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诉印度药品和农业化学产品专利保护案(tr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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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认识新一轮美国“301调查”

全面认识新一轮美国“301调查”

全面认识新一轮美国“301调查”笪姚博(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北京100028)眼摘要演随着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强劲增长,中国与美国的贸易摩擦纠纷也越来越多。

通过探讨美国“301调查”条款的内涵、中美贸易摩擦状况,进一步分析了旨在保护知识产权的“特别301调查”及其制裁历史,重点指出了针对中国和日本的“特别301调查”异同之处,进而提出对美国新一轮“301调查”的认识和应对。

眼关键词演“301调查”;贸易摩擦;TRIPS协议;知识产权保护[中图分类号]F7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461(2018)07-0062-06据海关统计显示,2016年,我国的货物进出口为3.68万亿美元,虽然较2015年下降0.9%,但仍然不断创造着世界贸易发展历史的奇迹。

其中,出口为2.08万亿美元,连续稳居全球首位,进口1.6万亿美元,我国的外贸增长态势不仅促进了国内经济发展,也为全球经济贸易增长和经济复苏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在对外贸易快速攀升的同时,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尤其是与美欧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加剧,并且愈演愈烈,给涉案的中国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在众多贸易摩擦纠纷中,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格外值得关注。

中美贸易额从1979年的24.5亿美元,攀升到2016年的6000多亿美元,对华贸易占到美国对外贸易总额的16%,中国已经成为美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两国的贸易摩擦日趋频繁,尤其是我国频频遭受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301调查”,“301调查”已经超过反倾销、反补贴成为中国出口美国市场的最大贸易壁垒。

一、“301调查”是什么“301调查”是美国于1974年制定的旨在保护其贸易利益的《贸易改革法》的部分内容,“301调查”专业性强,它的一些特殊条款比常规的反倾销壁垒措施具有更大的杀伤力。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301调查”知识产权保护壁垒最大的对象国之一,也是“301调查”最主要的调查对象和最大的受害国,如果违反“301条款”,被调查企业甚至所属行业的所有涉案产品都会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从而造成整个行业同类产品的惨重损失。

印度专利法沿革

印度专利法沿革

印度修改《专利法》一、印度再次修改专利法首先,作为WTO的成员国,印度必须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的条款。

TRIPS 条款于1996 年初就对所有签约国生效,在履行所有义务方面给与发展中国家4 年的过渡时期, 另外还给予申请加入TRIPS 协议时对技术领域的产品没有进行专利保护的国家5 年过渡时期。

印度的专利法(1970 年)排除了对药品进行专利保护,因为一旦对药品进行专利保护, 药品价格必然上涨,印度本地公司的市场将被跨国公司所占领,因此专利法(1970 年) 只保护生产过程而不保护产品专利。

但为了履行TRIPS的义务,印度必须在2005 年前修改其专利法, 对药品及产品进行专利保护。

1998年1月,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要求印度修改其专利法,使在药品和农产品及化学品方面的内容与国际协定相一致。

因为印度专利法(1970年) 只对生产过程给予7年的专利保护, 对于新药进入市场来说此期限未必太短。

因此印度必须修改其专利法, 否则将会受到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制裁。

二、印度专利法历史沿革印度在加入WTO 之后, 其1970 年的专利法已通过1994 年的专利修改法令得到修改。

此法令于1995 年1 月生效,其目的是修改1970 年的专利法使之与TRIPS 协定的规定一致。

修改的范围有: 1) 药品;2) 专利的期限;3) 强制许可制度;4) 发明的概念;5) 微生物的概念。

1995 年3 月,印度下议院通过《1995 年专利修改法案》, 随后提交给议会上院, 由于议会上议院的反对,此法案最终流产。

继后, 印度又通过了《1998 年专利修改法案》。

此法案对专利法(1970 年) 做出的最大修改之处是对药品除了要求生产过程的专利保护外, 还允许要求对其产品给予专利保护。

这些产品包括杀虫剂、杀菌剂、杀真菌剂、除草剂和其他一切用于保护和保存植物的物质, 也包括作为中间产品用于生产药品的所有化学品。

美国诉印度药品和农业化学产品专利保护案(trips)资料讲解

美国诉印度药品和农业化学产品专利保护案(trips)资料讲解
• 4.如果一个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按照本协议规定的义务需要将对产品专 利的保护扩大到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在其领土上尚不能获得保护的技术领 域,它可以再延迟5年对这样的技术领域适用本协议第2部分第5节的 规定。
• 5.任何采纳如上述第1、2、3或4款规定的过渡期的缔约方应当保 证,在此期间内对其国内法律、规则和司法实践作出的任何改变都不得 降低与本协议规定的一致性的程度。
• 2.缔约方应当将上述第1款所述的法律和规则通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 产权理事会,以便帮助该理事会检查本协议的运作情况。该理事会应努 力减轻各缔约方履行该义务的负担。如果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间进行 的建立一个接收上述法律和规则的共同机构的谈判获得成功,将免除将 上述法律和规定通知该理事会的义务。在这方面,该理事会也应考虑关 于通告的所需措施,作出上述通告是依照本协议所规定的上述义务,而 上述义务又是起源于巴黎公约(1967)第6ter条的规定。
2020/4/25
产生背景
l 原它有是的迄保今护知为识止产,权的国国际际上公约所和有协有定,关相知对识迅速产发权展的的知
识产权的保护来说,还不够完善和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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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5
TRIPS协定第63条 透明度
• 1.缔约方与本协议内容有关的法律、规则,以及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终 局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都应以本国语言公开发表,或者在无法实现这样 的公开发表时,使之为公众所能获得,从而使各国政府和权利所有者能 够了解其内容。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 之间生效的任何与本协议内容有关的协定也应公开发表。

利益集团对知识产权摩擦的影响——从美国诉印度专利保护案谈起

利益集团对知识产权摩擦的影响——从美国诉印度专利保护案谈起

印度  ̄9 0 专利 法》 5条 “ 方药 援助 协 作 ” P A 项 目计 17 年 第 处 (P ) 实 际上 ,美 国政 府在 向 D B S
金 增 加 了 2 %, 额 超 过 2 0 万 不 允许将 产 品专 利 授 予 “ 图用 划 , 买不起 药 的人 提供 药品 。 5 总 20 意 向
以及 持续 技术 创 新 的重要 性 。 在 司 利 益 的 行 业 协 会 起 了重 要 的推 化 学 品 专 利 保 护 的 申诉 。
药 品和农业 化学 品领域 有最大 经 动 作 用 。 国药 品研 究和 生产 商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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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 ) 济 和 贸 易利 益 的美 国制 药公 司, 协会 (h A 采 取 了多种 策略 以 保 护 最 终 以 印 度 败 诉 告 终 。在 依靠 强大 的经济 与科技 实力每 年 影 响 政 府 对 药 品 专 利 保 护 的关 19 99年 4月 的 DS B会 议 上 , 度 印 在这 些产 品的研 发创新 活动 中投 注 。h MA影 响政 府 决策 的主 要 提 交 了执 行 情况 的最终 报 告 , PR 并 入 上千 亿 美元 的 资金 , 果 当然 方 式除 了利用政 治献 金和聘 用立 在 报 告 中 附 有 为履 行 DS 结 B建 议 和 是它 在这些 领域 中拥有 绝大 多数 法 人 员游 说 以外 , 还有 其 他一 些 裁 决而 制定 颁 布 的相关 立法 , 通 的发 明创造 成果 以及 由此而来 的 影 响 渠道 。例 如 , 他们 将 资金 投 过这 些立 法 ,印度建 立 了在 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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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对药品和农业化学产品的专利保护(美国申诉)

印度对药品和农业化学产品的专利保护(美国申诉)

印度对药品和农业化学产品的专利保护(美国申诉)美国声称印度缺乏对药品和农业化学产品的专利保护,违反了TRIPS第27 条、第65条和第70条。

1996 年11 月7日,美国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请求。

DSB 于1996年11月20日设立了专家组。

专家组裁定印度在药品和农业化学产品的 产品专利的适用方面没有设立充分保护新颖性和优先权的机制,没有遵循其据 TRIPS中的70.8(a)、63(1)和(2)的义务,没有设立授予市场专有权的制度,也 没有遵循TRIPS第70条第 9款的规定。

专家组报告于1997年 9月 5日分发,10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对第70条第8款和第9款的裁定, 月15日印度提出上诉。

但裁定其第63条第 1款不属于专家组的权限范围。

上诉机构的报告于1997年 12月19日分发,DSB于1998年 1月16日通过了上诉机构报告和上诉机构变更 的专家组报告。

在1998年 4月22日的DSB会议上,印度和美国双方宣布就15 个月的实施期限达成了协议。

基本事实1970年印度专利法第5节不允许对旨在作为食品或药品使用或能够用作食 品或药品的物质授予产品专利。

对于这些物质只能授予制造方法专利。

因而印度 目前没有遵循TRIPS第27条对药品和农业化学产品提供专利保护, 第27条要求 "对所有领域的技术,无论是产品还是方法,都应授予专利",例外规定及TRIPS 第65条第 4款及第70条第 8款的过渡规定除外。

1994年12 月31日, 在议会休会期间, 印度总统颁布了 《1994年专利(修订) 条例》,旨在满足印度据TRIPS第70条第 8 款和第9款的义务。

该条例在专利 法中增加了新的一章,调整旨在用于或能够用于食品或药品的物质发明专利申 请。

条例明确允许这些物质可以提出专利申请及专利局之后的处理,尽管有专利 法第5节和第12节的规定。

该条例也确立了授予作为这一专利申请对象的产品 的"专有营销权",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TRIPS知识产权案例 PPT

TRIPS知识产权案例 PPT

TRIPS知识产权案例 PPTTRIPS知识产权案例 PPT引言知识产权是在全球范围内保护创新和知识的重要机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知识产权三个领域实施协议》(TRIPS)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条约,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提供了国际法律框架。

在这份文档中,我们将介绍几个与TRIPS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TRIPS框架。

案例一:中国加入TRIPS的影响中国在2001年加入了TRIPS协议,这对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实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加入TRIPS之前,中国的知识产权环境相对薄弱,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侵权程度相对较低。

加入TRIPS 后,中国采取了一系措,以符合TRIPS的要求,并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这些举措包括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改善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等。

中国加入TRIPS对其经济和技术创新环境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案例二:TRIPS与医药行业的关系TRIPS对医药行业的规范有着重要影响。

根据TRIPS协议,成员国必须为在其领土上申请的药物专利提供有效的保护。

这一规定对创新药物的研发和商业化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鼓励了药物研发者投入更多的资源和时间来开发新的治疗方法。

然而,TRIPS也引发了一些争议,主要集中在药物专利的合理和非歧视性问题上。

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TRIPS的规定限制了对廉价药物的生产和供应,对这些国家的公共卫生产生了负面影响。

案例三:TRIPS对互联网和数字版权的影响TRIPS协议针对互联网和数字版权的规定在信息社会中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TRIPS规定了成员国需要保护以电子方式传输的作品的权益,并且要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执法机制。

这一规定对于保护数字版权以及在互联网播和使用信息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TRIPS的规定面临着应对新兴互联网技术的挑战,例如文件共享和在线音乐服务等。

在这个领域,TRIPS的应用和解释变得更加复杂和具有挑战性。

WTO框架下美国诉印度农产品措施案

WTO框架下美国诉印度农产品措施案
技术壁垒的挑战
本案可能引发其他国家设置更多技术壁垒,以保护本国产业,这 对国际经济秩序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对我国的影响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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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出口受阻
本案涉及的农产品措施可能影响我国相关农产 品的出口,对我国农业产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 挑战。
技术壁垒的应对
本案可能促使其他国家对我国相关产品实施技 术壁垒,需要我国加强技术研究和应对,以保 障出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对全球农产品贸易的影响和启示
维护wto规则的权威性
案件中,印度被诉的原因之一是其农产品补贴政策违 反了wto规则,这使得其他国家更加认识到遵守wto规 则的重要性,维护了wto规则的权威性。
对全球农产品贸易的启示
案件中,印度农产品的出口受到限制和取消某些农产 品出口补贴政策的措施,可能会促使其他国家重新审 视其农产品贸易政策,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改革,以符 合wto规则和促进农产品的出口。同时,这也提醒全 球农产品贸易各方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促进全球农 产品贸易的发展。
国内支持措施的合法性问题
总结词
本案涉及国内支持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特别 是关于“黄箱”和“绿箱”措施的区别。
详细描述
在本案中,美国认为印度的国内支持措施违 反了WTO规则,特别是关于“黄箱”和“ 绿箱”措施的区别。根据WTO规则,“黄
箱”措施是指那些会对贸易产生扭曲作用的 国内支持措施,而“绿箱”措施则是指那些 不会对贸易产生扭曲作用的国内支持措施。 因此,本案涉及国内支持措施的合法性问题
VS
上诉机构要求印度在合理时间内调 整相关措施,确保符合wto规则。
案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
该案件对wto多边贸易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强调了成员方遵守wto规则的必要性 。

TRIPS知识产权案例

TRIPS知识产权案例

TRIPS知识产权案例一、引言知识产权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科技竞争的重要领域,对促进技术创新、保护企业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重要协议之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旨在为成员国提供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降低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具有代表性的TRIPS知识产权案例,探讨TRIPS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影响。

二、案例一:印度药品专利制度改革1.背景印度在加入WTO之前,实行了一种独特的药品专利制度,即不授予药品产品专利,只授予药品生产过程中的专利。

这种制度使得印度药企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大量生产仿制药,降低了药品价格,使广大患者受益。

然而,这种制度与TRIPS的要求不符,TRIPS要求成员国对药品产品授予专利。

2.改革过程为了遵守TRIPS的规定,印度于2005年修改了其《专利法》,开始对药品产品授予专利。

然而,这一改革引发了国内外广泛争议。

一方面,印度国内药企担心专利制度改革会削弱其竞争力;另一方面,国际药品制造商指责印度仿制药企侵犯其专利权。

3.案例分析印度药品专利制度改革案例表明,TRIPS在推动成员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如何在保护知识产权与保障公共利益之间找到平衡,是各国在实施TRIPS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三、案例二:美国与中国的知识产权争端1.背景长期以来,美国一直指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认为中国企业大量侵犯美国企业的专利、商标和版权。

2007年,美国向WTO提起诉讼,要求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争端解决过程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中美双方进行了多轮磋商。

2010年,WTO专家组裁定中国部分法律、政策和做法违反了TRIPS的规定。

随后,中国对相关法律进行了修改,以符合TRIPS的要求。

3.案例分析美国与中国的知识产权争端案例表明,TRIPS为成员国提供了一个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的平台。

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有助于维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秩序,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

印度对药品和农业化学产品的专利保护案

印度对药品和农业化学产品的专利保护案

印度对药品和农业化学产品的专利保护案——TRIPS纠纷【案情及裁决】本案是美国投诉印度对医药品和农用化学产品的专利保护案件(WT/DS50)。

1970年的印度专利法第五节确认了程序专利(给予某一用以制造合成药物的程序以专利),但并未确认产品专利(给予产品自身以专利),即对于食品、药品的物质不授予专利,仅对制造方法授予专利。

尽管印度表明,签署TRIPS将导致药品价格大幅上涨,但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其他协议还是有利于印度利益,因而印度签署了该协议。

与此同时,印度也意识到1970年的专利法必须进行调整,由于当时议会休会,总统便颁布《1994年专利(修订)条例》,以临时适应TRIPS的要求。

印度议会在复合后,讨论了1995年专利(修正)法案,但是,在1996年5月10日下议院解散之前,却未能通过该法案。

在总统的专利(修正)法令失效后,印度议会仍在讨论新的专利(修正)法案时,印度行政当局决定,由印度专利局继续接受药品与农用化学品专利的申请,并单独存放,以便在印度专利法修改后,使这类可授予专利的主题生效。

然而,印度方面既没有在当时公布这一行政决定,或通知WTO的TRIPS理事会,也没有在争端发生后,将该行政决定的具体日期提供给WTO的专家组。

1996年7月2日,美国提出磋商请求,争端事由为印度没有对医药品和农用化学品的专利保护制度。

美国认为,印度违反了TRIPS第27条、65条、70条。

由于磋商未成,1996年11月7日,美国要求设立专家组。

1996年11月20日,DSB设立一个专家组。

专家组认定,印度在医药品和农用化学品的产品专利的申请方面没有建立一种充分保护新颖性和优先性的制度,从而违反了TRIPS第70条第8(a)款、第63条第1款和第2款,印度也没有建立一种授予独占性市场权的制度,违反了TRIPS第70条第9款的规定。

1997年6月27日,专家组公布了,中期报告。

印度对该报告的部分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

1997年9月5日,专家组报告由成员各方传阅。

美式自由贸易协定TRIPS—PLUS条款对发展中国家药品获得权和生命健康权的影响与危害

美式自由贸易协定TRIPS—PLUS条款对发展中国家药品获得权和生命健康权的影响与危害
签订 的一 系列 双 边 或 区域 自由贸 易协 定 对发 展 中 国 家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提 出 了远 远 超 过 T IS协 定 的要 求 , 中的 延 长 专 利 RP 其
期 限、 予药品测试数据 专有权 、 授 限制 强制许 可和 禁止平行 进 口等 条款 限制或剥 夺 了发 展 中 国家获得廉保 护 的程 度 和 范 围不 能 有 害 社会 公 共 利 益; 二是 权利 人在行 使 权 利 时 不 能采 用 限制 贸易 的 行为, 即不正 当竞争 行 为。
《 于 T IS协定 与公共 健康 问题 的宣 言》 简 关 RP (
的药 品获得 权和 生命 健 康权 关 照 非 常有 限 , 美 国 但 等发 达 国家仍强 烈不满 。为 实现其 高标准 知识 产权 保护 目标 , 国将 知识 产 权 谈 判 的重 心 转 向 了双 边 美
般 都 须得 到专利 保 护 , 品专 利 权人 享有 阻 止第 三 药
人在 没有其 同意 的情 况 下 制 造 、 用 、 供销 售 、 使 提 销
国家 围绕 药品专 利权 与药 品获得权 和生命 健康 权也

售 或 为这些 目的进 口专 利 医药 产 品的 排他 权 利 , 这
直存 在尖 锐 的矛盾 与斗 争 。“ 有关 医疗 卫 生发 明 的知识 产权 保护 是过去 三 十年 国际知识 产权保 护谈
后的《 多哈宣言》 修改 T IS 和《 RP 协定的议定书》 也 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发展中国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75
的合理诉 求 , 为保 障发 展 中 国家 的 药 品获 得权 和生 命健 康权 预 留了灵 活 的政 策 空 间 , 如允 许 颁 发强 制 许可 和平行 进 口等 。 虽然 T IS协 定 及 其 后 续 文 件 对 发展 中 国家 RP

wto知识产权争端与我国实施trips协定的策略

wto知识产权争端与我国实施trips协定的策略

科研管理WTO知识产权争端与我国实施TRIPS协定的策略Dis p utes of WTO Intellectual Pro p ert y Ri g ht and China's Strate g ies of TRIPS Im p lement俞文华(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084)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只有具备创新能力的国家才真正掌握参与全球竞争和制定其规则的主动权。

加入WTO,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必须遵循 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简称TRIPS协议)。

同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比,该协定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要求成员国同时适用最惠国与国民待遇;其次,涵盖版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和商业秘密等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并将最低保护标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再次,第一次以知识产权国际协定的形式,规定了针对侵权的详细执法程序,并将WTO争端解决机制用于解决成员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从而大大加强了各成员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同时,它也是首次以发达国家更大的市场准入换取发展中国家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1](Reichman,1997,第75页)所达成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因此,在当前发达国家高技术研究和开发投资规模不断扩大的趋势下,该协定使这些国家的高技术创新者能够依靠巨额R&D投资,构筑起将发展中国家的追赶者阻挡在竞争之外的强大进入壁垒,从而极有可能将后者锁定在对其不利的全球劳动分工格局之中。

自TRIPS协定生效以来,截止到2001年5月1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受理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成员之间,以及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成员之间就该协定有关条款义务实施的18个事项的24起争端(其处理和现状见表1),从而使知识产权争端占到了WTO所受理争端总数的10%。

这些争端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这些成员都想利用TRIPS协定的有关条款给各自国内技术创新创造更好的条件或谋取更大的利益。

因此,研究WTO知识产权争端发展过程及如何解决,将有助于我国根据有关判例并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最大可能地保护我国产业的利益,并为我国实现技术跨越式追赶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世界贸易组织(WTO)专刊__22

世界贸易组织(WTO)专刊__22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方面的纠纷世界上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的差异很大,而且由于知识产权在贸易中的地位更加重要,这些差异已成为国际经济关系紧张的原因。

国际上新达成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贸易规则被看作是一种途径,可以带来更多的秩序和可预见性,可以更加系统地解决争端。

1986年至1994年进行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取得了这一成果。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试图缩小世界各国在这些权利保护方面的差距,并要使这些权利受到共同国际规则的管辖。

当出现有关知识产权的贸易争端时,就可以使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包括7个部分,共73条。

第一部分为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为知识产权效力、范围和使用的标准;第三部分为知识产权的执法;第四部分为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和相关程序;第五部分为争端的防止和解决;第六部分为过渡性安排;第七部分为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

协定规定下列知识产权为保护范围:专利;版权及相关权;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商业秘密;地域标志,包括原地产标志。

以往的公约在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方面没有实质性的规定,这使得各国在打击侵权行为方面采取了种种不同的措施,但未能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佳效果。

协定弥补了这一缺陷,分四个方面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

协定首先规定成员方可以采取的民事程序,并对这种民事程序提出了若干要求;其次是临时措施。

为了防止民事程序由于执行期间过长而使权利持有人受到损害,协定又规定了两种临时措施: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尤其是阻止侵权货物进入商业渠道的措施;侵权证据保全措施,其目的是防止侵权人销毁其侵权证据。

再次是边境措施。

针对国际贸易中较为严重的冒牌商品和盗版货物问题,协定专门规定了成员方在边境上应采取的措施。

各成员方应允许知识产权持有人在有充分理由怀疑某批进口产品属上述两类商品时,向主管行政当局或司法机关申请,要求海关扣留乃至销毁货物;权利持有人也可以要求海关扣留被怀疑侵权的出口货物,阻止其进入国际市场。

“印度专利保护案”带来的启示——从发展中国家的视角解读TRIPS协议

“印度专利保护案”带来的启示——从发展中国家的视角解读TRIPS协议

2006年第4期(总第55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4 2006(Sum No .55)“印度专利保护案”带来的启示 ———从发展中国家的视角解读TR I PS 协议周天实(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00) [摘 要]1996年7月2日,美国以印度缺乏药品和农用化学品的专利保护并损害自身利益为由,启动了争端解决机制程序,最终美国和印度商定了执行期为15个月的补偿措施,以印度败诉而告终。

本案涉及了TR IPS协议第70条第8款a 项关于邮箱申请制度的问题、第70条第9款条关于市场专销权的问题和第63条关于透明度原则问题的解释与适用。

围绕印度专利案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展开论述,并针对这些问题阐述了几点由此案引发的思考。

[关键词]邮箱申请制度;市场专销权;透明度原则 [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4-0069-03 [收稿日期]2006-05-12 [作者简介]周天实(8),男,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法学院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①DS U 是指《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二《管理解决争端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在W T O 成立不久,美国便就药品和农业化学产品的专利保护问题与印度产生了争端,按照DS U 解决争端的规则,①成员之间开始必须尝试以双边磋商的方式来解决争端,在此期间可自愿寻求W T O 总干事的斡旋、协调或调解[1]。

按此程序,1996年7月2日,美国以印度缺乏药品和农用化学品的专利保护并损害自身利益为由,要求与印度磋商。

因磋商未果,美国请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

专家小组裁定印度违反T R I PS 协议,并损害了美国的正当利益,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印度改正其做法。

印度诉欧盟扣押药品案引发连锁反应

印度诉欧盟扣押药品案引发连锁反应

印度诉欧盟扣押药品案引发连锁反应作者:罗汉伟来源:《中国经济周刊》2010年第26期编者按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已近九年。

九年中,世贸组织为中国和中国企业提供了更大的舞台,也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

尤其在近年来,“反补贴”、“反倾销”及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成为保护主义为中国企业设下的藩篱和荆棘。

如何在公平贸易的前提下争取合理的权益?从本期开始,本刊特别策划“WTO经典案例”,希望能够在标志性案件的解读中,为读者提供专业借鉴。

WTO多哈回合谈判仍在进行,药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是谈判的热点之一。

发达国家借助WTO《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其药品知识产权,而发展中国家认为生命健康高于一切,必须对此类权利有所限制,南北双方一直争论不休。

近日,欧盟、印度和巴西之间因海关扣押侵权药品而引发的争端再次触及这个敏感问题,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

是“侵犯专利”还是“强制使用”事情源于2008年10月,印度clopidogrel制药公司空运一批药品到哥伦比亚,途径荷兰Schiphol 国际机场转机时,遭到扣押,理由是荷兰制药公司Sanofi-Aventis 声称这批药品侵犯了该公司拥有的专利权,申请海关按照WTO《知识产权协定》和欧盟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专利权保护。

在随后的2个月内,荷兰海关又根据本国4个制药公司的申请,在这个机场连续4次扣押了印度其他4个制药公司转运到尼日利亚、秘鲁和巴西的药品。

这些被扣押的药品,要么就地销毁,要么被遣返回印度国内,只有很少的一部分在拖延很长时间之后予以放行。

今年5月11日,印度在世界贸易组织起诉欧盟,声称:根据关贸总协定(1994)和《知识产权协定》,第一,欧盟应该保障转运货物顺利通行,公布所有的海关规则;第二,TRIPS 协定不仅要保护知识产权,还要促进科技创新和转让,平衡权利人和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提高社会经济福利;第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权利人授权,强制使用专利。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2. 审查程序应包括给予受须经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 个人或企业进行上诉的机会,且不因上诉而受到处罚。如 初始上诉权需向行政机构提出,则在所有情况下应有选择 向司法机关对决定提出上诉的机会。关于上诉的决定应通 知上诉人,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上诉人 还应被告知可进一步上诉的任何权利。”
2)商标,商标(包括服务商标)保护的标志及其权利, 驰名商标的保护。
3)地理标志,禁止混淆地理标志的义务。
概念
标识方式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地理 标志 制造国/地区/地点
Marks of origin原产地标志
制造国(地区)
意义
无形财产;兼有商品来源,国际贸易待遇,统计目的
4. 规定了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实施TRIPS的不同时间表 发达成员 1996-1-1 发展中成员 2000-1-1 最不发达成员 2006-1-1
5. 争端解决纳入WTO争端解决机制 强制管辖。交叉报复。
二、多哈回合与TRIPS协定的新发展 (一) 《关于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宣言》 (2002) 1. 缘起:全球公共健康危机。 生物恐怖袭击下美国有关强制许可的“双重标准”。
参考文献:
1. 孔庆江:“坎昆会议后TRIPS协议执行的政治经济学和 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0卷, 2004年,第283-294页。
2. 孙皓琛:“反思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国际经济 法学刊》第9卷,2004年,第104-130页。
3. Frederick M. Abbortt, The Doha Declaration on the TRIPS Agreement and Public Health: Lighting a Dark Corner at the WT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5, No.2, 2002, pp.469-505.

20世纪初,有一家美国公司,向印度 案例分析

20世纪初,有一家美国公司,向印度 案例分析

20世纪初,有一家美国公司,向印度案例分析20世纪80年代,在印度博帕尔的郊区,有一家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在印度子公司经营的农药厂。

这里常年用于生产西维因、滴灭威等农药,其制作原料中有一种叫做异氰酸甲酯的剧毒气体,被贮存在一个地下不锈钢储藏罐里,多达45吨。

农药厂距离当地的居民区并不远,这里住着许多对化学生产一无所知的贫民,他们不知道自己生活区域的附近潜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也没有人教他们如果发生了意外该如何逃生。

1984年12月2日晚,一名工人发现异氰酸甲酯以气态的形式从保安阀的漏缝中溢出,毒雾以5km/h的速度向周围迅速扩散,方圆25公里内的地区被剧毒笼罩,数百人在睡梦中悄然死去了。

消息传播出去,恐慌的人群开始逃命,但是毒气扩散的速率极快,不断有人被毒气熏瞎眼睛,逐渐死去。

博帕尔一夜变成了死亡之城,路边堆满了尸体,政府甚至不得不出动军队和起重机,把尸体一车一车地运出去。

灾难还在不断扩散至1984年底,博帕尔地区共死亡2万多人,致残20万人,孕妇们大多产下死婴或者畸婴,无数家庭因此终生活在痛苦之中。

这场巨大的灾难,是不折不扣的"人祸"所导致。

02-沉默的真相事情的起因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

当时,为了解决国内的粮食问题,印度开始大力推行农业技术生产,提倡使用化肥和农药,化工产业成为政府招商引资的热门项。

1969年,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与印度政府签订协议,在博帕尔北郊投资建厂,生产杀虫剂。

这场合作本是典型的双赢,一方面,印度可以提高粮食产量,另一方面,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也可以开拓印度市场,降低生产成本。

但理想和现实是有差距的。

80年代后期,随着农药厂的扩张及市场的饱和,博帕尔农药厂的收益日渐下滑,面临停产危机。

为了节约成本,农药厂开始裁员,导致设备管理人员严重匮乏;安全设备也被过度使用,发生故障后无人维修,本该用于处理紧急状况的冷却系统,也被高层早早地关停,只是为了节省每天30美元的成本;外部的安防措施更加不堪,不仅从来没有过安全演练,甚至连警报和应急方案都没有。

美国-印度药品和农业化学品专利保护案

美国-印度药品和农业化学品专利保护案

关于TRIPS协议第70条第9款的解释
专家组
专家组认为,根据条款解释的习惯性规则,第70条第9款必须理解为各成员方 应具备在WTO协议生效后的任何时候授予独占销售权的机制。具体地说,当某种产 品满足了以下条件,印度就必须授予其独占销售权: 1.在印度已经提出了药品或农业化学产品专利的“信箱”申请; 2.该专利申请基于1995年1月1日之后在另一个WTO成员方提出; 3.另一成员方已经授予了该专利; 4.另一成员方已经同意了该产品的市场准入; 5.印度已经同意该产品的市场准入。
结论
1998年1月16日,DSB采纳了专家组和上述机构的报告,就该事宜
做出最终决定,印度败诉。4月22日,美印双方宣布,两国已同意实 施期为15个月,即在1999年4月16日之前,印度必须修改其有关专利 制度,以符合TRIPS协议。 从此案事实和最终结论不难看出,印度输在“违反TRIPS协定第70 条第8、9款”的实体义务上,其做法有必要反省,更值得其他国家引 以为戒。
上诉机构报告由 各成员方传阅
(1997/12/19)
DSB通过经过 Your 修改的专家组报 Text 告和上诉机构报 Here 告(1998/1/16)
美印最终达成 一致
(1998/4/22)1.印度未能履行TRIPS协定第70条第8款规定的义务,在过渡期内建立一套机制
关于TRIPS协议第70条第9款的解释
如果一产品根据第8款(a)项在一成员是专利申请的内容,则尽管有第 六部分的规定,该成员应授予专有销售权,期限为在该成员获得销售 许可之后5年或直至一项产品专利在该成员被授予或被拒绝时,以短 者为准,只要《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后,一专利申请已在另一成 员提出并且已经获得产品的专利以及在该另一成员已经获得销售许可。

美国与印度关于对药品及农用化学品专利保护的纠纷

美国与印度关于对药品及农用化学品专利保护的纠纷

美国与印度关于对药品及农用化学品专利保护的纠纷美国与印度关于对药品及农用化学品专利保护的纠纷1996年7月2日,美国依据DSU第4条与TRIPS协议第64条,要求与印度进行磋商。

美国提出,印度没有给予药品和农用化学品专利保护,违反了它根据TRIPS协议承担的义务。

1996年7月27日美、印双方举行了磋商,然而未能达成一致。

11月7日美国要求DSB建立专家组以审查其所提交事宜,11月20日DSB决定成立专家组。

1997年2月5日,由Thomas Cottier(任组长)、Douglas Chester和Yangyong Phuangrach组成的专家组建立。

专家组的职责范围是:“根据美国在编号为WT/DS50/4号的文件中涉及之协议的有关规定,审查由美国在该文件中向DSB提交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以协助DSB提出建议或作出这些协议规定的裁决。

”专家组于1997年4月15日和5月13日举行了两次会议。

第二次会议后专家组给予各方机会,就美国在第一次会议上依TRIPS协议第63条提出的请求,发表各方的书面意见。

1997年6月27日,专家组作出临时报告并分发给各方,美、印双方未提出再次举行会议,只有印度要求专家组重新审查报告中的部分内容。

本案涉及的是印度专利法保护与TRIPS协议协调的问题。

印度1970年的专利法案第15条只允许授予有关食品、药品的方法专利,不授予产品专利,而TRIPS协议第27条第1款规定:“一切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无论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均应有可能获得专利”,另外第65条第4款和第70条第8款规定了过渡期的特殊保护措施。

在WTO协定生效的前夜即1994年12月31日,印度的国会正在休会。

为了使印度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符合TRIPS协议第70条第8款和第9款项下的义务,印度总统根据印度宪法第123条发布了1994年印度专利(修正)条例,在原专利法中加入专章保护食品、药品的发明,明确规定了这些产品可向专利机关提起专利申请,规定了随后专利机关的审查程序,并建立一种制度授予这些产品独占销售权(exclusive marketing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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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议的第一部分规定了各成员应遵循的最基本的义务
和原则。
2016/7/4
《知识产权协议》最基本的义务和原则
② 最惠国待遇原则协议规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一国给予 国民待遇原则协议规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必须给予 ③ ① ④ 确保协议规定有效实施的义务这是各成员的普遍义务,同 可采取必要措施和合适措施的原则各成员在制订或修改法律和 其他成员的国民以不低于本国国民的待遇。但是,如《巴黎公 别国国民的优惠待遇必须立即无条件给予所有其他方的国民。 时,协议允许在不违反协议规定的前提下,各成员可以通过国 法规时,可以为保持公共健康和营养的需要,而采取必要的措施 约》(1967)、《伯尔尼公约》(1971)、《罗马公约》和 与此同时,该协议还规定了一些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例外。 内法实施比该协议要求更多的保护。 只要这些措施与该协议的规定相一致;为防止知识产权所有人滥 《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中有例外规定的可以除外。 用知识产权、或凭借不正当竞争限制贸易、或对国际间技术转让
条例内容,但该法案由于1996年5月10日议会的解散而终止。
条例的失效既没有公布,也没有通 知理事会。之后,印度一直通过未公布的 “行政做
法”允许提交和处理药品和农业化学产品的专利申
请。
2016/7/4
美国诉印度药品和农业化学产品专利保护案
起诉内容: 美国诉称印度违反了TRIPs第27条、第63条和第70条。后来专
建立一个接收上述法律和规则的共同机构的谈判获得成功,将免除将上
述法律和规定通知该理事会的义务。在这方面,该理事会也应考虑关于 通告的所需措施,作出上述通告是依照本协议所规定的上述义务,而上 述义务又是起源于巴黎公约(1967)第6ter条的规定。
2016/7/4
TRIPS协定第64条 纠纷解决
除非是有特殊的规定,关贸总协定第22条和第23 条的规定,以及其缔约国根据关贸总协定第22条和 第23条所订立的关于纠纷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备 忘录应适用于有关本协定内容的协商和纠纷解决。 (依照根据建立多边贸易组织的协定而进行的旨在达 成一项综合性纠纷解决谅解备忘录的工作所取得的结 果,有可能需要对这一规定作出修改。)
种规定与国际上的普遍规定不符,也给侵权人造成可乘之机。 用、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方法的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使用专利方法或 所获取的利益、该专利的合理的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其中第三种方法在实践 新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权行 使用、销售、进口由该方法直接制造的产品。 中发现不利于专利权保护。 新专利法规定,第三人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使用或销售侵权产品仍属于 为,如果不及时制止将会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请求法院采
家组裁定印度没有遵循TRIPs第70条第8款A项、第9款和第63条。
上诉:
后印度上诉,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对70条第8款和第9款的
裁定,但裁定其第63条第1款不属于专家组权限范围,并建议DSB要求印度
使其保护药品与农用化学制品的法律体制与其承担的TRIPs协议第70条第8款 和第70条第9款项下的义务相一致。到1994年4月28日,印度宣布了它执行
专家组报告的情况,表明它已经通过立法建立了专家组建议的保护机制。
2016/7/4
TRIPS协定第27条第1款规定
专利应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不论它是 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它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 用性即可
2016/7/4
TRIPS协定第63条 透明度
1.缔约方与本协议内容有关的法律、规则,以及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终局 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都应以本国语言公开发表,或者在无法实现这样的
四、增加了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规定 一、扩大了权利范围。 二、制止非法产品的“合法”使用。 三、增加了诉前措施的规定 原专利法没有规定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采用三种
原专利法 规定的专利权范围是:产品的专利权有权禁止他人制造、使 规定第三人善意使用、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权。此 原专利法 没有诉前措施的规定,与 TRIPS关于临时措施的要求不符。 计算原则中的一种:专利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实施侵权行为
有效解决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争端和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的国 际保护机制也不够健全。
的一项国际协定。
2016/7/4
TRIPS协定的基本原则
• 国民待遇原则
• 最惠国待遇原则
• 透明度原则
• 保护公众利益、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
• 关于权利穷竭问题
2016/7/4
《知识产权协议》的主要内容
该协议分为序言和七个部分,共有73个条文。 (1)序言部分阐明了协议的宗旨,即为了加强知识产权的 国际保护,减少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障碍,以促进国际经济和 贸易的发展。
新专利法 加入了“许诺销售权”(offer to sell)的规定。因此产品 侵权行为,只是在确定赔偿责任时,要求证明产品的来源是否合法,如果 新专利法 明确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计算原则: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 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可以证明来源合法,则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专利权人和方法专利权人的权利分别由四项扩大为五项,从而符合了 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
2016/7/4
2016/7/4
产生背景
原有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协定,相对迅速发展的知 识产权的保护来说,还不够完善和充分;
它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所有有关知识产权的
参加方最多、内容最 国际公约和条约中, 这些条约和协定只针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一般情况缔结的,
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所涉不多 ; 全面、保护水平最高、保护程度最严密
公开发表时,使之为公众所能获得,从而使各国政府和权利所有者能够
了解其内容。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 间生效的任何与本协议内容有关的协定也应公开发表。 2.缔约方应当将上述第1款所述的法律和规则通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 权理事会,以便帮助该理事会检查本协议的运作情况。该理事会应努力 减轻各缔约方履行该义务的负担。如果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间进行的
2016/7/4
1. TRIPs公共利益原则之应用。 2. 适当延长药品专利保护期。
3. 药品专利保护期将尽时对仿制药品的保护措施。
对我国药品产业专利保护的启示
2016/7/4
专利法的主要修改 我国为适应加入WTO
商标法的主要修改 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 著作权法的主要修改
2016/7/4
专利法的主要修改
2016/7/4
TRIPS协定第65条 过渡性安排
1.除下述第2、3、4款的规定之外,任何缔约国都没有义务在自协议 生效之日起的一年之内实施本协议的规定。 2.任何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有权再延迟4年实施除本协议第1部分第3、 4、5条之外的所有规定。 3.任何其他正处于由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和自由企业经济转变以及正进 行其知识产权体系的改革并面临知识产权法起草和实施的特殊问题的国 家,也可以享受上述第2款所规定的延期。 4.如果一个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按照本协议规定的义务需要将对产品专利 的保护扩大到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在其领土上尚不能获得保护的技术领域, 它可以再延迟5年对这样的技术领域适用本协议第2部分第5节的规定。 5.任何采纳如上述第1、2、3或4款规定的过渡期的缔约方应当保证, 在此期间内对其国内法律、规则和司法实践作出的任何改变都不得降低 与本协议规定的一致性的程度。
提交了一份专利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而且在该缔约 方获得了市场准入许可。
2016/7/4
《GATT1994》
第三条 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 第十一条 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
2016/7/4
《GATT1994》第二十三条 利益的丧失或损害 1.如一缔约方认为,由于(a)另一缔约方未能实施其对本 协定所承担的义务3或另一缔约方实施某种措施(不论 这一措施是否与本协定的规定有抵触);或(c)存在着任 何其他情况。它根据本协定直接或间接可享受的利益 正在丧失或受到损害,或者使本协定规定的目标的实 现受到阻碍,则这一缔约方为了使问题能得到满意的 调整,可以向其认为有关的缔约方提出书面请求或建 议。有关缔约方对提出的请求或建议应给予同情的考 虑。
TRIPS 的有关要求。 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专利法的主要修改
五、法院的终审权 八、强制许可的条件 七、制止非法产品的“合法”使用 其他修改:
依存专利强制许可三种情况。 为了与 TRIPS的要求相符,新专利法 用权利,阻挠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新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 许可发明专利时为许可费的 10%);规定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确权和 新专利法 将第三种情况作了限定,要求后一发明比前一发明“具有显 无效问题均由法院终审。 权人提起侵权诉讼时,法院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提供专利局做出的检索报告。 取消撤销程序;简化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程序(不必有关部门的批准); 著经济效益的重大技术进步”,从而符合了 TRIPS的要求。 增加国际申请( PCT )的有关规定;审批程序的有关修改(主动修改申请 六、专利管理部门的职权 文件、提交外国检索资料和审查结果、专利权生效、诉讼时效、无效程序第 原专利法规定专利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三人、外观设计专利性条件等等)。 新专利法将专利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理职权限定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能够用作食品或药品的物质授予产品专利,而只能授予制造方法专利,为满
足其在TRIPs第70条第8款和第9款项下的义务,1994年印度总统于议会休会 期间颁布了《专利(修订)条例》,增加了一章以调整旨在用于或能够用于
食品或药品的物质发明专利申请。
该条例后来由于印度宪法对总统授予的相关规定于1995年3月16日失效。 后印度政府又提出了《1995年专利(修订)法案》,以在永久的基础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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