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在互见中的避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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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避碰与信号内河避碰规则一般定义

船舶避碰与信号内河避碰规则一般定义

船舶避碰与信号内河避碰规则一般定义船舶避碰是指在水上航行中,遇到其他船只时,需要根据一定的规则和信号进行避碰操作,以确保船舶之间的安全和顺利通行。

内河避碰规则是特定于内河水域的避碰规则,根据内河交通特点和船舶数量的不同制定,以保障内河航行的安全和顺畅。

以下是一般定义的内河避碰规则。

一、航行信号1.船舶在内河水域航行时,应当根据天候、能见度和水域状况发出适当的常规信号,以提醒其他船舶自己的航行意图和状态。

2.船舶在夜间航行时,应当展示适当的航行灯光信号,包括导航灯(船头红灯、船尾绿灯)、瞭望灯、搜寻灯等,以便其他船舶能够辨认和判断船舶的位置和航行方向。

二、遇到其他船舶的情况1.当两艘船舶相交时,应当根据内河避碰规则确定让道和让行的义务。

2.根据规定,遇到其他船舶时,如果两船的航向相反或近似相反,并且距离较近,应当由右舷让道;如果两船的航向相同或近似相同,并且距离较近,应当向左让道。

3.当船舶遇到搁浅或者失控状态的船只时,应当尽力避免与之相撞,并向港务管理部门报告。

三、超越其他船舶1.当船舶超越另一艘船舶时,应当确保有足够安全距离,并在超过前发出合适的信号通知对方船舶。

2.超越时,应当避免离开自己原定航线过远,以免影响与其他船舶的交会和通行。

四、停泊和锚泊1.船舶在内河水域进行停泊或锚泊时,应当选择合适的位置,并展示适当的灯光和信号,以提示其他船舶注意避让。

2.停泊或锚泊的船舶应当放置足够的锚链和锚灯,并在必要时使用辅助锚和锚标,以确保船只稳定和明显可见。

五、非机动船舶避碰1.机动船舶在遇到非机动船舶时,应当优先避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非机动船舶在遇到机动船舶时,应当避免阻碍其航行,并及时发出相应的信号,以通知机动船舶自己的位置和航行意图。

六、特殊情况1.在特殊情况下,如遇到水雾、暴雨、强风等恶劣天气,船舶应当根据能见度和水域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行动,保证航行安全。

2.在船舶遇到突发情况或危险时,应当立即发出求救信号,并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以确保船员生命安全和船舶不受严重损坏。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4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4
规则第2章的第1、2节规定了船舶之间 的责任关系,由于适用时机、水域、会遇局 面及船舶种类的复杂性,为避免这责任关系 的规定相互冲突,需要确定各条款的适用 “优先”顺序。追越条款规定:“不论第二 章第一节和第二节的各条规定如何,任何船 舶在追越任何他船时,均应给被追越船让 路”。这一规定确定了追越条款(第13条) 的优先地位及其适用的范围。
追越与规则其他条款之间的关系
应注意: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第19条)出现了“追越”一词,尽管这 种措辞是不适当的、容易造成误解,但其 另有所指,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追越”均 适用“13条定义的追越”。
追越与规则其他条款之间的关系
互见中,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答案:C
A. 除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任何船舶在追 越任何他船时,均应给被追越船让路 B. 追越船是否负有让路的责任与义务,将 取决于两船在接近过程中是否致有构成碰 撞危险 C. 不管规则其它条款作何规定,追越船均 应给被追越船让路 D. 若被追越船违背规则采取行动,即可免 除追越船让路的责任与义务
互见中,不属于追越局面,两帆船如处 于追越局面,本条不适用。
第十二条 帆 船
例题:互见中两艘在航帆船不同舷受风时, 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不在追越中), 让路船是: A. 上风船 B. 下风船 C. 右舷受风的帆船 D. 左舷受风的帆船 参考答案:D
第十二条 帆 船
右舷受风的帆船A看到位于其上风位置的 另一帆船B驶近致有构成碰撞危险(不在追越 中),则:
答案:B
追越与规则其他条款之间的关系
追越条款优先于:
Ⅰ、帆船条款 Ⅱ、对遇局面条款 Ⅲ、规 则第19条
A. Ⅰ B. Ⅰ、Ⅱ C. Ⅱ、Ⅲ D. Ⅰ、Ⅱ、Ⅲ
答案:B
追越局面的特点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全称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简称COLREGs,是国际海上交通安全的基础,旨在规范船舶在海上的行驶和交叉遇到时如何避免碰撞。

下面将详细介绍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于1972年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并于1977年正式生效。

这些规则适用于所有航行于公海及与其他国家船舶相交的船只。

其目的是确保船舶能够避免碰撞,并为船舶及其船员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导。

1.规则第一条强调航行的安全原则,包括保持以安全的速度航行、保持警觉、合理使用雷达和通讯设备等。

2.规则第二条规定了在可见性受限时需要采取的措施,如使用船舶灯光和声音信号、保持安全距离等。

3.规则第五条规定了船舶遇到交叉航线时的行动,明确了船舶右手航行原则,即在有交叉船只时,船舶应该尽量向右转避碰。

4.规则第六条规定了在船舶处于狭窄水道或港口时的行动,包括给予信号通知、保持安全速度、避免横越导航航道等。

5.规则第七条规定了船舶在遇到弯道或转角时的行动,强调了船舶在进入视线之前必须避开的行动。

6.规则第十条规定了船舶在能见度受限时的行动,包括使用声音信号和雷达,避免过度依赖技术设备等。

7.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了船舶在风力较大时的行动,包括保持合适的航向和速度、避免船舶失控等。

8.规则第十六条规定了船舶在遇到不确定情况时的行动,包括保持警觉、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船舶安全等。

9.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了船舶在遇到低能见度时的行动,包括使用声音信号、慢速航行、防止冲撞等。

10.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船舶行驶时需要遵守的规则,如船只必须保持正常航行、让行信号的关注等。

以上只是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的一些重要规定,还有其他规定包括报告船舶碰撞事故、避免驾驶过程中干扰导航等。

这些规则都为船舶提供了明确且具体的指引,帮助船舶避免碰撞,确保海上交通的安全。

第五章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第五章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再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2款:应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
1。时机:
单凭让路船的行动已不能避免碰撞时
紧迫局面业已形成,
正在形成紧迫危险(Immediate Danger)。
2。行动:
应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
行动
若当时环境许可,则应严格按照规则
有关条款的规定与要求采取适当的避 让行动;
若当时环境不许可, 则应根据运用良
2)前后桅灯成一直线或接近成一直线; 3)1)+2)
№3款:持有任何怀疑时的处理
1。如有任何怀疑,应假定存在; 夜间,一船在正前方或接近正前方,难以确定来 船两盏呈“开门状态”的尾灯是否符合“接近一 直线” 仅发现一盏白灯,是“追越”还是“对遇”; 白天,当时的局面,是“对遇”还是“小角度交 叉”等 2。采取相应行动(对遇)。 危险的对遇(驶)局面: 两艘机动船右对右且横距很小时 远距离:允许各自向左; 近距离:大幅度右让。
№1款(2)项 可独自采取行动----义务之 二 1。时机:
一经发觉 显然 没有遵照规则采取适当行动
让路船采取了一连串的小改动; 让路船拒不采取避让行动; 让路船采取违背规则规定的其它行动。
在海上,万吨级船,当两船距离接近至2nm 时,让路船尚未能及时采取行动
2。可独自采取操纵行动

“对遇局面”的两艘机动船均负有同等的避让责任与义务; 他们之间不存在让路船或直航船 ;
“对遇局面”时,应立即采取大幅度的右让行动,应能导致他 船很容易地察觉本船行动意图,并且两船“左对左”和能导 致两船在安全距离上驶过;在采取行动时,同时鸣放相应的 操纵声号或号灯,以明确行动意图。 通常转向至少30度; 安全距离为DCPA≥1海里;
必要时可背离规则采取行必要时可背离规则采取行动动行动行动距离距离互见中负有同等避让责任与义务的船舶互见中负有同等避让责任与义务的船舶66海里之前海里之前自由行动阶段运用良好船艺避免形成或消除可能形成的碰自由行动阶段运用良好船艺避免形成或消除可能形成的碰撞危险或业已构成的碰撞危险撞危险或业已构成的碰撞危险633海里海里及早行动阶段积极地及早地采取行动对遇局面中的两船及早行动阶段积极地及早地采取行动对遇局面中的两船均应大幅度右转消除业已构成的碰撞危险避免紧迫局面均应大幅度右转消除业已构成的碰撞危险避免紧迫局面322海里海里紧迫局面形成阶段应立即采取避让行动以避免形成紧迫局紧迫局面形成阶段应立即采取避让行动以避免形成紧迫局211海里海里紧迫危险形成阶段应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必要时也紧迫危险形成阶段应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必要时也可背离规则采取行动以避免紧迫危险形成或避免碰撞可背离规则采取行动以避免紧迫危险形成或避免碰撞第八节第八节船舶之间的责任船舶之间的责任rule18rule18responsibilitiesbetweenvesselsresponsibilitiesbetweenvessels规则规则中有关船舶间避让关系与责任种类

大型船舶避碰,这些避让知识点要掌握

大型船舶避碰,这些避让知识点要掌握

大型船舶避碰,这些避让知识点要掌握对于大型船舶,由于受自然环境和通航条件的限制,加上其本身排水量大、惯性大、盲区大、操纵性差等特点,所以在避让时必须首先注意“及早”两个字,即及早发现来船、及早控制船速、及早适时用舵、及早采取回舵。

相对于小型船舶而言,大型船舶能否及时发现来船和严格把握好船舶操纵中用车或用舵的提前量更为重要。

大型船舶行驶注意事项,你要知道的在这里!一、海上行驶避让1.机动船的行驶避让早、大、宽、清无论是大洋航行(俗称放洋)还是近海航行,大型船舶均应及早通过视觉、雷达与AIS发现来船,在互见中避让机动船时,应采用早、大、宽、清的避碰原则,尽早采取适合当时环境和条件的避碰行动,保证在安全距离通过。

大型集装箱船因船速快,在对遇局面中可在距来船8n mile 左右就采取行动,尽量保持与他船在2n mile 左右通过。

但是,当能见度不良和风浪较大时,则应尽可能与他船保持2n mile 以上的会遇距离,以策安全。

舵让为主,车让为辅与一般船舶一样,大型船舶在海上避让他船时也是“舵让为主,车让为辅“,基本上都采用改向避让的措施。

由于大型船舶转向避让时前冲距离与反移量因惯性而增大,旋回时间与速度因舵效等原因而变慢,所以驾驶人员在操纵这类船舶避让他船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自身惯性大和舵效差等因素而带来的局限性,及早取用大舵角来避免与他船形成紧迫局面。

通常初始舵角在15°以上,待来舵后应及早回舵。

考虑到有些超大型油轮在海上定速航行时受单台发电机工作负荷的限制而不宜使用大舵角时,则应提前采取10°~15°的舵角加以避让。

当能见度不良时,大型船舶在海上航行必须按行驶避碰规则的要求,备车航行并严格控制船速当能见度不良时,大型船舶在海上航行必须按行驶避碰规则的要求,备车航行并严格控制船速。

在海上航行避让他船时,除了考虑转向避让外,必要时应及时采取大幅度减速停船的措施。

鉴于大型船舶惯性和冲程大的特点,船舶驾驶人员除了航行中严格控制船速外,在采取变速避让他船的行动时,必须及早和采取大幅度降速的行动,以确保避让可行性和有效性。

船舶避碰规则范文

船舶避碰规则范文

船舶避碰规则范文
一、船舶避碰规则
1、船舶操纵
(1)对船舶施加足够的操纵力,避免相撞。

(2)船舶靠近前方时,调整船首向量,必要时采取控制反转操纵,以使两船都避免受损。

(3)如果发现船舶正在发生相撞威胁,可以采取快速窜行措施,以尽快解决危机。

2、船舶报警
(1)发现船舶间可能发生相撞,应立即报告当值上级,并有效地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发生危险情况。

(2)发现船舶间可能发生相撞,应使用报警装置,发出报警信号,以便及时联络其他船员。

(3)发现船舶间可能发生相撞,应立即发出避让信号,告知同方向船舶需要避让。

3、相撞预防
(1)船舶在运行过程中,应给予完善的航行计划,并及时发现其他船舶运行状态,预防相撞发生。

(2)船舶在运行过程中,应及时向同方向船舶传达航行信号,及时发现可能发生相撞的情况,充分发挥船舶的防卫功能。

(3)船舶在运行过程中,应及时开启雷达识别设备,定位船舶运行
状态,及时发现可能发生相撞的情况,避免发生意外。

4、其他
(1)船舶运行过程中,应定期按规定召集船员,开展相撞预防演习,提高全体船员的安全防卫意识。

(2)船舶运行过程中。

船舶操纵和避碰规则

船舶操纵和避碰规则

船舶操纵和避碰规则船舶在海上操纵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合法、高效。

下面将介绍一些船舶操纵和避碰规则的主要内容。

首先,船舶应遵守海上交通规则,包括正常航行、近岸航行、进港、离港和遇险等各种情况的规定。

船舶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需要,采取适当的操纵方式,并遵循导航标志和灯光信号的指示。

其次,船舶在遇到其他船舶时,需要遵守避碰规则。

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1.第一原则是尽量避免碰撞。

船舶在遇到其他船舶时,应尽量采取行动以避免碰撞,特别是在接近情况下。

船舶应及时调整航向和航速,采取必要的避让动作,确保安全间隔。

2.第二原则是维持航行通道。

船舶应在通道中心或标有航行指示标志的位置航行,遵循航行通道的规定。

如果需要改变航行方向,船舶应提前发出相应的信号,并确保周围船舶安全。

3.第三原则是给予避让权。

在遇到交叉航线、相对航向以及重合航线的情况下,船舶应给予避让权。

避让的原则是尽量避免对避让船舶造成困扰,采取明确且安全的行动。

另外,船舶还应注意合理的安全距离。

船舶在与其他船舶或障碍物有接近距离时,应维持合理的安全距离,以确保可以及时避让或减速等应急操作。

此外,船舶还需特别注意近岸航行。

在接近陆地、港口或其他船只停泊区域时,船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按照导航标志、灯光信号和约定的航线进出港口,确保安全。

以上只是船舶操纵和避碰规则的一些主要内容,实际上,这些规则还涉及到较为复杂的航行情景,如船舶相遇、逃避危险、改变航向和速度等。

为了确保船舶操纵和避碰的安全性,船舶操纵人员应进行专业的培训,熟练掌握这些规则,并在实际操作中加以运用。

总之,船舶操纵和避碰规则是保障海上航行安全的重要规范,船舶操纵人员应熟悉并遵守这些规则,以确保船舶在海上的安全航行,避免碰撞和意外事故的发生。

这对于保护人员和财产的生命安全至关重要。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版)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版)

船舶在海上相遇时,应首先观察对方船舶的航向 、速度和距离,然后根据情况采取适当的避让措 施。如果对方船舶存在危险,应立即采取行动, 如改变航向或减速,以避免碰撞。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公 约,旨在规范船舶在海上的避让行为,确保海上 交通安全。这些规则包括船舶在相遇时应如何行 动、如何使用信号等具体规定。
船舶在狭窄水道中应保持谨慎,遵守相应的航行规则,确 保安全通过。
规则的英文版本 Introduction
总结词
规定船舶接近或追越军舰、渔船、从事渔业作业船只或 护航船只时的义务。
详细描述
船舶在接近或追越军舰、渔船、从事渔业作业船只或护 航船只时应特别小心,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
规则的英文版本 Introduction
规则的英文版本 Introduction
总结词
规定船舶在相遇时的基本义务。
详细描述
船舶在相遇时应互相保持警戒,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安全航行,避免碰撞。
规则的英文版本 Introduction
总结词
针对会遇或追越情况下的船舶义务进行 规定。
VS
详细描述
船舶在会遇或追越时应遵守相应的航行规 则,确保安全通过。
狭窄水道是指航道狭窄、弯曲或障碍物较多的水域,如海峡、河口等。在这些水 域中,船舶的航行安全受到较大威胁,因此需要特别谨慎。此时,船舶应遵守相 关规则和指示,如保持安全航速、避免会船等,以确保安全通过狭窄水道。
船舶在狭窄水道中的行动
使用导航设备:在狭窄水道中,船舶应使用导航设备进行定 位和导航。
狭窄水道中航行难度较大,因此需要使用导航设备进行定位 和导航。这些设备包括GPS、雷达、AIS等,可以帮助船舶精 确掌握自身位置和周围环境信息,以便及时采取避让措施。

船舶避碰规则、号灯、号型判断口诀

船舶避碰规则、号灯、号型判断口诀

船舶避碰规则、号灯、号型判断口诀一、避碰口诀保持了望最重要,安全航速常记牢。

发觉来船要警惕,方位不变危机来。

避碰行动应显着,大得容易觉察到。

如果环境确许可,变动向速避免小。

采取避碰行动后,还应仔细验效果。

倘觉避碰无把握,把船停住是一招。

狭水道靠右外缘,妨碍他船不穿行。

顺着分隔航道走,进出都应小角度。

渔船拖网挂绿白,其他作业挂红白。

渔具外超百五米,这个方向加白灯。

气垫船体离水面,加示黄色闪光灯。

锚泊船,白锚灯,小船船头挂一盏,
大船两盏分首尾,船长超过一百米,还加甲板灯照明。

三、号型口诀
锚泊船,挂黑球,失控船两球上下挂。

搁浅垂直三黑球。

扫雷三球成三角,
精心整理
桅顶衍端各一球,拖带超过二百米,拖和被拖挂黑菱,船舶操纵受限制。

上球下球中间菱。

双球那边有障碍。

双菱这舷可通航。

机帆船,锥朝下。

限于吃水圆柱体,从事捕鱼挂信号。

两个圆锥尖对尖,小渔船,挂渔箩。

渔具外超百五米,向着渔具锥朝天。

四、声号口诀
互见操纵鸣声号
一短声,我向右。

两声短,我向左。

三声短我正向后退。

追越船明企图。

精心整理。

互见中三种会遇局面的避碰实训总结

互见中三种会遇局面的避碰实训总结

互见中三种会遇局面的避碰实训总结在生活中,往往会遇到很多局面碰撞,而我们大家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识,去避免它,互见中的三种会遇局面包括追越、对遇和交叉,还包括第十二条规定的帆船间的避让、第经过这次实训,我得到了许多得总结。

当处在有碰撞危险而不断形成紧迫局面时,这时按规定应采取行动的船舶采取的行动必须是积极的、及早的。

这一阶段可认为是紧迫局面形成前的阶段,属致有存在碰撞危险的阶段。

如须避免碰撞或须留有更多时间来估计局面,船舶应当减速或者停止或倒转推进器把船停住。

当保持航向和航速的船一经发觉规定的让路船显然没有遵照本规则各条采取适当行动时,该船即可独自采取操纵行动,以避免碰撞。

关于追越和对遇局面,规则还规定当船对是否处于该种局面有怀疑时,应假定是处于该局面并采取相应行动。

从上面的描述看,规则并未对三种局面下严格的定义只是对其作了定性的描述,我们还注意到其中使用了“相反或接近相反”和“正前方或接近正前方”等一些模糊的概念。

紧迫交叉局面是指在几何碰撞会遇中,如果船舶将要采取的避碰行动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而且船舶已经接近到没有充裕的时间或空间进行避碰决策和采取行动的程度。

所以出门在外,无论你驾驶什么,都应该注意安全,在紧急局面,冷静,保持理智,可以减轻灾难,避免碰撞。

船舶避碰规则口诀

船舶避碰规则口诀

船舶避碰规则口诀船舶避碰规则是指船舶在海上遇到其他船舶时,应该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避让和避碰,以确保航行安全。

这些规则是全球通用的,所有船舶都必须遵守。

为了方便记忆和应用,人们总结出了一些口诀,如下所述。

一、遇到直航船,右舷避让这是避碰规则中最基本的一条,也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况。

当你的船遇到一艘直航船时,你应该向右舷避让,让对方船舶保持直线航行。

这是因为在海上,船只的右舷是相对安全的一侧,因此让对方船舶靠右舷航行可以减少碰撞的风险。

二、遇到逆风船,顺风避让当你的船遇到一艘逆风船时,你应该向顺风方向避让。

这是因为逆风船的机动性较差,很难及时控制船舶的方向,因此让对方船舶顺着风向航行可以更容易地控制船舶的方向,减少碰撞的风险。

三、遇到渔船,让其先行在海上,渔船是有特殊地位的船舶,因为它们的生计和生活都与渔业相关。

因此,当你的船遇到一艘渔船时,你应该让其先行,避免干扰其捕鱼活动。

此外,渔船的机动性较差,容易受到海浪的影响,因此让其先行也可以减少碰撞的风险。

四、遇到船舶交汇,右侧让路当你的船和对方船舶交汇时,你应该向右侧让路。

这是因为在海上,船只通常以右侧为主要通行方向,因此向右侧让路可以避免碰撞的风险。

五、遇到船舶交叉,右舷避让当你的船和对方船舶交叉时,你应该向右舷避让。

这是因为在海上,船只的右舷是相对安全的一侧,因此让对方船舶靠右舷航行可以减少碰撞的风险。

六、遇到船舶并行,右舷避让当你的船和对方船舶并行时,你应该向右舷避让。

这是因为在海上,船只的右舷是相对安全的一侧,因此让对方船舶靠右舷航行可以减少碰撞的风险。

以上就是船舶避碰规则口诀的主要内容。

在实际航行中,船舶遇到的情况可能更加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应对。

但是,遵守船舶避碰规则是保障海上航行安全的基本要求,所有船舶都应该认真学习和应用。

只有通过共同遵守规则,我们才能够在海上安全航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5."水上飞机"一词,包括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
器。
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6."失去控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某种异常情况,不能按本规
7."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工作性质,使其
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
第五条
了望
每一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使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
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降望,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
出充分的估计。
第六条
安全航速
每一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取适当而
有效的避碰行动, 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
一船通过或安全通过的船舶 不解除这一责任,且当采取行动时,
政府。
第五条
修 订 会 议
l.本组织可以召开会议修订本公约或本规则,或修订二者。
2.经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方请求,本组织应召开缔约方会
议,以修订本公约或本规则,或修订二者。
第六条
本规则的修正
1.任一缔约方对本规则所提的任何修正案,经其请求后,应
在本组织中予以审议。
6.秘书长应将按本条所作的任何请求和通知以及修正案的
生效日期,通知所有缔约方和本组织会员。
第七条
退出
l.任何缔约方,在本公约对其生效满五年后,可随时退出本
公约。
2.退出本公约应向本组织交存相应的文件。秘书长应将所收
到的退出文件及该文件的交存日期通知所有其他缔约方。
3.退出应在交存文件一年后或该文件中规定的更长期限后

船舶避碰算法

船舶避碰算法

船舶避碰算法
船舶避碰算法是为了确保船舶在海上遇到其他船舶时能够避免碰撞而设计的一套规则和程序。

船舶避碰算法基于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s),这是一套全球通用的航行规则,规定了船舶在海上的安全行驶方式。

以下是船舶避碰算法的一般步骤:
1. 确定船舶间的相对位置和速度:通过使用船舶上的雷达、自动识别系统(AIS)等设备,获取周围船舶的位置、速度和航向信息。

2. 识别潜在冲突:根据船舶间的相对位置和速度信息,判断是否存在潜在的碰撞风险。

通常,如果两艘船舶的航向会导致它们在未来的某个时刻过于接近,就会被认为存在冲突。

3. 应用COLREGs规则: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使用适当的规则和预防措施来避免碰撞。

这些规则包括确定船舶的航行优先权、规定应采取的特定行动等。

4. 通信和协商:如果两艘船舶面临潜在的碰撞风险,船舶间应进行通信,并达成共识以采取适当的行动。

通常,VHF无线电是常用的通信手段。

5. 采取适当行动:根据COLREGs规定和与其他船舶的协商,采取必要的航行行动来避免碰撞。

这可能包括改变航向、调整航速、停船或通过相应的规避动作确保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船舶避碰算法是基于COLREGs规则的指导和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船舶的船长和船员有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策并确保船舶的安全。

此外,一些现代船舶也配备了先进的自主导航系统,能够通过传感器和算法实现自主避碰,但这些系统的细节超出了本回答的范围。

避碰规则

避碰规则

避碰规则张志敏第二章驾驶和航行规则:分为三节第4条至第19条第一节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第4条至第10条;第二节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第11条至第18条;第三节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第19条;第三章号灯和号型第20第至第31条;第四章声响和灯光信号第32条至第37条;第一条总则一、适用适用范围1、适用水域:1)公海;2)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2、适用船舶:一切船舶。

二、特别规则1、制定特别规定的机构:各国有关主管机关;2、可以制定特别规定的水域: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内陆水道;3、尽可能符合规则要求。

三、特别规定1、军队护航下的船舶: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笛号;2、结队的捕鱼船: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上述1、2点要求尽可能不致被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的规定。

)3、特殊构造和用途船舶:1)号灯、号型:数量、位置、能见距离、弧度;2)声号设备:配置、特性;3)要求:尽可能符合规则要求。

第三条一般定义一、船舶:用作或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地效应船和水上飞机;二、机动船:用机器推进的任何机动船。

1、除装有机器而不在使用时的帆船外,任何装有机器的船舶;2、机器推进并非是正在使用机器推进;3、装有机器正从事某种作业或处于某种特殊条件时,不作机动船论,如操限船、捕鱼船、失控船等。

三、帆船: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机器而不在使用者。

无论有否机器,只要不在使用就是帆船,否则为机动船;四、从事捕鱼的船舶:1、正在从事捕鱼:无论是锚泊中还是在在航中捕鱼;2、使用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从事捕鱼;3、捕鱼船可能是机器推进或驶帆、划桨船。

五、失去控制的船舶:1、异常情况;2、不能按规则的各项要求进行操纵;3、不能给他船让路。

六、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般为6种船。

1、由于工作性质;2、按规则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3、不能给他船让路。

七、在航:不在:1)锚泊;2)系岸;3)搁浅的状态。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19条)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19条)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19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 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 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 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 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 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条款时,应充分考虑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的任何特殊情况,这些危险和特殊情况可能需要背离本规则条款以避免紧迫危险。

第三条一般定义除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1. “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筏、地效船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

如果装有推进器但不在使用。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船舶避碰归纳

船舶避碰归纳

船舶避碰归纳一.名词解释1.船舶: 指用作或能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船筏,包括非排水船筏、地效船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从事捕鱼的船舶: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不遇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4.失去控制的船舶:由于某种异常情况,不能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穿让路的船舶。

5.操纵能力人受到限制的船舶: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条款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下列船舶应作为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1)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的船舶;(2)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3)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4)从事发放或回收航空器的船舶;(5)从事扫雷作业的船舶;(6)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拖船及其被拖船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

6.限于吃水的船舶:由于吃水和可航水域的可用水深和宽度的关系,致使其驶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的机动船。

7.在航:指船舶不在锚泊、系岸或搁浅。

8.能见度不良:指由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9.瞭望:每一船在任何时候都应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可用手段保持正规的瞭望,以便对局面和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10.安全航速:每一船舶在任何时候都应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取适当有效的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

11.不应妨碍:根据本规则的任何规定,要求不得妨碍另一船通行或安全通行的船舶应根据当时的环境需要及早的采取行动以留出足够的水域供他船安全通行。

12.追越:一船从他船正横后大于22.5°的某一方向赶上他船时,即该船对其所追越的船所处的位置,在夜间只能看见被追越船的尾灯二不能看见它的任一弦灯时应该是在追越中。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第15号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年11月29日以第A.910(22)号大会决议通过了一项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根据该大会决议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条第4款的规定,该修正案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

我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当事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以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异议。

因此,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3年9月28日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经2001修正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与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号笛,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结构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与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与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避碰规则全文(中英)

避碰规则全文(中英)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PART A ── GENERALRule 1Application(a) These Rules shall to all vessels upon the high seas and in all watersconnected there with navigable by sea going vessels.(b) Nothing in these Rules shall interfere with the operation of specialrules made by an appropriate authority for roadsteads, harbours, rivers, lakes or inland waterways connected with the high seas and navigable by sea- going vessels. Such special rules shall conform as closely as possible to these Rules.(c) Nothing in these Rules shall interfere with the operation of anyspecial rules made by the Government of any State with respect to additional station or signal lights, shapes or whistle signals for ships of war and vessels proceeding under convoy, or with respect to additional station or shapes for fishing vessels engaged in fishing as a fleet. These additional station or signal lights, shapes or whistle signals shall, so far as possible, be such that they cannot be mistaken for any light, shape or signal authorized elsewhere under these Rules.(d) Traffic separation schemes may be adopted by the Organization forthe purpose of these Rules.(e) Whenever the Government concerned shall have determined that a vesselof special construction or purpose cannot comply fully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ny of these Rules with respect to the number, position, range or arc of visibility of lights or shapes, as well as to the dispos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sound-signaling appliances, such vessel shall comply with such other provisions in regard to the number, position, range or arc of visibility of lights or shapes, as well as to the dispos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sound- signaling appliances, as her Government shall have determined to be the closest possible compliance with these Rules in respect of that vessel.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2.本规则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第15号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年11月29日以第(22)号大会决议通过了一项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根据该大会决议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条第4款的规定,该修正案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

我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当事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以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异议。

因此,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3年9月28日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经2001修正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号笛,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结构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条款时,应充分考虑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包括当时船舶条件限制在内的任何特殊情况,这些危险与特殊情况可能需要背离本规则条款以避免紧迫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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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船舶在互见中的避碰
• 第十二条 追 越(规则)
• • • • • •
1.“追越”的定义 2. 追越条款的适用范围与生效条件 3. 追越条款与其他条款关系 4. 追越中两船间的避让责任 5. 追越船在追越中应注意的问题 6. 被追越船应注意的问题
第四章 船舶在互见中的避碰 • 1.“追越”的定义
第四章 船舶在互见中的避碰
2. “对遇局面”的判断方 法
4)“危险对遇” 图示:
第四章 船舶在互见中的避碰
第十四条 对遇局面 3. 船舶间避让责任与行动规则
1)船舶间避让责任 在“对遇局面”中,两艘机动船均负有同等 的避让责任与义务,并不存在“谁让谁”的问 题。
(2)避让行动要求
第四章 船舶在互见中的避碰
c)致有构成碰撞危险。
第四章 船舶在互见中的避碰
1.“对遇局面”的定义
“机动船”一词的含义: 本条提及的“机动船”一词,通常是指除“操 限船”、“失控船”、“从事捕鱼船”之外的 一切用机器推进的船舶。
第四章 船舶在互见中的避碰
1.“对遇局面”的定义
航向相反或接近相反: 在本条中,“航向”(Course)一词,通常被解 释为船舶的“船首向”,而不是指“航迹向”。
第四章 船舶在互见中的避碰
3.行动规则
作为一艘被《规则》指定为“被让路”的帆船, 应严格地遵守《规则》第17条“直航船的行动” 第1、2款的规定,尤其是在最初阶段,应尽可 能使已保持初始的航向与航速,并对风向的改 变可能造成不利于让路船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 的局面,保持高度的戒备。必要时,也应采取 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甚至背离《规则》采取 行动,以避免碰撞的发生。
第四章 船舶在互见中的避碰
• 2.帆船间的避让责任(图示) • 1)两船在不同舷受风时,左舷受风的船应给右 •
• •
舷受风船让路。 2)两船在同舷受风时,上风船应给下风船让 路。 3)如左舷受风船看到在上风的船而不能断定 该船究竟是左舷受风还是右舷受风,则应给该 船让路。 4)追越中的帆船,应给被追越的帆船让路
第四章 船舶在互见中的避碰
1.“对遇局面”的定义
致有构成碰撞危险: 是否致有构成碰撞危险,这是确定“对遇局面” 是否构成的一个重要条件
第四章 船舶在互见中的避碰
2. “对遇局面”的判断方法
1)根据两船间相互的位置予以判断 2)根据他船号灯或相应形态予以判断 3)对当时的局面持有怀疑 4)“危险对遇”
第四章 船舶在互见中的避碰
5. 追越船在追越中应注意的问题
5)当追越船追过他船后,不应立即横越他船船首, 以免构成紧迫局面。 6)严密注视被追越船的动态,对被追越船可能采 取的任何行动应予以高度的戒备,尤其是当临 近被追越船的转向点附近或发现被追越船与另 一艘船舶致有构成碰撞危险之时。 7)在追越过程中,尽可能在VHF上与被追越船取 得联系,以便保持协调行动(有关其他方面的 注意事项及良好船艺的要求,请参阅第九条5 款的解释)。
第四章 船舶在互见中的避碰 • 第十四条 对遇局面
1.当两艘机动船在相反的或接近相反的航向上 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各应向右转向,从 而各从他船的左舷驶过。 2.当一船看见他船在正前方与接近正前方:即 在夜间,能看见他船的前后桅灯成一直线,或 接近一直线和(或)两盏舷灯,在白天,看到他 船的上述相应形态时,则应认为存在这样的局 面。 3.当一船对是否存在这样的局面有任何怀疑时, 该船应假定确实存在这种局面,并应采取相应 的行动。
根据本条2款的规定,构成“追 越”应具备三个条件,即(图 5-3-1): (1)方位:后船位于前船正横后 大于22.5°的任一方向上;图 5-3-1 (2)距离:后船位于前船尾灯能 见距离范围之内; (3)速度:后船速度大于前船速 度。
第四章 船舶在互见中的避碰
• 2. 追越条款的适用范围与生效条件 • “追越”条款适用于互见中的任何追越船舶,
第四章 船舶在互见中的避碰 • 6. 被追越船应注意的问题
1)除第九条5款另有规定外,被追越船还应严格地遵守第17 条“直航船行动”条款的各项规定; 2)应保持正规了望,保持全方位的系统观察,尤其是当尾部 有船驶近时,应确认是否业已构成“追越”; 3)当发现有船正在实施追越时,在晚上,应及时地、经常性 地检查本船的号灯,尤其是尾灯是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 态; 4)严密注视追越船采取的追越方式以及可能采取的任何行动, 并做好随时操纵的准备; 5)当临近转向点附近时;或发现本船与另一船致有构成碰 撞危险而又必须采取避让行动时,应对本船的行动是否 将会与追越船导致紧迫局面予以充分的估计与正确的判 断。在确信不会构成另一紧迫局面的情况下,才实施该 行动。
第四章 船舶在互见中的避碰
2.帆船间的避让责任
第四章 船舶在互见中的避碰
3.行动规则
(1)被《规则》指定为“应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应严格地遵守第十六条(让路船的行动规则)、 第八条(避免碰撞的行动)的规定。在采取避让 行动时,应充分注意到“直航船”很可能由于 风向或风速的变化而无法保持航向与航速,尤 其是“对他船何舷受风持有怀疑,而假定本船 为让路船”的船舶,不但应遵守第十六条、八 条的规定,还应充分注意到,“被怀疑的帆 船”(实际上可能是一艘让路船)完全有可能同 时采取避让行动。因此,应及早地采用大幅度 转向的行动驶离他船为宜。 (2).(next page)
第四章 船舶在互见中的避碰
• • • • • • • •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适用范围 帆船 追越 对遇局面 交叉相遇局面 让路船的行动 直航船的行动 船舶之间的责任
第四章 船舶在互见中的避碰的船舶
第四章 船舶在互见中的避碰
第十一条 帆船 1.规则及适用范围 2.帆船间的避让责任 3.行动规则
第四章 船舶在互见中的避碰
• 规则及适用范围 • 第十二条 帆船:
1.两艘帆船相互驶近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其中一船应 按下列规定给他船让路: (1)两船在不同舷受风时,左舷受风的船应给他船让路; (2)两船在同舷受风时,上风船应给下风船让路; (3)如左舷受风的船看到在上风的船而不能断定究竟该 船是左舷受风还是右舷受风,则应给该船让路。 2.就本条规定而言,船舶的受风舷侧应认为是主帆被吹 向的一舷的对面舷侧。对于方帆船,则就认为是最大 纵帆被吹向的一舷的对面舷侧。
第四章 船舶在互见中的避碰 • 3. 追越条款与其他条款关系
• 本条第1款规定:“不论第二章第一节和第二
节的各条规定如何,任何船舶在追越任何他船 时,均应给被追越船让路”。这一规定业已明 确地指出,追越条款将优先适用于其他有关的 条款。实际上,本款中所提及的“第二章第一 节和第二节的各条规定”,是指涉及到两船间 的避让责任与义务的有关条款。例如:第一节 中的第九条2、3、4、5款、第十条9、10款第 十二条以及第十八条各款的规定。
第四章 船舶在互见中的避碰
2. “对遇局面”的判断方法
2)根据他船号灯或相应形态予以判断 在具备“在正前方或接近正前方”的前提下, 在夜间,若发现一船两盏桅灯成一直线或接近 一直线,即可认为业已与他船处于“对遇局面” 之中。 图示:
第四章 船舶在互见中的避碰
图示:
第四章 船舶在互见中的避碰
2.“对遇局面”的判断方法
第四章 船舶在互见中的避碰 • 第十二条 追 越
1.不论第二章第一节和第二节的各条规定何, 任何船舶在追越任何他船时,均应给被追越船 让路。 2.一船正从他船正横后大于22.5°的某一方向 赶上他船时,即该船对其所追越的船所处位置, 在夜间只能看见被追越船的尾灯而不能看见它 的任一舷灯时,应认为是在追越中。 3.当一船对其是否在追越他船有任何怀疑时, 该船应假定是在追越,并应采取相应行动。 4.随后两船间方位的任何改变,都不应把追越 船作为本规则各条含义中所指的交叉船,或者 免除其让开被追越船的责任,直到最后驶过让 清为止。
也适用于《规则》所适用的一切水域。虽然第 九条“狭水道”第5款曾对“追越”作了一些 规定,但应认为,第十三条追越条款仍然适用 于狭水道与航道。可以这样讲,第九条第5款 实际上是对第十三条在狭水道与航道中适用所 用作的一种补充。但应指出的是,在狭水道或 航道中,只有当前船鸣放“一长、一短、一长、 一短”的声号,表示同意后船追越,同时采取 适当的行动以使后船安全通过,并且当后船开 始追越之时,第十三条条款才开始生效。
第十四条 对遇局面 3.船舶间避让责任与行动规则
①各应向右转向,从而各从他船的左舷驶过。 ②在采取右转行动的同时,应鸣放“一短声”, 在夜间还可显示“一短闪”予以补充。 ③应 及早地采取大幅度的行动; ④当持有任何怀疑时,应采取相应的行动当一 船对当时是否存在对遇局面持有怀疑时,该船 应假定确实存在这种怀疑,并应立即采取相应 的行动。
第四章 船舶在互见中的避碰 • 第十四条 对遇局面(规则)
1. “对遇局面”的定义 2. “对遇局面”的判断方法 3. 船舶间避让责任与行动规则
第四章 船舶在互见中的避碰
1.“对遇局面”的定义
“对遇局面”的定义及其构成的条件: 当两艘机动船在相反的或接近相反的航向上相 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该局面即称为“对遇 局面”。显然,构成对遇局面必须具备三个条 件,即: a)两艘机动船; b)航向相反或接近相反;
第四章 船舶在互见中的避碰
• 4. 追越中两船间的避让责任
• 1)在开阔的水域中,若当时的局面具备“追越三条件”,则追越

船即负有“让路”的责任与义务,而被追越船也同时负有履行 “直航船行动”规则的责任与义务。 2)在受限制的水域中,若需被追越船采取适当措施,才能保证追 越船安全通过,则两船间的避让责任通常以被追越船鸣放“一长、 一短、一长、一短”的声号,并采取适当措施之后,追越船实施 追越时开始生效。 3)在追越中,两船间的关系一旦形成,不管随后两船间方位发生 什么变化,“追越船始终应承担让路船的责任”,直至驶过让清 为止。 4)追越船责任的免除 本条4款指出,随后两船间方位的任何改变,都不应把追越船 作为本规则各条含义中所指的交叉船,或者免除其让开被追越船 的责任,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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