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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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2.19•【字号】宝府办[2012]9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宝府办〔2012〕94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2年12月19日宝山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区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和《上海市农村土地整理暂行办法》、《关于开展区(县)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关于推进本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北部五镇(罗泾镇、罗店镇、月浦镇、顾村镇、杨行镇)的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复垦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适用本办法。

土地整理项目,是指通过对农田区的田、水、路、林、沟渠的综合整治,增加的有效耕地面积。

土地复垦项目,是指通过拆除废弃工矿用地、宅基地等建设用地和开垦未利用地,增加的有效耕地面积。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及其周边非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总量不减少,其它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增加的有效耕地面积。

第三条职责分工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区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

【发改研究】关于上海工业及研发用地容积率的探讨

【发改研究】关于上海工业及研发用地容积率的探讨

【发改研究】关于上海工业及研发用地容积率的探讨内容摘要:在工业用地的开发管理中,容积率指标是土地开发强度的重要体现,它直接决定着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的空间集约程度。

上海工业及研发用地管理长期以来都对容积率指标有着明确的控制政策,但是当前的工业及研发用地容积率控制政策是否合理,政策是否有可以优化的必要和方向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通过梳理上海工业用地容积率现状及相关管控政策,对上海工业及研发用地容积率控制政策提出了相应判断和优化方向。

(图片来源于网络)一、上海工业及研发用地容积率管控政策梳理(一)管控政策沿革《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上海最早的关于控制工业用地开发强度的文件,文件规定工业用地容积率内环内控制在3.0以下,内外环控制在2.0以下,外环外控制在1.2以下。

2004年国务院对开发区进行整合撤并,为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上海出台了《关于本市郊区工业用地规划指标核定的若干意见(试行)》(沪规区〔2004〕1067号)。

该意见指出,适合以多层厂房生产的行业,其工业用地容积率可按不超过1.5控制。

该意见把郊区工业用地的容积率从原来规划的1.2提高到了1.5。

为倡导节约使用土地,郊区工业用地除有特殊工艺要求的产业外,容积率不得低于0.6。

这一规定明确了郊区工业用地容积率控制在0.6-1.5之间,允许研发、中试等功能根据个案进行申报,这为郊区工业用地转型提供了可能。

随着郊区工业园区的进一步发展,上海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合理核定郊区工业用地规划指标的意见》(沪规区〔2008〕287号)。

该意见指出,郊区工业用地除有特殊工艺要求的产业外,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0.8;为鼓励建设多层厂房,适合以多层厂房生产的行业应按容积率不高于2.0控制;对于生产工艺允许或带有研发、中试等内容的工业用地,按容积率不高于3.0控制。

这客观上提升了工业用地容积率,设定下限0.8,提高上限至2.0,局部3.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3.30•【字号】府办〔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府办〔2016〕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30日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实施“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基本策略,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强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上海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等,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平台,对项目在用地期限内的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通过健全工业用地产业准入、综合效益评估、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合同管理,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本市新增供应的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通用类等建设用地,均按照本规定执行。

历史违法工业用地处置、存量工业用地扩大用地面积、提高建筑容积率、分割转让、原划拨土地转出让等情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遵循项目全生命周期规律,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

坚持落实土地利用全要素管理,明确工业用地的单位土地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约束性指标。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01•【字号】沪规土资综[2012]459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2〕459号)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规土局、财政局,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加强本市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制订了《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本市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专项资金,对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和滩涂成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等。

本办法所称的市财政专项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应按照本规定做好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实施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及预算审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上海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办公室 上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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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11
【摘要】<正>(2017年4月28日)沪府办发[2017]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决定成立上海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办公室、上海推进科技
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其组成人员如下:主任:应勇常务副主任:周波施尔畏副主任:沈
晓初陈鸣波寿子琪苏明杭迎伟彭崧(专职)今后,上海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办公室、上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
自然替补.
【总页数】1页(P18-18)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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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一文读懂上海工业用地新政脉络暨【2016】22号文全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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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一文读懂上海工业用地新政脉络暨【2016】22号文全面解读4月8日刚刚出台的《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沪府办【2016】22号文(以下简称“22号文”)是今年上海市首个涉及存量工业用地盘活政策的文件,是以《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2014〕14号文为指导思想的落地性文件,是2014年出台的《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沪府办〔2014〕25号文的接续,是今后相当长时间内上海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依据的具体实施办法,对上海城市建设、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地产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上海市近几年出台的所有关于工业用地的新政及其脉络:备注:目前上海工业用地规划发展方向分为“104区块”、“195区域”和“198区域”。

其中,104区块是指全市现有的约104个规划工业区块;195区域指规划工业区块外、集中建设区内的现状工业用地,实际面积约195平方公里;198区域指规划产业区外、规划集中建设区以外的现状工业用地,约198平方公里。

表格清楚的揭示了本次22号文出台的政策背景,同时向我们透露了一个消息:另一部关于规范工业用地出让的文件即将出台!关于本次22号文的全面解读一,22号文重点解决了原土地权利人和新拿地企业如何参与土地转型开发的问题。

对于原土地权利人:由下表可知,文件给出了四种参与方式并对每种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

对于新拿地企业:主要有结余用地转让和调整为标准厂房类用地两种情形。

1,通过出让、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在满足原土地权利人自身需要后节余的部分可分割转让,但需要取得出让人同意且满足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2,通过出让、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位于规划工业区块内且符合规划的,经区县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可按照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调整为标准厂房类用地,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实施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5•【字号】沪府发[2004]41号•【施行日期】2004.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发[2004]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的日常管理和重大问题的协调。

第三条由市房地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土地储备三年计划,作为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依据。

第四条本市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供应,原则上应当从储备土地中选择,并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本市的滩涂围垦,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规定实施。

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储备。

第六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储备土地的,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投资比例:(一)储备拟依法征收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所占比例各为50%;(二)储备第(一)项以外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所占比例为30%,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所占比例为70%。

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区县土地储备机构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投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专门机构可以在相关批准文件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单独实施土地储备,或者联合市土地储备中心、区县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储备。

第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建议,并报送市房地资源局和市发展改革委。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建设项目代(带)征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建设项目代(带)征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建设项目代(带)征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6•【字号】宝府办〔2015〕45号•【施行日期】2015.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建设项目代(带)征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宝府办〔2015〕4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建设项目代(带)征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6日宝山区建设项目代(带)征土地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宝山区代(带)征土地管理,规范土地供应审批和后续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项目征地引起的代(带)征土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征土地是指因建设项目征地引起的规划道路、规划绿化、规划河道和防汛通道等规划代征土地,待实施具体项目时应重新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本办法所称带征土地是指因撤制村队、无法利用等原因需由建设项目实施带征的土地。

代(带)征土地管理,应以集约节约利用为核心,以合法、合理、高效、有序利用为管理目的。

第三条代征土地管理(一)管理模式代征土地由项目建设主体实施土地征收并落实相关征地补偿、劳动力安置后,按不同分类实施土地供应并核发划拨决定书。

其中规划道路、规划绿化、镇级规划河道及防汛通道无偿划拨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区级及以上规划河道及防汛通道无偿划拨至区水务局,并由对应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二)审批流程区规划土地局审批主体项目土地供应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时,通知代征土地拟供应单位书面征询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规划土地局规划部门意见,办理代征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后,按照国有土地划拨审批流程向区规划土地局申请办理代征土地划拨审批手续,并申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局制订的《上海市农村土地整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7]3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局制订的《上海市农村土地整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7]3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局制订的《上海市农村土地整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7.10.08施行日期1997.10.08文号沪府发[1997]35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局制订的《上海市农村土地整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7]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地局制订的《上海市农村土地整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上海市农村土地整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农村土地整理工作,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整理,是指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按照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配置不当,利用不充分的本市农村土地实施的调整利用。

第三条本市农村土地整理应贯彻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建设以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按照农田向规模经营集中、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农民居住向集镇集中的精神以及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管理。

第四条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主管本市土地整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局领导。

第五条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编制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土地整理规划。

土地整理规划是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7•【字号】宝府办〔2015〕80号•【施行日期】2015.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宝府办〔2015〕8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5年12月7日宝山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定义和认定)本实施意见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一)超过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二)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动工开发按照下列标准认定: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1/3以上。

动工开发日期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认定;没有约定、规定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后一年视为动工开发日期。

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依法报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占的土地面积进行认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资源局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资源局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资源局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3•【字号】•【施行日期】2008.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资源局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房地资源局《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为了切实管好用好有限的土地资源,形成耕地资源得到切实保护、各类用地得到切实保障、土地资源效益得到切实发挥的节约集约用地新格局,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现就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公告园区外工业项目供地按照“工业向园区集中,优先保证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六大产业基地等重点区域、重点投资领域和市重大项目供地”的原则,对经过发展改革、产业、规划、房地、环保等部门共同认定的公告工业园区外的重要工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产业规划等前提下,支持项目用地,加快办理“招、拍、挂”出让。

二、鼓励工业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的情况下,对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经规划部门同意后,由原出让人与受让人直接签订补充合同,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充分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对现代服务业聚集区、创意产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鼓励“腾笼换鸟”,经过产业部门认定后,在不改变使用权人、土地用途条件下,支持原用地者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2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2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15日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为适应城市资源环境紧约束下内涵增长、创新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存量土地,实现提升城市功能、激发都市活力、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的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重点包括:(一)完善城市功能,强化城市活力,促进创新发展;(二)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升社区服务水平;(三)加强历史风貌保护,彰显人文底蕴,提升城市魅力;(四)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绿色建筑和生态街区建设;(五)完善慢行系统,方便市民生活和低碳出行;(六)增加公共开放空间,促进市民交往;(七)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安全,保障市民安居乐业;(八)市政府认定的其它城市更新情形。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中按照市政府规定程序认定的城市更新地区。

已经市政府认定的旧区改造、工业用地转型、城中村改造的地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工作,遵循“规划引领、有序推进,注重品质、公共优先,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要求)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注重区域统筹,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推动地区功能发展和公共服务完善,实现协调、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沪府办〔2014〕26号《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

沪府办〔2014〕26号《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2014-04-21 12:06:23)沪府办〔2014〕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8日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实施“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基本策略,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强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上海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平台,对项目在用地期限内的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通过健全工业用地产业准入、综合效益评估、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合同管理,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本市新增供应的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通用类等建设用地,均按照本规定执行。

历史违法工业用地处置、存量工业用地扩大用地面积、提高建筑容积率、分割转让、原划拨土地转出让等情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遵循项目全生命周期规律,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

坚持落实土地利用全要素管理,明确工业用地的单位土地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约束性指标。

坚持实施土地利用全过程管理,实现项目开竣工、投达产、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和土地使用权退出的全过程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0•【字号】沪府办〔2017〕79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7〕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0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土地储备制度,规范土地储备项目审批,根据国家及本市土地储备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土地储备项目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符合本市土地储备规划和经批准的年度储备计划,与全市和各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

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应参照政府投资固定资产项目管理要求,结合土地储备的特点,既要程序规范,又要加强衔接,提高效率。

二、项目审批方式和内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储备土地项目的不同性质,分别明确审批方式和内容。

(一)对以收储国有土地、场地平整为主要实施内容的项目,批复项目投资估算。

批复内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储备范围、实施内容、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等。

(二)对以收储集体土地、场地平整为主要实施内容的项目,仍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批复内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储备范围、实施内容、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等。

(三)对收储土地中既有集体土地又有国有土地的项目,按照上述收储集体土地方式予以办理,其中涉及国有土地收储的,应明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市和深圳市的城市更新对比

上海市和深圳市的城市更新对比

• 纳入市对 区专项转 移支付
4.市级专项资金对社会资本参与成片历史风貌保护地块改造项目贷款按 年度予以一定比例及一定期限的利息补助。贴息利率以基准利率为准, 最多不超过2个百分点。贴息期限按项目贷款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 项目实施单位可向区财政 局提出贴息申请,市财政 局审核后将贴息资金支付 至项目实施单位。
区域内地块最高容积率不超过4.0。
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用地的市场评估地价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工业 用途基准地价的150%;
研发总部通用类用地的市场评估地价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办公用途 基准地价的70%。
商业、办公等经营性用途的市场评估地价,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同 用途的基准地价
由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给予土地权利人补偿。具体补偿 标准,可以由相关区县政府集体决策确定。
政府主导,权利人和 其他相关人参与
费或承担用其比他由例相区由关政各人府方共、协同权商承利担人,一权般利不主增体加和建功筑能面积,不改变
权利主体
实施主体自筹
一般不增加建筑面积; 按公告基准地价补差价; 补签土地出让合同。
权利主体自行实施; 市场主体单独实施; 合作实施; 政府组织实施。
专项资金和企业自筹
不纳入更新单元的: ✓ 单独的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 ✓ 政府土地整备范围; ✓ 国有未出让用地和基本农田用地; ✓ 未建设用地(<3000平方米、10%); ✓ 单栋零散的危房; ✓ 旧住宅区不满20年; ✓ 旧商业区、工业区不满15年; ✓ 已实施城中村综合整治未满5年。
四、政策要点(上海市)
一、政策梳理
深圳市
2016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 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 2018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 [2018]8号); 2018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规 [2018]11号); 2019年,《深圳市机构改革方案》,组建深圳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2019年,制订《深圳市城中村(旧村)综合整治总体规划(2019-2025 年)》; 2019年,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沪府办发[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房地资源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的若干意见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发展优势产业、稳定均势产业、淘汰劣势企业的产业方针,现就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的重要意义。

在加快优势产业发展的同时,建立劣势企业退出机制,鼓励其释放占有的土地、能源、环境等存量资源,是本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对推进本市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确保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坚持政府主导、区县为主、市场运作的原则。

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淘汰劣势企业,要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提高存量资源利用效率为落脚点,探索形成劣势企业能退出、存量资源能利用、新进企业能发展的新机制。

推进工作实行市、区县联手,区县为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引导劣势企业按市场化方式退出,实行转移、转型、转性和关停,促进土地、能源、环境等存量资源的再利用,降低淘汰成本,确保社会稳定。

上海市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沪府办〔2014〕25号)

上海市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沪府办〔2014〕25号)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沪府办〔2014〕2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8日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集中建设区内的国有存量工业用地的盘活活动。

第三条(指导思想)本市存量工业用地盘活,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标,全面实施“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基本策略,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资源,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四条(基本原则和实施途径)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并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

从上海城市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地区协调发展的需要出发,统筹制定规划,鼓励地区整体转型。

(二)提质增效。

中心城贯彻“双增双减”要求,着力增加公共绿地、公共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

郊区县以“产城融合、提升功能”为导向,着力完善公共服务功能和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利益平衡。

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公益优先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调动原土地权利人的积极性,健全利益平衡机制。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工作,依法制定相关规划和土地管理政策,统筹转型地区的规划和计划管理,会同区县政府组织编制市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职责开展规划土地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0.01.27•【字号】•【施行日期】2010.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中央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作出的重大决定,是市委、市政府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上海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作出的重大部署。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现就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市委、市政府一直十分重视“三农”工作,把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发展作为主要工作目标。

加快农村改革发展,需要加强农村制度建设,创新体制机制,大力推进农村改革创新。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是推进农村改革创新的有效手段,是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增长点。

目前,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流转的潜力很大。

一方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总量较大;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上的双轨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粗放低效、闲置浪费现象比较普遍,资产价值没有真正体现。

(三)通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利于实施城乡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有利于促进新城和村镇建设,推动上海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显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价值,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有利于盘活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增加土地流量,严格保护耕地。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本市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加强耕地保护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本市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加强耕地保护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本市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加强耕地保护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沪府办规〔2020〕19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本市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加强耕地保护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0〕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本市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加强耕地保护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31日关于本市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加强耕地保护的若干意见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利用的基础性资源,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全面实施《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按照《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上海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沪委发〔2020〕13号)等的要求,现提出本市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加强耕地保护的若干意见如下: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切实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多措并举加强耕地保护,统筹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与优化空间的关系,构筑坚实的自然资源与绿色空间基础。

(二)总体目标严格保护耕地,确保到2035年,本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50万亩、耕地保护面积不低于200万亩,切实维护城市粮食和生态安全“生命线”。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04•【字号】沪府办规〔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规划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4日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管理。

地下建设用地,分为结建的地下工程建设用地和单建的地下工程建设用地。

结建的地下工程,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

单建的地下工程,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基本原则)地下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贯彻“统筹规划、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公益优先、地下与地上相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出让方式)除列入国家《划拨用地名录》范围的地下建设工程可以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其他地下建设工程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

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协议出让的方式:(一)附着地下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地下工程;(二)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开发建设地下工程的;(三)存量地下建设用地补办有偿使用手续以及其它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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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办〔2014〕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8日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集中建设区内的国有存量工业用地的盘活活动。

第三条(指导思想) 本市存量工业用地盘活,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标,全面实施“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基本策略,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资源,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四条(基本原则和实施途径) 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

从上海城市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地区协调发展的需要出发,统筹制定规划,鼓励地区整体转型。

(二)提质增效。

中心城贯彻“双增双减”要求,着力增加公共绿地、公共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

郊区县以“产城融合、提升功能”为导向,着力完善公共服务功能和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利益平衡。

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公益优先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调动原土地权利人的积极性,健全利益平衡机制。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工作,依法制定相关规划和土地管理政策,统筹转型地区的规划和计划管理,会同区县政府组织编制市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职责开展规划土地管理。

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配套政策,做好相应服务、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是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存量工业用地的使用管理,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存量工业用地转型规划(以下简称“转型规划”)、非特定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协调推进盘活项目的实施,按照职责开展规划土地管理。

第六条(区域差别化引导) 规划工业区块(即“104区块”)主要进行结构调整和能级提升,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规划工业区块外、集中建设区内的现状工业用地(即“195区域”)按照规划加快转型,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

第七条(市级规划引导)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开展全市总体层面规划战略研究,确定与上海国际大都市和“四个中心”目标相匹配的用地结构、产业布局、发展规模和转型方向,调整完善工业用地布局,明确重点转型区域、总体规模及其盘活方向、开发时序和策略。

第八条(区级转型规划) 各区县政府按照市级相关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实际情况,根据下列要求,编制本区县转型规划,划定整体转型区域,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型区域范围、发展方向、主要功能、实施策略和总体规模等相关内容; (二)转型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它公益性设施的功能、规模及布局要求;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和要求。

第九条(年度计划) 年度计划应包括转型区域现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情况、存量工业用地盘活项目、资金平衡方案、实施策略方案等内容,盘活项目开发建设规模应纳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统一管理。

年度计划经区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同意后,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备案,并向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提供。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及要求)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各区县政府按照规定权限,组织编制或修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要求如下: (一)规划编制应对整单元规划进行评估; (二)结合功能定位、产业业态、设施配套条件等,具体确定转型区域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强度、配套设施、道路系统、绿化环境、风貌保护等控制要求; (三)明确转型区域内必须配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它公益性设施的内容、类型、规模和用地布局。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加强地区城市设计研究,完善公共功能,加强土地复合利用,提升整体品质,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配套完善、功能融合的新型社区。

整体转型区域应加强公共绿地、开放空间控制,增加公共服务设施。

规划公共绿地、广场用地及地块开放空间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不低于15%,地块附属绿地宜沿城市支路或公共通道布局,并向公众开放。

规划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不低于10%。

提高支路路网密度,道路间距控制在200米以下,支路路网密度控制在6公里/平方公里以上。

研发总部类用地开发强度按照同地区商务办公用地标准制定。

在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地区规划控制、环境保护要求且不影响相邻地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经交通评估和城市设计研究,合理确定地块容积率,最高容积率不超过4.0。

第十一条(区域整体转型开发机制、方式和要求) 整体转型区域可以建立由区县政府主导、以原土地权利人为主体的开发机制,按照“统筹规划、公益优先”的要求,优先保障公益性设施建设,后进行经营性开发,按照规划实施存量工业用地的整体转型。

涉及其它存量建设用地的,可以参照存量工业用地一并实施整体转型。

整体转型区域内土地权利人分散的,可以通过商议的方式明确权利义务后,建立以区县政府主导、原土地权利人参与的联合开发体,实施区域整体转型开发。

划入整体转型区域的存量工业用地,原土地权利人不得单独实施开发。

各区县政府确定的重要特定区域(如黄浦江两岸、城市公共活动中心、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等),以土地收储后公开出让为主,也可实施区域整体转型开发。

开发主体应根据年度计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区县政府的指导下,编制区域整体转型开发方案,明确开发期限、地价标准、转型内容、逾期处置方案等内容,经区县政府批准,可通过存量补地价方式,实施统一整体转型开发或分期整体转型开发,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转型为研发总部类用地的,“195区域”、“104区块”内的研发总部类用地均应以产业项目类自用为主。

其中,“104区块”内因功能需要转型为通用类的,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执行。

研发总部通用类,可以出租,但开发单位须持有70%以上的物业产权,剩余部分可以分割转让; (二)转型为商务办公用地的,开发单位须持有50%以上的物业产权; (三)转型为教育、医疗、科研、养老等用途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 (四)位于区县政府确定的重要特定区域内的,开发单位须持有全部物业产权。

第十二条(盘活零星工业用地的条件、开发方式和使用要求) 对未划入整体转型区域的零星工业用地,除依法应收回的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根据年度计划,经区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同意后,可由原土地权利人采取存量补地价的方式,按照规划用途自行开发: (一)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类的经营性用地; (二)未纳入旧城改造范围内的; (三)权利主体单一且周边无规划开发建设用地,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 (四)拟转型发展的项目,经区县政府相关部门评估,具有明确的产业和功能,并满足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相关准入标准。

对零星工业用地外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存量土地,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可采取扩大用地的方式,由零星工业用地的原土地权利人结合开发。

零星工业用地自行开发的,应向政府无偿提供不少于10%比例的建设用地用于公益性设施、公共绿地等建设,具体空间由各区县政府按照规划,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如无法提供公益性建设用地的,应将不少于15%的经营性物业产权无偿提供给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定向用于公益性用途,以及区域内土地房屋征收、建设用地减量化等工作的经营性物业补偿。

同时,还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三)项的要求,对转型为商务办公用地的,开发单位须持有60%以上的物业产权。

第十三条(土地价款补缴方式和要求) 区县规划土地部门通过委托土地评估机构,按照批准时点进行市场评估,经区县政府集体决策后,由单一主体或联合开发体,按照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出让价款,并按照规划用途取得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其中: (一)研发总部类用地的市场评估地价,对产业项目类的,外环线以外地区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150%,外环线以内地区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办公用途基准地价的70%;部分位于外环线外侧、部分位于外环线内侧的规划工业区块,由区县政府和相关园区管理机构研究,按照上述标准,确定最低价的适用标准。

通用类用地的,市场评估地价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办公用途基准地价的70%。

(二)商务办公等经营性用途用地的市场评估地价,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同用途的基准地价。

第十四条(土地收储) 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工业用地使用权收储,工业用地的土地权利人也可以向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土地使用权收储。

采取收储后公开出让产生土地储备收益的工业用地,原土地权利人为法人的,在对工业用地、建筑物、设备等进行评估后收储补偿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土地储备收益的一定比例,由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再给予补偿。

具体比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 存量工业用地因扩大生产、增加产能等原因,需按照规划提高建筑容积率的,须经产业、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对存量工业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达到经济社会环境综合评估要求,并符合所在区县项目投资强度、产出绩效、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准入条件的,允许按照规划提高建筑容积率。

经批准同意按照规划提高建筑容积率的,土地权利人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价款,市场评估地价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工业用途基准地价。

第十六条(节余土地分割转让) 通过出让、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在满足自身需要后节余的部分,符合规划分割条件并可以独立开发的,规划土地用途未发生改变的,经区县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分割转让给园区开发主体或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土地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本区域内的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平均价格。

节余土地规划用途发生改变,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由原土地权利人按照规划自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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