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长沙创新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认定标准
长沙创新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认定标准⼀、基本条件企业注册与经营:项⽬应在⻓沙市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注册时间需在______年以内(例如:5年,具体根据当年政策⽂件,如2024年申报企业的注册时间为2019年1⽉1⽇⾄2023年12⽉31⽇期间)。
企业需正常经营______个⽉以上(例如:6个⽉),并有良好的经营记录和信⽤就业吸纳:项⽬应吸纳______名及以上劳动者就业(例如:3名),并为其缴纳城镇职⼯社会保险费_____信⽤记录:项⽬近两年在“信⽤中国(湖南⻓沙)”等信⽤平台上⽆⾏政处罚等违法记录。
⼆、优先扶持条件就业带动:项⽬带动就业⼈数较多,对当地就业市场有显著贡献。
科技含量与⾃主知识产权:项⽬具有较⾼的科技含量,拥有______(如:⾃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产业⽅向:项⽬符合⻓沙市主导产业⽅向,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市场前景。
孵化基地在孵企业:项⽬属于______年度⻓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在孵企业。
创业⼤赛荣誉:项⽬参加过“中国创翼”创业创新⼤赛⻓沙市市级选拔赛或各区县(市)选拔赛,并获得______(如:荣誉奖项)。
法定代表⼈⾝份:项⽬法定代表⼈属于______(如:普通⾼校、职业学校、技⼯院校学⽣,留学归国⼈员创业培训经历:项⽬法定代表⼈参加过创业培训并获得______(如:结业证书)。
三、限制条件重复扶持:项⽬及其控股企业或所设⼦公司已经享受过市财政同类项⽬(含⻓沙市“⼩荷”⻘年⼈才创业项⽬)扶持的,不得重复享受。
其他限制:项⽬法定代表⼈在⻓注册的其他企业已经享受过市财政同类项⽬扶持的,原则上不能享受本项⽬补贴。
同时,项⽬不得同时申报⻓沙市“⼩荷”⻘年⼈才创业项⽬。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长沙市创新创业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长人社发[2016]53号【发布部门】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6.06.30【实施日期】2016.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长人社发〔2016〕53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全民创业带动就业五年行动计划(2015-2019年)>的通知》(长办发[2015]19号)、《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财社[2016] 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6年度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创业处于起步阶段,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除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产业外,盲人创办的医疗保健性按摩项目可申报),具有发展潜力的各类初创企业;(二)初创企业合法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吸纳2名以上城乡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注册时间在2013年1 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三)社会经济效益良好,无知识产权或其他经济、法律纠纷;(四)由自主创业人员担任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初创企业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不纳入申报范围)。
上述四项条件下,对以下项目给予优先扶持:1、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人数较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比例较高的创业项目;2、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科技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业项目;3、就业重点群体创办的创业项目。
就业重点群体包括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留学归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农村贫困劳动力;被征地农民;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刑释和解除强戒人员;残疾人。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8.29•【字号】湘人社发〔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湘人社发〔2017〕6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相关单位: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6〕28号)第一条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细化我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明确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范围的问题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除不能用于《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第十四条明确禁止的“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外,其他支出用途、项目继续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5〕35号)规定执行。
二、关于明确求职创业补贴发放范围的问题我省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孤儿、残疾人、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人员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贫困残疾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具体发放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60号)规定执行。
三、关于明确实施校园招聘活动补助的问题继续实施校园招聘活动补助政策。
具体按照省《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校园招聘活动一次性补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62号)规定执行。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6.26•【字号】长财社[2006]1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财社[2006]19号)各区、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我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现将《长沙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长沙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以及《湖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再就业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促进社会充分就业和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所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三条就业再就业资金来源包括:(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二)上级财政补助和专项转移支付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三)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用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方面的资金;(四)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利息收入;(五)其他就业再就业资金。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五条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上级财政部门、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对各区、县(市)所需就业再就业资金,市财政主要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长人社发〔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2023年9月5日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助推全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2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全市范围内每年评估认定一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三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原则按照“自主申请、审核推荐、专家评审、集体研究、上网公示”的原则,从全市范围内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中,择优评估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四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条件(一)设立在长沙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基地运营时间1年以上;(二)基地实际使用面积1500㎡以上;(三)在孵创业实体入孵前注册登记时间在5年以内,数量20个以上(含创业企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创业团队或创业项目等);(四)提供5项以上孵化服务,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会议室、洽谈室、产品展示厅等公共服务空间。
第五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一)自主申请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单位,可向所在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起认定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申请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区县(市)审核推荐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或通过核实资料、实地走访等方式,逐项审核基本条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91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9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县级以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设立,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单独编制支出计划、由市级财政资金在一定时期内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综合预算、公开公正、分类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设立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设立、撤销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条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制订管理办法,并按照要求实施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在专项资金设立期限内,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是指政府为促进就业创业而向符合条件的个人或机构提供的一定财政资金补助,其管理使用办法涉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和监督等方面。
下面将以1200字以上的篇幅详细介绍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一、资金申请:1.申请条件:个人或机构必须满足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就业创业条件,并通过资格审查。
2.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交详细的就业创业计划书、资金需求预算、个人或机构经营状况等相关材料。
3.申请流程:申请人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由该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和评估,并根据拨款指标和经费预算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资金审批:1.审批程序:相关部门根据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资金审批,例如初审、复审、公示等。
2.审批标准:资金申请人必须符合政府规定的资金使用条件,包括符合就业创业政策方针、具备发展潜力、能够提供就业机会等。
3.审批时间:资金审批程序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三、资金发放:1.发放方式:资金发放可以采用一次性拨款、分期拨款、项目支持等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发放方式。
2.账户设立:资金发放前,申请人需要提供确凿可信的银行账户信息,确保资金发放到正确的账户。
3.使用期限:资金发放后,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的使用期限使用资金,并及时申报与资金使用相关的经营数据和财务报告。
四、资金使用:1.使用范围:资金应专门用于就业创业项目,包括设备购置、场地租赁、工资发放、培训费用、市场推广等。
2.使用限制:资金使用必须合法合规,严禁挪用、私分、浪费、滥用等行为,必须按照约定的用途和用量使用。
3.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情况符合要求,并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资金监督:1.审计监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随机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成本控制:资金使用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定期对项目进行成本控制和财务分析,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效益。
长沙市望城区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长沙市望城区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望城区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5〕35号)、《关于印发〈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财社〔2016〕4号)以及《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全民创业带动就业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望办发〔2016〕37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资金是指专门用于扶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长沙市望城区首次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重点支持各类规模以下的符合望城产业发展规划、区域布局、具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创新型、服务型、科技型、环保型、带动就业型企业。
第四条享受扶持资金的创业示范项目、载体等由区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区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部署,确定创业项目扶持的年度支持方向及重点,安排创业资金扶持计划及创业相关活动,组织开展创业项目的申报、审批、资金拨付、监管与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
扶持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单独列支,分台账核算,不得与就业专项资金的其他支出项目混用.第二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第六条扶持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上级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的资金。
第七条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一)支持农村贫困对象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二)支持创业担保贷款。
(三)对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部分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创业载体及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街镇、社区村等进行扶持奖补。
(四)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和创新创业项目库建设。
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项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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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27•【字号】望政发〔2016〕36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望政发〔2016〕36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机关各单位,各园区:《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2016年4月27日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推进精细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上级各类专项建设资金;(三)国债资金;(四)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六)政府、区属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各种融资方式获得的资金;(七)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区权限范围内政府投资新建、改扩建、装饰、装修和维修施工单项合同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应急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参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48号)执行。
国家和省、市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长沙市望城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扶持办法
长沙市望城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扶持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长沙市望城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激发全区创业创新(以下简称“两创”)活力,特制订如下扶持办法(试行)。
一、加强创业创新载体培育,支持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望发﹝﹞号)文件精神落实;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创业创新基地分别给予万元、万元、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商贸集聚区的分别给予万元、万元、万元奖励。
.支持培育众创空间(或创客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两创示范基地、商贸集聚区、星创天地等两创载体,满足长沙市关于相应两创载体建设及运营要求的,根据建设和运营的实际效果,可给予当年最高不超过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支持众创空间(或创客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两创示范基地等两创基地的具体运营,根据两创载体的招商、企业培育、人才引进、知识产权等核心指标达成情况,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两创载体奖励:()两创载体内当年入驻企业或团队达到家,给予载体运营单位万元奖励,之后当年每新增家给予万元奖励,依次递增后最高不超过万元,入驻企业必须在两创载体辖区范围内注册,两创团队必须与两创载体签订入驻协议,入驻企业或团队在两创载体内持续经营一年以上。
()两创载体内当年毕业企业达到家,且毕业企业入驻望城的给予载体运营单位万元奖励,之后当年每新增家给予万元奖励,依次递增后最高不超过万元。
()两创载体内当年每新增一家入规企业给予载体运营单位万元奖励,新增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载体运营单位企业万元奖励。
()两创载体内当年新增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版图、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合计项(其中含已授权发明专利及以上的至少项)以上的,给予载体运营单位万元奖励,当年内每增加项(其中含已授权发明专利及以上的至少项)再给予万元奖励,依次递增后最高不超过万元。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鼓励和扶持全民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鼓励和扶持全民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18•【字号】长县政发〔2016〕48号•【施行日期】2016.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鼓励和扶持全民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长县政发〔2016〕4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县鼓励和扶持全民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2016 年7 月18 日长沙县鼓励和扶持全民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为大力开展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打造创业产业引领和促进县域经济转型升级发展,实现富民强县的目标,根据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和《长沙县创业带动就业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鼓励和扶持全民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
一、创业资金扶持政策1.设立长沙县全民创业带动就业专项扶持资金。
每年由县财政整合安排5000万元的扶持资金,其中专项安排2000万元,并按地方经济增长比例逐年递增。
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下达,主要扶持在县域内注册的创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济组织)、创业基地、创业辅导、创业培训及创业服务机构。
所有创业项目均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申报。
实行专账专管,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2.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主要采取无偿资助、补助贴息、租金补贴和专项扶持等方式。
项目单位可选择一种扶持方式,当年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3.对创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济组织)的扶持主要是采取无偿资助和租金补贴的方式。
① 无偿资助的扶持。
扶持对象为二年内新创办的中小型、微利型、科技型、就业型等符合条件的首次在县域内登记注册的初始创业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济组织),县级创业无偿资助扶持为一次性扶持,其额度为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1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的30%,大学生创业项目扶持额度放宽至自有资金投入的8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创业富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创业富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4.24•【字号】望政办发〔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创业富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望政办发〔2014〕7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长沙市望城区创业富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24日长沙市望城区创业富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创业富民,促进我区社会经济科学和谐发展,根据《关于大力推进创业富民加快建设创业之都的若干意见》(长发[2008]23号)、《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意见》(长发[2009]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沙市望城区创业富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区创业富民办管理的用于支持创业富民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区推进创业富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创业富民领导小组”)坚持适度集中、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科学管理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复审、考察评审、结果公示、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六个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区创业富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创业富民办”)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参与项目的考察评审,按照区创业富民领导小组审批的项目扶持方案,及时拨付资金,并组织绩效评价。
区审计局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支持范围、方式及额度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初创型企业的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初创型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大学生、失地农民、下岗人员、残疾人、复退军人、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的以奖代补;区委、区政府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明确的创业基地建设专项扶持。
(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4号)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来源(一)财政专项转移支付。
上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各地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的补助。
(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目标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三)利息收入.就业专项资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助等收入。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资金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部门和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就业专项资金只能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以及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就业工作支出.各地如确需增加新的就业支出项目,必须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资金分配省对市州、县市区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各地就业状况、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财政实际投入、财政困难程度和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分配,并对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绩效评估、年度全面考评、全年重点跟踪检查。
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就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只能在一个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一个财政专户专项核算就业专项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财政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转入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分账核算。
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条湖南省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是由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用于扶持大学生创业的资金,2009年度,其中1000万元划拨共青团湖南省委下属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负责管理和使用,专项用于开展扶持大学生创业就业工作。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4号)精神,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分配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大学生开展创业的行业分布情况。
(二)大学生在创业就业领域所需帮助的类型和特点。
(三)大学生中各类典型性群体的群体需求。
(四)服务大学生创业就业项目的投入产出效能评估。
第三条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向。
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在下列范围内使用:(一)用于为大学生创业提供项目资金扶持。
(二)用于为大学生创业领域的各类培训项目和相关服务项目提供资金扶持。
(三)用于为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培育和建设提供资金扶持。
(四)用于为大学生创业领域的各类金融服务项目提供资金扶持。
第四条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扶持对象。
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为湖南省辖区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两年以内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和湖南省外普通高校毕业两年以内、并已派遣回湘的湘籍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研究生的创业就业活动提供扶持。
申请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二)申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和开发价值,市场前景较好;(三)依法登记并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具有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和固定的营业场所,担任所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四)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9.18•【字号】湘财社〔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9月18日附件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促进就业创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专项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资金。
第三条就业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
包括上级财政下拨的就业资金转移支付,以及本级财政根据当地就业形势和就业工作目标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二)利息收入。
就业资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助等收入。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
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创业富民加快建设创业之都的若干意见》(长发[2008]23号)文件精神,制定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创业富民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从2009年起每年安排不低于1亿元。
创业富民专项资金归口财政部门管理。
第三条创业富民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坚持“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市创业办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财务管理,审批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参与项目的审查、评审,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的范围、方式及额度第五条创业富民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是:(一)创业企业。
申请创业扶持资金的企业,原则上创立时间不满两年(指企业注册时至申报时间止不满两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纳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的各类成长型中小企业。
重点支持初创型、中小型、微利型、科技型、就业型企业。
其基本条件如下:1、初创型:初次创业者(主要扶持: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出口交货值占企业销售总额60%以上的外向型企业;农业生产及农副产品加工型企业;社区服务型企业等等。
);2、中小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3、微利型:工业企业年度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4、科技型:从事高新技术的研发及其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的非企业性民营组织和企业组织;5、就业型:吸纳自谋职业的转业军人、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占企业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的企业。
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项目流程
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项目流程一、项目申报和立项阶段1.项目申报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项目流程的第一步是项目申报。
申报单位可通过相关平台进行线上申报,填写申报表格,提供项目的基本信息、市场分析、技术路线、经济效益预测等。
2.项目初审申报材料提交后,由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初审,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市场前景、创新性等进行评估,初步筛选出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下一步的立项评审。
3.项目立项经过初审后,符合条件的项目将进入项目立项阶段。
申报单位需要提交更加详细的项目计划书,包括项目的市场定位、产品技术能力、市场推广策略等内容。
立项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通过后给予立项资金支持。
二、项目实施阶段1.资金支持立项通过后,申报单位将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用于项目的实施。
资金的使用需符合相关规定,确保项目的有效推进。
2.技术研发项目实施阶段主要包括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
申报单位需要根据项目计划书,按照时间节点逐步推进技术工作,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3.市场推广除了技术研发,项目实施阶段也需要进行市场推广工作。
申报单位需要制定市场推广计划,开展产品宣传、市场营销等工作,促进产品的商业化应用。
4.创新创业培训在项目实施阶段,申报单位也可以参加相关创新创业培训,提升团队的创新创业能力,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支持。
三、项目验收和总结阶段1.项目验收项目实施结束后,申报单位需要按照相关要求提交验收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验收评估。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技术成果、经济效益、市场应用情况等。
2.项目总结验收合格后,申报单位需要对项目进行总结,撰写项目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主要包括项目的成果、经验教训、未来发展规划等内容,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四、项目成果应用和推广阶段1.成果应用经过验收和总结阶段,项目的成果将得到认可,并在相关领域得到应用。
申报单位需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途径将成果转化为产业实践,进一步扩大成果的应用范围。
2.推广应用除了直接应用成果,申报单位还可以通过科技展览、技术交流会等方式进行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吸引更多的合作伙伴和用户,促进项目成果的全面应用和产业化发展。
长沙市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长沙市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长沙市公布《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意见》(下称《意见》),将每年安排3000万元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并出台了一系列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这对于有创业想法的大学生们,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大学生自主创业,不但能减免经营场所租金、享受3年的免费公寓,还能申请20万元以内的无偿资助。
A鼓励对象在读期间和毕业两年内大学生创业皆可获扶持一、并不仅仅是指应届生鼓励大学生创业,并不仅仅是指应届生。
《意见》涉及的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主要是指具有高等专科院校学历以上的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或毕业两年以内在长沙初始创办各类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担任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法人代表。
对零就业、下岗失业、低保户和残疾人家庭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给予重点鼓励和扶持。
二、到农村创办现代农业项目也可获支持另外,大学生到农村创办现代农业项目,规模种植面积超过50亩、规模养殖年总产值超过20万元,或创办各类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和经济实体的,也将纳入《意见》鼓励和扶持范围。
三、当上“老板”就能在长沙“落户”凡大学生在长沙自主创业的,凭“三证一簿”(身份证、毕业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簿)和工商登记证明,即可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B创业资金每个项目可申请20万元以内无偿资助一、设立两级大学生创业扶持奖励资金《意见》加大了对大学生创业的资助力度,市本级每年将从创业扶持奖励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区(县市)每年从创业扶持奖励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设立市、区(县市)两级大学生创业扶持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各种扶持、奖励和贷款贴息。
二、每个项目一般在20万元以内大学生创业项目可以申请无偿资助,由相关部门审批,每个项目一般在2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相关细则正在制定)。
首期拨付审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在首期资助资金通过考核审计后即予拨付。
对申请财政贷款贴息的,经审核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总额度最多可达到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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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望城区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5〕35号)、《关于印发〈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财社〔2016〕4号)以及《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全民创业带动就业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望办发〔2016〕37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资金是指专门用于扶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长沙市望城区首次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
重点支持各类规模以下的符合望城产业发展规划、区域布局、具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创新型、服务型、科技型、环保型、带动就业型企业。
第四条享受扶持资金的创业示范项目、载体等由区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区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部署,确定创业项目扶持的年度支持方向及重点,安排创业资金扶持计划及创业相关活动,组织开展创业项目的申报、审批、资金拨付、监管与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
扶持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单独列支,分台账核算,不得与就业专项资金的其他支出项目混用。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第六条扶持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上级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的资金。
第七条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一)支持农村贫困对象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二)支持创业担保贷款。
(三)对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部分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创业载体及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街镇、社区村等进行扶持奖补。
(四)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和创新创业项目库建设。
(五)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六)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各项大赛活动。
(七)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工程。
(八)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宣传活动。
(九)其他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用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支持创业担保贷款。
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放宽借款人条件,简化反担保手续,超出省、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贴息部分,从区财政安排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创业贷款贴息是对发生了贷款行为的项目采取补贴利息方式进行的扶持。
创业贷款贴息额度,根据创业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对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部分创新创业示范项目、创业载体等进行扶持奖补。
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扶持资金必须用于追加投资扩大再生产。
创新创业基地园区等载体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就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以及园区(基地)管理运行费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一)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扶持。
区级每年扶持一批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
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扶持对象为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2名以上城乡劳动者就业的初创企业。
经认定的区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按不超过其实际有效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项目扶持(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和毕业两个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望城区合伙创业,按不超过其实际有效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扶持)。
(二)实施区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扶持。
每年认定一批区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载体、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区级创新创业带动示范基地,每个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
对已认定的区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实行年度考评制度,经考核评估合格的,根据工作成效给予每个示范基地不超过20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
(三)实施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街道(乡镇)、社区(村)以奖代补。
经认定为区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街镇的,给予8万元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
经认定为区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村(社区),给予4万元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
第十条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和创新创业项目库建设。
组建区级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和创业项目库,并在以下几方面给予适当补助:(一)专家服务团队和创业项目库建设费用。
支持创新创业领域的院士、专家、著名企业或专业学会,依托其专业技术和人才团队,设立创新创业服务工作站(工作室、分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每个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创新创业服务工作站服务补贴。
服务补贴根据创新创业服务工作站为初创企业开展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服务的工作绩效确定。
(二)专家服务团队培训费用。
(三)各级政府组织的专家服务专项活动。
(四)面向社会征集,经评选纳入区级创新创业项目库的项目,按每个项目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第十一条初创企业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补贴对象为合法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2名以上城乡劳动者就业的初创企业。
(一)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按第一年每月800元、第二年每月600元给予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额度给予补贴。
同一初创企业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2年的场租补贴,且多处经营场所的只能就一处经营场所向工商注册地提出申请。
(二)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按其吸纳就业人数及自有投入规模等,给予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3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第十二条支持鼓励开展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各项大赛活动。
有关部门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项目竞赛或搭建创业者交流活动平台,取得重大社会影响效果,给予赛事经费支持。
对在区级及以上大赛中取得前三等次成绩且落户望城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一定的赛事奖励,赛事奖励每个不超过10万元。
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及社会机构开展区级及以上的创新创业活动,根据活动范围、规模和影响效果等因素,对主办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工程。
按1万元/人标准,每年资助一批有发展潜力和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
所需资金从区、街镇财政安排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支持开展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系列宣传活动,所需资金从区、街镇财政安排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具体包括:①制作创业宣传片、编印创业政策汇编、征集创业精神和创业标识;②开设创业专栏、组织重点宣传报道;③举办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就业创业政策培训班;④组织创业成果展示会和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宣讲;⑤就业创业政策调查研究。
第十五条经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用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凡变更营业执照或法人代表、借用他人名义注册的项目、非新办企业下设的生产、经营、办事机构(增设的分厂、项目除外);法人出资或法人合伙的企业;主营业务为资本运营类、桑拿、按摩(不含盲人按摩)、茶楼、网吧、氧吧、水吧、酒吧、洗脚、洗浴、娱乐休闲业等以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产业项目,原则上都不纳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扶持范围。
第十七条已享受区级扶持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同级财政不再重复扶持。
对创业项目的扶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鼓励初创,择优扶持,同时侧重对特殊群体、特殊行业的创业扶持。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流程第十八条扶持资金按以下流程申报和审批。
(一)公开申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开政策文件和申报流程,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符合条件的申请主体,按属地原则申报,各街镇、园区负责创业指导服务工作的部门受理本辖区内的政策咨询和项目择优申报工作。
(二)资格初审。
各街镇、园区负责创业指导服务工作的部门受理本辖区内所申报项目的初审工作,审核内容包括核验原件、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是否符合政策条件、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等,并签署明确初审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三)实地考察。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受理所有申报项目的实地考察复审工作,在实地考察复核后,签署明确的复审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四)综合评审。
创业项目经初审、实地考察合格,对应综合评审的项目,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各行业专家综合评审确定项目扶持方案。
项目扶持方案原则上按照以下几个维度确定:一是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原则进行扶持;二是按项目带动就业人数、自有投入与税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等经营状况进行扶持的原则;三是按项目单位性质和产业类型进行扶持的原则;四是按法人类别和产生社会效益情况及所在产业规划区域适当优先扶持的原则。
(五)结果公示。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专家综合评审结果,形成创业项目扶持方案经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电视台等相关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定。
(六)资金拨付。
根据最终确定的创业项目扶持方案,区财政局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行文,办理资金拨付相关手续。
(七)绩效考核。
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街镇按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扶持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扶持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遵循“讲究效益、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对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区财政局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为中心,建立完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和财务核算制度。
基层街镇、社区(村)创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在全面掌握了解本辖区各类人员创业情况基础上,分别建立全面完整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统计台账,确保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和统计报表数据完整准确、有据可查。
街镇的创业指导服务机构、财政所要定期、逐级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区财政局上报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情况和财务统计报表,自觉接受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结余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对于当年年初预算未执行完毕、有结余资金的项目,无特殊情况,未使用的专项资金由财政统一收回,纳入财政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小组”是指长沙市望城区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初创企业”是指在长沙市望城区登记注册3年内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