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期末考试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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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期末考试复习要
点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法理学考试基本要点
一、不定项选择题。(共考10个。)
(一)古罗马五大法学家:
古罗马五大法学家,又称:指时代五位法学家,、、保罗、、莫迪斯蒂努斯。
(二)法律原则的分类:
1.按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2.按法律原则的覆盖面不同可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
则。
3.按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等。(三)法的渊源的种类:
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主要(正式)渊源是指直接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法律渊源;而次要(非正式)渊源是指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仅具有一定说服力的法律渊源。
世界各国由于法律传统不同,其法律渊源也有一定的差异。迄今为止世界上出现过的法律渊源主要有:
1、制定法:指由立法机关或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法是当今世界所有国家的重要的法律渊源,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就是制定法或者说成文法。
2、判例: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
3、习惯:如瑞士、台湾民法的规定。
4、法理:即对法的理性认识,在司法适用中一般包括社会上公认的价值、正义标准、法律解释等。
5、法学家的学说;
6、国际条约和协定;
7、宗教教义和戒律。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1、宪法:2、法律;3、中央法规;4、地方法;
5、规章:包括军事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国际条约。
在当代中国,判例、习惯、政策、道德、法理等属于非正式法律渊源。(四)法的效力范围:
法律效力范围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也称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具体包括法律的对象效力范围、法律的事项效力范围、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和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1、法的对人的效力
关于法的对人效力的原则,主要有: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主义原则、折衷主义原则。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折衷原则。
具体我国法的对象效力:中国人在国内,一律适用;中国人在国外,原则上适用;外国人在中国,一般适用;外国人在外国,原则上不适用。
2、法的时间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是指法律规定其效力范围在时间上的沿展期间。包括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是否有效三个问题。
(1)法律的生效时间:有公布之日生效;先公布后生效;条件成就即生效。
(2)法律的失效时间:包括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具体有:因期限届满而失效;新法生效旧法同时废止;因完成其历史使命而失效;发布废除令。
(3)法律溯及力:指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适用即有溯及力,不适用即无溯及力。
现代法治的一般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但各具体部门法有不同。我国刑法实行“从旧兼从轻”原则;民法上实行“有利追溯”。
3、法的空间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区域内有效。法律的空间效力主要有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问题。
我国法的域内效力有三种情况:1)中央法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2)地方法只在部分地区有效;3)有些中央国家机构所制定的法律,本身限定只在特定地区有效的,只在该地区有效。
我国法的域外效力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确定。
4、法的事项效力关涉以下几个原则:法律的事项效力通常是指法对主体所进行的哪些行为、事项、社会关系有效力。法律的事项效力关涉以下几个原则:
(1)、确定法律的事项效力范围原则
(2)、一事不再理原则
(3)、一事不二罚原则
(五)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法律关系客体的具体形态非常之多,并且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处于变化之中。常见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有:
(1)物:并非一切物可以成为一切法律关系的客体。哪些物可以成为哪些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由法律加以规定。在我国,有四种物不同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进入流通领域。(见教P117)
(2)人身、人格
(3)行为
(4)精神产品(又称智力成果、无体物)
(5)信息(如情报、资讯等)
书上:有以下三种:1、物。2、非物质财富。3、行为和行为结果。(六)法律事实的分类:
法律事实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行为和事件。法律事实依据它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
为行为和事件。
2、肯定的法律事实和否定的法律事实。按照产生法律后果是否要求某
些现象存在,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肯定的法律事实和否定的法律事实。
3、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和连续性作用的法律事实。按照作用时间的
长短,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和连续性作用的法律事实(状态)。
4、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按照产生法律后果所需要法律事实的
数量,法律事实可以分为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七)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法律责任的承担有主动承担和被动承担。主动的法律责任承担由责任主体自动实现,被动的法律责任承担只能由法定的国家机关等有权主体通过法定程序实现。承担和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惩罚(法律制裁):即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这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实现方式。具体包括四种: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二)补偿:是指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方式。具体包括两类:民事补偿和国家赔偿(国家赔偿又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种)。
(三)强制:指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包括对人身的强制和对财产的强制。
(八):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主要有: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自首或立功免责;
4、补救免责;
5、协议或意定免责;
6、自助免责;
7、人道主义免责;
8、不可抗力免责;
9、赦免。
(九)法律解释的分类:1、立法解释。2、司法解释。3、行政解释。(十)行政法和行政法规概念的区别:1、效力等级不同:行政法是一个法律部门,不是具体的法典,由及制定,一般称某某法,其包括等,而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其效力低于行政法,一般称某某条例。
2、行政法与行政法规因制定的主体不同,行政法由及制定,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十一)法律体系划分标准:根据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
二、名词解释。(共考5个)
1、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行为准则、标
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具有可重复适用性和普遍适用性,这使它与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区分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