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转院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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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转院办理流程
收费处购买转院转诊申请单(一式二份)→科室经治医师填写转院转诊申请单注明申请理由→科室副主任医师(包括副主任医师)以上
人员审核签字→医院医保办主任审核→医院分管院长审批→医院医
保办审核盖章→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任审批。
转诊转院须知:
1、转院转诊理由应当是医院医疗技术和医疗设备所限,不能进
一步诊断和治疗的疾病。
2、转院转诊限于省内医疗机构,省外不再办理转院转诊手续。
3、市统筹区内就医:参保人员需到市区医疗机构住院时,需要
持本人医保IC卡或身份证到市医保中心进行登记,不需填写转院转
诊申请单。
4、农保转院转诊到省级医疗机构,仅限于:肿瘤放化疗、器官
移植排异、白血病。
其他病种患者只需要带好农保证到相关医院就
诊住院,即可在相关医院得到农保补偿;或出院后带相关材料回到本
市医保中心进行补偿。
5、就诊结束或出院后,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处
方及发票明细到医保处核报:住院病人在出院后一月内凭转诊手续、出院记录、费用清单和有效票据到医保处审核报销。
转诊转院的医
疗费用,分段自付比例增加10%,如转往非定点医院则分段自付比
例再加5%,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原则上不予结报,特殊情况报销
的分段自付比例则再加5%。
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持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医嘱单复印件、出院病情诊断书、费用清单及有效费用单据等材料(异地转诊转院现金
报销还需携带转诊转院审批表;
非定点急症住院的需带原始门诊抢救病历及检查检验单)于每月
10日前上报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各区将受理的有关费用单据进行录入,并将初审后的相关材料于每月20日前上报市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结算一处。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的比例给予报销或支付,支付规定是:
第一、参保人员必须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不予支付的;
第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属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
第三、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范围是:“起付标准”以上至“封顶线”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才能由统筹基金按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
第四、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除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外,个人仍然要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