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当前招投标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灾后恢复重建和移民工程建设项目大量启动,项目建设呈现时间紧、投资大、布点广、任务重的特点。工程建设一直以来是腐败高发的重点领域,项目所涉及的招投标工作,是项目建设的必经程序,我市在前期工作中虽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强化监管,项目总体推进情况也较为良好,我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尤其是汉源二期场平和永定桥水库CI标段等串标围标案件的发生,教训深刻、发人深思、值得总结。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当前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对策进行浅析,供参考。
一、当前招投标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西方国家历经200余年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招投标法律制度,我国的招标法律制度是从西方国家引进,且历时短短20载,虽然招投标工作初步框架已经形成,法律制度也基本与国际接轨,但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较多问题,相关环节也亟待不断完善。
(一)现行招投标监管机制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当前招投标监管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多头监管,各自
为政。有的部门不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存在行政越权或行政不作为;有的政策规范带有明显部门色彩,导致部门之间依法扯皮,甚至互相诋毁,难以形成合力。二是同体监督。有的行政主管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既是相关政策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加剧了部门保护和行业垄断。将项目审批权、工程发包权和建设过程的监督权集于一体。突出表现在交通、建设、水利等部门。三是政策法规相对滞后,监管存在盲区。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一经实施,不可能随时调整,但目前灾后重建和扩大内需项目启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之各县区发展的不平衡,有的政策法规已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较为突出的是对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的管理,由于管理权和处罚权都在省上,地方对他们的管理鞭长莫及,难度大。
(二)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投标依然存在。从我市已查处的招投标违纪违法案件情况看,领导干部及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直接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的问题仍然存在。有的县至今还成立非常设办公室,以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形式,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投标。
(三)投资人缺失,责任意识不强。政府代表国家作为投资人对国家投资项目进行管理,落实到具体项目是业主单位代表政府具体进行管理,但在项目建设中,项目业主单位责任意识不强,在对项目的监管中经常不到位,按规定选取
了中介代理机构,交了中介代理费用后,将项目招标相关事宜全部交由中介代理,加之相关规定存在漏洞使中介代理机构从中钻空子。
(四)实际操作存在的问题。
1、项目业主存在的主要问题。
(1)项目前期准备不充分,不具备招标条件就招标或开工建设。有些项目无立项批文、资金不到位、未完成设计图纸和地勘等工作就开展招标。也就是项目的前期准备不充分就上马。
(2)规避公开招标和比选。按照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凡是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施工、1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和材料、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和30万元以上监理等服务采购,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标准,而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都必须公开招标。有的招标人为规避严格监管,想很多办法:采用将项目化整为零或更改预算价格等方式规避招标和比选,有的甚至直接确定承包人。
(3)不按照核准文件要求组织招标。我市截止目前仍存在随意更改核准的招标方式,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更改为邀请招标和比选方式,更有甚者直接确定承包人。
(4)自主招标项目存在不按要求发布招标公告。国家发改委2000年7月1日颁布了《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对发布招标公告作出了一系列规定,省发改委按相关规定指定了
2家媒体。从执行的情况看大部分能按要求发布招标公告,但仍然存在虽在报刊或网络上发布信息,但不是指定的媒体。
(5)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且不依法评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相关规定非常明确,必须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抽取,但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的问题仍然存在。
(6)不依法订立和执行合同。雅府发[2007]20号文件对设计变更、新增工程量的确认、合同管理、工程决算管理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但现在业主单位仍然存在以隐蔽工程追加投资,造成工程量增加,工程结算大大超过中标价。另一种情况,不是招标人意中企业中标后千方百计刁难,合同谈判阶段设定苛刻条件,逼迫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违规签订补充合同等等。
2、招投标当事人相互串通,操纵招标结果。招投标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投标人低价抢标、挂靠投标,有的甚至与设计院、招标公司勾结,操纵招标结果,用合法的招标程序套取国家资金。
(1)业主、招标代理机构人为控制投标人。划分小标段,让较大企业感觉不值得参与或隐匿一些项目,人为造成漏项,少报多建;更有甚者串通招标代理机构人为控制竞争者,找很多理由和借口让投标企业来回跑最终报不上名,使投标形不成充分竞争。
(2)业主、招标代理机构为特定企业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有规范文本,省上去年为进一步规范文本下发了《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但在执行中业主、招标代理机构经常修改实质性条款,招标文件中明显带有倾向性、唯一性,更有甚者直接指定品牌,达到为特定企业或特定产品量身定做。
(3)业主、招标代理机构违规设定评标办法。有利于意中投标企业的分项设定高分值,反之设定低分值;模糊评标办法,只有定性的评判,没有定量的评分标准,以便业主灵活操作,想保护谁就保护谁;事先不公布评标办法,待开标后因势而为,或开标后再增加评标办法;有的招标人或中介机构甚至买通或授意评标专家按其意图写出评标报告。
(4)投标企业串标、围标。一些投标企业相互串通,彼此达成协议,轮流坐庄中标或借用资质进行围标,损害投资人利益,使招投标流于形式。投标企业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现象也较为突出。还有的投标企业恶意低价中标后,找各种理由拖延工期,手段、性质都非常恶劣,以达到变更工程追加投资增大利润空间的目的。
(5)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一是违规降低收费标准。有的中介机构为了承揽业务,违规降低收费标准,并与项目业主订立阴阳合同,扰乱招投标市场。二是违规操纵招标结果。有的“中介不中”,暗中为招标人规避招标、肢解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出谋划策;有的与投标人相互串通,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限制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有的擅自越权,对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