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药品专业知识及法规培训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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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置库房的,库房的药品储存与养护管
理应当符合规范。 对各种养护设备进行检查。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质量负责人汇报 并尽快处理。 库存药品应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为绿色, 不合格药品为红色,待确定药品为黄色;

销售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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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药品时,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
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将柜台内多批号 的整理,按时间顺序摆放。 处方药的管理,注射剂、抗菌素、抗病毒药、 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 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要经执业药师或 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职称的人员 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专业知识 及法规培训
2016.07.18
药店内陈列的商品,药品与非药品,
非药品包括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
食品,消毒用品,日化用品等。
药品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
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 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 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 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 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陈列与储存
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
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 准确; (二)药品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 序,避免阳光直射; (三)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 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
(四)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
装斗前应当复核,防止错斗、串斗;应当定 期清斗,防止饮片生虫、发霉、变质;不同 批号的饮片装斗前应当清斗并记录; (十)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区 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
企业应当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
查,重点检查拆零药品和易变质、近效期、 摆放时间较长的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发现 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 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 相关记录。 企业应当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跟踪管理, 防止近效期药品售出后可能发生的过期使 用。
药品名称:
药品名称一般分为两类:通用名和商品名。 中国药品通用名称(Chinese Approved Drug Names,CADN) 是中国法定的药物名称,由国家药典委员会 负责制定。 商品名(brand name),也称专用名proprietary names, 是厂商为药品流通所起的专用名称,其他厂 商的同一制品不可使用此名称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十章 104条
本法2015年04月24日修订
第一章
1.
总则
2.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 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 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 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 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药品的批号及生产日期 药品的生产批号是药品生产(或分装)出厂
的日期和批次。但批号同生产日期并不能相 提并论;有时是同一组数字。
贮藏:对药品贮存与保管的基本要求。只有
按规定的贮藏条件存放药品,才能保证药品 在有效期内不发生变质现象,不失去其应有 的疗效。在这里我们把常涉及到的一些专有 名字解释一下: 遮光、密闭、密封、熔封或严封、阴凉处--系指不超过20℃。 冷藏---系指2---10℃。常温10-30℃ 湿度35%-75% 药品不良反应概念: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 法用量情况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 的有害反应。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 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仓库应当有以下设施设备: (一)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
备; (三)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 (四)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五)验收专用场所; (六)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 (七)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与其经营品种及 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
医疗器械 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
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 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 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 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
冀衡食药监械(准)字
2010第1260165号 鲁食药监械(准)字 2009第2260078号 国食药监械(准)字 (2008)第3220764号
处方与非处方药 处方药: 处方药是指必须凭执业药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处方才能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物。 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 签字后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非处方药: 非处方药又称OTC药物。系指应用安全、质
量稳定、疗效确切,使用方便,不需要执业 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 使用。 非处方药的首要条件应用安全,其含义为: 毒性低,不易引起蓄积中毒,在正常用法与 正常剂量下,不产生不良反应,或虽有的副 作用,但病人可自行觉察,可以忍受,且属 一次性,停药后可迅速自行消退,用药前后 不需特殊试验,不易引起依赖性、耐药性、 不会掩盖病情的发展与诊断。

第六章
药品包装的管理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
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非处方药进 行管理。 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有利于保证人们群众用药安全、有利于推进 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 的自我保健意识、促进医药行业与国际接轨。

采购与验收
企业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合法的企
业进货。对首营企业应确认其合法资格,并 做好记录。 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 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票据和记 录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
购进首营品种,应进行药品质量审核,审
核合格后方可经营。 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按采购记录, 对照供货单位的随货同行单(票)核实药 品实物,做到票、账、货相符。 企业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 逐批进行验收,并按照规范做好验收记录。 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
鄂卫消证字[2004]第0057号
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
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 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化妆品,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
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 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 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 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 妆品
三 设施设备
营业场所应当有以下营业设备: (一)货架和柜台; (二)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 (三)经营中药饮片的,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 设备; (四)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专用冷藏设备; (五)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 壳的,有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 (六)药品拆零销售所需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
列和销售; (五)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 (六)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 柜或者专区; (七)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 罂粟壳不得陈列; (八)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 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 度符合要求;
(九)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应当正名正字;
生产许可证:xk16-
1080969 卫生许可证:(90) 卫妆准字10-xk0069
国妆特字
G20110679
食品, 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 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
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 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第五章
药品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 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 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 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的。
批准文号: 批准文号是药品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批准并颁发, 国药准字Z44021940 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成药,S代表生物 制品,J代表进口药品分包装。 进口药品注册证号:H2008175 医药产品注册号:HC20090033 规格系指每一支、片或其他每一个单位制剂中含 有主药的重量(或效价)或含量(%)或装量。
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
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 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不得经营药品。 药监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要求 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GSP认证证 书,有效期5年。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 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有效期5年。
第七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 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 文号的,不得发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四章187条
2015年6月25日起施行
第一章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
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人员与培训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
业药师资格。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 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 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 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
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 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 合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 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 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 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 人员,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药学技术人员; (二)相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
卫生环境; (三)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规章制度。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不得购进。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 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 方核对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 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 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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