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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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望城区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5〕35号)、《关于印发〈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财社〔2016〕4号)以及《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全民创业带动就业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望办发〔2016〕37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资金是指专门用于扶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长沙市望城区首次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重点支持各类规模以下的符合望城产业发展规划、区域布局、具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创新型、服务型、科技型、环保型、带动就业型企业。
第四条享受扶持资金的创业示范项目、载体等由区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区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部署,确定创
业项目扶持的年度支持方向及重点,安排创业资金扶持计划及创业相关活动,组织开展创业项目的申报、审批、资金拨付、监管与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扶持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单独列支,分台账核算,不得与就业专项资金的其他支出项目混用。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六条扶持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上级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的资金。
第七条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一)支持农村贫困对象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二)支持创业担保贷款。
(三)对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部分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创业载体及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街镇、社区村等进行扶持奖补。
(四)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和创新创业项目库建设。
(五)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六)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各项大赛活动。
(七)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工程。
(八)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宣传活动。
(九)其他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用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放宽借款人条件,简化反担保手续,超出省、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贴息部分,从区财政安排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创业贷款贴息是对发生了贷款行为的项目采取补贴利息方式进行的扶持。创业贷款贴息额度,根据创业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对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部分创新创业示范项目、创业载体等进行扶持奖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扶持资金必须用于追加投资扩大再生产。创新创业基地园区等载体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就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以及园区(基地)管理运行费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一)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扶持。区级每年扶持一批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扶持对象为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2名以上城乡劳动者就业的初创企业。经认定的区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按不超过其实际有效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项目扶持(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和毕业两个年度内的高校毕业
生在望城区合伙创业,按不超过其实际有效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扶持)。
(二)实施区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扶持。每年认定一批区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载体、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区级创新创业带动示范基地,每个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对已认定的区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实行年度考评制度,经考核评估合格的,根据工作成效给予每个示范基地不超过20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
(三)实施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街道(乡镇)、社区(村)以奖代补。经认定为区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街镇的,给予8万元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经认定为区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村(社区),给予4万元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
第十条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和创新创业项目库建设。组建区级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和创业项目库,并在以下几方面给予适当补助:
(一)专家服务团队和创业项目库建设费用。支持创新创业领域的院士、专家、著名企业或专业学会,依托其专业技术和人才团队,设立创新创业服务工作站(工作室、分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每个每
年不超过10万元的创新创业服务工作站服务补贴。服务补贴根据创新创业服务工作站为初创企业开展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服务的工作绩效确定。
(二)专家服务团队培训费用。
(三)各级政府组织的专家服务专项活动。
(四)面向社会征集,经评选纳入区级创新创业项目库的项目,按每个项目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第十一条初创企业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补贴对象为合法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2名以上城乡劳动者就业的初创企业。
(一)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按第一年每月800元、第二年每月600元给予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额度给予补贴。同一初创企业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2年的场租补贴,且多处经营场所的只能就一处经营场所向工商注册地提出申请。
(二)一次性开办费补贴。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按其吸纳就业人数及自有投入规模等,给予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3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第十二条支持鼓励开展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各项大赛活动。有关部门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项目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