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草拟稿)【模板】
全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全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发展我市儿童福利事业,切实维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X府发〔X〕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原则,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二)工作目标。
到X年,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全面、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护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有效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困境儿童范围界定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主要包括:(一)孤儿。
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重病、重残儿童。
主要包括:达到《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残疾的儿童;符合大病保险范畴相关规定,达到本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患病儿童。
(四)特困供养儿童。
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儿童。
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认定包括以下情况: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人民法院宣告或公安机关证明,下同),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戒毒、重残、长期患重病(1年以上,且所患疾病在医保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3万元)的;父母双方重度残疾、重病的;父母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
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关爱实施方案
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关爱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想象一下,那些远离父母,生活在偏远山区的孩子们,他们的眼神中充满了对未来的渴望,却也被现实的困境所束缚。
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他们需要的是更多的关爱和保障。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约6100万,困境儿童约1000万,这是一个庞大的数字,也是一个需要我们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二、目标设定我们要实现的目标很明确:让每一个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都能感受到家的温暖,都能享受到平等的受教育机会,都能拥有一个健康快乐成长的童年。
三、具体措施1.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档案想象一下,如果每个孩子都有一个详细的档案,记录他们的生活状况、健康状况、学习情况,那么我们就能更有针对性地进行关爱和保障。
政府部门应联合社会组织,对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进行全面摸底,建立健全档案,并定期更新。
2.加强家庭教育指导3.提升教育质量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是一个关键。
我们要加大投入,提升农村学校的硬件设施,同时引进优秀的教师资源,确保每一个孩子都能接受到高质量的教育。
4.开展关爱活动想象一下,孩子们在节日期间,能够参加丰富多彩的关爱活动,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应联合开展各类关爱活动,如亲子活动、心理健康讲座、兴趣小组等,让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感受到关爱。
5.建立健全法律保障法律是保障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权益的有力武器。
我们要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权益的认识,同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制,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6.社会力量参与四、实施步骤1.启动阶段:组建工作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
2.实施阶段:按照实施方案,逐步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3.监测评估阶段: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调整措施。
五、预期成效1.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的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2.教育质量得到提升,孩子们能够享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
3.社会各界对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的关爱意识得到提高。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关爱保障和干预帮扶工作方面的建议_概述及范文模板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关爱保障和干预帮扶工作方面的建议概述及范文模板1. 引言1.1 概述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贫困、失去监护人、残疾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处于较为困难境地的儿童。
他们面临着缺乏基本生活保障、教育机会有限以及心理健康等多重问题。
加强困境儿童的关爱保障和干预帮扶工作,是促进社会公平和儿童全面发展的重要任务。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五个主要部分进行阐述。
引言部分主要对困境儿童关爱保障和干预帮扶工作的背景进行概述,介绍文章的结构和目的;第二部分将讨论困境儿童现状,包括定义和范围、主要问题以及影响因素;第三部分将提出加强困境儿童关爱保障工作的建议,包括政府角色与责任、社会组织参与和合作机制建设,以及创新社会保障机制和政策支持措施;第四部分将提出加强困境儿童干预帮扶工作的建议,包括早期干预和家庭支持服务优化、学校教育与心理咨询资源增加与提升,以及建立多元化的特殊需求儿童康复体系;最后一部分将总结回顾主要观点,指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中尚待解决的问题,并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与政策建设。
1.3 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困境儿童关爱保障和干预帮扶工作进行研究和分析,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以促进社会各界重视困境儿童问题,并引导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参与到解决困境儿童问题的行动中。
同时,也期望能够为相关决策者提供可行的政策参考,推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不断完善、健康发展。
2.困境儿童的现状2.1 定义和范围:困境儿童是指那些生活在贫困、残疾或其他特殊情况下,无法享受到基本的教育、保健、安全等权益的儿童。
这类儿童可能来自低收入家庭、失学儿童、流浪儿童、孤儿及社会弱势群体等。
2.2 困境儿童的主要问题:(1)教育问题:困境儿童通常面临教育资源匮乏、学龄期辍学和失学等问题。
他们缺乏受教育的机会,从而无法获得适当的知识和技能,影响着他们未来发展的机会。
(2)健康问题:困境儿童普遍缺乏良好的医疗保障和健康服务,导致身体健康状况不佳。
许多困境儿童生活在恶劣环境中,易患感染性疾病或遭受营养不良等问题。
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我县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根据《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X政发〔X〕3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范围困境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因家庭、自身、监护等原因造成生活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
具体分类如下:(一)家庭困境儿童,主要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二)自身困境儿童,主要指自身残疾(需持有残联部门发放的二代残疾证,下同)、受艾滋病病毒影响或身患重病(重病范围由市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下同),导致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三)监护困境儿童,主要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失踪(人民法院宣判,下同)、重残(需持有残联发放的二代残疾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下同)、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另一方重残、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等原因造成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儿童。
二、保障措施(一)基本生活保障。
1.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将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和符合《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X政办发〔X〕86号)规定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保障范围,确保基本生活养育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2.对于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按规定比例上浮救助标准。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3.对于因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4.对于流浪未成年人,做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返乡救助和临时安置等相关工作。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5.对于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残疾儿童,可申请残疾人生活补贴,已纳入孤儿保障的残疾儿童不重复享受生活补贴。
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为进一步改善困境儿童生存、发展条件,解决困境儿童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提升困境儿童的基本保障水平,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XX〕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XX政发〔XX〕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营造安全、舒适、温暖、健康的成长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家庭尽责。
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督促家庭履职尽责,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儿童成长发展的和谐友好型家庭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
落实政府责任,推动完善儿童保障立法,制定配套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资源,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坚持社会参与。
孵化培育儿童相关社会组织,动员引导企事业单位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培育完善志愿服务队伍,营造有利于困境儿童生存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坚持分类保障。
以困境儿童健康成长和发展为出发点,着力解决涉及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三)目标任务。
“十三五”时期,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完善困境儿童服务保障体系,增强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营造关心、关爱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基本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
二、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一)基本生活保障。
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X发〔201X〕36号)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发〔201X〕46号)精神,加强全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优化困境儿童生存发展环境,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范围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结合我市实际,具体分为以下四类:(一)家庭困境儿童。
主要包括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病或重残;父母双方重病、重残以及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二)自身困境儿童。
主要包括自身残疾(需持有残联核发的二代残疾人证)或身患重大疾病,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三)监护困境儿童。
主要包括因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改嫁、服刑;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重残或服刑;父母一方重残,另一方服刑;父母双方失踪或服刑等情况导致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四)临时困境儿童。
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二、保障内容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分类施策,将困境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教育资助等相关保障体系,实现精准帮扶,形成困境儿童政策保障合力。
(一)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将孤儿(父母死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以及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一方死亡另一方患有精神或智障等残疾、一方死亡另一方因艾滋病感染失去劳动能力或者5年以上在押服刑、离家出走3年以上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按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全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全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我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XX政发〔XX〕5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范围困境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因家庭、自身、监护等原因造成生活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
具体分类如下:(一)家庭困境儿童,主要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二)自身困境儿童,主要指自身残疾(需持有残联部门发放的二代残疾证,下同)、受艾滋病病毒影响或身患重病(重病范围由市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下同),导致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三)监护困境儿童,主要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失踪(公安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判,下同)、重残(需持有残联部门发放的残疾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下同)、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另一方重残、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等原因造成事实上无人XX养的未成年人;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儿童。
二、保障措施(一)基本生活保障。
1.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将无法定XX养人的儿童和符合《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XX政办发〔2012〕22号)规定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2.对于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按规定比例上浮救助标准。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3.对于因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4.对于流浪未成年人,做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返乡救助和临时安置等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5.对于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残疾儿童,可申请残疾人生活补贴,已纳入孤儿保障的残疾儿童不重复享受生活补贴。
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XX〕36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XX〕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XX政发〔XX〕5号)、《XX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XX政发〔XX〕18号),进一步改善全区困境儿童的生存、发展条件,解决困境儿童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提升困境儿童的基本保障水平,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家庭尽责。
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督促家庭履职尽责,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儿童成长发展的和谐友好型家庭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
落实政府责任,推动完善儿童保障立法,制定配套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资源,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坚持社会参与。
孵化培育儿童相关社会组织,动员引导企事业单位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培育完善志愿服务队伍,营造有利于困境儿童生存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坚持分类保障。
以困境儿童健康成长和发展为出发点,根据困境儿童自身、家庭情况分类施策,着力解决涉及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三)目标任务。
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
“十三五”时期,建立健全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完善困境儿童服务体系,增强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营造有利于困境儿童生存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一)基本生活保障。
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其他因自身、家庭等原因陷入困境的儿童,符合《XX 省民政厅XX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XX民〔XX〕56号)规定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
某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某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方案》(国发〔XX〕X6号)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X府〔XX〕X9号)精神,优化困境儿童生存发展环境,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省的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分类保障、关爱并重,立足基层、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专业服务的基本原则,全面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属地职责,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儿童保护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到XX年,全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等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困境儿童监护制度更加完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困境儿童分类困境儿童是指由于儿童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
主要包括孤儿、自身困境儿童、家庭困境儿童、安全困境儿童和临时困境儿童五类。
(一)孤儿。
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二)自身困境儿童。
是指因自身残疾、疾病等原因导致康复、教育、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三)家庭困境儿童。
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以及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弃养、重病或重残、在押服刑(含强制隔离戒毒,下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残等。
(四)安全困境儿童。
是指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五)临时困境儿童。
是指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全州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全州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发〔X〕103号)精神,保障全州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对全州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建立X州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州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研究拟订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
指导各县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推动部门间沟通与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保障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
督促检查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州民政局、州综治办、州委网信办、州精神文明办、州农委办、州关工委、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局、州卫健委、州政府研究室、州文体广电局、州统计局、州政府法制办、州政府扶贫开发办、州法院、州检察院、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残联等单位和部门组成,州民政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州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州民政局分管儿童福利工作的领导兼任。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
根据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
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
重大事项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程序报批。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方案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方案一、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1.1 问题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逐渐向城市转移,许多农村家庭的父母都外出务工,留下孩子在农村生活。
这些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着诸多问题,如生活照顾、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的困扰。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制定一套科学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
1.2 目标原则我们的工作目标是确保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让他们在一个健康、快乐的环境中成长。
具体来说,我们要实现以下目标:(1)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质量,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和帮助。
(3)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接受良好的教育,为他们的未来发展奠定基础。
(4)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让他们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关爱。
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2.1 问题背景除了农村留守儿童,我国还有一部分困境儿童,他们同样面临着生活、教育等方面的困难。
这些困境儿童需要我们给予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2.2 目标原则我们的工作目标是确保困境儿童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让他们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中成长。
具体来说,我们要实现以下目标:(1)提高困境儿童的生活质量,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关注困境儿童的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和帮助。
(3)保障困境儿童接受良好的教育,为他们的未来发展奠定基础。
(4)加强困境儿童的家庭教育,让他们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关爱。
三、实施方案3.1 完善政策体系我们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立法和政策支持,形成一个完善的政策体系。
这包括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3.2 加强教育引导我们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教育引导,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感恩意识。
这包括开展各种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如“关爱留守儿童”、“温暖困境儿童”等,让孩子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学会关爱他人。
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XX府发〔XX〕1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县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集中力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原则,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力争到XX年,建立健全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建成一批功能完善、保障服务水平较高的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机构。
全县困境儿童实现应保尽保,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全面,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护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全面调查摸底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主要包括:(一)孤儿。
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三)重病、重残儿童。
主要包括:达到《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残疾的儿童;符合大病保险范畴相关规定,达到各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患病儿童。
(四)特困供养儿童。
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儿童。
(五)贫困家庭儿童。
指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城乡低保家庭中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调查摸底采取逐户走访登记的方式进行,调查结果经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民政局汇总。
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X〕36号)及《X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X政发〔X〕73号)精神,加快建立我市困境儿童保障制度,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坚持儿童权益优先,把实现和维护好困境儿童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
到X年,基层困境儿童服务工作网络覆盖所有贫困村;到X年,建立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基层困境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全社会关爱保护困境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主要工作任务(一)加强分类保障。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监护、生活、医疗、教育、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保障制度。
1.加强基本生活保障。
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保障各类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
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关爱实施方案
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关爱实施方案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关爱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维护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县民政局的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整合拓展保障资,加大保障力度,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总体目标建立健全与我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制度,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困境、留守儿童关爱保障工作格局。
建立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全社会关爱保护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数量明显减少、困境程度明显减轻,留守儿童得到更多关爱、安全更有保障,儿童成长环境更加优化。
三、保障范围(一)困境儿童1.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城乡低收入家庭儿童等。
2.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社会弃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浪儿童等。
3.因罹患重病或身体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等。
4.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陷入临时困境的儿童,主要包括打拐解救儿童、临时失去家庭依靠的儿童等。
(二)留守儿童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留守儿童中符合困境儿童条件的,纳入困境儿童保障范围。
四、主要任务分工(一)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护工作 1.强化留守儿童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教育义务。
外出务工人员要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 16 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关爱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关爱工作实施方案一、前言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副产品,他们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家庭和社会资源,长期处于弱势状态,极易在生理、心理、智力和社交等方面出现问题。
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关爱工作,不仅关系到孩子们的成长和未来,也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发展。
因此,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关爱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是当前非常重要的工作。
二、保障关爱工作的必要性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的保障关爱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这项工作的开展,既有着非常必要的社会意义,也是为了维护儿童的基本权益和尊严。
具体来说,加强关爱工作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保障儿童的基本权益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是社会的宝贵资源。
保障儿童的基本权益,不仅是国家的法律和道德责任,也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落实儿童的基本权益,要求我们从多个方面入手,为他们提供必要的食物、住所、教育、医疗、文化和心理等方面的保障与关爱。
2、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是现代社会变迁的产物。
他们的存在,既是社会问题,也有可能会对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关爱工作的本质,是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呼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关注。
三、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关爱工作的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法律体系和政策保障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关爱工作,首先要完善和落实法律体系和政策保障。
政府应加强制定政策,鼓励社会资金、资源和智力的投入,保障儿童的基本权益。
同时,注重宣传和推广政策,使社会各界了解政策内容和落实方式。
此外,加强地方立法和政策制定,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层面的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关爱政策体系。
2、建立和完善保障关爱体系建立和完善保障关爱体系,是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关爱工作的重要手段。
具体来说,要加强教育、医疗、文化、心理和社会帮扶等方面的保障支持,提高儿童的生活、健康、文化、心理等方面的保障和支持水平。
实施方案:全区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全区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规﹝2017﹞52号)文件精神,完善我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营造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保障对象保障对象为具有本区户籍或者持有本区居住证,在X辖区居住满一年的困境儿童,主要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家庭未成年人子女;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儿童;因监护人服刑、吸毒、重病等原因实际无人监护的儿童;因被拐卖、非法雇佣等其他原因面临生存危机的儿童。
遭遇因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不受户籍和居住证限制。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发现机制,加强信息管理1、全面摸底排查。
各街道要依托社区、学校、派出所对属地困境儿童进行全面排查。
民政部门负责排查流浪乞讨及贫困家庭的儿童、孤儿;妇联负责排查因监护人家庭暴力和酗酒、吸毒等原因实际无人监护或者得不到适当监护的儿童;公安、司法、法院、检察院负责排查因监护人违法犯罪被处罚、判刑等原因实际无人监护或者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教育部门负责排查学校失学、辍学的未成年人;残联、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排查全区范围内病残儿童;共青团负责在社区接受教育矫正的未成年人排查工作。
上述排查及数据更新情况,统一报送区民政部门建档立册。
2、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民政部门要依托社会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困境儿童保障信息系统,根据摸底排查、筛查情况,建立全区困境儿童基本信息档案,并与相关部门组织联合,建立全区困境儿童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平台。
同时,建立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困境儿童实现动态管理。
(二)强化分类保障,整合救助资源1、落实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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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草拟稿)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8〕17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给广大困境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XX和XX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文件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捐助、志愿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政策措施,分类保障,精准帮扶,不断提升全区困境儿童保障服务水平,实现困境儿童利益最大化。
二、主要任务(一)准确界定困境儿童保障的分类标准根据不同困境儿童自身和家庭经济状况、受监护情况确定保障类别,摸清底数,建档立卡。
主要包括:1.孤儿。
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
2.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1 -3.重病、重残儿童。
指因自身患病、残疾导致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主要包括:达到《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残疾的儿童;患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应当救助的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儿童。
4.特困供养儿童。
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或扶养人无抚养或扶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
法定抚养或扶养人因自身属于特困人员、能力欠缺或者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法定义务,被抚养或扶养人实际上无法得到抚养或扶养的,可以认定为无抚养或扶养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双方重残(一级、二级)、重病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的儿童;父母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儿童。
5.贫困家庭儿童。
指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中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6.其他困境儿童。
(二)切实做好困境儿童的分类保障1.落实基本生活保障。
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参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
建立孤儿基本生活- 2 -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孤儿标准执行。
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按照特困救助供养标准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对于法定抚养人或扶养人有抚养或者扶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特别救助,并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对于其他困境儿童,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2.加强医疗康复保障。
落实“XX市健康扶贫工程”。
对于符合规定的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在起付线上给予倾斜。
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儿童,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
继续实施儿童“两病”(白血病、先心病)、儿童先天性耳聋人工耳蜗植入及康复等重大疾病免费救治项目。
将0-6岁儿童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畴,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儿童保健服务规范》落实相关服务。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衔接机制,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 3 -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
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医疗康复项目继续保留并按规定予以支付。
建立康复救助制度,对0—7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进行抢救性康复救助,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政府民生工程的残疾人康复项目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拓展在“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扩大手术病种和康复项目,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对象范围,并逐步向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延伸。
3.提高教育保障水平。
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就学资助、教育帮扶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
落实“XX市教育精准扶贫工程”,对困境儿童按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校分门别类把各项资助政策精准到人,保障贫困家庭子女就学,从制度上消除因贫困失学辍学现象。
实施公益慈善助学系列计划,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助学积极作用。
建立残疾儿童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
推行全纳教育,通过进入特教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方式解决困境残疾儿童就学问题,做到“零拒绝、全覆盖”。
对孤残儿童和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特殊教育学校中3-6周岁的困境残- 4 -疾儿童学前教育阶段给予助学资金补贴。
加强特殊教育经费保障,确保在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按统一标准支付。
比照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落实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
建立健全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生流动预测机制,根据人口预测规模编制义务教育发展规划。
建立以居住证为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机制,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教育政策,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消除随迁子女就学障碍。
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
4.健全监护关爱机制。
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对问题家庭进行排查梳理和监护干预,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杈益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杈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进行处理。
各镇(街办、管理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帮助其提高监护能力。
发挥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兜底作用。
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 5 -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要做好收留抚养工作。
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
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
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
完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除《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请求给付抚养费案件外,将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未成年人维权案件,一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困境儿童法律援助活动。
加强侵害青少年儿童案件的侦破工作,严肃查处违反法律法规使用童工现象,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有效维护儿童合法权益。
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加大对困境儿童的精神关爱,提供专业社会工作和心理咨询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 6 -5.扶持成年后就业创业。
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困境儿童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等政策,积极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及时将成年后就业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对困境儿童成年后有自主创业意愿的,作为重点援助对象,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
6.优先解决住房保障问题。
妥善解决困境儿童成年后的住房问题。
对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的困境儿童成年后,符合条件的,其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体系,在政策和资金补助上予以倾斜。
镇(管理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鼓励、动员社会力量及居住地村民帮助其建房。
居住在城市的困境儿童成年后,符合条件的,其家庭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三)不断加强困境儿童的服务能力建设1.加强服务机构建设。
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特殊教育学校,开展特殊教育工作。
在满足机构养育儿童需求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
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开展学前教育。
同时,加强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保护中心)建设,依法承担监护缺失困境儿童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 7 -作用,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健全服务功能,增强福利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
2.加强基层服务网络构建。
要整合各类优势资源,构建区、镇(街办、管理处)、村(居)三级联动工作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与服务机制。
区级层面,要建立政府领导,区民政、区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区教科体局、区卫健委、区人社局等部门和东湖公安分局、区残联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发挥临时庇护、福利服务等功能,加快建立困境儿童保障“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平台。
镇(街办、管理处)层面要设立“儿童督导员”,要发挥好基础和转介作用,为每名困境儿童建档立卡,一人一档,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加强与区政府部门的联系,并依托有关部门(组织)在镇(街办、管理处)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村(居)层面,每个村(居)民委员会至少设立1名“儿童保护专干”,已设立的“儿童福利督导员”“儿童权利监察员”“儿保专干”统一为“儿童保护专干”。
负责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排查- 8 -摸底、监护指导、政策咨询、报告转介、心理疏导、评估帮扶等服务。
区财政统筹安排经费,保障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保护专干必要的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