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造假的手段 2 杨玉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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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造假的手段、甄别及防范措施
组员:杨玉凤
吴家恩
韩美晴
王桂红
陈凤梅
陈秀芸
一、会计造假的概念
会计造假是指企业领导和财务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准则制度,做假账和编制虚假会计报表的行为。
二、会计造假的类型
从会计信息反映的角度来看,会计造假表现为两种类型:会计事项造假和会计报表造假。
目前,企业会计报表造假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虚增资产,虚增利润;二是虚增负债,隐瞒利润。
前者主要是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因为国有企业经营业绩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领导人的升迁;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公司股票价格的高低。
后者主要是私营企业和个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这类企业不注重业绩,更关心的是如何逃避国家的税收,少接收政府有关部门的摊派。
(一)资产虚增
1、费用资产化
企业当期发生的费用应当计入当期产品生产(或商品经营)成本或期间费用。
但有的企业却将部分应该计入当期的费用计入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类会计科目,使得企业当期损益不实;有的企业待摊费用不及时足额摊销,而是长期挂账,将本属于期间费用的支出列作资产。
企业通过将费用资产化,虚增了企业资产和所有者权益。
2、存货不实
有些企业积压多年的货物,或已经淘汰过时应当报废的物资不做账务处理,或存货的现实价格(或可变现价格)已明显低于账面历史成本价值却仍按历史成本挂在存货账上,存货价值不实,违背了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谨慎性原则,虚增了企业存货价值。
3、固定资产价值虚假
企业固定资产价值不实主要表现在折旧不足、技术进步后造成的无形损耗不计、已毁损及不可用或不需用固定资产不处置等,虚增(减)企业资产。
4、递延及无形资产摊销不足
递延及无形资产应当按时足额摊销,已经淘汰过时的无形资产不应当再挂无形资产账而应当将摊余价值作为期间费用计入损益。
而许多企业对已经没有使有价值或已经不可能再给企业带来预期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不做相应的财务处理,却仍然作为资产列账,虚增了企业资产。
(二)负债不实
1、应付款项高估
许多企业的应付款项不及时或每年与往来单位核对确认清理,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的应退未退、应付未付款项普遍存在,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不包括长期应付款项)以及债权人已经不存在的仍挂账的也不少见,企业实际需付债务小于财务账面债务,企业应付款项高估。
2、预提费用不实
许多企业为了调节当期损益,不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预提费用,而是根据企业调节损益的需求预提,有的企业应提的不提或不应预提及多预提的不及时冲销,致使预提费用会计科目反映不实。
(三)虚报盈亏
1、多计收入、少计费用
有的企业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将未实现的收入作为收入入账,如在服务或工程未提供完毕之前,就确认收入实现;有些企业虚构客户虚开销售发票,虚列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一些企业对已经发生的支出不计入成本,或在结转成本时不按配比原则,故意少转成本,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及库存商品的账面金额远远大于实际库存金额;有的企业则将有关费用支出单据压在银行未达账中,利用“未达账项”弄虚作假,调节利润。
2、少计收入、多计费用
企业为了达到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目的,将正常的销售特别是一些不需要增值税发票的销售,不按收入确认的条件进行确认,而是长期挂在预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中且金额不变;有的企业则采取虚列预提费用,多提多摊费用的方法,达到虚减盈利的目的。
3、在建工程长期挂账,应计入损益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
企业在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时,对借入资金需按期计提利息,这部分借款利息在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应予以资本化。
有些企业工程早已完工,仍长期挂账,借款利息仍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从而使当期财务费用减少,同时又可以少提折旧,从两个方面来虚增利润。
4、随意调整报表
一些单位为了达到一些不法目的,随意调整报表金额,人为地加大资产调整利润;或为了逃税,避免检查而加大成本费用,减小利润,如为了增大管理费用,直接在损益中多计管理费用,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增大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金额,造成表账不符。
三、企业造假的动机
会计造假带来的利益在不同企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就上市公司而言,它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因虚构经营业绩骗取上市、配股、增发资格所募集的资本,这种形式的造假给公司股东带来的利益可通过下式:会计造假带来的利益=因造假募集的资本×预期投资报酬率,给管理者带来的利益是因资本增加而拓宽了其“在职消费”的空间和物质报酬、精神待遇的提高;另一种是因虚增经营业绩所导致的市值增加;
就非上市国有企业而言,会计造假带来的利益表现为因虚增业绩而给管理者增加的物质报酬和精神待遇,以及给公司增加贷款带来的收益等形式;
就民营企业而言,会计造假带来的利益直接表现为因虚减收入和利润而少交的税金。
四、会计造假的防范与治理措施
(一)防范措施
1、改革现行会计管理体制,建立国家审计管理会计制度根据《会计法》,国家财政部门主管中央和地方会计工作,但限于人力,各级财政部门很难控制好本地区的会计信息质量。
为此,必须改革现行的会计管理体制,在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建立会计检察处(科),其职责:一是检查、评估会计信息质量;二是对违反会计法规,编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由会计检察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公诉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否则以渎职罪论处。
2、明确会计责任,单位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卸责任,分散风险《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不是单位负责人自己直接从事会计工作,而必须是通过有关制度委托、授权、督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章办事。
单位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卸责任,即使确实没有授意、指使、强迫会计人员造假,也应承担用人不当、管理不严之责,接受有关部门处理。
3、理论界与实务界紧密配合,建立会计信息量化考核指标体系会计信息质量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内容多,范围广,定性上很难把握会计信息的失真程度,因而很难给违规者以恰当的处罚。
4、严惩不能诚信履职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被誉为“不吃皇粮的经济警察”,理应依据法规和职业道德,对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
但在注册会计师队伍中少数人见利忘义,与被审计单位“合谋”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因此必须坚持“乱世用重典”原则,对不能诚信履职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严厉惩罚。
通过加大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风险来防范虚假会计信息的生成和发布。
(二)治理措施
1、导入社会审计监督,使会计师事务所成为私营企业外部监督的主导力量
(1)建议国家应尽快从法规上做出明确规定,私营企业必须实行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2)引入社会审计后,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其智力优势,主动服务于私营企业,在帮助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代理记帐、税务代理、培训财会人员及对重大经济决策和主要投资项目、
生产项目等的实施进行论证诸方面为私营企业提供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对规范私营企业会计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将起到重要作用。
(3)加快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
2、财政部门应下大力气,真正抓好私营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
(1)财政部门应指导督促私营企业依《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帐簿体系。
财政部门首先可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要求私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建立起较为完整的帐簿体系。
(2)加强对私营企业会计人员的监督
财政部门应依据有关法规作好以下工作:<1> 对私营企业会计人员实行资格证书管理制度。
<2> 定期对私营企业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充分发挥其作用。
<3> 对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要取消其任职资格,吊销有关资格证书,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3)财政部门对暂时无法达到规范化要求的私营企业可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或要求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帐。
3、完善政府对私营企业会计工作的外部约束,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
(1)健全法制
<1>我国1999年10月修订了《会计法》,按照“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宗旨,就会计责任主体、会计监督体系建设、法律责任等重大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2> 深化会计改革。
财政部已陆续颁布了一批新的具体会计准则和有关制度,这对规范企业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将起重要作用。
但现在只在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中实行,应尽快扩大到有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不要总是强调条件不成熟,只要加强财会人员培训,配套其他措施,在私营企业中实施新会计准则和制度是完全可能的,而且很有必要。
(2)按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加强对私营企业会计工作的监管
重点去监管那些监督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当前已经实行或正在实行的改革措施有: <1> 1998年取消了实行多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国有企业从1998年起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等,均应在年度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
<2> 1999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中央国有企业会计报表质量进行抽查的实施意见》,由财政部监督司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原则开展。
<3> 1999年4月1日审计署颁布了《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明确了监督社会审计组织业务质量的依据、对象、方法、程序,这对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业务质量的职责,规范社会审计机构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遗憾的是目前
这些措施均尚未涉及到私营企业,使得私营企业要么处于政府部门独家行政控制下,要么处于监管的真空中,这非常不利于私营企业会计工作的进行,应尽快将上述措施实施于私营企业。
4、明确会计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1)明确会计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
会计控制薄弱,造假严重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法律责任不清、惩治力度不足是重要原因之一。
原《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一章,既未列明违法行为,又无详细的罚则标准,造成了违法难究,执法难严。
1999年10月修订后的《会计法》对此有重大突破。
<1> 修订后的《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解决了多年来会计责任多重化和会计人员双重身份的问题,有利于会计控制的有效性。
<2> 修订后的《会计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具体列举了各种违法会计行为及惩治的形式和手段,同时对触犯刑律的会计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中,将增加打击会计犯罪的相应条款。
(2)必须加强执法的力度,特别是惩治的力度,明确会计责任和法律责任只是解决了谁对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承担责任、哪些会计行为是违法的以及违法后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等问题,为追究会计责任提供了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但这只是解决了问题的一半,即有法可依。
问题的另一半执法必严,则是最关键的,也是较为彻底地解决会计信息造假问题的关键。
许多私营企业会计违法行为非常严重,偷漏税款较为普遍,当审计检查暴露之后,往往补交一点税款就了结了,执法的“软弱无力”在私营企业表现很普遍。
因此,加大惩罚力度,使得违法者的风险和成本很高,从而减少违法行为,这是至关重要的。
在私营企业的会计执法中,要做到两点:一是要严厉惩罚违法的私营企业的负责人(业主本人或业主委托的经营者);二是对私营企业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者(财政部门等)本身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牺牲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加以严惩,事实证明后者比前者更加重要。
五、会计造假案例
(一)虚增42亿收入成“最大财务造假案”
本报讯记者宫莹报道日前,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虚增42亿元销售收入”被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开出4张罚单,并被责令整改,其6名高管也被行政处罚。
四川监管局11月25日的调查结果显示,阳煤化工通过多份虚假合同将“风险、报酬并未实际转移出阳煤化工”的相关产品确认为销售收入和成本,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多计收入约42亿元,约占阳煤化工2012年销售收入216亿元的19.66%。
除了通过虚假购销合同虚增营业收入的问题,四川监管局还查出了阳煤化工存在内幕交易防控及信息披露不符合规定、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三会运作不规范、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不准确等多方面问题。
(摘至2013-12-06 第 02 版中国会计报)(二)天丰节能IPO造假细节公布利安达被罚
2013年上半年,在IPO财务专项检查工作进入抽查后的现场核查阶段,光大证券保荐
的天丰节能在第一阶段抽取的13家中小板拟上市公司名单中。
在被财务专项检查小组发现银行提供的流水账跟企业实际账本存在较大差异等问题后,证监会对天丰节能立案调查。
经查证,证监会认定天丰节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天丰节能在2010年至2012年,通过虚增销售收入、虚增固定资产、虚列付款等多种手段虚增利润且存在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等行为,导致报送的IPO申报文件(含《招股说明书》、相关财务报表等)及《天丰节能检查说明》存在虚假记载。
”
具体来看,在虚增销售收入方面,2010年至2012年,天丰节能通过虚构客户、虚构销售业务等手段虚增销售收入三年间共计9 256.06万元,分别占当年账面销售收入的10.22%、17.54%、16.43%。
此外,公司还存在虚增固定资产、虚增利润以及虚列付款等违法行为。
据披露,天丰节能通过虚构固定资产采购和贷款利息支出资本化,2010年~2011年,累计虚增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1 031.61万元,占2011年末公司资产总额的3.08%;2010年至2012年共计虚增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2 792.4万元,占公司2012年末资产总额的5.83%。
2010年~2012年,天丰节能虚增利润共计 3 439.02万元,分别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4.11%、23.46%、22.94%。
在虚列付款方面,天丰节能2010年~2012年虚列向开封市升龙化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13家供应商付款共计2 944.14万元。
2010年~2012年,天丰节能还通过三种方式隐瞒关联交易,最终导致在《招股说明书》中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如公司采取先与无关联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再由第三方与天丰建设等签订买卖合同的手段,将实质性关联交易转化为非关联交易,3年规避关联交易金额合计2 977.76万元。
此外,天丰节能与天丰投资、天丰钢构、天丰建设银行账户间存在大额资金拆借,未计入财务账,3年合计5.44亿元等。
值得注意的是,天丰节能《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2011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为6 549.95万元”为虚假记载,实际货币资金余额应为3 549.95万元。
为了掩盖上述差异,天丰节能伪造了银行对账单。
同时,《决定书》指出,天丰节能财务不独立,其《招股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公布的多份《决定书》显示,经查明,作为保荐机构的光大证券在核查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导致2013年3月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光大证券自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
同时,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亦均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出具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相关条款,构成违法行为。
经查证,证监会认定利安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利安达及其注册会计师温京辉等在审计天丰节能IPO和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
计业务专项核查工作时未勤勉尽责,2013年2月17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和2013年3月28日出具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河南天丰节能板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落实〈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利安达在其IPO审计底稿中计划类工作底稿缺失或没有在计划中对评估出的重大错报风险作出恰当应对,没有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没有对舞弊风险进行评估和计划应对;IPO审计时应收账款函证过程未保持控制,对明显异常回函没有关注,替代程序未得到有效执行;IPO审计时银行账户函证程序缺失或未有效执行,银行账户函证范围存在遗漏,函证未保持控制,未回函的银行账户和异常的询证函回函未予追查,对获取的明显异常的银行对账单未予关注,也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对固定资产的审计程序未能有效执行,检查固定资产新增发生额时,未关注原始凭证异常情况,盘点时未关注大额进口设备及构件,未核对设备编号,检查付款凭证时没有关注合同异常;IPO审计过程中,未有效执行关联方识别和披露的审计程序;自查时关联方核查程序未有效执行,对客户的走访流于形式,部分结论没有底稿支持。
对此,证监会给予相关当事人不同程度的处罚。
光大证券受到警告,被没收业务收入215万元,并处以430万元罚款;对保荐人李瑞瑜、水润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此外,证监会认定,李续禄、李瑞瑜、水润东、黄程、温京辉等5名责任人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决定之日起,10年内不得在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高管职务。
(摘至财会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