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管理)集团管控制度与核心流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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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审计工作法制化、管理办法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实施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结合成均远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是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对子公司办理审计事项的准则,审计人员必须遵循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的内容包括审计的任务、范围、权限以及审计人员对子公司于实施审计项目过程中的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终结、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以及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审计管理,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置审计中心,于集团公司总裁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五条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负责对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以及内部管理进行审计;

1)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

计;

2)对集团公司和子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的合法合规、

真实、完整及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审计;

3)对集团公司投资的项目及子公司重大项目的预决算和

有疑点的项目支出情况进行审计;

4)对子公司对外投资等重要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5)对子公司运营班子的年度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经济责

任进行审计;

6)对子公司主要运营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7)对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经济合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

大宗物资采购合同、项目销售合同、承包租赁合同、及其他合同执行情况,存于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8)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执行公司

各项管理管理办法和流程的情况进行审计;

(2)负责对集团公司、子公司的重大经济、管理责任进行监察取证;

(3)负责对集团公司、子公司特定事件或人员的重大违纪违规舞弊嫌疑进行专项审计;

(4)对经批准立项的举报项目及董事会、集团公司总裁临时要求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

(5)协助外部审计机构对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六条对公司的下列项目审计中心必须会签:

(1)董事长、集团公司总裁要求督办的事项;

(2)重大经济活动,如工程施工招标、战略物资采购等;(3)下属子公司运营者的离任(调任)。

第七条审计中心的主要职责和权限是: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

等;

(2)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加审计中心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各种会议;

(4)对审计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且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5)对正于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纪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集团公司总裁同意,做出临时制止

决定;

(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能够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

且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向被审计单位和股份有关领导提出改进管理,提高

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的意

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可建议集团公司总裁或提请董事会给予

行政处分且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可建议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

第四章审计准备

第八条确定审计事项

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应根据对子公司当年的年度审计计划和集团公司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确定审计事项。

第九条组成审计组

确定了审计事项后,集团公司审计中心组织成立临时审计工作组,且委任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审计人员应具备和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明确职责,互相配合。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和被审计子公司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收集资料

审计组于编写审计方案前,应当了解子公司和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且向被审计子公司和有关

部门收集和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审计组要求被审计子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下列资料,被审单位不得拒绝:

(1)被审计子公司的性质、规模、运营范围等基本简介和资产情况;

(2)组织机构和管理层人员结构、财务隶属关系、人员编制情况;

(3)银行账户、会计报表、纳税鉴定、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

(4)会计基础工作情况、财务会计机构和工作岗位设置情况及工作情况;

(5)关联的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6)公司章程、重要经济合同、协议、董事会会议纪要等;

(7)前次接受审计检查情况;

(8)宏观经济形势对被审计子公司的影响;

(9)其它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十一条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1)审计组于实施审计之前,应当根据项目审计的要求和被审子公司情况,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编

制总体审计方案和具体审计计划。

(2)总体审计方案是对从审计立项组成审计组到出具审计方案整个过程基本工作内容的综合规划。具体审

计计划是依据总体审计方案制定的,对实施总体审

计方案所需要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所作

的详细规定和说明。总体审计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审计子公司名称和审计事项名称;

2)审计方式;

3)审计依据、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策略;

4)重要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

5)预计的审计工作进度、时间;

6)审计小组组成及人员分工要求;

7)其他有关的内容;

8)编制总体审计方案的日期。

(3)总体审计方案应当由总部审计总监审核批准,重要审计事项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4)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具体审计项目的以下基本内容:

1)审计项目名称;

2)审计目标;

3)审计程序(包括符合性测试程序和实质性测试程序);

4)执行人和执行日期;

5)审计工作底稿的索引号;

6)其它关联内容。

具体审计计划由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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