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过程业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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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程业务核算:电子讲义
企业经过了产品生产过程,生产出符合要求、可供对外销售的产品,形成了 商品存货,接下来就要进入销售过程。 通过销售过程,将生产出来的产品销售 出去,实现它们的价值。销售过程是企业经营过程的最后一个阶段。产品制造企 业在销售过程中,通过销售产品,按照销售价格收取产品价款,形成商品销售收 入,在销售过程中结转的商品销售成本,以及发生的运输、包装、广告等销售费 用,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销售税金等都应该从销售收入中得到补 偿,补偿之后的差额即为企业销售商品的业务成果即利润或亏损。企业在销售过 程中除了发生销售商品、自制半成品以及提供工业性劳务等业务,即主营业务外, 还可能发生一些其他业务,如销售材料、出租包装物、出租固定资产等,所以我 们在这一节中主要介绍企业主营业务收支和其他业务收支的核算内容。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当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 义务时,为了使企业分摊至每一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能够反映其因向客户转 让已承诺的相关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 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 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单独售 价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综合分析控制权转移的迹象,判 断其转移时点:(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2)企业已将该商品 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4)企业 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6)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一、主营业务收支 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包括销售商品、自制半成品、代制品、代修品以及提供 劳务等。主营业务核算的主要内容就是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与计量、主营业务成 本的计算与结转、销售费用的发生与归集、税金的计算与缴纳以及货款的收回等。 我们在这一个部分里主要介绍主营业务中商品销售业务的核算内容,包括商品销 售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商品销售成本的计算与结转以及销售税金的计算和缴纳等 内容。 销售过程的核算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销售收入的确认与计量的问题。收入的 确认实际上就是解决收入在什么时间入账的问题,而收入的计量就是收入以多大 的金额入账的问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 求,根据收入实现原则加以确认与计量。由于商品销售收入是企业收入的重要组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 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如增值税、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 项等不计入交易价格,而是作为负债进行处理。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以 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 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 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须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 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 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以下的承诺可作为单项履约义务:(1)企业向客户 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者商品或服务的组合)的承诺。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一是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 者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二是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 的承诺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2)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 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企业应当将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 同的一系列商品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企业在确认和计量收入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判断依据与流程。根据收入准则第 9 条的要求,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 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具体分为以下五个步骤: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确认收入:(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 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 相关的权利和义务;(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4) 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 或金额;(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第五步,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 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首
先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 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 认收入,企业在确定履约进度时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 恰当的履约进度。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 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 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 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成部分,作为企业经营业绩的重要表现形式,对商品销售收入到底应该如何确认 和计量,直接关系到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能否得到准确报告的问题。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 7 月 5 日,财会〔2017〕 22 号)的要求,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 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这里的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 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这里的客户是指与企业 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并支付对价的一方。取得相 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也包 括有能力阻止其他方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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