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5年版
GSP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YHYY-QM-2015版本状态:2015年版受控状态:重庆××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2015年月日批准 2015年月日执行重庆××医药有限公司发布质量管理制度目录重庆××医药有限公司文件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保证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持续运行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2.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新版)》及其附录、重庆市药品批发经营许可和认证检查验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管理。
4.内容4.1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概念:4.2质量管理体系内审范围:第1页/共3页4.3质量管理体系内审频次:专项内审。
4.4质量管理体系内审方法:4.5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内容:第2页/共3页4.6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与跟踪:4.7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应按照规范的格式记录,记录由质量管理部负责归档,保存时间为5年。
4.8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具体操作应按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执行。
5相关文件5.1《内审计划及方案表》。
5.2《内审检查记录表》。
5.3《内审不合格项分布表》。
5.4《问题限期整改通知单》。
5.5《问题跟踪检查表》。
\第3页/共3页重庆××医药有限公司文件质量否决权管理制度1.目的为确立和维护质量管理部门在质量监督及管理工作的权威性,确保质量管理人员行使质量否决权,保证公司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中的规范管理。
2.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新版)》及其附录、重庆市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和认证检查验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质量管理人员在经营质量管理中行使质量否决权管理。
4.内容4.1质量否决的范围:主要包括药品质量和工作质量两个方面。
4.2质量否决的方式:4.2.1在考察评价基础上提出更换采购药品的供货单位或停止采购。
药品GSP质量管理操作规程新完整版
药品G S P质量管理操作规程新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1.目的:为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实现合法、合规和科学有效的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质量文件的管理。
3.内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打印、发放;3.1.1属于质量管理体系中的指令性文件,由质量管理部拟提出编制计划,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或质量方针、质量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对照所确定的质量要素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明细表,列出应有文件项目,确定格式要求,并确定编制部门或人员,明确进度,完成时间;3.1.2编制文件的原则:3.1.2.1符合性:质量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公司的实际;3.1.2.2系统性、协调性:各个质量文件必须协调一致,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不能互相矛盾;3.1.2.3可操作性:质量文件要与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制定,切实可行;3.1.2.4先进性:质量文件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公司管理的动态变化,不断更新;3.1.2.5可检查性,文件对各项具体操作尽可能量化、具体化,以便于检查考核。
3.1.3文件编制的基本要求:3.1.3.1文件标题应明确说明文件的性质;3.1.3.2文件语言严谨、规范、简单、易懂;3.1.3.3文件有益于识别的系统的代号。
3.1.4文件的代号原则:年份号年份号顺序号文件类别号 公司代号 3.1.4.1所有文件及记录均按照文件代号原则统一编号; 3.1.4.2公司各类文件的代号由拼音字母加数字12位组成;XX XX XXX XXXX 3.1.5文件的印刷规格:3.1.5.1所有文件均采用A4纸印刷;3.1.5.2文件表头,各类文件首页应有统一格式的表头,标识公司名称、文件名称、文件编号、起草部门、起草人、审核人、批准人、执行日期、版本号等内容。
3.1.6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编制完成后,质量管理部组织与质量管理制度相关的部门或人员进行审核,在审核中意见分歧较大时,要广泛征求各级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最终形成统一一致规定内容;3.1.7审核通过后,报质量负责人审核,质量负责人审核后签名,报经理审核批准;3.1.8经经理审核批准后,交回质量管理部; 3.1.9质量管理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分发时,必须履行领取手续,领取人在领取记录上签字。
新版GSP管理规定
新版G S P管理规定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文件编号:YHYY-QM-2015版本状态:2015年版受控状态:重庆××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2015年月日批准 2015年月日执行重庆××医药有限公司发布质量管理制度目录重庆××医药有限公司文件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保证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持续运行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2.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新版)》及其附录、重庆市药品批发经营许可和认证检查验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管理。
4.内容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概念:质量管理体系内审范围:第1页/共3页质量管理体系内审频次:专项内审。
质量管理体系内审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内容:第2页/共3页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与跟踪: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应按照规范的格式记录,记录由质量管理部负责归档,保存时间为5年。
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具体操作应按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执行。
5相关文件《内审计划及方案表》。
《内审检查记录表》。
《内审不合格项分布表》。
《问题限期整改通知单》。
《问题跟踪检查表》。
\第3页/共3页重庆××医药有限公司文件质量否决权管理制度1.目的为确立和维护质量管理部门在质量监督及管理工作的权威性,确保质量管理人员行使质量否决权,保证公司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中的规范管理。
2.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新版)》及其附录、重庆市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和认证检查验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质量管理人员在经营质量管理中行使质量否决权管理。
4.内容质量否决的范围:主要包括药品质量和工作质量两个方面。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附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附录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药品零售过程(含通过网络零售)所涉及的药品配送行为的质量管理。
第二条药品零售配送(以下简称药品配送)是指根据消费者购药需求,对药品进行拣选、复核、包装、封签、发货、运输等作业,将药品送达消费者指定地点并签收的物流活动。
第三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药品配送过程中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满足药品信息化追溯要求,实现药品配送全过程质量可控、可追溯。
第四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药品配送质量管理,相关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药品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在药品配送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独立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从事冷藏、冷冻药品的包装、储存、配送等工作的人员,还应当按照《规范》的相关规定,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加强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对员工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药品配送工作。
第六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药品配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岗位职责、设施设备、操作规程、记录和凭证、应急管理等内容,并定期审核、及时修订。
第七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配送质量评审管理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药品配送环节质量管理运行情况内审,将本企业日常收集的以及配送环节反馈的质量问题及意见作为实施评审的相关依据,并根据评审结果及时完善相关体系文件,培训相关岗位人员,提升药品配送质量管理水平。
第八条在药品配送过程中,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根据距离、路况等因素评估和确定送达期限;根据业务类型、范围和送达时限等配备和选择合适的配送工具、配送设备和包装。
冷藏、冷冻药品的配送过程应当严格遵守《规范》的有关规定,防止脱离冷链。
第九条使用车辆进行药品配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为封闭式货物运输工具;(二)车厢内有放置药品的独立区域,并有物理隔离的措施,以防止药品污染、混淆和差错的发生;(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药品在配送过程中丢失或被替换。
新旧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比
15
必须配备专职质量管 理、验收工作人员 从事采购、销售、储 存工作人员资质 培训内容 从事特殊管理的药品 、冷藏和冷冻药品储 存和运输等工作的人 员要求 储存、运输等岗位人 员的着装要求 健康检查 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 作的人员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文件 条目数
无
16
无 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 识、职业道德等教育或培训
35
首营企业、首营品种 审核资料
较笼统
36
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 质
未明确
37
采购(进货)
质量保证协议内容
未明确
38
供货单位提供票据所 列内容
购进药品应有合法、货相符 。购货记录按规定保存。
40
直调药品的采购
未明确
41
特殊药品采购
未明确
见第70条: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见第71条:企业应当定期对药品采购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质量评审,建 立药品质量评审和供货单位质量档案,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共13条(见第72-84条) 见第73、74条: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核实运输方式是否符合要 求,并对照随货同行单(票)和采购记录核对药品,做到票、账、货 相符 见第74条: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 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明确应当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进行验收。见第75条:收 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药品,应当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 域,或设置状态标志,通知验收。冷藏、冷冻药品应当在冷库内待 验;第79条: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专库或专区内验收 。 见第73条:随货同行单(票)应当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 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 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 见第76条:验收药品应当按照药品批号查验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供 货单位为批发企业的,检验报告书应当加盖其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 。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 法性和有效性 更明确,见第77条:同一批号的药品应当至少检查一个最小包装,但 生产企业有特殊质量控制要求或打开最小包装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 可不打开最小包装;破损、污染、渗液、封条损坏等包装异常以及零 货、拼箱的,应当开箱检查至最小包装;外包装及封签完整的原料药 、实施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可不开箱检查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最新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已于2016年6月30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
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全员参与质量管理。
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20170707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简介---副本
1、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
➢ 冷链委托运输的管理 ➢ 承运方审核 1. 运输资质文件 2. 运输设施设备 3. 监测系统 4. 验证文件 5. 承运人员资质证明 6. 运输过程温度控制及监测等相关资料 7. 进行委托前和定期审计 ➢ 签订签订委托运输协议,明确在途时限以及运输过程中的
质量安全责任
➢ 管理的范围 储运各个环节
➢ 管理的要求 1. 采用经验证的设备、方法、规程 2. 储存(温湿度);运输(温度) ➢ 管理的目的
1、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
第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储运设施设 备及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并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 (一)冷库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冷库具有自动调控温湿度的功能, 有备用发电机组或双回路供电系统。 (二)按照企业经营需要,合理划分冷库收货验收、储存、包装材料预冷、 装箱发货、待处理药品存放等区域,并有明显标示。验收、储存、拆零、 冷藏包装、发货等作业活动,必须在冷库内完成。 (三)冷藏车具有自动调控温度的功能,其配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冷藏车厢具有防水、密闭、耐腐蚀等性能, 车厢内部留有保证气流充分循环 的空间。 (四)冷藏箱、保温箱具有良好的保温性能;冷藏箱具有自动调控温度的 功能,保温箱配备蓄冷剂以及与药品隔离的装置。 (五)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设施设备配置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 可 实时采集、显示、记录、传送储存过程中的温湿度数据和运输过程中的温 度数据,并具有远程及就地实时报警功能,可通过计算机读取和存储所记 录的监测数据。 (六)定期对冷库、冷藏车以及冷藏箱、保温箱进行检查、维护并记录。
➢ 冷藏车使用规范 ➢ 流程:预冷、停机、装车、上锁、开机、检查 ➢ 运输过程中,药品固定,保证气流正常循环
新版GSP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YHYY-QM-2015版本状态:2015年版受控状态:重庆××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2015年月日批准2015年月日执行重庆××医药有限公司发布质量管理制度目录重庆××医药有限公司文件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保证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持续运行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2.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新版)》及其附录、重庆市药品批发经营许可和认证检查验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管理。
4.内容4.1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概念:4.1.1质量管理体系:是指在质量管理方面指挥和控制的组织管理体系。
4.1.2质量管理体系内审:是指为获得审核证据,并对其进行客观的评价,以确定满足审核标准的程度所进行系统的、独立的、并形成文件的过程。
4.2质量管理体系内审范围:4.2.1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质量方针目标;4.2.2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及人员;第1页/共3页4.2.3质量管理文件的执行落实情况;4.2.4过程管理:包括药品采购、收货与验收、储存与养护、销售与出库复核、运输(配送)与退货、不合格药品确认与销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等。
4.2.5设施设备管理:包括营业办公场所、仓储运输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等设施设备。
4.3质量管理体系内审频次:4.3.1每年年底对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一次内审。
4.3.2在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包括公司所处内外环境、方针目标、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经营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有较大的更改时组织开展专项内审。
4.4质量管理体系内审方法:4.4.1公司质量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审;4.4.2公司质量管理部负责牵头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具体工作,包括制定计划、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及编写评审报告等;4.4.3内审工作按年度进行,于每年的11-12月份组织实施。
新版GSP管理操规
文件编号: YHYY-QD-2015版本状态:2015年版受控状态:重庆××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职责2015年月日批准2015年月日执行重庆××医药有限公司发布质量管理职责目录重庆××医药有限公司文件质量管理部职责1.职责概述负责根据本公司质量方针与目标,组织建立和运行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并进行经营管理服务过程中各项流程的改进、实施和控制,保证药品和服务质量。
2.工作职责内容2.1负责督促本公司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年版)》及其附录;2.2负责组织制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2.3负责对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和购进药品的合法性、购货单位及采购人员的合法性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内容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2.4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并建立药品质量档案;2.5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养护、销售、退货、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2.6负责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2.7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第1页/共2页2.8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2.9负责药品质量查询工作;2.10负责指导设定计算机系统质量控制功能;2.11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建立及更新;2.12负责组织参与仓储运输部门相关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工作;2.13负责对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药品按公司文件规定执行,专人负责监督管理,并负责在来货随货同行单上和销售凭证回执上签字及日期。
2.14负责按公司有关规定实行报告制度,应向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药品的经营有关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公司所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药品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购货单位及其采购人员等。
2.15负责按有关规定指定一名质量管理人员专人负责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并组织每半年对公司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购销人员进行一次审计,切实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采购和销售行为的日常监控管理工作。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5年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2015年06月25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5年5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6月25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全员参与质量管理。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号完整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号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第90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2年11月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2013年1月22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gsp名词解释
gsp名词解释GSP是英文Good Supply Practice缩写,在中国称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1998年,在1992版GSP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于2000年4月30日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颁布,200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3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2年11月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已于2015年5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2015-07-01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已于2016年6月30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医药商品在其生产、经营和销售的全过程中,由于内外因素作用,随时都有可能发生质量问题,必须在所有这些环节上采取严格措施,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医药商品质量。
2、GSP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英文缩写,是药品经营企业统一的质量管理准则。
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GSP要求,并通过认证取得认证证书。
3、现行GSP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一部在推行上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规章,是我国第一部纳入法的范畴的GSP。
过去的GSP是由国有主渠道的上级管理部门或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明显的行业管理色彩,仅仅是一部推荐性的行业管理标准。
4、现行GSP的监督实施主体成为药品行政执法部门,确保了GSP在全社会药品经营企业中全面推行。
过去的GSP虽然要求在所有药品经营企业中推行,但由于监督实施的手段不力,只在国有药品经营企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推行,现行GSP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实施,完全可以确保其在全社会药品经营企业中全面推行。
此外,推行GSP 的方式也由过去搞GSP合格企业和达标企业变为实行更加科学、规范的GSP认证制度。
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
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单选题(共30题)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甲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方式为零售(连锁),经营范围为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
检查人员现场检查时还发现,在货架上摆放有生物制品人血白蛋白,在专柜中陈列的有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含量不大于30mg)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等。
A.人血白蛋白在货架上陈列B.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含量不大于30mg)在专柜陈列C.第二类精神药品在专柜陈列D.胰岛素在专柜陈列【答案】 B2、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为门诊患者开具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A.一次常用量B.3日常用量C.15日常用量D.7日常用量【答案】 D3、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机关是A.药品监督管理部门B.卫生行政管理部门C.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D.检察机关【答案】 C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A.在30日内报告B.在15目内报告C.在3日内报告D.立即报告【答案】 B5、根据《行政许可法》,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是()A.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申报《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不全和有误,需要补全和修改B.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申请发给一家中药饮片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C.某药品零售企业取得一项行政许可后,当地政府决定调整该行政许可的管理部门,由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改为县级药品监D.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一家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开办时存在经营场所房屋产权材料造假行为【答案】 D6、第二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的用量不超过A.3日常用量B.4日常用量C.5日常用量D.7日常用量【答案】 D7、2015年5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穿心莲内酯软胶囊等13种药品转换为非处方药的通知》,将穿心莲内酯软胶囊、妇康宝颗粒、痰咳净滴丸等13种药品(化学药品2种、中成药11种)转换为非处方药。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在医疗保健领域,药品的质量管理至关重要。
药品经营者应当遵循一系列严格的规范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从而保障患者的健康。
本文将介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内容。
1. 药品采购
药品经营者在进行药品采购时应当确保从合法、可靠的渠道采购药品,选择具有合格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并记录采购信息,包括药品名称、生产批号、有效期等。
2. 药品存储
药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合适的药品存储条件,包括保持药品在指定的温度、湿度等条件下存放,防止药品受潮、变质等情况发生。
同时,药品存储区域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确保药品免受污染。
3. 药品销售
在药品销售环节,药品经营者应当核对药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等,避免混淆或错误。
药品销售时应提供合格的购药者身份验证,并妥善记录销售信息。
4. 药品退货管理
对于出现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需要退回的药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建立明确的退货管理流程,确保安全处理退货药品,避免对患者造成损害。
5. 药品质量控制
药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所经营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建立相应的质量记录和档案,以备查。
6. 药品售后服务
药品经营者应当提供专业的药品使用指导和咨询服务,确保患者正确使用药品并及时解决患者提出的问题和投诉。
结语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重要措施,只有严格执行规范要求,才能有效维护患者健康和权益。
希望本文内容能够帮助药品经营者加强质量管理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
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对用量小、临床必需、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可通过A.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B.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C.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D.定点生产.议价采购【答案】 D2、赵某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赵某可以A.直接在所在省、市的药品零售企业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B.直接在跨省、市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C.经注册后,在注册所在省、市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D.经注册后,同时在多个单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答案】 C3、根据《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取得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A.在颁发地省内有效B.在全国范围内有效C.在取得者的居住地有效D.在取得者的3-作所在地有效【答案】 B4、(2019年真题)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应以药品生产企业不履行召回义务给予处罚的是A.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B.药品生产企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C.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D.药品经营企业拒绝配合、协助生产企业召回药品,未立即停止销售【答案】 B5、参照药品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册的是A.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的保健食品B.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C.体外诊断试剂D.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答案】 B6、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是指()A.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B.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C.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D.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诚实守信,维护法律权威【答案】 C7、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关于药品储存与养护要求的说法,正确是( )。
最新版GS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以下为修改后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全文,共184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年4月30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0号公布 2012年11月6日原卫生部部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5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
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零售)现场检查要点
No.:00000000000008787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要点(2015年版、仅供参考)成都市青羊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说明一、为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要点》。
二、应当按照本指导原则中包含的检查项目和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按照本指导原则进行检查过程中,有关检查项目应当同时对照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进行检查。
如果附录检查内容检查中存在任何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所对应的检查项目应当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四、本指导原则批发企业检查项目共 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项,主要缺陷项目(✉) 项,一般缺陷项目 项。
本指导原则零售企业检查项目共 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 项,主要缺陷项(✉) 项,一般缺陷项 项。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配送中心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项目检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按照药品零售企业检查项目检查。
六、结果判定:注:缺陷项目比例数 对应的缺陷项目中不符合项目数 (对应缺陷项目总数 对应缺陷检查项目合理缺项数)× 。
国家总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合理缺项表备注: 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精毒放,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国家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品种产施特殊监管措施的药品。
该合理缺项表仅检查员现场检查参考,检查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企业存在的合理缺项。
第二部分 药品零售企业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二、附录部分(一)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二)药品收货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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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2015年06月25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5年5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6月25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全员参与质量管理。
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第二节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第十三条企业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第十五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及人员履行。
第十七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二)组织制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性、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内容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四)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并建立药品质量档案;(五)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养护、销售、退货、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六)负责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七)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八)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九)负责药品质量查询;(十)负责指导设定计算机系统质量控制功能;(十一)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建立及更新;(十二)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十三)负责药品召回的管理;(十四)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十五)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审和风险评估;(十六)组织对药品供货单位及购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的考察和评价;(十七)组织对被委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查;(十八)协助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十九)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三节人员与培训第十八条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第二十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配备符合以下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等岗位人员:(一)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验收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经营疫苗的企业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第二十三条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销售、储存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二十六条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
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制定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制度,储存、运输等岗位人员的着装应当符合劳动保护和产品防护的要求。
第三十条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四节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第三十一条企业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符合企业实际。
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
第三十二条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分发、保管,以及修改、撤销、替换、销毁等应当按照文件管理操作规程进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三十三条文件应当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
文字应当准确、清晰、易懂。
文件应当分类存放,便于查阅。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定期审核、修订文件,使用的文件应当为现行有效的文本,已废止或者失效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保证各岗位获得与其工作内容相对应的必要文件,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规定;(二)质量否决权的规定;(三)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四)质量信息的管理;(五)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等资格审核的规定;(六)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的管理;(七)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规定;(八)药品有效期的管理;(九)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十)药品退货的管理;(十一)药品召回的管理;(十二)质量查询的管理;(十三)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十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十五)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十六)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十七)设施设备保管和维护的管理;(十八)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的管理;(十九)记录和凭证的管理;(二十)计算机系统的管理;(二十一)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二十二)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部门及岗位职责应当包括:(一)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职责;(二)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三)质量管理、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财务、信息管理等岗位职责;(四)与药品经营相关的其他岗位职责。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制定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等环节及计算机系统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出库复核、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运输、储运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第四十条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后方可进行数据的录入或者复核;数据的更改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更改过程应当留有记录。
第四十一条书面记录及凭证应当及时填写,并做到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不得撕毁。
更改记录的,应当注明理由、日期并签名,保持原有信息清晰可辨。
第四十二条记录及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
疫苗、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
第五节设施与设备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
第四十四条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药品储存的要求,防止药品的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第四十五条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
第四十六条库房的规模及条件应当满足药品的合理、安全储存,并达到以下要求,便于开展储存作业:(一)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库区地面硬化或者绿化;(二)库房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三)库房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防止药品被盗、替换或者混入假药;(四)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库房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一)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三)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四)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五)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六)用于零货拣选、拼箱发货操作及复核的作业区域和设备;(七)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八)验收、发货、退货的专用场所;(九)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十)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