝,对混凝土的承重、防渗及其他一些使用功能不产生危害。但是在混凝土受到荷载、温差等作用之后,微裂缝就会不断的扩展和连通,最终形成我们肉眼可见的宏观裂缝,也就是混凝土工程中常说的裂缝。 混凝土建筑和构件通常都是带缝工作的,由于裂缝的存在和发展通常会使内部的钢筋等材料产生腐蚀,降低钢筋混凝土材料的承载能力、耐久性及抗渗能力,影响建筑物的外观、使用寿命,严重者将会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很多工程的失事都是由于裂缝的不稳定发展所致。近代科学研究和大量的混凝土工程实践证明,在混凝土工程中裂缝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是可以接受的,只是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将其危害程度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钢筋混凝土规范也明确规定[1]:有些结构在所处的不同条件下,允许存在一定宽度的裂缝。但在施工中应尽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裂缝产生,使结构尽可能不出现裂缝或尽量减少裂缝的数量和宽度,尤其要尽量避免有害裂缝的出现,从而确保工程质量。 混凝土裂缝产生的原因很多,有变形引起的裂缝:如温度变化、收缩、膨胀、不均匀沉陷等原因引起的裂缝;有外载作用引起的裂缝;有养护环境不当和化学作用引起的裂缝等等。在实际工程中要区别对待,根据实际情况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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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1: 中西药配伍禁忌探讨 摘要:中西医结合发展的今天,怎样联用中西药才能增强疗效、避免产生不良反应,达到合理用药的目的,已经成为困扰临床医师的问题,也是临床药师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将就不恰当的中西药联用时药物所发生的理化性质的改变、药理变化,导致药物的治疗效果的降低、毒性反应的增加等问题进行总结讨论。 关键词:药物不良反应合理配伍用药安全 引言: 中西药配伍,已成为当今临床治疗的一个手段,中西药配伍,有此能提高疗效,降低毒副作用,但有些却降低疗效或产生毒副反应,中药的应用和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经过长期实践有了一定的认识,而中西药的配伍禁总在临床上却重视不够,常存在不合理用药现象。现从药理化学和药理学两方面讨论中西药的配伍禁忌。 一、理化性质改变,导致疗效降低或毒性增加 1、形成沉淀含有鞣质的地榆、石榴皮、五倍子、大黄等中药以及麻仁丸、利胆片等中成药与某些西药制剂联用会使其理化性质发生改变:如与四环素类、红霉素等甙类,麻黄素、阿托品等生物碱以及亚铁盐制剂、碳酸氢钠制剂联用会产生沉淀,影响吸收。 2、形成络合物含有槲皮素的中药柴胡、桑叶、槐角及含有这些中药的制剂与含各种金属离子的西药合用会形成络合物,影响吸收。 3、酸碱中和五昧子、女贞子等酸性中药与氧氧化铝、氨茶碱等碱性西药合用,煅龙骨、煅牡蛎、硼砂等碱性中药与胃蛋白酶合剂、乙酰水杨酸等酸性西药合用都会起中和反应,使药效降低甚至失去药效。 二、药理变化。导致疗效降低或毒性增加 1、药动学变化 (1)硼砂、海螵蛸、瓦楞子、皂角等碱性中药及其制剂与心得安、氯丙嗪、硫酸亚铁等联用会使其吸收降低,与奎宁、氯奎、强力霉素、新斯的明联用会使其从尿排出,促使血药浓度降低,与奎尼丁联用会导致排出减少,血药浓度增加而引起中毒。

新编整理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 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下文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篇1跨国证券投资中法律冲突及规则适用探究随着我国对国际业务开发力度的加大,我国跨国投资中的一些活动也涉及到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加入WTO以后,我国跨国投资和融资企业越来越多,与国家交流的范围也越来越大,法律冲突和规则适用不同的情况经常发生,那么我们应当如何认识这些冲突和规则并作出最有利的选择是我国跨国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文从法律冲突及规则适用的相关角度探讨跨国证券投资中的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希望能够为我国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借鉴。 一、跨国证券投资法律冲突的问题 为了更好的保障跨国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各国都针对跨国证券投资中的一些问题制定的专门的法律,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并不具有世界性,而是各国从本国发展的角度制定的,其中的冲突也是非常多的。总的来说,这些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法律关系存在冲突 证券投资的认识各国本来就存在不同的理解,那么在制定法律和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自然也会存在很大不同,首先是证券发行主体、方法以及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别,在规定上认识是非常不同的;其次是对于证券交易的方式、支付等一些规则的制定存在出入;再次国有关证券监管结构、监管方式与措施、证券权益保护机制方面的不

同规制;最后是各国对证券市场主体的法律规定亦存在差异,涉及证券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证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者的主体资格与身份确认方面的法律冲突。 (二)各国对于证券投资行为的规制存在不同 跨国证券投资中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行为,在这些行为的规范和指定的标准规则方面是存在不同认识的,比如各国在规制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时,对于如何认识两种行为,以及在两种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如何进行控制都存在不同的理解,在规制内容上也存在差异;在跨国企业上市的条件和对于该行为的监管也存在差异,这些都是跨国证券投资中世界各国对一些行为规制过程中存在的不同,这些不同的认识,也就产生了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不利于共同问题的有效解决。 在以上内容主要通过概括的方式对于跨国证券投资中各国法律存在的冲突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描述,其实在理论研究之中,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也是存在差别的,比如有一些学者在概述法律适用冲突的过程中将这一问题分为三个部分进行分析:发行主体的冲突、发行客体的冲突以及发行行为和管理的冲突,不论哪一种划分都冲根本上认识到跨国证券投资中存在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也是未来需要我们重点解决的部分。 二、跨国证券投资中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 世界各国对于跨国证券投资的行为都有规定,而且还存在着一些国际条约、多边条约等,那么在真正出现跨国证券投资问题时应当如何适用、如何选择?国际上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主要存在以下五种不同的问题,不论在证券交易还是发行都是存在的冲突规范。 (一)适用发行人的属人法

法律毕业论文格式范文

法律毕业论文格式范文 法律表明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也是维护我们利益的武器。了法律毕业论文格式范文,欢迎阅读! 论刑事法律关系 摘要:通常认为,法律关系是指在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各种 ___的法律表现形式,是法律规范对 ___进行调整而产生的必然结果。换句话说,法律关系必然与一定的 ___相适应,某一特定部门法所调整的对象就是以某类 ___为内容的特定的法律关系。例如,民法所调整的对象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学研究中,具有普遍的意义的法律关系引起了各个部门法学的高度关注。然而,无论是英美法系刑法理论还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对刑事法律关系的研究均是“冷淡视之”。前苏联在这方面曾有过一定的研究,但仅仅局限在刑事责任的范围之内,因而未形成一个独立的研究范畴和达到一定的理论深度。正与大多数国家刑法理论界一样,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刑事法律关系的研究也尚未显示出足够的热情。笔者希望借此拙文,就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发展方向以及理论地位等问题展开讨论,以求抛砖引玉。 一、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正如上文所述,某一特定部门法对其所指向的 ___进行调整,从而形成某类特定的法律关系。然而,什么是刑事法律关系,我国刑法学界尚未形成普遍的观点。 (一)有关刑事法律关系概念的主要观点 目前刑法学界的对于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主要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分。 广义说是建立在刑事一体化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它将刑事诉讼法,刑法和刑罚执行法看作是一个整体,共同组成刑事法律部门。所以,刑事法律关系是由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刑法关系和刑罚执行法律关系所共同组成的法律关系。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刑法关系是实体法律关系,是其他程序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刑罚执行法律关系是程序法律关系,是实体法律关系实现的前提和途径。 狭义说是将刑事法律关系理解为刑法法律关系。此说主张仅从刑事实体法律上对刑事法律关系进行定义。该说将刑事法律关系概念界定为,在刑法法律规范的调整下,国家和犯罪人之间所形成的特殊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表述为,由刑法规范调整的一种 ___,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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