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宪法诉讼之三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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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诉讼法-外国刑事诉讼制度总结

外国诉讼法-外国刑事诉讼制度总结

• 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 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 神明裁判
– 对神宣誓、水审、火审、决斗、卜筮是神示证据制度 对神宣誓、水审、火审、决斗、 中典型的神意表达方式
外国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和法定证据制度
• 纠问世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 纠问世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 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 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 和审判的诉讼制度。其主要特点有: 和审判的诉讼制度。其主要特点有:
外国近现代辩论式诉讼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 • 较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变革在于: 较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变革在于:
起诉与审判职能分开, 起诉与审判职能分开,实行不告不理 实行无罪推定原则 控诉、辩护、 控诉、辩护、审判三角分立 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差异, 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差异,大陆法系国家和 英美法系国家各自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诉讼 制度( 制度(续)
两大法系刑事诉讼模式
• 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诉讼”, 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诉讼” 又称“审问制” 又称“审问制”(Inquisitorial system) )
– 注重发挥侦查机关、检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形式诉 注重发挥侦查机关、 讼中的职权作用, 讼中的职权作用,特别是法官在审判中的主动指挥 作用
外国刑事诉讼法讲授结构
– 外国刑事诉讼法比较概述
外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机关 外国通用刑事诉讼原则 外国刑事诉讼制度 外国刑事诉讼的模式
– 大陆法系刑事诉讼法
典型国家的刑事诉讼法( 国 典型国家的刑事诉讼法(1-2国)
– 英美法系刑事诉讼法
典型国家的刑事诉讼法( 国 典型国家的刑事诉讼法(1-2国)
外国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英美宪政机制辨析

英美宪政机制辨析

英美宪政机制辨析作者:徐仲平来源:《商情》2013年第05期【摘要】作为英美法系中最重要的代表,英国和美国在宪政上同根同源,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不同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也使它们形成了有别于对方的宪政模式。

【关键词】宪政制度辨析一、英美宪法形式英国的宪法是典型的“柔性宪法”:不是在某个时刻“制定”出来的,而是在数百年间渐积生成的;它不是囊括在一个成文的法典中,而是散见于一些宪法性历史文件、议会制定法、判例和惯例中。

故而这种“根本法”与普通法没有形式上的区别,内容也灵活多变。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

美国宪法自1787年颁布,沿用至今。

它以自然法学思想和汉密尔顿、麦迪逊等人的宪政理论为基础勾画了美国社会基本的政治和经济制度。

二百多年来,美国宪法增加了27条修正案,作了27次修改和补充。

更重要的是,它的基本原则、价值观在二百多年来始终没有改变,而是反复得到重申或强调,具有极高的稳定性。

二、英美违宪审查制度(一)英国违宪审查制度英国的违宪审查模式是立法机关审查模式。

英国奉行议会主权原则和议会至上理念,从来没有严格实行过三权分立的制度。

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并且这种权力被认为是与生俱来的,无需任何人、任何机关的授权,甚至也不需要宪法的授权。

英国违宪审查的主体也非议会莫属,因为任何人、任何机关不得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无效,亦无权限制国会立法权,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适用国会通过的法律,只有国会自己能够修改和废止原有法律。

法院的权力并不是来自于一部宪法,法院要受议会立法的制约,要服从议会制定的法律,这样它就当然无权监督议会的制定法。

但在英国的授权立法上,法院是有权审查的,法院可以对授权立法是否合宪,是否符合授权的目的、范围以及授权立法是否越权等做出判决。

英国议会的宪法监督范围包括监督内容的所有方面,例如制定宪法性法律、对宪法性法律进行修改、审查普通法律和授权立法是否违宪,监督宪法性法律、判例和惯例得到很好的实施等等。

外国宪法考点总结

外国宪法考点总结

1日本国体:君主国;政体:君主立宪制;结构形式:单一制;政党制度:多党制美国国体:共和国;政体:总统制;结构形式:联邦制;政党制度:两党制英国国体:君主国;政体:君主立宪制;结构形式:联邦制;政党制度:两党制俄国国体:共和国;政体:总统制;结构形式:联邦制;政党制度:多党制2 法德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当前,违宪审查机构的专门化,已成为西方违宪审查制度发展的趋势。

法国和德国是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的典型代表。

两国同属大陆法系,但由于历史传统、基本国情以及政治理念的不同,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制度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制度存在着诸多差异。

历史渊源和理论依据的比较专门机构违宪审查制度的渊源始于法国。

法国这种宪法监督模式的理论基础是西哀耶斯的学说。

西哀耶斯分析了司法审查制度模式的弊端,认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互相纠葛,设立一个专门行使审查权的机构就可以避免种种弊端。

二战后,德国确立了专门保障宪法实施的机构———宪法法院。

1949年《波恩基本法》及1951年《联邦宪法法院法》相继颁布,以宪法法院为违宪审查专门机构制度在德国最终确立。

德国这种违宪审查模式的理论基础是凯尔森的学说。

他最早提出设立宪法法院作为宪法监督和保障的专门机构。

他认为:只有将宪法监督权委托给立法机关以外的一个机关行使时,才能有效地保证宪法的实施;宪法监督权可由“专为这一目的而成立的特殊机关”即“宪法法院”行使。

违宪审查机构的比较法国以宪法委员会作为违宪审查机构,各项法律在颁布以前都要提交宪法委员会作合宪审查;德国则以宪法法院作为违宪审查机构,它有权对法规进行抽象审查和具体审查,此外还受理宪法控诉案件。

从性质上看,法国宪法委员会不属于司法机关,而是政治代表机构,德国宪法法院则具有纯司法机构性质。

法国宪法委员会进行预防性审查,即各项法律在颁布之前都要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以裁决其是否符合宪法,这种违宪审查权实质上属于国家立法权而非司法权。

德国宪法法院行使的违宪审查权正具备了上述司法权的特征。

英美法系刑事诉讼的特点

英美法系刑事诉讼的特点

英美法系刑事诉讼‎的特点英美法系‎的诉讼模式为对抗‎制诉讼模式,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辩论主义”‎诉讼,“竞争主义‎”诉讼,它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

英‎美法系将调查证据‎的任务交给控、辩‎双方,法官则被要‎求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自我克制,以保‎持客观中立。

英美‎法系的庭审中,法‎官不是运动员而是‎裁判,他们不主动‎提供证据、发表见‎解,而是客观、中‎立的听取控、辩双‎方的发言。

(从《‎费城故事》可以看‎出,法官在庭审时‎几乎很少说话)‎英美法系的这一特‎征与大陆法系有很‎大不同。

大陆法系‎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由法官来推进‎诉讼过程。

法官通‎常会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在庭审时‎他们可以主动询问‎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证明方法。

‎中国的诉讼制度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不太相同。

整‎体上看,中国的诉‎讼制度更接近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它通常也是‎由控辩双方进行对‎抗的。

但在中国的‎刑事审判中,法官‎并不是完全的裁判‎者,法院仍享有案‎件事实、证据的核‎实调查权,审判人‎员也有权审讯被告‎人、询问鉴定人和‎证人,有权宣布休‎庭采取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或冻结等方式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因此,中国的诉‎讼制度中,法官并‎不被要求自我克制‎,他们对控、辩双‎方的证据不满时,‎可以自己去调查取‎证。

2.英美法‎系案件实施的发现‎委诸于控诉方和辩‎护方的举证和辩论‎,在法庭调查中实‎行交叉询问制度。

‎交叉询问是一个控‎、辩双方的博弈。

‎通过双方交换进行‎举证、质证,可以‎发现有疑点的证据‎、去伪存真,还可‎以推动诉讼的进行‎。

一个好的律师‎会很好的利用交叉‎询问这个环节,他‎们往往会通过寻找‎检方证据不完美的‎地方来让陪审团产‎生怀疑。

英美法系‎对判处有罪的要求‎是超越合理怀疑,‎也就是非常完美的‎证据,检方的任何‎一点小疏忽都可能‎会改变陪审团的看‎法。

宪法三种形式分类的标准和定义

宪法三种形式分类的标准和定义

宪法三种形式分类的标准和定义
宪法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和形式进行分类。

以下是三种常见的宪法形式分类及其定义:
1. 正式宪法(Codified Constitution):正式宪法是指以明确的文字形式编纂成册、经过特定的程序通过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它通常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基本权利和法律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正式宪法往往由立法机构制定,并需要经过特定的修订程序才能进行修改。

2. 非正式宪法(Uncodified Constitution):非正式宪法指的是没有以一部明确的文书形式固定下来的宪法。

这种宪法主要依赖于习惯、先例和传统等非法律文件来规范国家的政治和权力运行。

非正式宪法的内容可能包括历史上的重要法案、司法判决、政治实践和国家传统等。

非正式宪法的修改通常更具灵活性,无需像正式宪法那样经过严格的修订程序。

3. 单一宪法(Unitary Constitution)与联邦宪法(Federal Constitution):单一宪法是指国家权力集中、各级政府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的宪法形式。

在单一宪法下,中央政府具有最高权力,地方政府的权力可以被中央政府调整或撤销。

联邦宪法则是指国家政权分
散、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拥有独立的权力范围的宪法形式。

联邦宪法规定了中央政府和各个地方政府之间权力的分配和行使方式。

这些分类标准和定义有助于了解不同国家宪法的特点和运作机制。

然而,请注意,实际上的宪法形式可能会有一定的交叉和变化,因为每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法律传统都各有特色。

美国违宪制度

美国违宪制度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研究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包括制定违宪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违宪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由于我主要是论述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而美国是由法院掌握并行使这一权力,因此,违宪审查在针对美国这一特殊国家是又称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是指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的补救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是美国宪政制度发展和完善的体现,是其整个国家制度即三权制衡体系中关键的一环,是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的有效机制,也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世界各国为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保障公民宪法权利,都确立了相应的宪法监督制度。

从监督主体划分,主要有三种模式:立法机关监督制、司法机关监督制、宪法法院监督制。

而现代意义的宪法监督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开创了由其审查联邦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的先例。

由于美国的宪法并没有规定由哪个机关部门行使这个权力,这就使得它的存在缺乏法理性的支持。

但是,在美国这种独特的三权分立的体制中,最适合的就是法院。

不过,有的学者及官员并不是这样认为,1825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大法官吉布森在“埃金诉劳布案”中就对司法审查的合法性提出了异议。

他认为,如果司法机关能够修改宪法,纠正立法机关的错误,那么,他无疑是在篡夺立法机关的权力,而这是缺乏宪法依据的。

目前,司法审查权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通过而选拔出来的法官行使的。

尽管法律上要求法官在被任命后,要放弃党派的身份,不被党派所持的政治理念所左右。

但是,现实中的情况却不是如此,法官判案不仅受到总统以及利益集团的影响,最主要的是受法官本人的政治立场和观点影响,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哲学理念,在解释宪法时所掌握的尺度就存在差别。

英美宪法-英美宪法监督模式比较分析

英美宪法-英美宪法监督模式比较分析

英美宪法-英美宪法监督模式比较分析^p1 导言宪法自问世以来,极大的推动了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

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它是诸法中最具权威性的社会规范。

宪法及其实施的状况是衡量一个民主国家的法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

然而宪法本身并不能自动实施,再好的宪法,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监督体系和制度,也无非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不能兑现的空头支票。

为了保证宪法的准确、有效实施,世界各国都相继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宪法监督制度。

所谓的宪法监督模式是指在宪法监督理论的指导下,有宪法监督主体、内容、原则、方式和方法等形成的可供人们理解,把握和仿效的固定模式。

[1]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的宪法监督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是由立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议会型宪法监督模式。

此种宪法监督制度以英国为代表。

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各种宪法性文件。

任何一部法律如果违宪,议会有权修改或废止。

第二,是由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普通法院型宪法监督模式。

此种宪法监督制度以美国为代表,由最高法院通过对法律的违宪性审查来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三,是由专门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的宪法法院型监督模式。

以德国,奥地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

宪法法院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一般以抽象的方式进行。

当一个宪法法院法官宣布某一法律违宪的时候,就等于废除了该项法律。

其中,英国和美国在历史上是很有渊的两个国家,而且又都是传统的不成文法国家,同时又是世界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的国家,可是在宪法监督的道路上却走出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模式,通过对它们两种模式的比较分析^p ,可以从中吸取优秀积极的因素,同时也可以为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模式提供宝贵经验。

2 英美宪法监督模式异同点的比较分析^p英国和美国同属英美法系,但由于历史传统和政治体制的不同,两国建立了不同的宪法监督模式。

英国作为欧洲传统国家,深受卢梭社会论思想的影响,认为人民的意志即公意至高无上,国家主权只不过是公意的具体体现而已。

今年的外国宪法诉讼之三种模式

今年的外国宪法诉讼之三种模式

今年的外国宪法诉讼之三种模式宪法诉讼作为保障宪法实施和公民权利的重要机制,在不同国家呈现出多样的模式。

今年,通过对多个国家的观察和研究,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三种具有代表性的外国宪法诉讼模式。

一、集中型宪法诉讼模式集中型宪法诉讼模式以德国为典型代表。

在这种模式下,宪法诉讼的权力高度集中于一个专门的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具有独特的地位和权威,独立于普通的司法体系。

德国的宪法法院由两个审判庭组成,每个审判庭都由若干名法官构成。

这些法官通常具备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司法经验。

他们的职责是审查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

在案件受理方面,德国宪法法院采取了较为严格的筛选机制。

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案件才会被受理。

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宪法法院能够集中精力处理那些具有重大宪法意义的案件。

当宪法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时,它会依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对争议的法律或行为进行深入的分析和判断。

如果认定某项法律或行为违反了宪法,宪法法院有权作出相应的裁决,包括宣布其无效。

这种集中型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确保宪法解释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避免不同法院对宪法的理解和适用出现分歧。

同时,由于宪法法院的专业性和独立性,能够有效地保障宪法的实施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然而,这种模式也存在一定的挑战。

例如,宪法法院的权力相对集中,可能会引发对其权力制衡的担忧。

此外,严格的案件受理标准可能导致一些具有宪法争议的问题无法及时得到解决。

二、分散型宪法诉讼模式与集中型模式相对应的是分散型宪法诉讼模式,美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

在美国,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对所涉及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这被称为“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的各级法院,从联邦法院到州法院,都有权在其审理的案件中进行宪法审查。

当当事人认为某项法律侵犯了其依据宪法所享有的权利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宪法诉讼请求。

在审查标准上,美国法院通常遵循“合理性审查”“中度审查”和“严格审查”等原则。

外国法制史多选

外国法制史多选

多选题:1、按1787年美国宪法,赋予联邦的权力包括( )等。

A.管理对外贸易B.发行货币D.宣战、媾和E.专利权2、美国是最早建立下列哪些制度的国家()B.违宪审查制C.反托拉斯法D.联邦制3、美国著名的反托拉斯法有()A.谢尔曼法B.克莱顿法C.联邦贸易委员会法4、为了促进法律的统一化和系统化,美国法学会编纂了一种模范法典或标准法典,供各州立法、司法时参考,其中包括( )。

B.《模范刑事诉讼法典》C.《模范证据法典》D.《模范刑法典》5、随着历史的发展,美国国家结构演变的总趋势是( )。

C.联邦权力扩大D.各州权力削弱6、下列关于美国刑法表述正确的有()A.一般将罪行分为重罪和轻罪B.每类罪行按其严重程度划分为不同等级D.广泛适用“保护观察”措施E.数罪并罚采取相加原则7、请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主要特点是()A.适用范围与传统商法典不同B.以买卖为中心,只涉及动产交易C.灵活实用,突破了普通法的许多传统原则D.可由普通法、衡平法和判例来补充8、美国宪法主要的修改方式有()A.宪法修正案B.宪法解释C.国会制定的宪法性法律9、法国《人权宣言》宣布了人权、公民权的一些原则,它们是()。

A.平等B.财产C.安全D.反抗压迫10、1791年法国宪法把公民划分为两个等级,他们是( )。

A.消极公民B.积极公民11、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渊源有( )。

A.罗马法B.习惯法C.前国王政府法令E.革命时期立法12、1810年法国刑法典把犯罪分为( )。

B.重罪C.轻罪D.违警罪13、1810年法国刑法典关于各罪名的规定中,有的罪直接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它们是( )。

C.流氓罪D.乞丐罪14、在法国封建制法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历经了哪三个时期()。

A.以习惯法为主时期B.习惯法成文化时期D.王室立法时期1、德国统一前存在一种基本上适用于全德的普通法,它包括( )。

A.罗马法B.习惯法C.教会法D.帝国的某些法令2、1850年颁布的《普鲁士宪法》在制定时曾参照了( )。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一个基于宪法的三权分立制度,由联邦和各州的法院系统组成。

这个制度保障了法律的适用和公正的施行,确保了公民的权利和平等的保护。

美国的司法制度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面。

联邦法院系统由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是最高权力机构,由九位大法官组成,负责解释法律和宪法,并对上级法院裁决进行审查。

巡回上诉法院是联邦上诉的最高审判机构,负责处理各种上诉案件。

地方法院是最底层的联邦法院,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由州最高法院、中级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州最高法院负责审理上诉,解释州法律和宪法。

中级上诉法院是州级的最高审判机构,处理较低法院的上诉案件。

地方法院是最底层的州级法院,处理各种刑事和民事案件。

美国的司法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1. 独立性:美国的司法系统相对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法官在决案时不受政治或经济压力的影响。

这保证了公正和透明的审判过程。

2. 公众参与: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陪审团的参与非常重要。

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他们代表公众的利益,在审理案件时提供公正的意见和判断。

3. 法治原则:美国司法制度强调法治原则,也就是以法律为基础,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司法机构负责执行和解释法律,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司法程序。

4. 上诉制度:美国的司法制度采用上诉制度,允许当事人对判决进行上诉,以确保司法错误得到纠正。

这保证了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程序和结果。

5. 公平审判权:美国的司法制度保障了每个人的公平审判权,包括被告和原告双方。

法官和陪审团必须在法律和证据的基础上做出裁决,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判决和刑罚。

然而,美国的司法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挑战。

一些批评认为,司法系统的运作不那么高效,审判过程可能过长,导致公民权利的保护受到威胁。

此外,司法制度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平等和歧视现象,需要进一步改进。

总的来说,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法治保障,确保了法律的适用和公正的施行。

合宪性审查的外国模式与中国选择

合宪性审查的外国模式与中国选择

门既无强制 、又无意志 ,而只有判断 ;而且为实 这一 设计 的权 威性 、中立性 、专业 性 和高效 率 。
施 其 判 断 亦 需 借 助 于 行 政 部 门 的 力 量 。”[21由 此
第 三种 制 度 形式 是 法 国 的创造 ,即宪法 委 员
可见 ,美 国式司法审查制度是建立在 良好法治传 会 制 度 ,这 是 一种 十 分 独特 的合 宪性 审 查 模 式 。
2018.01 1瓣 岍
THEORETICAL HORIZON民 主与 法 治
那么 ,为什么大法官说 了算 ?这有两个很 重 根 据 凯 尔 森 的设 想 ,德 国 宪 法 法 院实 行 集 中 审
要的原因。其 一是英美法治 的传统 ,所有 的法律 查 ,既 可 以针 对 正在 立 法过 程 中的法 律 草案 提 出
【中图分类号 】DF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8—1747(2018)01—0051—05
【DOI】10.19632/j.cnki.11-3953/a.2018.01.012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 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 , 政府 行为违 宪 。美 国建立此 制度 的历 史并不 久
实 质上 就 意 味着 解 释 宪法 、说 明宪 法 内涵 的大 权 也 是立 宪 主义 跨 越 式发 展 的重要 标 志 。
握在了这个机构 的手上。所 以,如何设计合竞 I生
在美 国,法 院是很有权威的机构 ,联邦最高
审查 的制度形式 ,特别是把合宪性审查的权力交 法 院尤其如此 。无论是政党 、政治人物 ,还是普
政策和行政行为等 的方式。它是一种重要的政治 官在 1803年 的 “马伯里诉麦迪 逊案” 中创造 性

美国民事诉讼介绍

美国民事诉讼介绍

美国民事诉讼介绍A. 诉讼程序在美国,民事诉讼是一种对抗性的和公开的程序。

双方当事人提起和进行诉讼,向对方以及非诉讼当事人取得信息以证明各自的诉讼请求或答辩理由,并在公开审判中向法院或陪审团提供证据和理由。

法院作为裁判员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争议。

在要求陪审团参加的审判中,由陪审团对案件事实争议进行裁决;不要求陪审团参加的审判,则由法院对事实争议进行裁议。

原则上,法院的审判程序都是向公众公开的,但法院为保护当事人的秘密而命令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B. 美国的法院制度美国的五十个州各有两套不同的法院系统: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

两套法院系统都受理民事案件。

1.联邦法院分布全美国,分为三个等级: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联邦法官由美国总统任命,享受终身制。

联邦法院能审理由美国宪法和国会法案明文规定的争议,包括"多元性" ("diversity") 案件,例如美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之间的争议。

2.州法院五十个州各有自己的州法院系统,各州内的法院分为不同的等级。

州法院法官或者任命或者选举产生,取决于各州自己采用的方式。

州法院可以受理对当事人有属人管辖权的任何案件,除非联邦法院对争议事项拥有排他的管辖权。

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拥有各自的民事程序规则,包括了民事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性问题。

大多数州的民事诉讼规则是以《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简称"《联邦规则》",) 为蓝本制定的。

本大纲即以联邦规则为依据。

3.哪些法院最有可能受理牵涉中国被告的争议?对中国被告提起的诉讼,一般既可以在州法院也可以在联邦法院起诉。

通常是由原告选择在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可以选择在地方性的法院,通常是州法院。

在某些情沉下,中国被告可以将案件从州法院转移至联邦法院。

这是因为联邦法官通常被认为较之州法院法官更为公允,并且,联邦法院多位于大城市,从而陪审团成员可以从一个较大的和更广泛的社区背景之中选择出来。

今年的外国宪法诉讼之三种模式

今年的外国宪法诉讼之三种模式

今年的外国宪法诉讼之三种模式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各国的宪法制度和实践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宪法诉讼作为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机制,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模式和特点。

今年,通过对多个国家的观察和研究,我们可以总结出外国宪法诉讼的三种主要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普通法院审查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有权对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

以美国为例,其司法审查制度就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确立了司法审查的权威性。

在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最高法院首次行使了司法审查权,宣布国会的一项立法违宪。

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将宪法审查融入日常的司法实践中,使宪法的实施更加贴近民众的生活。

然而,其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

由于普通法院的法官并非专门从事宪法审查工作,可能在宪法理解和解释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判决的不一致性。

此外,这种分散式的审查可能会影响宪法审查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第二种模式是专门宪法法院审查模式。

一些国家设立了专门的宪法法院,负责对宪法问题进行审查。

德国的宪法法院就是其中的佼佼者。

宪法法院具有独立的地位和权威,其成员通常由具有深厚法律造诣和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士组成。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集中专业力量进行宪法审查,确保审查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宪法法院可以对各类宪法争议进行权威性的裁决,为国家的宪法秩序提供稳定的保障。

但与此同时,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需要较高的制度成本和资源投入,而且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与普通司法体系产生权力分配上的争议。

第三种模式是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

法国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

宪法委员会主要在法律颁布之前对其进行合宪性审查,以预防违宪法律的出台。

这种事先审查的方式能够有效地避免违宪法律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然而,其审查范围相对较窄,主要集中在法律层面,对于具体的案件审查相对较少。

这三种模式在实践中各有优劣,反映了不同国家的历史、文化、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的差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19—1949,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制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
动法律,各级人民政府的司法审判不再援引其条文 195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1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通过,自1980
獬豸
2、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
A.中央司法机构 先秦:士、司寇 周代: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汉代:廷尉、大理寺 隋唐:刑部、大理寺、御史台 宋代:刑部、大理寺、审刑院 元代:刑部 明代:刑部、督察院、大理寺
B.地方司法机构 周代:乡士、遂士、县士、方士、讶士 秦汉:郡设决曹吏,县设县丞 三国两晋南北朝:州设刺史或州牧,郡设郡
2、外国近现代的刑事诉讼立法
法国: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规定了以下刑事诉讼原则: 不得任意捕人、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反对酷刑。1804年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采职权主义诉讼程序,起诉、预 审、审判职权分立,依重罪、轻罪、违警罪分设法院,确立内 心确信的证据制度
意大利:1865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无罪推定,自由 心证,陪审制度;1930年(二战时)颁布第三部《刑事诉讼 法典》,强化了检控机关的权力,对被告人的权利则严格限制
俄罗斯:1991年对《刑事诉讼法典》 不断进行修改,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聘 请辩护人,同时还借鉴了美国的辩诉交 易制度和其他国家的简易程序制度
联合国: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 言》,1966年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 权利国际公约》:权利平等、司法补救、 生命权的保障、禁止酷刑、独立公正审 判、辩护权、未成年人特别保障、无罪 推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刑事赔偿

外国宪法诉讼之三种模式

外国宪法诉讼之三种模式

外国宪法诉讼之三种模式宪法诉讼作为保障宪法实施和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手段,在不同国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模式。

以下将详细介绍外国宪法诉讼的三种主要模式。

一、美国式的普通法院审查模式美国是普通法院审查模式的典型代表。

在美国,各级普通法院都有权审查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

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宪法诉讼与普通的司法程序紧密结合,公民在具体的案件中可以直接主张相关法律或行政行为违反宪法。

美国的普通法院审查模式具有以下几个显著优势。

首先,它能够使宪法的实施与具体的法律纠纷解决紧密相连,通过日常的司法实践保障宪法的权威。

其次,由于各级法院都能参与,宪法审查的范围广泛,能够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再者,普通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较为准确地判断宪法问题。

然而,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比如,由于缺乏统一的审查标准,不同法院之间的判决可能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此外,普通法院审查可能会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德国式的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德国采用了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即设立宪法法院来专门负责审查法律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

德国宪法法院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其成员由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高尚品德的人士组成,能够确保审查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宪法法院的审查范围广泛,包括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以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等。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集中专业力量进行宪法审查,提高审查的效率和质量。

宪法法院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有助于保障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同时,由于其专门性,能够形成相对统一的审查标准和原则。

不过,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可能会导致宪法法院权力过大,影响权力制衡。

此外,设立专门机关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法国式的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法国的宪法诉讼主要通过宪法委员会来进行。

宪法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其成员由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任命。

外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3篇)

外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为了追究犯罪、惩罚犯罪人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同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各有特色,以下将概述一些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定。

一、美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美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较为复杂,主要由宪法、联邦法、州法和地方法规组成。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美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1. 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了“不得无理搜查和扣押”,保护公民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权利。

2. 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了“不得自证其罪”,即不得强迫被告人在法庭上自证有罪。

3. 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包括获得公正审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

4.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联邦法院的刑事诉讼程序。

5. 州刑事诉讼法:各州有自己的刑事诉讼法律,但基本原则与联邦法律类似。

二、英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英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以普通法为主,以下是一些主要的英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1. 《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规定了警察的搜查权、逮捕权和证据收集程序。

2. 《1994年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规定了刑事审判程序、被告的权利和证据规则。

3. 《2003年刑事司法法》: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包括加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三、德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德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主,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1. 《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证据规则。

2. 《德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如公正审判权、辩护权等。

3. 《德国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等。

四、法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法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主,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1.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证据规则。

2. 《法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如公正审判权、辩护权等。

3. 《法国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等。

外国法制

外国法制

根据古巴比伦法,享有完全权利的自由人(权利主体)是1根据古巴比伦法享有完全权利的自由人(权利主体)是( C阿维鲁)。

2( 公元前3000年)左右,楔形文字法最初由西亚两河流域苏美尔人国家所制定3、《乌尔那姆法典》中可以辨认出的条文有(正文29条)4、楔形文字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奴隶法)5、《汉穆拉比法典》中一半左右条文的规定是关于(财产和契约)6 《汉穆拉比法典》的原文刻于(石柱上)7现在已知的人类最早的成文法典是( 乌尔纳姆法典)。

8、《乌尔那姆法典》的结构是(序言和正文)9、楔形文字法在结构上不包含的部分是(总则)、10、按《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伤害他人奴隶眼睛的赔偿原则同伤害他们的牛的眼睛相同,即应赔偿奴隶主人(奴隶身价的一半)。

11、古代印度出现最晚的宗教法是(印度教法)。

12、婆罗门教法的渊源中,以( 摩奴法典)为最著名。

13、《摩奴法典》的精髓是(刑罚制度14、被雅利安人视为“圣书”的是( 吠陀经典)。

)15、古印度的法典没有下面哪一部()18按伊斯兰教教义,穆斯林每天应进行( 5 )次礼拜。

19在伊斯兰法的渊源中,先知的言行及默示被称为(圣训)20、穆斯林履行“朝功”,朝圣的地方是( 麦加)21伊斯兰法最基本的法律渊源是(古兰经)22伊斯兰法在( 10世纪中期以后)进入了盲从时期23、《古兰经》关于女性亲属继承权的规定是( C继承数量为男性亲属的一半 )24、伊斯兰法在( 8世纪至10世纪中期)进入了全盛时期25、按伊斯兰法,背教罪的处刑是( 死刑)。

26、“陶片放逐法”是哪一次立法改革的内容(C克利斯提尼改革)27、公元前509年,古希腊克里斯提尼立法时建立的500人议事会,成为雅典重要的(行政机关)28、古希腊雅典,为民主制“宪法”的产生和民主政治形成奠定基础的改革是( 梭伦改革)。

1、古代楔形文字法典包括( A汉穆拉比法典CD)等。

2、楔形文字法的特点有(ABCD)3、下列判断哪些是错误的( A.古印度法中的“石柱法”是指摩奴法典BCD )4古印度种姓制度将全体居民划分为四个等级(种性),他们是( B婆罗门C刹帝利D吠舍)。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区别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区别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区别关键词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一、美国的令状主义模式1.令状主义模式概述令状主义,是指执行侦查职能的官员在执行逮捕、搜查、扣押、监听等强制侦查行为时,原则上必须有法官或其他中立的官员签发的令状才能进行的原则①。

1791年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

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被认为是美国令状主义原则确立的宪法依据。

2.令状主义模式的积极意义一方面,令状主义具有监督执法的意义,通过令状这一法定形式督促侦查机关只有在具备足够的法定材料,有了足够的怀疑以后才开展对涉案当事人的强制侦查措施,因为只有在具备“合理根据”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批准令状。

另一方面,它也具有保障人权的意义,相比由侦查机关单方面决定相对人的命运,中立第三方的法院的参与也有利于保障公民的人权,以避免侦查机关在决定有关事项时存在立场上的偏私。

3.令状主义模式的局限令状主义的局限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它可能被“形式化”,因为案件繁多,司法资源有限,再加之实际情况被侦查机关所挟持,呈现给法官的只是书面纸质的东西,法官难免由于无法了解真相而急急作出判断。

第二,签发令状这一程序只能进行事先的监督,而签发令状以后的情况法官无法掌控。

第三,针对令状本身的救济制度也需完善。

二、俄罗斯的司法审查模式1.司法审查模式的基本概况司法审查模式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院对侦查机关“强制处分”行为的决定权。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101条的规定,法院有权对包括羁押、延长羁押期限、停职、扣押财产、金钱处罚等在内的对当事人的权利具有比较严重的影响的强制处分行分作出裁定。

而其它强制处分行为可由侦查机关或法院决定。

二是法院受理对侦查机关人员行为的申诉②。

根据第123条和125条的规定,对于侦查中“可能损害刑事诉讼参加人宪法权利和自由”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参与人可以向审前调查进行地的法院提起对这些行为的司法审查。

宪法三阶层审查框架

宪法三阶层审查框架

宪法三阶层审查框架
1、以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典型代表是美国。

任何普通法院都可以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在这种模式下,由于司法是三权分立中的独立一部分,因此具有独立审查立法的权力。

而这种模式中的许多案例,是与判例法制度相适应的。

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公民手中。

2、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

违宪审查在英国的历史比美国还要长,尽管英国是世界上三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之一,但是早在君主立宪制度确立之初,《权利请愿书》与《权利法案》就明确表示,法律由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独立适用。

3、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国、俄罗斯、意大利、韩国等国的宪法法院。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就是“各组织法在公布前,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2)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2)

1.楔形文字法:指大约于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的两河流域及其毗邻地区的奴隶法律规范的总称.2.汉穆拉比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是目前所知的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竭力维护不平等的社会等级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利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伦社会的情况。

3.类比:指遇到的新问题,按照<古兰经>和圣训的相似规则处断,类似于近代法律中的类推原则.4.印度法系:指公元前10世纪至公元7世纪古印度遵从的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等宗教教规.教义的总和.5.贝壳放逐法:陶片放逐法是古希腊雅典等城邦实施的一项政治制度,由雅典政治家克里斯提尼于公元前510年左右创立,约公元前487年左右陶片放逐法才首次付诸实施。

雅典公民可以在陶片上写上那些不受欢迎人的名字,并通过投票表决将企图威胁雅典民主制度的政治人物予以政治放逐。

6.市民法: 也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

7.有夫权婚姻:也称“要式婚姻”,妻子完全处于夫权的支配下;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

8.采邑制度:为了削弱无偿占有大地产的地方势力,扭转王权的颓废,公元8世纪,法兰克王国的宫相查理.马特自上而下推行附加条件的土地分封制.9.陪审制度: 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陪审员,委派其参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独立于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度。

10.议会主权: 议会主权原则是指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议会立法不受限制,议会通过的法律其他机关不能进行审查,更不能加以否定,只有议会可以修改和否定。

11.对价:16世纪英国契约法中出现了特有的对价制度即一方为换取对方的诺言所付出的代价.12.独立宣言: 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了杰斐逊等人起草的<独立宣言>,代表北美13个殖民地对英国宣告独立.13.司法审查权: 又称违宪审查权,是指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如果认为违宪执行即可以拒绝,使其丧失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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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宪法诉讼之三种模式
凡实行法治的国家,无不建立宪法实施监督制度。

因这一制度实施的结果,多以裁判的方式作出,并常有两造当事人,所以又常称之为宪法诉讼制度,尽管有些活动并非真正的诉讼。

这种制度至少有三个共同特点:一是有一个或多个有组织的、专司宪法裁判之职的机构(包括普通法院);二是有广泛的宪法案件受理范围;三是有一套健全的程序制度。

由于各国的政治背景、历史发展、文化传统不同,其宪法实施监督制度也各有特色,但仍可归纳为五六种模式。

本文只择三种最主要者简要介绍。

普通法院模式
由普通法院进行合宪性审查,是出现最早、历史最长的宪法实施监督制度。

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制度的鼻祖是美国,始于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年)。

尽管这一先例的确定颇费一番周折,但其在世界法制史上的贡献是非凡的。

由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的国家多为普通法系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日本虽为大陆法系国家,但由于二战后美国对其制宪活动的绝对影响,其宪法中也明确规定了最高法院有违宪审查的
终审权力。

我国台湾地区目前也由普通司法机构司法院行使宪法解释权(同于违宪审查权)。

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权的来源,最早并不是来源于宪法的规定(指美国),而是法院“自授的”。

鉴于这一历史经验将法治带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一些国家将普通法院的这种权力以宪法形式确立下来。

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通常不是抽象地对法律条文进行审查,而是通过审理具体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实现对法律合宪性的审查。

因此,其程序与普通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程序基本相同。

当然,宪法和法律也为这一事关重大的诉讼设立了一些特别程序,如政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等。

宪法法院模式
20世纪20年代以后,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建立自己的宪法实施监督机制。

在审视了美国模式及本国国情以后,欧洲的奥地利、德国等国都建立了独立的宪法审查机构。

二战后的欧洲重建也包括了对法制的重建,更加完善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制度,便是欧洲大陆国家重建法制的成果之一。

德国宪法法院和法国宪法委员会,是两种主要的模式。

德国宪法法院属于联邦司法机构,与联邦众参两院、联邦总理、联邦总统同为宪法规定的联邦最高级别的机关。

宪法法院院长是继总统、总理、参众两院议长之后的联邦第五号人物,紧随其后的是宪法法院的其他法官。

宪法法院设有两个审判庭,每庭由1名庭长和7名法官组成。

这8名法官中,必须有3人是从联邦法院的法官中选举产生的。

16名宪法法院的法官中,一半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一半由联邦参议院选举产生,任期为12年,不得连任。

法官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8岁。

德国宪法法院法官的任职资格,包括三项:一是40岁以上;二是有被选举为联邦议会议员的资格;三是有德国法官法所规定的司法职位任职资格。

除从德国高等教育机构的教授中选出来,任宪法法院法官的可以继续当教授以外,其他法官不能兼任其他任何职务。

德国的宪法法院不仅审查私人因宪法性权利受到政府侵害而提起的诉讼,而且审理政府机关之间由于行使权力而引起的冲突;不仅审理权利受到侵害的人的申请,而且也审理与提请审查的法律无利害关系的申请人联邦或州政府或联邦议院三分之一议员的请求。

因为是司法机构,所以法院必须依申请审理案件,而不能依职权径行调查审理。

德国的宪法法院是根据联邦宪法设立的,其审理案件的范围也是由宪法明确规定的,主要包括下列几种:
宣布政党违宪:根据宪法规定,试图损害或推翻自由民主秩序、危害德国生存的政党是违宪的。

只有宪法法院才有权力根据联邦议会、联邦参议院或联邦政府的起诉,审查一个政党是否违宪。

联邦机构间的争议:联邦总统、联邦议会、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以及上述机构中,有法定独立权限的职能部门(包括议会的议员),都可以提起此类诉讼,但不包括行政机关、政府性公司、教会以及其他具有准公共性质的团体。

联邦与州之间的争议:这样的争议多是由于州实施联邦法律或联邦政府对州的监督问题引起的。

州政府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联邦政府则只能以其内阁的名义提起。

宪法法院还审查州与州之间、一州之内无其他救济途径的其他公法争议。

具体司法审查:具体司法审查是由普通的法律诉讼引发的。

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遇到了所适用的法律的合宪性问题,比如发现有关的联邦或州法律违反联邦宪法,它必须中止审理,并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联邦宪法法院应允许
联邦最高机构或州政府进入诉讼,也应给予前一个普通诉讼中的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的机会。

抽象司法审查:联邦、州政府或联邦议会三分之一的议员,可以任何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联邦或州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在抽象审查中,宪法法院所做的是对法律规范的“客观”裁决。

因为它并不审查个人权利也不审查官方机构的请求,它所做的只是宣布宪法的含义。

这样的请求一旦提出,未经法院允许则不能撤诉。

这一规定强化了司法独立,也使得法院可以在需要的时候为公共利益说话。

宪法性指控:上述几种情况都是由政府机构、议会团体或司法机构提起的诉讼,而宪法性指控恰恰相反。

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团体因其宪法权利受到政府的侵害,在穷尽了所有其他救济手段后,向宪法法院提起的诉讼。

联邦宪法法院95%的工作量,都是对这类案件的处理。

宪法委员会模式
与德国的宪法法院不同,法国宪法并未将宪法委员会所行使的权力,界定为司法权。

所以,法国的宪法委员会的性质不像德国的宪法法院那样一目了然。

但是,从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工作方式来看,它既
是一个司法机关因为它依申请审查法律的合宪性并做出裁决,同时也是一个宪法事务咨询机关因为它也根据总统的请求提供咨询意见。

法国宪法委员会由9人组成,每人任期9年,不得连任。

其中3名成员由总统任命,两院议长各任命3人。

前总统为宪法委员会当然成员。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与德国不同。

它不受理私人提起的诉讼,而只受理宪法规定的申请人提请的审查。

有权向宪法委员会请求合宪性审查的申请人包括:总理、议会两院的议长或者至少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院议员。

私人的宪法性权利受到了行政机关的侵害,应该到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政治性选举指总统和议员的选举事项提起的诉讼,由宪法委员会审理。

任何登记在册参加选举的选民,都有权对相关选举提出异议。

法国宪法委员会对宪法实施的审查范围,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审查颁布前的法律的合宪性:各种组织法在颁布以前,由总理提交宪法委员会对其合宪性进行审查。

议会两院的规则,则由两院的议长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

其他法律颁布前或者在国际条约批准前,由总统、总理或两院中的任何一位议长或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
议院议员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

如果国际条约与宪法不符,则必须在修改宪法后,才可授权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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