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六章 行政立法
第六章行政立法案例导入:南京江宁区美亭化工厂长杨春庭于2003年3月接到通知,该化工厂要拆迁,但在补偿数量上存在严重分歧,原因在于双方所依据的法律根据不同,政府根据1996年发布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应补偿130万,而原告杨春庭根据现行的《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应得到补偿是400多万。
经研究发现,1996年发布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被媒体称之为地方政府规章)是依据1996年3月《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的,然而该办法已于2000年3月废止。
上面提到的南京市的有关规章是根据2000年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
原告于2003年4月23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之诉,状告南京市江宁区政府不按上位法规及时修改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致使自己损失惨重。
南京市中院依据有关规定将此案移交江宁区法院审理,2003年5月26日江宁区人民法院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并于2003年6月12日作出裁定,驳回起诉。
理由是政府发布的1996年《江宁县城镇房屋差遣管理办法》是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被行政诉讼法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同时向江宁区政府提出司法建议。
[1]由于该案件被定位于“首例”,近来多被媒体关注,更重要的原因是该案涉及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行政立法已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点,行政不作为也是行政法学的新领域,所以对行政立法不作为的研究会给中国法治建设以深远的影响。
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该案:行政机关有立法权吗?权力与责任有什么关系?行政立法的特征和形式是什么?行政立法如何控制?第一节行政立法概念一、行政立法的含义(一)概念广义——泛指行政性质的立法。
凡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并发布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
狭义——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即行政机关立法。
本文采用狭义,即行政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范文(4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范文指国家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发布、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的法律法规。
以下为一般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1. 制定程序规定:规定了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和程序要求,包括征求意见、审查合法性、报请批准等程序。
2. 内容要求规定: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求,包括文件的层次分类、文号命名、格式规范等。
3. 信息公开规定: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方式和公开时限,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及时公开文件内容,保障公众知情权。
4. 执行和监督管理规定: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责任和监督机构的职责。
5. 修订和废止规定: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废止程序和要求,保证文件的及时更新和废止,避免过时文件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规定需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查阅。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公务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____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用语应当规范、简洁、准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律审核、审议决定、附署、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范本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范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和登记第四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和宣布第五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废止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制定和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为明确行政行为目标、标准、程序和方法制定的文件,具有普遍适用性,不直接对公民法律权益产生具体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坚持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公正公平、效率高效和服务为本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化、国际化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动态管理、综合管理的原则,注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经过立法授权或者依据授权法律进行。
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经过充分论证,确保真实、准确、科学、合理。
第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合理确定行政标准和行政措施,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正、公平、合理,不得产生垄断、排斥、歧视等不正当限制。
第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持协调一致,防止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或者相悖。
第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注重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做法。
第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立健全制度化的征求意见机制。
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和登记第十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应当由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限的机关行使。
第十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批准程序,应当遵循分工协作、依法行政的原则。
行政立法的必要性及程序-课件讲解
行政立法的必要性及程序(2)行政立法的分类在我国,行政立法有两种主要类型,即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职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进行的立法活动。
职权立法权是与行政机关同时产生和存在的行政机关的固有职权,来自于宪法和组织法的明确赋权。
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行政法规。
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而进行的立法活动。
行政机关依据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或者决定获得授权,对相关问题行使行政立法权。
这是行政机关行使原来不属于它的立法权。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行政立法的必要性及程序为什么行政立法会从19世纪到20世纪初大量兴起,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数量日益增多作用日益凸显呢?行政立法有其现实的必要性。
首先,议会没有足够的时间对所有事项都进行立法。
当政府职能急剧膨胀,需要大量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
议会由于时间所限,不可能对所有行政管理的领域和事项都进行立法调整。
法律制定所需的时间太长,而社会对法律规范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并非所有的法律规范都由立法机关来制定。
其次,对于一些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事项,议会没有能力立法。
议员多为政治家,对于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事项,根本没有能力制定法律进行规范。
而行政机关由于经常对这些领域进行管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第三,行政立法比法律更加灵活,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
由于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已经制定的法律日益显露出不足与缺陷,议会不可能经常修法,这影响法律的稳定性。
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则更灵活,修改和变化可以快得多。
第四,议会立法不能照顾到地方特色。
在一个国家中,对有些事项,可以通过法律统一调整。
有些事项,特别是地方事务,需要各地因地制宜地进行规范。
2024年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什么是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具有普遍规范性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过程。
行政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具体的实践中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行政立法的主要特征是有行政机关制定,具有规范性,而且适用范围广泛。
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既可以调整行政机关的工作,也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直接或间接的法律效果。
行政立法通常由政府行政部门、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机构等制定,在法律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但对政府的组织和职权的行使起着调整和规范的作用,也为社会各界提供了共同遵循的准则,制定合理的行政立法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管理、指导、促进或保护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它通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行政对象进行管理和指导,达到监管和规范的目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进行规范的一种手段。
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建设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设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为了规范建设行为,保护环境资源,制定的具有规范性的文件,如土地规划和建设方案等。
经济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济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为规范经济活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的具有规范性的文件,如价格管理、财政管理、金融管理、投资管理等。
行政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为规范行政管理、维护公众利益而制定的具有规范性的文件,如普通使用权、劳动保障等。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关系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虽然不同,但是相互关联,互相补充。
行政规范性文件通常是在行政立法的基础上制定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必须遵守行政立法的法律精神和原则,符合行政机关制定的职权,并且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在实际工作中,政府机关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该严格遵守法律原则,保证其合法、合理、适用和有效。
同时,行政机关应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全面、准确的宣传,让公众正确适用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
法院应当审查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上,人大代表 张世昌当场提交并宣读四川资阳不准律师接沱江污染 官司的“红头文件”。市场经济日益完善的今天,绝 大多数律师事务所早已不具国办性质,律师是“国家 的法律工作者”的观念也为人们所抛弃。那么,把律 师当作政府下属的幽灵何以又现身四川资阳市司法行 政部门“红头文件”当中?
外部监督
社会监督
司法监督
内部监督
2005年12月28日公布的新版《广州市行政规范性 文件管理规定》表明,2006年1月1日起对新发布 的红头文件实行“定期死亡”制度:新发布的红头 文件只在有效期内有效,过期立即作废,有效期从 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是全国首次对行 政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
湖南省于2005年8月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实 行备案审查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制定的“红头文件” 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 “红头文件”须报本级政府备案,由政府法制机构 进行审查,并对违法、不当文件依法予以纠正。
行政规范性文件
➢概念特征 ➢法律效力 ➢存在问题 ➢监督机制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 为了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制订的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措施等政 令。
在行政管理领域里的法律效力
对相对方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确定力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
在行政诉讼领域里的法律效力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并 且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 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求和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或者本局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辟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合用的公文。
第三条本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意见征求、审核审议、备案管理、文件公开、清理评估等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合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局的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管理等规定不合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本局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暂时性机构、协调性机构、内设机构以及不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现行的政策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七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
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且现行文件规定仍然合用的,原则上再也不制定内容重复或者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申报立项、调研起草、意见征求、审核、集体审议、发布等程序进行。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
05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的关系分析
行政立法对行政规范性的影响
行政立法是行政规范性的基础
01
行政立法为行政机关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使得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制定和实施具有合法性。
行政立法对行政规范性的约束
02
行政立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内容、效力等方面进
行规范和限制,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 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行政立法 具有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其制定程 序相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更加严格和 规范。而行政规范性文件虽然不具有 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但其制定程序 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确保其合法性和规范性。
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 须遵循合法、合理、科学、公正的原 则,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符合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符合行 政管理实际需要,要有利于提高行政 管理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案例二:某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
总结词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
详细描述
某市政府为了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制定了规范性文件。该文件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 、行政程序、行政处罚等内容,为行政机关提供了行为准则。在实施过程中,市政府通过监督检查、 评估反馈等方式,确保规范性文件得到有效执行,提高了行政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行政规范性的特点
权威性
约束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由行政机关制定并发布 的,具有法律效力,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 具有约束力,必须得到遵守和执行。
稳定性
灵活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旦制定并发布,其内容 一般较为稳定,不会频繁修改或废止。
论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区分标准
作者简介 :王留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本 文 系中国人 民大学 2017年度拔尖创新人 才培 育资助 计划成 果。王万华教授 、王贵松教授 、郭庆珠 教授 以及 黄 宇
骁博士对本 文的修 改提 出了宝贵意见 ,特 此感谢 。 ① 当前 ,我 国行政法学界 已经基本接 受了规 范性文件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区分,将前者视为 包含行政机关在 内的所有公权机关制定的普
关 键 词 :行 政 立法 ;行 政 规 范性文 件 ;程 序 区分标 准 ;合理 性 审查 中图 分类 号 :DF3 文 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 号 :1005—9512一(2018)06-0115-16
一 、 问题 的提 出
从概念上看 ,行政立法 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区分似乎总是 清晰 的。①通 常认为 ,静态意义 的行政 立法即指行政法规和规章 ,而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 ,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 除行政立法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 ,俗称“红头文件”。②然而在实践中,两者 的界 限却 总 是 引发难 题 。③一项 本应 通过 行政 立 法发 布 的规 则 最后 采 取 了规范 性 文 件 的形 式 ,④此 时其 在
论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区分标准
立法表决:立法机构对审查通过 的立法议案进行表决,表决通过 后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公布
立项:确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目标和计划 起草:由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负责起草文件 审查:对起草的文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审查 听证:在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组织听证
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符合比例原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行政立法具有普遍约束力,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具有反复适用的效力。
行政立法具有强制性,其内容包含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涉及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行政立法具有规范性,其内容涉及行政关系中的各种行为,包括具体行政 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
单击此处添加标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
单击此处添加标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法定权限、范围和程序制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 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也不得违法限制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单击此处添加标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经过合法性审查。
提出立法议案:由国务院各部门、 地方政府、立法机关提出立法议 案
立法听证:对于涉及面广、影响 较大的立法议案,需要进行听证, 广泛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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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审查:由专门的立法机构对 提出的议案进行审查,包括合法 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等 方面的审查
行政立法具有程序性,其制定和修改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 程序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讲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讲义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对特定范围的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约束力强制的规范性文件。
它的主要特征是以行政主体的命令、指导、批准或者决策的形式发布,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明确强制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领域,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不同特点和性质,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正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最高级别。
国务院依据法律授权,制定行政法规来对具体行政事务进行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
行政法规对于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约束力。
2.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的适用范围一般限于具体行政管理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3.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活动。
地方性法规对于当地的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约束力。
4.地方性规章:地方性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范围。
地方性规章的约束力相对较低,具体适用范围有限。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审查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审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立项: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前,需要进行立项,明确制定该文件的目的、依据、范围、主体等基本要素。
2.起草:行政机关根据立项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起草过程中需要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3.审批:起草完成后,行政机关需要进行内部审批。
审批程序一般包括初审、复审和最终审批,确保文件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4.公示:经过审批通过后,行政机关需要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公示。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0•【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行政机关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3年10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除政府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公布、备案、监督以及清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规范、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四)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全区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系统,提高备案审查效能。
第二章起草第七条下列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各级人民政府;(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三)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18•【字号】沪府办发〔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件制定主体第三章文件内容第四章文件制定程序第五章文件备案审查第六章文件评估和清理第七章监督和考核第八章附则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定标准)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予以认定。
行政机关制定的文件部分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应当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
行政机关制定文件应当区别内部管理事项和外部管理事项,不宜将内部管理事项在规范性文件中予以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评估、清理、监督、考核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部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加强对区政府、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开展考核。
区政府办公室或者区司法局负责本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并参照开展本区规范性文件工作考核。
市、区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一、引言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范围(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制定的决定、命令、通告、意见、通知等文件。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二)合理性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合理、公正,符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必要性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具有必要性,能够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不得随意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四)公开性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文件发布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一)调研起草行政机关应当对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充分的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起草文件草案。
(二)公开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应当将文件草案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文件,应当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听取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文件草案,不得提交审议。
(四)集体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
集体审议的形式可以是会议审议,也可以是传签审议。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治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省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发或者经其批准、同意,由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发布、备案、评估、清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对主管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应急预案、表彰奖惩、人事任免、财务管理、工作考核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二)维护法治统一;(三)权力和责任相一致;(四)精简和效能;(五)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六)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监督。
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同点
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同点范本一:一、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同点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领域中两种不同形式的法律文件,它们在某些方面存在一些相同点。
下面将从目的、法律效力和规范对象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目的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共同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它们都是为了补充法律的不足、解决实际问题而制定的。
通过制定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细化法律的原则和规定,使其更具体、可操作性。
二、法律效力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它们具有约束力,对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
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都可以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依据,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
三、规范对象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都是针对行政行为的制定的法律文件。
它们的规范对象都是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活动。
无论是立法还是规范性文件,都是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使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立法:指行政机关依照或利用立法程序制定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
2. 行政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为了规范和指导行政行为而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范本二:一、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同点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领域中两种不同形式的法律文件,它们在某些方面存在一些相同点。
下面将从法律制定程序、法律效力和修订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制定程序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都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虽然两者的程序略有不同,但都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
行政立法一般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经过审议、表决等程序,并最终公布生效。
行政规范性文件则一般由行政机关制定,经过内部审查、公示等程序,并最终发布实施。
二、法律效力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对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
第6章 行政立法
查。 ▪ 3、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如认为该规范性文件合法,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
如认为不合法,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审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由地方人民政府的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 行政首长签署发布令,在政府公报上或通过新闻媒介发布。
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效力
▪ 行政立法的效力是指行政立法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拘 束力、执行力以及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对 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适用力。
▪ 一、行政立法的效力范围 ▪ 体现在四个方面: ▪ (一)行政立法的空间效力 ▪ (二)对于行政机关的效力 ▪ (三)对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效力 ▪ (四)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效力
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管理问题。 ▪ 3、所立“法”的效力不同。法律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效力,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
。 ▪ 4、立法程序不同。法律的立法程序更注重民主,行政的立法程序更注重效率。 ▪ 5、立法的性是有区别。行政立法以条例、规定、办法的形式颁布。
▪ 行政立法不同于具体行政行为:
▪ 1、主体不完全相同。
第六章 行政立法
第一节 行政立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立法的程序 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效力 第四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一节 行政立法概述
▪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 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 此种立法的主体为行政机关,“法”是指行政法规和规章 ▪ 行政立法是从属性立法,而不是制定源法律规范的立法,不是宪法立法权意义上的
▪ 三、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 《立法法》对行政立法监督的途径、方式和程序作了具体化的规定。 ▪ (一)法规、规章的备案 ▪ (二)改变或撤销法规、规章的条件 ▪ (三)改变或撤销法规、规章的权限 ▪ (四)对法规、规章进行监督审查的程序 ▪ 1、提出审查的要求或建议; ▪ 2、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 ▪ 3、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 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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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立法的权限 与效力等级
一、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 行政立法的权限是指享有行政立法权力的行 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力界限,即 不同立法主体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在内容和 形式上的分工和界限。 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行政立法主体和权力机关之间在立法 权限上的分工和界限。另一种是行政系统内 部不同行政立法主体之间在立法权限上的分 工和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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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 实现行政目的,制定发布的,除行政法规 和规章之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命令和行政措施。 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通常采 用下列名称: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命令。适用于采取或者宣布施行重大强 制性行政措施。 2.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决定 作出安排,任命、奖惩有关人员,变更或 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3.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 者法定事项。 4.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应当普遍遵守或 者周知的事项。
(二)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2.行政立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事务。 三、行政立法的分类 (一)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二)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三)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四)法规性立法和规章性立法
四、行政立法的原则 (一)依法立法原则 (二)法制统一原则 (三)民主立法原则 (四)科学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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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立法与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行政立法基本原理 行政立法的权限与效力等级 行政立法的程序与监督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 行政立法基本原理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其具有以下两层含义:①行政立法的主体 是部分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职能的机构, 而不是所有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立法权 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或者得到国家 权力机关的授权。②行政立法以制定规范 性文件为其活动特征。行政立法是适应现 代行政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准立法活 动。
二、行政立法的性质 (一)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 1.行政立法是以国家名义制定社会规范的 行为。 2.行政立法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属于法 的范畴,具有法的普遍性、规范性、强制 性等基本特征。 3.行政立法程序严格,具有立法的形式特 征,必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会议审议 和通过、签署、公布等行政立法程序。
(一)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的立法 权限划分 (二)国务院与国务院部门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 (三)国务院与地方人民政府之间立法权限的划 分 (四)地方政府与国务院部门之间立法权限的划 分
二、行政法规、规章的效力等级 《立法法》明确规定了各个位阶的法律规 范的效力等级和法律适用规则,即上位法 优于下位法;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 效力并在制定机关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 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法优于旧法; 法律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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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程序与监督
一、行政立法的程序 (一)立项 (二)起草 (三)审查 (四)决定与公布 (五)备案与解释 (六)修改与废止
二、行政立法的监督 (一)权力机关的监督 1.审查。 2.执法检查。 3.备案。 4.质询。
(二)行政机关的监督 1.行政立法计划批准程序。 2.法规、规章清理制度。 3.规章备案审查制度。 (三)司法机关的监督
5.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 6.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或者 处理办法。 7.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洽商工作 、询问或者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 批事项。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的区别 1.制定主体不同。 2.效力高低不同。 3.规范的内容不同。 4.制定程序不同。 5.监督方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