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配一体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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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配一体服务合同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有关公路运输服务管理规定,合同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货物仓储及公路运输服务事宜,在上海市静安区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1.仓储服务

乙方仓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有便利的地理优势。配有防火、警报监控系统及24小时保安措施。仓储和管理甲方所有的货物;未经甲方事前书面的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将甲方货物之全部或一部由本货仓转放其他货仓、或由其他货仓转放本货仓。

1.1.甲方指示乙方在入库文件中将乙方登记为指定收货人,在此情况下,乙方作

为指定收货人仅为完成入库手续所需,乙方并不实际享有货物的所有权。

1.2.甲方应当在提交仓储货物之前或在提交当时向乙方提供一张货物清单,表明

货物的标识、品牌或需要单独计算的尺寸,以及仓储的等级和其他所需服务。

1.3.在甲方产品运到乙方仓库后,乙方应当检查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和包装;

除非甲方委托授权,否则乙方不得拆箱检验。在乙方收货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

如果后续发现产品或包装损坏等非因产品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则有理由认为是因乙方储运管理不当造成的,除非乙方可以提供有说服力的理由和证据证明不是其责任。如甲方收货人在收到货物时,包装完好无损,但包装内产品的数量有差异或毁损的,该责任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如甲方之客户在收到货物时,包装有明显被拆过的痕迹,且包装内产品的数量有差异或毁损的,则该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1.4.非经甲方明确指示,乙方不得对于甲方货物擅自进行拆装;若乙方依甲方指示,在拆装分拣过程中发现货物异常时,乙方应实时通知甲方,并停止该货物的出库,待得到甲方指示后再作处理。

1.5.除非收到甲方适当签署的完整书面指示,乙方不得交付货物;货物仓储期间,如有任何人向乙方要求提取货物,无论系属甲方之受雇人或代理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乙方均必须在允许该第三人自本货仓提取货物前,先行确认该等人员是否确实系依甲方授权办理提货。

1.6.提取货物时,应给予乙方完成提货指令的合理的准备时间。如果乙方因天灾、战争、公敌、法律程序下进行的查封、罢工、封锁、暴乱和民乱或其他乙方不可控制的原因,直接导致的货物的损失或损毁而无法完成提货指示,则乙方应于该等情形发生当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将该情形之始末及其预期将持续影响提货之日数知会甲方.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在乙方仓储其余货物,但在甲方作出进一步指示前,乙方将继续仓储甲方其余货物并向甲方收取常规的仓储费用。

1.7.乙方应基于现代仓库管理理论与方法,尽责管理仓库货物。做好准确的库位管理、先进先出,每月底进行库存盘点,并将盘点结果通知到甲方。

1.8.乙方有义务接受和配合甲方到乙方仓库的现场检查和抽盘工作,积极采取措施解决甲方提出的问题。

1.9.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或者预测,能够妥善应对甲方产品激增及出入仓要求。如因乙方仓库库容问题而导致甲方货物无法储存而产生的相关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2.货物托运

2.1.甲方根据自身经营需要,提前向乙方发出通知,委托乙方运输甲方的货物(下称“甲方货物”),该通知应明确货物数量、重量、发货地、提货时间、客户地址。

2.2.乙方应根据甲方通知,配备足够且有资质的运输车辆和司机,并在提货时间内及时赴发货地提走甲方货物。乙方未能在甲方通知的提货时间内提货的,构成乙方延迟提货。

2.3.乙方发货时

2.3.1.甲方通过邮件或者企业ERP系统EDI数据传输给乙方发货通知,发货通知上会记载甲方货物品名、数量、规格、客户(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所述“客户”皆指甲方客户)名称、收货联系人及联系信息、地址、是否自提等信息。

2.3.2.电话通知等非书面形式的发货指令是不可以接受的。

2.3.3.乙方在收到发货指令后应第一时间备货,以免影响提货;备货如与发货单有差异,应第一时间联系甲方相关人员,在甲方确认同意后方可发货。如因乙方擅自决定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2.3.4.乙方装车前,应再次确认甲方货物与发货单记载是否相符且货物包装是否完好,并在甲方的发货单上签字确认已提走甲方货物。

3.目的地

3.1.甲方可在发货单上记载自提或送货上门,未做此记载的,视为自提。

3.2.乙方接收甲方发货指令后,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将甲方货物送达至目的地。

3.2.1.发货单上记载送货上门的,目的地应为发货单上记载的收货地址(下称“客户地址”)。

3.2.2.发货单记载自提或未作记载的,目的地应为距客户地址最近的乙方所有或管理的卸货地(下称“乙方卸货地”)。乙方应当在甲方货物到达乙方卸货地前将乙方卸货地的地址通知甲方,乙方此项通知晚于甲方货物送达乙方卸货地时间的,以通知

时间作为乙方送达甲方货物的时间。

4.运输

4.1.乙方应严格执行附件报价单规定的送货时间将甲方货物送达目的地,否则乙方构成迟延送货。

4.2.因客观原因致使乙方预计无法按时将甲方货物动至目的地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若甲方同意延长送货时间的,乙方应当在延长后的送货时间内将甲方货物送达。乙方在延长后的送货时间内将甲方货物送达的,不视为迟延送货。送货时间不应延长超过一天时间。

4.3.如运输途中发生路检、查车、乙方车辆被查扣等情况,乙方必须优先保障甲方货物的安全,所有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应及时调度车辆以保证甲方货物按时送达指定地点。因为该项原因导致的延迟交货不作为交货及时率低的正当理由。

5.甲方客户收货

5.1.甲方货物送达目的地后,乙方应当根据发货单上记载的收货联系人及联系信息通知收货。乙方发出通知后,客户不提取或者无法联系到客户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并妥善保管货物,严禁擅自处分货物或将货物运回。

5.2.客户收货时,乙方应当根据发货单核对客户身份,防止冒领。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收货人错误或不明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5.3.乙方应当要求客户在发货单上签字确认收货,客户签字的发货单为合同双方的结算凭证。

5.4.自甲方货物储存在乙方仓库之时起至客户收货之时止,为乙方负责保管甲方货物期间。在此期间,甲方货物发生毁损和灭失的,包括整车被盗;甲方货物丢失、损坏、污染、被雨淋湿或受潮,由乙方承担货物赔偿责任,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乙方应第一时间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逾期不报甲方不予受理,理赔不足部分仍由乙方承担。

6.结算与运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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