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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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
资源被人们视为社会繁荣、政治权力和国家财富的基础。然而,由于工业革命的不断深入,世界经济活动正在对包括环境资源在内的所有自然资源施加越来越重的压力。随着我国矿业的迅速发展,一些不合理的矿山开发和矿产资源利用,对矿山及其周围环境造成了污染并诱发了多种地质灾害,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越来越突出的环境问题不仅威胁到人民生命安全,而且严重地制约国民经济的发展。随着全球环境意识的觉醒,矿山环境问题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所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
由于我国多数老矿山生产建设不重视环保,环境欠帐较多。近年来,对迅猛发展的小型矿山的疏于管理,加之无环境保护设施,加剧破坏了矿区的生态环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恶化
由于大量的采矿活动及开采后的复垦还田程度低,使很多矿区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许多地方矿石私挖滥采,造成水土严重流失,特别典型的是南方离子型稀土矿床,漫山遍野地露天挖矿,使山体植被与含有植物养分的腐植土层及红色粘土层被大量剥光,土地已失去了原有的生态平衡。有些冶炼企业产生的尾砂,在不经过任何处理情况下大量排放,植被表土破坏面积巨大,以致矿区要恢复到原来的生态环境,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尽管我国土地复垦近几年做了一些工作,但复垦面积与因开采而破坏的面积相比,相差甚远。
(二)地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矿山在开采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引起地表下沉、塌陷、岩体开裂、山体滑坡等地质环境问题。凡煤矿采用壁式采矿法,金属、非金属矿采用崩落采矿法均会引起大面积的采空区地面塌陷,使房屋开裂,道路下沉,铁路、水利等工程设施遭到破坏,庄稼无法耕种,电力、通讯线路故障时有发生;在建材矿山和金属矿山等露天采矿场,采场剥离地表造成边坡不稳,地压失去平衡,导致危岩崩落,山体滑坡;由于地下水开采和矿山疏干排水的影响,采空区地表发生岩溶塌陷,形成许多塌坑,甚至是塌陷群,严重的会形成长百余米、宽数十米的不连续的塌陷带;由矿山开采权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已日趋严重,极大地危及到附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业固体废弃物成灾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石主要有煤矸石、冶炼渣、粉煤灰、炉渣、选矿生产中产生的尾矿等。绝大多数小矿山没有排石场和尾矿库,废石和尾砂随意排放,不仅占用土地,还造成水土流失,堵塞河道和形成泥石流。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无证开采治理整顿的力度,经过整顿,大部分无证采矿点已经撤离,但大量的废渣废石却留在了矿区,成为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发生的隐患。
(四)水污染比较严重
我国是一个缺水的国家,保护好水资源是关系到中华民族存亡和国家发展的大事。一方面,矿山开采过程中对水源的破坏比较严重,由于矿山地下开采的疏干排水导致区域地下水位下降,出现大面积疏干漏斗,使地表水和地下水动态平衡遭到破坏,以致水源枯竭或者河流断流。另一方面,矿山企业和选矿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废水,一些中、小型选矿厂,生产设备落后,技术水平低,大多数没有水处理装置,选矿废水不经任何处理随意排放,污染了水质和土壤。特别是矿区周围的河流、湖泊、地下水和农田,污染十分严重。
(五)空气污染
一些地方小煤矿滥采乱挖,随意堆放,造成煤炭自燃,形成地下火龙,煤炭自燃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有害气体,严重污染了空气。洗煤厂排放的煤尘、焦化厂及土焦厂的油烟、水泥厂
的岩尘等,黑烟冲天,尘沙弥漫,空气呛人,对周围的人畜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二、我国矿山环境保护的工作现状
首先,矿山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在不断完善。在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土地复垦、环境治理的原则性规定。1985 年以来,政府各有关部委围绕资源综合利用制定了一系列部门性法规,包括对资源、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许多省(区、市) 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相应的资源综合利用、矿区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地方性法规,从而增强了矿山环境保护的法制化管理。国土资源部围绕矿山尾矿利用、矿区复垦和矿区环境治理开展了大量工作,如召开大中型矿山企业座谈会,对全国数十座大中型矿山尾矿、固体废料的综合利用,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恢复等问题进行实地调查,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矿山企业给予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开展专项矿山土地复垦等,有力地加强了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其次,矿山废料利用也有了新的进展。目前对尾矿的利用,一是通过再选或湿法冶金,从中回收有用组分或有用矿物。如首钢、本钢、鞍钢等矿山都开展了此项工作。据不完全统计,每年从尾矿中可回收铁精矿80 多万t ,产值115 亿元,利润约3000万元。二是先通过再选回收尾矿中的有用组分,然后将余下的尾矿直接利用。三是直接利用,包括直接利用其中的某一粒级或不分粒级的整体利用。如上海梅山铁矿(南京) 、河北寿王坟铜矿等矿山利用尾矿生产微晶玻璃板材的项目已经建成投产。四是用于采空区充填或塌陷区的复垦。如广东凡口铅锌矿,采用高浓度全尾矿胶结充填工艺,尾矿利用率达到95 % ,成为我国第一个不外排尾矿,不建尾矿坝的矿山。
再次,矿山土地复垦也取得一定的成效。我国矿山复垦工作,较早开展的是海南岛田独铁矿,现已成为一个风景宜人的休养胜地。近十几年来,随着土地管理法制化的加强及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矿山复垦工作得到普遍重视,并取得明显的实际效果。如安徽省淮北市立足“科学、有效、治本”的原则,大力开展了采煤塌陷地的土地复垦。同时,为促进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对土地复垦过程中的土地使用制度进行了改革,即工矿企业生产用地改征用为临时租用或以复垦好的土地换取要征用土地。在明确产权关系的前提下,复垦好的土地包括农用和建设用地可以依法进入土地有偿使用轨道。
三、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环境保护的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规体系
在现有的《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复垦规定》中,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与治理均提出了要求。正在制定的《矿产资源保护条例》强调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山环境治理的内容,提出实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和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一些省、区、市通过人大颁布实施了矿山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为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建议出台专门性的法规,以促进该项工作的快速发展。
(二)依法加强资源开发的管理
各级政府及有关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管理。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严格勘查、开采审批登记,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强化人们的矿区生态保护意识,摒弃“先破坏,后治理”靠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不等价交换等短期的经济发展。整顿矿业秩序,坚决制止乱采滥挖、破坏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取缔无证开采,关闭开采权规模小、资源利用率低、企业效益差的矿点,逐步使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加强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
矿产品资源是有限不可再生的,要加强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或回收利用,积极发展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